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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进出口食品企业备案注册官方管理采信HACCP认证机制和制度建设探讨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6-09-19  作者:王丽萍
核心提示:中国进出口食品企业备案注册官方管理采信HACCP认证机制和制度建设探讨
 中国进出口食品企业备案注册官方管理采信HACCP认证机制和制度建设探讨

丹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王丽萍

要:探讨采信工作机制和制度,保证采信效果。发挥第三方认证机构等社会力量抓质量,统筹做好备案管理和认证监管的整合与联动工作,达到资源整合、统筹兼顾、提质增效的工作目标,促进认证机构遵法守规,强化企业主体责任,进一步提高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监管和HACCP体系认证监管工作效能,在减轻企业负担简化备案程序同时,切实保证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有效性。

关键词:出口食品备案 HACCP认证 采信机制制度

    2012年全国认证认可工作会议提出,加快认证认可制度创新,积极探索注册备案采信第三方认证结果的工作模式,进一步促进落实企业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发挥第三方认证机构等社会力量抓质量,整合对出口食品企业注册备案和食品农产品认证的监督管理工作,提高监管效能。这是当前我国政治经济形势的需要,也符合当前发展进程。

按照国家认监委2012年重点工作安排和《出口食品企业备案采信第三方认证试点工作指导意见》(国认注[2012]20号),多地直属检验检疫局开展了试点工作,采信运作规范且与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评审等效的第三方认证作为出口食品企业备案评审的技术证明。2013年,国家认监委在组织总结和研讨前期试点工作基础上,又下达了《国家认监委关于落实好相关工作进一步提高HACCP体系认证有效性的通知》(国认注〔2013〕57号)文件,要求按照国务院转变政府职能的有关精神,培育和发挥社会第三方认证等技术评价机构的作用,优化和完善HACCP体系认证监管机制,落实好备案采信工作。

要落实国家认监委有关文件精神,做好注册备案采信工作,必须建立有效的机制和制度,才能切实保证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有效性。

一、 建立采信工作机制和制度的目的意义

目前, “采信”在我国已经成为当下行政管理机制改革中的重要抓手。近年来,包括检验检疫系统在内的国家行政主管部门在此领域都进行了诸多有益的探索,取得了一些可借鉴的经验成果。从国际上看,充分发挥社会力量承担政府部门的技术性工作,已是国际通行做法,在发达国家已经得到广泛的采用。认证结果被消费者、政府监管所采用已经成为发展趋势。但我国目前认证机构多认证质量参差不齐,生产企业管理水平和产品风险情况不同,要求采信需要有一个规范的机制和制度来保证。建立采信工作机制和制度,才能提高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监管和HACCP体系认证监管工作效能,在减轻企业负担简化备案程序同时,切实保证备案有效性。

二、采信工作机制和制度

(一)采信工作依据
   1、 国家质检总局第142号令《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规定》第十条规定:经直属检验检疫机构确认,有效的第三方认证等符合性评定结果可以被采用。这为开展采信工作奠定了法律基础。
  2、 国家认监委文件《出口食品企业备案采信第三方认证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确立了认证评审应与备案评审要求等效的采信原则,确定了认证结果作为企业备案评审技术证明的采信方式,明确了报告-评估-采信-监督的采信过程。
  3、 国家认监委文件《关于落实好相关工作进一步提高HACCP体系认证有效性的通知》,强调了检验检疫机构应探索整合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和食品农产品认证监管资源,食品生产企业获得的认证结果经确认符合要求的,可被采信作为企业符合出口备案要求的技术证明, 
 (二)管理机制和制度

检验检疫机构各部门分工负责完成好采信工作。

1、认监委负责认证部门建立统一的工作机制和管理制度

2、直属局认证监管处按照认监委的采信工作机制和管理制度要求统一管理全局辖区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采信HACCP体系认证和认证监管工作,达到资源整合、统筹兼顾、提质增效的工作目标,促进认证机构遵法守规,强化企业主体责任,进一步提高HACCP体系认证有效性。

