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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自主创新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标准:SN/T1443.1—2004——兼论SN/T1443.1与ISO 22000的区别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0-10-09  来源:食品伙伴网
核心提示:中国自主创新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标准:SN/T1443.1—2004——兼论SN/T1443.1与ISO 22000的区别
     中国检验检疫科学研究院 李经津
 
党中央在2006年全国科技大会上提出了“自主创新”的科技发展战略,为中国的发展指明了正确道路。近年来,随着食品安全问题的突出,食品安全已受到国内外政府和消费者的空前关注,在国际食品贸易中已形成与食品安全相关的技术性贸易壁垒。我国作为世界食品生产、消费和贸易大国,迫切需要依靠食品安全科技领域的自主创新,以适合国情的方式,在食品生产过程中解决食品安全问题,保护人民身体健康,并在进出口食品贸易中维护我国消费者和食品企业的利益。就在这个时期,一个体现中国自主创新、适合国情并具有国际通用性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标准产生了,这就是国家认监委提出并归口、中国检验检验科学研究院负责起草、国家质检总局2004年6月批准发布的SN/T1443.1—2004《食品安全管理体系 要求》。该标准首次规定了我国以HACCP体系为核心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建立、认证、官方验证和盐督管理的统一依据,其发布实施受到国内外广泛关注,经过在我国食品企业的应用,非常适合中国国情,对保证食品安全发挥了显著作用,其优越性得到充分体现。当前,我国越来越多的食品企业正在按照SN/T1443.1—2004的要求建立实施以HACCP体系为核心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一批食品企业已通过中国检验检疫科学研究院北京陆桥质检认证中心进行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
2005年9月,国际标准化组织发布了ISO22000—2005《食品安全管理体系 适用于食品链中各类组织的要求》标准。近来,有关SN/T1443.1与ISO22000标准的比较越来越受到关注,对于希望建立实施食品安全管理体系的我国食品企业来说,有两个问题急需解决:这两个标准存在哪些区别?采用哪个标准更适用?这要从标准具有的食品企业针对性、保证食品安全的完备性、国情适合性、国际通用性、可操作性与实用性等五个方面来考虑。
        SN/T1443.1—2004具有很强的食品企业针对性
食品安全管理体系标准在我国食品企业的实施是否具有较强的食品企业针对性是衡量标准适用性的基本准则。食品安全管理体系标准所具有的食品企业针对性是指:能够针对食品企业的特征,在食哀卫生安全控制方面提出明确具体的要求的程度。
SN/T1443.1—2004的适用范围是“适用于食品链涉及的生产(含初级生产)、加工、包装、储藏、运输、销售或制售供人类消费的各类食品及其原料的任何组织”,其标准化对象是食品链中任何食品组织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SN/T1443.1—2004的所有要求都是针对食品组织的特征提出的,可在食品卫生安全控制方面对食品组织提出明确具体的要求,例如,可以提出“确保食品接触面的清洁卫生”等明确具体的食品卫生控制要求,也可以提出“进行成品微生物检测,以验证HACCP计划运行的有效性”等明确具体的食品安全控制要求。因此,SN/T1443.1—2004具有很强的食品企业针对性。
ISO22000—2005的适用范围是“适用于食品链中各种规模和复杂程度的所有组织,包括直接或间接介入食品链中的一个或多个环节的组织”,其标准化对象是食品链中所有组织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包括食品组织和非食品组织,致力于在食品链涉及的任何方面的组织中推行食品安全管理体系。ISO22000—2005的所有要求同时适用于食品链中的食品组织和非食品组织,如间接介入食品链的设备、清洁剂的生产者,因此,在食品卫生安全控制方面只能提出一般性要求以保持对非食品组织的通用性,不适于提出“确保食品接触面的清洁卫生”等明确具体的食品卫生控制要求,也不适于提出“进行成品微生物检测,以验证HACCP计划运行的有效性”等明确具体的食品安全控制要求,因为对设备、清洁剂的生产者而言,在其生产过程中不存在对食品接触面进行清洁的活动,也不需要进行成品微生物检测。由于ISO22000—2005具有很广泛的适用领域,使其在食品企业针对性方面受到制约。
SN/T1443.1—2004可完备地保证食品安全
