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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鉴国外有机农业管理经验促进我国有机农产品产业发展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0-09-30  来源:食品伙伴网
核心提示:综观世界农业发展的历史,从刀耕火种的原始农业发展到近代的传统农业,直至现代的能源农业,发展过程总是围绕生产更多量的粮食进行的。随着农产品达到满足人们消费的需要甚至出现相对过剩时,注意力就转到了质量方面,特别是农产品及其加工食品的安全质量问题得到了重视。
 
 
中国质量认证中心体系认证管理处 游安君
 
国外有机农业管理特点介绍
综观世界农业发展的历史,从刀耕火种的原始农业发展到近代的传统农业,直至现代的能源农业,发展过程总是围绕生产更多量的粮食进行的。随着农产品达到满足人们消费的需要甚至出现相对过剩时,注意力就转到了质量方面,特别是农产品及其加工食品的安全质量问题得到了重视。
随着食源性疾病的增加,食品安全成为全球性的课题,为了实现安全性消费,首先解决的是食品原料生产的安全无污染,在此过程中考虑环境保护及生态平衡的结合点,产生了有机农业的理念,这种理念是人们哲学思想在农业生产活动中的具体体现,人类需要尊重自然,保护自然,与自然同呼吸共命运。在数十年的实践中,一些国家逐渐完善有机农业的生产方式,其管理也得到了长足的发展,特别是在欧美,“有机农业”、“生态农业”、“生物农业”意义趋同,民间有机农业运动的发展不断为她增加了新的内涵。
 (一)、推广有机农业生产方式
目前,有机农业生产方式在100多个国家得到了推广,有机农业的面积和种植者数目逐年增加。全世界进行有机农业管理的土地面积已超过2200万公顷。此外被各种认证机构认证为“野生收获植物”(wild harvested plants)的面积有1070万公顷。
有机产品市场不但在欧洲和北美(全球最大的有机市场)拓展,在其它一些国家包括发展中国家也持续扩大。其中西欧和美国大约1%左右的农民在从事有机农业的生产。在美国,有机农场遍布全国各地,在生产中主要推广采用以下技术措施:
运用现代农业机械,作物新品种、现代的良好牲畜饲养及管理方法,水土保持技术,以及先进的有机废物和作物秸秆的利用技术。
不使用化肥、化学农药、生长调节剂和饲料添加剂等化学物质。
采用豆科绿肥和覆盖作物为基础的轮作生产方式。
改变耕作方式,不进行土壤深翻,实施浅耕。
采用梯田、带状或等高作业等方式保持土壤免受侵蚀,避免水土流失。
利用豆科固氮、牲畜粪便和作物秸秆提供氮素营养。
农田杂草主要通过轮作、耕作和中耕除草来控制。
病虫害主要通过轮作和保护天敌控制。
(二)、实施政策扶持
欧盟大多数成员国在有机农业转换及有机生产方面制定了扶持政策。1994年欧盟开始按面积为有机农场进行补贴(EU regulation 2078/92规定)以进一步促进有机农业的发展,在2000年议程(Agenda 2000)中继续了这一政策。非欧盟国家也为有机种植者提供了类似的补贴。
各国除了依据欧盟的补贴政策给予支持外,还制定有自己的补贴标准,补贴额度不尽相同。2000年德国的转换期补贴平均是180欧元,而芬兰是440欧元,瑞士是1250欧元,预计2003年对有机农业的支持(补贴)力度将加大。一般情况下,有机转换的补贴高于有机生产的补贴,荷兰除了补贴支持外,还对有机生产农户采取免费政策。
另外,根据2000至2006欧盟共同农业政策(CAP)所作调整。欧盟农村发展法规(No.1257/99)规定可以通过各种途径对有机农业进行补贴:如农业环境项目、投资援助、市场援助、地区发展和示范农场。
