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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食品出厂检验合格问题探讨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6-09-19  作者:温少优
核心提示:出口食品出厂检验合格问题探讨
 出口食品出厂检验合格问题探讨

温少优  惠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2016年7月23日

摘要  目的 探讨出口食品出厂检验合格问题。 方法 通过对国家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研究,探讨出口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评定方法。结果 出厂检验是原料控制、添加剂控制、生产加工卫生、成品抽验等全链条的合格评定结论 出口食品检验合格放行应审查企业提供的出口食品检验合格证明。

关键词 食品  出厂检验    

《食品安全法》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食品安全政策发生了很大的调整,对食品的生产者以及监管部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由于食品品种多,食品安全标准多,食品出厂检验合格问题一直受到专家、业内人士关注的重点。本文就出口食品出厂检验合格问题进行分析探讨。

1、问题分析

1.1出厂检验问题

1.1.1检验主体问题。《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九条:“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当保证其出口食品符合进口国(地区)的标准或者合同要求。”此条款明确了出口食品检验的主体责任是出口食品生产企业,检验标准是进口国(地区)的标准或者合同,检验合格才能出口。因此,出口食品放行应审查企业提供的出口食品检验合格证明。

1.1.2检验资质问题。《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条规定食品检验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认证认可的规定取得资质认定后,方可从事食品检验活动。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七条规定:“出口产品的生产经营者应当保证其出口产品符合进口国(地区)的标准或者合同要求。法律规定产品必须经过检验方可出口的,应当经符合法律规定的机构检验合格。” 

符合法律规定的食品检验机构,是指以下三种检验机构:依法设置或授权的检验机构、取得国家实验室认证认可的第三方检验机构、取得国家实验室认证认可并具有相应检验能力的企业内部检验机构。获得国家实验室认证认可资质的检验机构,签发的《检验报告》被授权标注“CNAS”标记。只有合法的检验机构签发的检验报告才具有法律效力。出口食品检验,企业内部的实验室如果没获得国家实验室认证认可资质,就应该委托有资质的专门食品检验第三方检验机构检验。目前我国出口食品生产企业近2万家,大部分企业内部的实验室未能获得国家实验室认证认可,其日常检验的项目及结果只能作为企业内控参考,不具备法律效力,不能作为出口食品出厂检验合格的判断依据。少数大型企业内部的实验室获得国家实验室认证认可,但认可的检验项目有限,只是部分项目,不能涵盖产品标准的全项目。因此,出口食品企业都面临产品委托检验的问题。

1.1.3检验抽样问题。不完全统计,国内食品生产企业有50万家以上,食品品种合计起来有多少?无法统计。我们现有多少专业食品检验实验室?有多少检验人员?除了食品还有多少食用农产品、食品包装、化妆品等也需要由专业食品检验实验室检测,食品出厂能批批抽样按标准检验吗?企业负担得起高额的检验经费吗?同样,出口食品无论是委托检验,还是企业自行检验,都不可能按标准对每批出口产品落实抽样检验,这就需要我们研究探讨合法合理的出厂检验方法。笔者认为,保证出口食品出厂检验合格,关键是企业对全生产链条的质量控制,对全链条可能存在的危害物质进行科学评估,收集并分析境内外食品安全预警信息分析近2年企业产品自主检验和官方抽检结果,对照进口国(地区)的产品标准,确定本年度产品重点检验项目,制定年度检验方案(原料验证方案和终成品检验方案),定期把原料、终产品抽样自行检验(企业内部的实验室检验项目获国家实验室认证认可)或委托第三方有资质的检验机构检测。

1.2出厂检验合格证问题

1.2.1出厂检验合格证的法律效力。《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二条规定: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者,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标准对所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或者销售。”本条款的关键词:按照食品安全标准检验。关于食品安全标准,《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八项食品安全标准,我们就其中三项与出厂检验较为相关的食品安全标准来分析讨论。一项标准是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中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限量规定此项标准中的致病性微生物生物毒素可以从种养环节污染产生,也可以在生产加工、存放环节污染产生,检验既可以抽原料检,也可以抽成品检,检验重点通常放在生产过程卫生控制和成品抽检;农药残留、兽药残留在种养殖环节污染,检验重点放在原料控制;重金属等污染物质在种养殖环境中污染几率较大,检验重点在原料控制。二项标准是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此项标准的检验应放在选购合格供应商、验证、规范配制等管理制度上,不滥用、乱用就不会出问题。三项标准是食品生产经营过程的卫生要求此项标准往往被大家忽视,通常大家认为,食品安全标准就是以上两项标准中的指标,危害分析与关键点控制、良好种植规范(GAP和良好生产规范(GAP等食品生产加工卫生要求,才是最为关键的标准。以上分析的结论是:出厂检验不能简单理解为对成品的抽检,而是对整个生产链质量安全控制的合格评定。因此,企业签发的出厂检验合格证明是出厂检验合格评定结果证明。出厂食品检验合格证是食品生产企业向社会和公众声明,其食品的生产过程符合《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产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承诺证书,是具有法律效力的书证,企业不能拿一般的厂检单来充数。

1.2.2出厂检验合格证的内容。根据本文1.2.1分析得出的结果,出厂检验是包括原料的检验、终成品的检验以及整个生产链的危害分析与控制的合格评定过程,出厂检验合格证明就应包括合格评定的相关信息,因此,出厂检验合格证的内容,应该涵盖出厂产品的基本信息,原料检验及验证相关信息、添加剂相关信息,成品检验相关信息、生产加工过程卫生控制相关信息等。

2建议

2.1制定年度检验方案。出口食品企业应建立依法成立由企业法人、质量安全控制的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原辅料采购人员、报检人员、等人员组成的风险分析小组,定期对本企业出口产品开展危害分析,并对进口国产品标准、进口国拟重点监控项目、近2年来境内外官方通报的潜在风险物质分析评估,根据分析评估结果,确定本企业本年度拟重点检测产品、项目及频次,制定年度检验方案。

2.2出口食品企业应将各种产品危害分析单、年度检验方案、出口食品检验合格证样式向当地的检验检疫部门报备。

2.3出口食品企业应规范出口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的格式内容,规范合格证的签发。

2.3.1出口食品企业签发出口食品检验合格证时,签发人应该做到:认真审核并确认该出口批食品使用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如包装材料)是否都已按规定索证,是否货证相符,检测的项目是否满足要求,检测结果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认真检查并确认该出口批食品生产加工过程安全卫生控制是否符合要求;认真检查并确认该出口批食品是否按年度检验方案抽检。

2.3.2出口食品检验合格证明签发人应向当地的检验检疫部门进行备案。检验合格证是食品生产企业出口报检向检验检疫机构提交的证书,是具有法律效力的书证,因此,签发人应是企业的法人、或法人代表或授权人。

 

 

作者简介:

温少优,男,惠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副调研员兼认证科科长。工作经历:在 2000至2012年6月任食品科科长,2012年7月至2015年1月任植物检疫科科长,2015年2月至今任认证科科长。

 

编辑:foodinf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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