食品安全管理体系标准在我国食品企业的实施能否完备地保证食品安全是衡量标准适用性的首要准则。食品安全管理体系标准所具有的保证食品安全的完备性是指:食品企业按照标准要求建立实施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具备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全部要素,不缺少任何必要的因素,从而能够保证食品安全。
SN/T1443.1—2004提出了包含HACCP原理的食品安全管理十项原则,构成完备保证食品安全的十项要素,并通过在标准中的系统应用规定了食品安全管理体系的过程,从而形成了食品安全管理体系。从HACCP原理到食品安全管理原则,从HACCP体系到食品安全管理体系,SN/T1443.1—2004发展了国际食哃安全理论,体现了中国在食品安全标准领域的自主创新,其所具有的保证食品安全的完备性使SN/T1443.1—2004具有国际领先水平。
食品安全管理原则包括:
原则一 以消费者食用安全为关注焦点
原则二 实现管理承诺和全员参与
原则三 建立食品卫生基础
原则四 应用HACCP原理
原则五 针对特定产品和特定危害
原则六 依靠科学证据
原则七 采用过程方法
原则八 实施系统化和可追溯性管理
原则九 在食品链中保持组织内外的必要沟通
原则十 在信息分析的基础上实现体系的更新和持续改进
理论和实践表明,食品企业按照SN/T1443.1—2004标准建立实施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可以完备地保证食品安全,每项食品安全管理原则在标准中的应用都是保证食品安全的必要条件,十项食品安全管理原则在标准中的系统应用从整体上构成了保证食品安全的充分条件。食品安全管理原则在标准中的系统应用以完备保证食品安全的说明如下:
原则一“以消费者食用安全为关注焦点”通过标准条款在整体上规定了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过程的输入、输出和活动:条款5.2“以消费者食用安全为关注焦点”规定最高管理者应以增强消费者满意为目的,确保消费者食用安全的要求得到确定并予以满足。该条款表明,消费者食用安全要求是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过程的输入,增强消费者满意所需的消费者食用安全得到持续保障是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过程的输出,确保消费者食用安全要求得到确定并予以满足是将输入转化为输出的活动;条款7.2“与安全产品有关的要求的确定”规定组织应针对特定产品确定顾客、法规、标准等方面规定的消费者食用安全要求;条款7.8“消费者食用安全的监视与评价”规定组织应监视评价放行产品的消费者食用安全状况。在该原则的总体规定下,其他九项食品安全管理原则通过标准条款规定了将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过程的输入转化为输出的具体活动。
原则二“实现管理承诺和全员参与”通过标准条款规定了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过程中提供管理决策和人员保障的活动:条款5.1“管理承诺”、5.3“食品安全方针”、5.4.1“食品安全目标”、5.6“管理评审”、6.4“资源提供”规定最高管理者应做出建立实施食品安全管理体系的承诺,并为证实其承诺的实现提供在全体员工中建立满足消费者和法律法规要求的食品安全意识、制定食品安全方针、确保食品安全目标的制定、进行管理评审、确保资源获得等5个方面的证据;条款5.5.1“职责和权限”、6.3.3“人力资源保障计划”规定最高箣理者应规定全体员工在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内的职责和权限,组织应确定员工胜任岗位所必要的能力,并对全体员工提供持续的体系、技术、知识、技能、法规等方面的培训,确保全体员工具备有效参与食品安全管理活动所需的意识、能力、技术和知识,并为实现食品安全目标做出贡献。该原则的有效应用对保证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过程的有效运行具有决定意义。
原则三“建立食品卫生基础”通过标准条款规定了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过程中提供食品卫生前提条件的活动:条款6.2“卫生条件的确定”规定组织应根据本标准和适用卫生法规确定需满足的通用卫生要求,并确定通用卫生要求在符合组织状况下被满足的具体判定准则,既卫生条件,以确定对潜在危害实现基础预防所需达到的前提条件;针对特定产品,根据危害分析结果确定在特定产品的生产线上预防特定潜在危害的特定判定准则,即产品类别性卫生条件,以确定对生产线上特定潜在危害实现特定预防所需达到的前提条件;条款6.3“HACCP前提计划的制定与实施”规定组织应建立、确认并实施基础性HACCP前提计划和产品类别性HACCP前提计划,以满足卫生条件和产品类别性卫生条件,实现对潜在危害和特定潜在危害的有效预防。该原则的有效应用将为保证HACCP体系的有效性提供必要的食品卫生条件。