积极扶持有机咨询工作。有机咨询工作包括标准的培训、有机生产技术的提供、有机质量控制体系的建立和市场信息的介绍等。欧盟多数成员国注重对有机农业咨询方面的支持,德国、法国、西班牙、挪威、瑞典、瑞士还成立了专门的咨询机构,国家对这些机构给予财政支持,英国对有机生产的农户在其生产的前三年给予培训补贴。
重视有机农业领域的科研工作。欧盟各成员国如德国、法国、西班牙、挪威、瑞典、瑞士、奥地利、荷兰、波兰、葡萄牙、丹麦等国的大学均有专门的人员从事有机农业方面的研究工作,开设有机农业课程,培养专门人才,意大利国会还建立专门基金,资助开展有机农业研究。从历史上看,西欧在90年代中期,就出现了许多政府资助的有机农业研究机构,如丹麦建立了有机农业研究体系(丹麦有机农业研究中心DAR-COF)。从90年代末期开始,其它国家的国立研究机构也日渐发挥出重要作用(如法国的INRA、德国的FAL)。2002年,欧共体开始寻求在欧洲范围内的合作,将于2003年成立的国际有机农业研究协会(ISOFAR)将会促进国际科学研究机构间的科技交流。
支助有机农业认证。一些国家直接扶持有机认证机构,如德国对国内的有机认证机构免除部分税款;挪威认证机构经费预算的三分之二由政府资助;波兰按照认证检查的面积给予一定的补贴。
制定发展有机产品市场的政策。60%以上的欧盟成员国制定有市场销售的支持政策。丹麦、奥地利、法国、爱尔兰等国制定了专门的计划,芬兰政府成立了专门组织,设立了专项资金支持本国的有机产品销售;德国以补贴形式支持有机产品市场的开拓,并统一有机产品标识;荷兰以低息贷款政策进行扶持,制定严格的市场准入制度和公平交易制度,以农产品自身的产品链为核心,把产前、产中、产后的各项活动联结为一个有机整体。在有机产品国际贸易方面,德国从1990年开始、每年一次的Biofach国际有机产品博览会,已成为全球最具影响力的有机博览会,它显示了日益增长的有机产品市场的重要性,为致力于有机产品生产和贸易的机构和个人提供了展示其产品、服务的舞台。      
实施扶持有机生产政策的国家很多,且各有其特点。如哥斯达黎加制定了一个完善的有机农业政策和计划,在技术、研究和开发以及营销方面提供了大量的资助,同时还建立了认可和颁证体系;突尼斯农业部于1999年调拨经费向有机农民提供补贴,在5年里,对有机农民的投资补贴为30%,颁证费用补贴为70%。新西兰对有机农业政府采取了三项促进措施:为促进出口的新西兰食品安全局项目、国家有机标准建立和国家有机农业战略。在古巴,有机农业成为农业政策中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阿根廷有机农业的法规和认证机构已达到了很高的水准,其标准已得到欧盟的等同认可;
       综上所述,国家政府支持有机农业项目的实施措施较多,且各有特色,主要办法有:制定政策;鼓励认证;建立国家网络平台;实施对未来顾问的受训者计划;举办信息研讨;设立有机示范农场网络;广泛培训;提供消费者信息;有机农业的公关、推广工作及执行科研计划等。
(三)、规范有机认证行为
目前国际上,尚无完全统一的有机产品认证准则,各国的认证组织、标准及认证形式存在差异,发展经历了由自发到逐渐规范的过程。如德国的有机认证机构有官方机构和民间机构,多数为民间机构,在早期标志不统一,各自注册自己的标志,标志过多,在使用中消费者不知孰优孰劣,使有机产品的信誉受到了影响,据此德国有机农业协会提出,组建官方机构,政府公证管理认证工作。授权的官方机构(控制检查认证机构)的工作职责是控制认证机构和机构工作人员;监督其按照欧盟有机法规进行认证;对违规者进行处罚;协调各协会和认证机构的关系;搜集有机农业方面的信息供联邦政府决策参考;解决有机农业方面的事故和问题;管理民间认证机构等。对于有机认证检查员的任职资格管理也做出规定。申请检查员资格,通常要有大学学历,通过分类培训,取得培训合格证,才能申报,检查员资格证书实行分类管理,如作物检查员、畜牧检查员等,取得资质的检查员,才能实施认证检查。