3、各分支检验检疫机构负责当地采信工作和认证监管工作的具体实施。
    4、获得HACCP体系认证的企业申请注册备案时,应提供详细的企业获得HACCP体系认证的情况,并应积极配合检验检疫机构实施认证行政监管和情况调查。

5、检验检疫机构审核申请企业的HACCP体系认证的内容是否与出口备案要求的评审依据、评审过程、评审人员、评审结果具有等效性,确认审核可以通过“中国食品农产品认证信息系统”、“自愿性认证活动执法监管信息系统”以及信息沟通平台查询,以及日常HACCP体系认证监管工作检查结果等信息。检验检疫机构根据认证有关情况、企业状况和产品类别及风险程度判定是否采信HACCP体系认证结果。

6、建立对HACCP体系认证机构评价评级管理制度,根据认证机构水平能力和认证效果进行评定。不合格的认证机构所认证的企业不能采信。

认证机构评级评价应包括:

1)认证机构对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实施认证时,认证依据应包含国家认监委颁布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安全卫生要求》(国家认监委2011年第23号公告)、相关卫生注册规范以及进口国(或地区)有关食品安全卫生法规要求。

2)认证机构对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实施认证时,认证过程应符合《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CCP)体系认证实施规则》(CNCA-N-008:2011)要求。

3)认证机构对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实施认证时,认证人员应取得中国认证认可协会的HACCP审核员注册资格并具备食品生产加工技术、工艺、储存、运输和检验检疫方面的相关专业知识。认证机构应当适时申请见证、审核,检验检疫机构对认证机构评级、现场验证。

7、对于实施采信的企业,将实施采信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列入食品农产品认证获证企业监督检查计划,按照《国家认监委关于改进出口食品生产企业HACCP认证监管工作的通知》要求,对获认证企业及其认证机构实施HACCP体系认证行政监管,并作为当年对出口食品备案企业的年度监管。不合格的取消备案资格重新审核;对于不予实施采信的企业,按照142号《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规定》要求令对申请企业进行备案审核,对认证机构按HACCP认证监管工作要求进行问题处置。动态调整并定期公布实施采信和不予采信的企业及其认证机构名录,以利信息公开与交流。

8在现场验证或年度审核时,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采信HACCP体系认证:

1)认证机构不能公正、独立和客观地对实施采信企业开展认证活动;

2)认证机构被发现有涉及实施采信企业的违法认证行为;

3)认证结果与企业的实际情况不符,存在虚假认证;

4)企业不能持续保证HACCP体系有效运行;

5)认证机构、企业不接受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管理;

6)认证行政监管发现的问题逾期未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

7)企业注销备案或撤销备案,或对于撤销采信的企业,补充实施现场检查,符合备案要求的企业备案继续有效。对于不符合备案要求的企业,按照暂停、注销、撤销《备案证明》的有关规定作出监管处理,并按照《国家认监委关于改进出口食品生产企业HACCP认证监管工作的通知》要求进行问题处置。
    9、 根据检验检疫机构监督管理情况、认证机构监督审核情况、企业发生重大变更情况等,动态调整并及时更新实施采信企业名录。
    10、适时总结采信实施、监管联动等工作经验,分析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关建议。组织采信工作的交流、学习和研讨,不断完善采信工作机制,持续推进HACCP体系认证提质增效。
    三、结束语
    政府在从事行政管理活动中积极采信有效的第三方认证结果,是政府职能转变以及实现政府管理重点从事前向事中和事后转移的举措之一。落实出口食品备案采信HACCP体系认证工作,是检验检疫部门顺应改革大势、提高行政效能的具体实践。建立并不断完善采信工作机制和制度对切实保证注册备案效果具体重要意义。

参考文献
[1]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认证认可技术研究所. 认证认可结果采信与信息共享研究. 中国标准出版社,2010
[2] 龙彪,沃柏林,徐萍勇,严怡超. 出口食品备案采信HACCP和FSMS认证影响因素研究. 食品安全导刊,2013,增刊:36-38
    

姓名:王丽萍

性别:女

工作单位:丹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职务/职称:主任科员

学位:农学学士

 

编辑:foodinf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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