原则四“应用HACCP原理”通过标准条款规定了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过程中实施HACCP食品安全控制的活动:条款7.3“危害分析的预备步骤”规定了HACCP小组的组成,并规定HACCP小组应识别确定特定产品(产品特性和预期用途)、特定操作(流程图的制定与确认)和特定环境(特定环境因素的识别)中对危害分析产生影响的信息;条款7.4“危害分析的基本步骤”规定HACCP小组应针对特定产品,在每个操作步骤中进行危害分析,在识别确定潜在危害和特定潜在危害的基础上,评估确定显著危害,制定相应控制措施,并对危害分析结果予以确认;条款7.5“HACCP计划的制定与实施”、7.6“监视和测量设备的控制”、7.7“不安全产品处置”规定HACCP小组或组织应制定、确认、实施控制显著危害的HACCP计划并验证其有效性,确保监控设备的准确性、对不安全产品进行有效处置。该原则的有效应用将最终实现保证食品安全的目的。
原则五“针对特定产品和特定危害”通过标准条款规定了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过程中确保标准通用要求针对具体企业特定产品和特定危害的活动:条款6.2“卫生条件的确定”规定HACCP小组应根据各产品的特性及其相应特定操作的一致程度,确定产品类别的细分程度,以界定特定产品,从而针对特定产品展开针对相应特定危害的预防、控制和防范活动;条款6.3.9“产品类别性HACCP前提计划”、7.3“危害分析的预备步骤”、7.4“危害分析的基本步骤”、7.5“HACCP计划的制定与实施”、7.8“消费者食用安全的监视测量”、7.9“HACCP后续计划的制定与实施”规定产品类别性前提计划、HACCP计划和后续计划的建立实施应针对特定产品和特定危害。该原则的有效应用将确保任何食品企业按照SN/T1443.1标准的通用要求建立实施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必然针对其特定产品和特定危害,以使体系运行能够真正达到保证食品安全的目的。
原则六“依靠科学证据”通过标准条款规定了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过程中依靠科学证据建立体系并确认、验证其有效性的活动:条款7.2“与安全产品有关的要求的确定”、7.5.3“关键限值的确定”规定组织对特定产品中的危害可接受水平指标和HACCP计划中的关键限值的确定结果提供科学证据;条款8.2.2“过程的监视、测量和确认”规定组织对危害分析、危害评价的结果和HACCP前提计划、HACCP计划、HACCP后续计划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和验证,并提供充分依据。该原则的有效应用将确保食品企业建立实施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建立在科学依据之上,这是保证食品安全管理体系有效性的关键。
原则七“采用过程方法”通过标准条款规定了策划、实施、检查和持续改进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过程以保证其有效性的活动:条款4.1“总要求”、5.4“策划”规定组织应策划、实施、检查和持续改进(PDCA)食品安全管理体系所需的过程,以实现食品安全目标;条款6.1“总则”、7.1“总则”、8.1“总则”分别规定组织应策划并实施食品卫生管理、安全产品实现与保障以及验证、分析和改进所需的过程;条款8.2“验证”、8.5“改进”规定组织应验证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过程及其结果,持续改进食品安全管理体系,以确保其有效性。该原则的有效应用将确保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过程的活动能够将输入转化输出,以实现消费者食用安全得到持续保障这个最终的食品安全目标。
原则八“实施系统化和可追溯性管理”通过标准条款规定了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过程中对食品危害进行系统化和可追溯性管理的活动:条款7.1“总则”规定组织应系统地识别、评估和控制在特定产品中有根据预期产生的显著危害,以确保提供安全产品;条款6.3.7“产品标识和可追溯性保障计划”、7.10“危害可追溯性记录系统”规定组织应确保具备识别产品及其状态的追溯能力,建立危害识别、评估、预防或控制和监视、评价、防范过程的危害可追溯性记录系统,以实现对产品中危害的可追溯性。该原则的有效应用可确保食品企业将不能得到有效预防、对消费者产生伤害、在客观上有可能发生或已经发生的一切食品危害,系统地确定为显著危害而实施HACCP控制,以最终实现消费者食用安全的保障;并通过对食品危害的分析、预防、控制和监视、评价、防范全过程实施可追溯性管理,确保对食品中的任何危害都能找出源头并制定实施相应的纠正措施,以在动态中保障消费者食用安全。