2003年4月1日开始,德国政府的“进口和市场许可管理办公室(BLE)”实施管理从国外进口的有机食品,如果国外的有机食品要进入德国,得由德国的进口商向德国的BLE申请进口许可证。目前对于德国以外的认证机构认证的有机食品进入德国,可通过二个途径:一是国外认证机构与德国的认证机构签订互认协议;二是通过国家认可,认可的前提是该国家不但要有有机食品法规,且该法规必须与欧盟有机法规等同。
澳大利亚检验检疫局(AQIS)按照 “有机和生物动力生产标准”对认证机构进行认可,以保证有机产品的品质。在认可的七家认证机构中有5家可以向欧盟出口,这七家机构都可以向非欧盟国家如加拿大、日本、瑞士和美国出口。现在澳大利亚没有国外的认证机构开展业务,也没有当地认证机构与国际认证机构合作。1992年澳大利亚制订了国家法规以保护有机生产。1998年又进行了修订。法规包括了作物种植、动物养殖、食品加工、包装、储存、运输和标签。法规没有强制要求农场进行标识和出售的产品必须进行认证,只是对出口产品作了规定。
日本在1996年到2000年间,有机农业发展处于无序徘徊状态,其主要原因是随着有
机农产品需求量的增加,流通销售渠道的多元化,出现一些仿冒、假冒的有机农产品,加上不少私人机构执行多样化的认证标准,因而有机产品信誉受到损坏,为了规范有机产品市场,日本政府在市场调研的基础上加大了监管力度,对认证机构进行了整顿,使日本的有机农业进入了规范发展的阶段。
美国的有机产品认证机构,大多是“有机认证者委员会”(Organic Certifiers Council,简称OCC)的成员。任何食品企业如果在标签上注明“有机种植产品制造”,或者任何种植园声称他们的产品采用有机方法种植,事先须获得美国农业部(USDA)授权认证机构的认证。
其他国家如英国、法国、意大利、比利时、丹麦、瑞典等国也都依法认可了有机产品认证机构,对有机产品的栽培、生产、加工和销售进行监控和颁证活动,以保证有机食品市场的有序发展。
国际有机农业运动联合会(IFOAM)与全体成员一起制定并完善有机产品生产和加工的标准,并制定了有机产品的颁证检查指南,对各国有机产品认证机构进行资格认可,以此将各国有机产品的栽培、生产、加工和销售方式统一在相同要求的基础上,进而实现有机产品质量认证的国际多边承认,促进有机产品的国际贸易。目前IFOAM已对13家认证机构给予资格认可。
(四)、制定完善标准、法规
上世纪80年代,IFOAM制定并首次发布了“有机生产和加工的基本标准”,后经过了多次的修改和完善,已成为许多国家和机构制定和修订自己标准和法规的主要参考依据。联合国食品法典委员会1999年通过了“有机食品生产、加工、标识及销售指南(CAC/GL32-1999)”。
90年代后,各国政府开始重视和关注有机食品生产和销售的标准化,纷纷制订有机农业标准,法国、西班牙、丹麦、美国先后制订了有机法规。1995年丹麦政府已制订了第一个有机法案。欧洲有机法案2001年也在丹麦首都哥本哈根开始制订。2001年的疯牛病(BSE)事件促使一些国家政府支持有机农业和有机农业法案制订进程加快。现在有60多个国家已经或正在制订国家有机法规系统。欧盟于1991年制订了关于有机农产品生产和标识条例(EEC2092/91) ;美国1990年制订了国家“有机食品生产法”,后几经修改,2001年4月正式施行;日本农林水产省在1992年颁布了有机食品标示准则(GUIDELINE), 1998年公布了有机食品标示基准,将认证制度合并在JAS(日本农林规格)法修正案内,2000年发布了《日本有机农业生产标准》(简称JAS法),2001年4月1日正式实施,明确规定进入日本市场销售的有机产品必须张贴有机JAS标志,且只有经农林水产省批准注册的认证机构才具备发放该标志的资格。
印度2001年6月,宣布了国家有机生产计划(NPOP),其目标是促进可持续发展、环境保护、减少农用化学品的使用和投入,促进出口和农村发展。印度的标准参考了IFOAM的基本标准,并设计了“印度有机”标签。2001年10月,印度的出口有机产品纳入政府法规管理,而进口和本国市场产品未纳入。印度首家认证机构Indocert于2002年3月成立。Indocert的目标是提供可靠的和能负担的起的有机检查认证服务给那些农场、加工厂、进口商和贸易商。它为国内和出口市场提供认证。Indocert和瑞士FiBL(有机农业研究所)和Bio-Inspecta(瑞士检查机构)有很密切的技术合作,提供检查者培训和检查活动的监督。为加强田间层面的合作,Indocert发起了印度有机咨询协会,它的目标是为种植者提供咨询,它将作为一个咨询、信息传播和田间有机农业培训的平台。
(五)、部门团体管理分工明确
日本对有机农产品的生产过程和进口检疫管理由农林水产省负责;对有机农产品的流通加工则由劳动厚生省归口管理。
德国设立消费者保护、食品和农业部,管理有机农业和有机食品。在欧洲疯牛病危机
的初期,德国总理施罗德提出把“为柜台前面的消费者着想”作为未来农业和消费者保护政策的主导思想,要求食品业再不能将产品盈利放在首位,而必须把消费者的安全放在首位。
    行使有机农业的管理职能,民间组织发挥了重要作用。欧洲有机农业是从民间组织开始的。上世纪40年代,许多国家开始出现第一批有机农业组织,民间组织成为欧洲有机农业发展的动力。80年代以后,又在政府帮助下成立了更多的组织致力于提高生产标准等同性和保护消费者利益。民间组织以1972年在法国凡尔赛成立的IFOAM为代表。1991年IFOAM欧盟地区小组成立,该小组在制订欧盟有机法规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六)、拓展有机产业及其市场
有机产业的发展给市场带来了积极影响。一些发展中国家如阿根廷、巴西、智利、埃及、印度、马来西亚、菲律宾、南非,在出口同时也建立起了国内市场,一些国家是由欧洲的大零售公司推动,如荷兰的Ahold、法国的Carrefour。与此同时,有机生产方式不断向其他产业拓展,种植业向养殖业发展,有机水产业增长较快;有机旅馆和饭店也在增多;非食用有机产品如化妆品、纺织品甚至是圣诞树都出现在市场。政府、国际组织和非政府组织等机构对有机种植和有机产品的生产和贸易越来越关注。
       欧洲近年的有机产品贸易发展迅速,全世界约一半有机产品是在欧洲市场销售的。欧洲国家间的竞争在加剧。市场增长的动力来自于可靠的零售网络和恰当的政策环境。这使供给和需求都得到了协调增长。欧洲标准的等同化意味着欧洲内部有机食品贸易更加简单,这样某一国家的供给瓶颈也容易由进口解决。然而,各个国家的有机产业所处的发展阶段各不相同,如葡萄牙和希腊,有机市场还处在早期发展阶段。意大利、法国和英国已达到其第一轮繁荣发展期。一些较成熟的市场如奥地利、瑞士、丹麦和瑞典,在其政府的扶持和发达的全国零售网络支撑下稳步发展,已达较高水平。
       一般来说,主要通过超市网络销售有机食品的国家,有机市场份额就比较高。在许多国家,包括瑞士,已有70%的有机商品通过各种零售网络销售。
二、目前我国有机农业需面对和解决的问题
我国作为一个文明古国,是世界农业起源中心之一,传统的农业生产实践渊源流长,历史上农业生产遗传下来许多优良的传统和生产经验,其中很多是符合有机农业的原则的。但是,当国外现代农业兴起以后,我国农业却徘徊不前,发展速度慢,特别是长期以来对生态环境及农业生态平衡问题认识不足,在一定程度上受到了能源农业(石油农业)的影响,片面追求高能量的投入,没有正确处理好发展生产和保护生态环境、开发利用资源和保护资源间的关系,造成了一些违背生态规律,片面追求产量,用单一的粮食生产结构去代替多层次和复杂结构的农业系统的不良后果。在人口不断增长和耕地不断减少的情况下,生态状况出现恶化,土地沙化,水土流失,自然灾害频繁,农村能源不足,土壤有机质及营养元素下降等问题。
分析我国国情,发展有机农业具有多方面有利条件:
我国农业生产历史悠久,很多传统农业技术可以直接运用到有机农业生产中。
我国的很多地区特别是山区、边远和贫困地区的农民很少使用或不使用化肥和农药,这些地区相对比较容易转换成有机农业生产基地。
我国生物品种繁多,且绝大多数动植物品种未经基因重组,很多农副产品可以通过有机转换成为有机食品。
我国农村劳动力资源丰富,能够适应有机农业对劳动力的需求,实行集约化经营。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和认识程度的提高,消费有机食品的要求会越来越强烈。
另一方面,我国在发展有机农业方面也存在一些困难和问题,主要表现在:
标准、法规亟待制定和完善,国家对有机产品产业缺乏政策支持、管理不健全;
有机认证市场需要发展和规范;
对有机农业的宣传不够,消费者对有机农业和有机食品的概念缺乏了解,;
有机食品的市场尚待发展;
有机农业生产的技术需要开发和推广,有机农业生产的配套服务体系还未形成;
尚未形成有机产业链,农民进行有机转换难度大,环境治理投入多,投入不易得到相应回报;
我国普遍的一家一户式经营体制构成有机产品质量控制体系执行中的难点。
国外有机农业管理对我国有机农业发展的借鉴意义
1.加强有机农业、有机产品生产的组织和归口管理。
长期以来,由于我国原有的计划经济体制以及政策等方面的制约,使我国对农产品、食品的管理是多部门、重叠交叉管理,政出多门,对有机农业的发展不利。为此,国家应强化有机农产品生产、流通和加工各阶段的管理归口,并制定相应的法规、标准。同时发展专业协会、合作协作等服务组织,为企业提供支持性服务,组织企业产品进入国际市场。
在德国Biofach国际有机产品2003博览会上,发达国家统一组织、集中参展、布展醒目、宣传有力。而我国参展企业少、展台分散,规模、影响力不够。如果通过服务组织的统一管理和规划,其参展效果会更好。
2.明确有机农业的定位
近几年,欧盟等发达国家有机农业发展很快,每年以10%的速度递增,第一反映出发达国家农产品生产过剩,限制农产品产量,采取保护措施,鼓励农民休耕。第二是欧洲人对大气、土壤、水资源保护意识不断增强,再加上政府的鼓励,发展有机农业、生态农业的呼声越来越高。第三是市场对有机农产品的需求稳步增长。近几年疯牛病、口蹄疫席卷欧洲,人们对食品安全更为关注,使得有机食品需求不断增长。总之,欧洲有机农业得到发展是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提高的要求。
日本发展有机农业的定位,注重“食”与“绿”的结合,即提高农产品自给率与环境
保护并举。
借鉴以上国家的经验,我国发展有机农业须立足国情,在市场经济运作机制下,稳妥地发展有机产品生产,认为有机农业太超前,不予发展或者不顾客观实际,大上快上的作法都是不对的。
在制订发展农业规划时,首先要理解有机农业生产方式的含义,解决“发达地区不能搞有机农业”、“开发有机农业仅是为了获取经济效益”等理解误区。如果将有机农业生产、有机产品加工作为一项政绩工程,快上快出政绩,是不现实、不客观、不符合有机生产原理的,必须着眼长远和全局、根据国情,循序渐进地发展,才能建立真正意义上的有机产品基地,体现出有机生产重要的社会生态效益。
在发展有机产品及其定位过程中,还要注意避免有机生产成本过高,有机农产品认证费用过高,使消费者对其产品认同感不高的问题出现。
3.制定和完善法规标准,严格实施有机质量控制体系
目前,我国没有制定出国家有机农业标准和相应法规,需要制定和完善与国际接轨的标准、法规体系。
发展有机农业关键是建立一套规范化的管理体制,是一项系统工程。首先,要制定适用的法规、标准。欧盟已于1991年公布了种植业有机产品规定。1994年又公布了动物有机产品的规定。经过十几年的不断完善,有机农业管理逐渐规范,正是这些规范化的管理促进了欧洲有机农业健康发展。日本在上世纪90年代中后期有机农业发展经历了一个无序、较为混乱的状态,为了规范有机产品的生产和销售,政府制定了JAS法,强化了市场监管,维护了有机农产品的良好信誉。第二、有机生产一定要建立并管理好有机质量控制体系,确保生产、加工、运输、储存、贸易等环节都符合要求。据《有机标准》The Organic Standard报道,2002年5月,德国发现几家有机养殖场生产的肉鸡和鸡蛋产品中有致癌作用的除草醚,不得不召回全部已出场的产品,100多家有机农场受牵连,约60000只母鸡被销毁,500T粮食被没收。原因是NSP贸易公司储存有机谷物的仓库是前东德时期用来堆放植保物质的,该仓库尘土中除草醚含量高达2000mg/kg,有机小麦中除草醚最高含量达到6mg/kg,有机家禽中的除草醚最高含量也有0.8mg/kg,而法律规定最高限量是0.01mg/kg。NSP公司将贮存的有机饲料小麦和黑麦卖给有机饲料生产企业GS agri公司,从而酿成食品安全方面事故。我们要从所发生的事故中吸取教训,管理好有机控制体系的每一个环节,防患于未然。
4.出台扶持政策 实行政策引导和支持
国外有机农业发展的经验已经证实了国家政策支持对有机农业健康发展的重要作用。欧美、日本等发达国家已基本上建立了有机农业政策体系,并在法律层次上得到明确。目前重要的是政府对发展有机农业应给予必要的扶持,这种扶持包括生产投入、技术咨询、科研开发、认证管理、市场培育等几个方面。有机农业产业规划也对有机农业发展产生重要影响。给予政策性扶持和优惠,将促进有机食品规模化基地的建立以及大型贸易及生产企业的形成。
发展有机农业有利于促进国家出口创汇。发展有机农业有2-3年转换期,在转换期期间,由于停止使用化肥、农药,将影响农产品产量,进而影响农民收入。因此,政府应充分利用WTO的绿箱政策,对从事有机农业农户与企业给予扶持,采取适当的减税和补贴措施,鼓励农民发展有机农业,为国家出口创汇。现有一些贫困地区的有机生产基地,政府和企业财力有限,许多企业没有外贸进出口权,受到许多条件的制约,影响了产品出口。
5.加强有机生产技术的科研、开发和推广。
适于有机农业应用的生态型技术研究与开发是有机农业发展的要求,首先,要消除有机农业就是我国传统农业中不用化肥、农药耕作方式的误解,强化有机农业科研、培训和开发,运用生态学、生物学原理解决生产中的问题,实现传统农业精华与现代科研成果的结合。
土壤肥力的维持依靠自然的轮作及生草覆盖,病虫害的防治靠自然天敌平衡是有机生产方式的一个方面,对传统技术进行研究和改造,利用现有的高新生物技术,开展新型生态技术的攻关,如微生物快速发酵菌株的研制,提高生物肥料的肥效和养分含量,新型生物杀虫剂、杀菌剂的引进和开发等是现代有机农业生产的需要。这些生态型替代技术的研究与开发应得到国家的专项支持。
鉴于目前消费者对有机产品的知晓程度不高,应加强有机产品的宣传和普及,借鉴日本的做法,强化生产者与消费者之间的沟通,各地农业协会定期或不定期举办有机农业节、有机农业体验教育、有机食品品尝会及开展相关调查等活动。推广、培训有机生产技术,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等媒体报道有机产品,让消费者对有机产品有所了解、有所认识、有所消费,提高认知度和接受度,提高公众的健康意识、环境意识,以利于形成生产和消费的良性循环。
6.加强有机生产的配套产业开发,为建设高标准有机基地创造条件。
建立我国特色的有机产品的产业链条,发展有机种籽、有机农业生产资料等产业,实现配套供应和加工增值。首先,要发展有机种苗产业,满足规模有机农业生产的需要;第二,开发、推广有机农业用肥如绿肥、堆肥、沤肥和微生物肥等;第三,研究开发有机农业生产的植保新技术、新产品,在完善预测预报体系的基础上,实施以农业防治、物理防治、生物防治为主体的病虫草鼠害综合防治技术,推广植物源农药、生物源农药和矿物源农药;第四,开发生产符合有机食品标准的添加剂和包装材料;第五,开办有机产品市场和专业柜台,满足消费者的需求。
7.规范、发展有机产品市场
建立便捷、完善的多元化流通体系。协调各方力量实行地区间相互配合,采取定点销售、开设专卖店、注册商标等办法,促进有机农产品货畅其流。
现在我国的有机产品市场规模还很小,但一些地方市场混乱,假冒伪劣现象时有发生;在对外贸易中,企业竞相压价,自相残杀,对我国的有机产品出口造成大的影响。因此通过严格的产品认证制度、质量管理部门的监督、行业协会组织的管理和规范是解决这些问题的有效途径。如成立国家有机食品行业协会,规范行业贸易行为,保护我国有机食品生产、加工和贸易者的利益。
8.探索我国有机农业生产的组织形式。
我国绝大部分地区农业的组织形式是以农户为单位,考虑到贸易的发展、有机认证的开支,有必要将小农户组织起来,进行有机生产和认证,这样必须做好分散小农户的有机生产质量控制工作,探索出较为完善的有机管理组织体系。
组织分散农户,统一按照有机食品标准进行生产和加工,保证生产全过程的质量控制,首先,要发挥地方政府、企业及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积极性,形成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合同契约式运行机制;第二,可以充分借鉴国外质量控制中众多的经验和模式,如日本TeiKei系统、美国CSA(社区支持农业)模式和拉美的CSA(即约40个消费者家庭和一个农场主组成一个组织,共同制定一年的生产计划。一起决定种植品种,做出预算,消费者和农场主的详细需求等。消费者提前付给农场主一部分资金,以使其启动生产。他们共同分分担风险和修订价格)建立质量监控组织和机制;第三从现行的土地承包方式和经营管理模式上进行改革,寻求适于有机生产管理的模式。我国有悠久的传统农业的历史,其精华作为有机农业的借鉴,这样有机农业的系统理论思想才扎根于中国。
9.建立我国的有机产品认证认可体系
加快我国有机产品认证认可体系建设,规范有机产品认证。强化与国外开展多层次的政府或部门、机构间的交流。通过交流,进一步了解借鉴其它国家的管理认证、政策扶持、财政补贴、法律保障的做法,培育国内认证机构,达到与国际间有机产品认证机构的互相认可,消除国内有机产品进入国际市场的技术壁垒。
10.转基因产品可能会成为我国未来有机产品发展的重要因素,标识、管理不力会直接影响到未来我国有机市场的发展,影响对外有机产品贸易。不久前个别国家的有机豆制品的GMO污染控制危机就是例证。
综上所述,我国对有机农业的管理应统一规划、统一标准、规范认证、稳步发展。我国山区丘陵多,很多地方发展有机农业具备天然条件,有些地方已经形成乔冠错落、田林结合的生态种植区,有些地方施用化肥、农药很少,发展有机农业有较大的潜力。我国应抓住国际市场对有机农产品需求的机遇,在有条件的地方因地制宜,大力发展有机农业,发展出口创汇农业和精品农业,满足国内外不同层次消费者的需求。
 
 
原文下载: 《借鉴国外有机农业管理经验促进我国有机农产品产业发展》.doc
编辑:foodvip

 
关键词: 有机 农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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