原则九“在食品链中保持组织内外的必要沟通”通过标准条款规定了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过程中进行组织内部和外部沟通的活动:条款5.5.3“内部沟通”规定最高管理者应确保在组织内建立、实施和保持有效的沟通过程,以保证食品安全管理体系的有效性;条款5.5.4“外部沟通”规定最高管理者应确保组织与食品链范围内的供方、外包过程的承包方(适用时)、消费者或其他顾客、食品安全主管部门以及其他产生影响的相关方进行必要的沟通,以保障产品的食用安全。该原则的有效应用将确保食品企业通过冄部沟通保证食品宋全管理体系过程处于有效运行状态,通过外部沟通保证所建立实施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能够保障消费者食用安全,并通过对影响食品安全管理体系有效性的任何因素变化的信息进行及时沟通,保证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在动态中保持其有效性。
原则十“在信息分析的基础上实现体系的更新和持续改进”通过标准条款规定了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过程中为保持体系有效性进行信息分析和体系更新或持续改进的活动:条款8.3“信息分析”规定组织应确定、收集和分析对保持食品安全管理体系有效性产生影响的因素及其变化的信息,为做出更新或改进的决定提供数据和依据;条款8.4“更新”、8.5“改进”规定组织应根据信息分析的结果,及时更新和持续改进食品安全管理体系,以确保其持续的适宜性和有效性。该原则的有效应用将使食品企业能够持续保持食品安全管理体系的有效性,确保消费者食用安全得到持续保障。
ISO22000—2005结合了四项关键要素:相互沟通;体系管理;前提方案;HACCP原理,但在保证食品安全方面不够完备。例如,建立食品卫生基础是保证食品安全的必要前提,在食品安全管理体系中具有极其重要的地位,为此,SN1443.1—2004以第六章“食品卫生管理”一个完整章节的篇幅做出了明确具体的规定,要求食品企业确定需满足的卫生要求,建立实施对潜在危害实施基础预防的SSOP计划(卫生标准操作程序)、人力资源保障计划、基础设施保障维护计划、原辅料采购卫生保障计划、产品包装、储藏、运输和销售防护计划、产品标识和可追溯性保障计划等基础性前提计划和在特定产品生产线上对特定潜在危害实施特定预防的产品类别性前提计划,并对各类前提计划的内容提出了具体要求,明确规定组织应对所有前提计划的实施进行监视、纠偏并保持相应记录,可为保证HACCP体系实施的有效性提供必要的卫生条件。ISO 22000—2005仅在第7章“安全产品的策划和实现”的7.2条款“前提方案”中涉及相关内容,但没有明确提出SSOP这一在国际HACCP应用领域被广泛认同和采用的卫生前提计划,也没有提出具体的前提方案及其明确具体的食品卫生要求,并且在对前提方案的实施进行控制方面仅提出“文件宜规定如何管理前提方案中所包括的活动”,没有提出进行监视、纠偏和保持相应记录的要求,难以为保证HACCP体系实施的有效性提供必要的卫生条件。此外,ISO22000—2005在保证食品安全的完备性方面还存在其他方面的不足,如依靠科学证据等,在此不一一列举。
SN/T1443.1—2004完全适合中国国情
食品安全管理体系标准在我国食品企业的实施是否适合中国国情是衡量标准适用性的重要准则。我国HACCP应用的国情是:第一,多年来,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认监委作为我国推广HACCP的官方主管部门,以CAC发布的HACCP体系及其应用准则为指导,借鉴了美国FDA在HACCP应用领域的成功经验,结合中国实际,研究建立了以SSOP等前提计划为基础、以HACCP计划为核心的中国推行HACCP体系的应用模式,已在我国食品企业得到成功应用;第二,我国中小食品企业多,其卫生基础相对薄弱,影响到HACCP体系实施的有效性;第三,企业所建立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需要具有同时满足第三方认证和官方验证或监督检查的审核要求的功能。因此,食品安全管理体系标准的国情适合性体现在:第一,与我国食品企业实施HACCP体系的应用模式保持一致;第二,明确提出具体的食品卫生要求,以使食品企业按标准建立实施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能够为保诀HACCP体系实施的有效性提供必要的卫生条件;第三,食品企业按标准要求建立实施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具有同时满足第三方认证和官方验证或监督管理的审核要求的功能。
SN/T1443.1—2004是国家认监委在国家质检总局2002年第20号令《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卫生注册登记管理规定》和国家认监委同年第3号公告《食品生产企业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CCP)管理体系认证管理规定》的基础上,总结我国推行HACCP体系的应用模式并考虑国际通用性提出并组织制订的,完全适合我国国情:
第一,SN/T1443.1—2004与我国食品企业实施HACCP体系的应用模式保持一致。SN/T1443.1—2004完整一致地涵盖了CAC公布的HACCP体系和实施步骤,增加了对SSOP等卫生前提计划的要求,融入了管理体系要素,考虑了美国FDA在HACCP应用领域的成功经验,包含了我国食品企业实施HACCP体系的应用模式。实际应用表明,我国食品企业按照SN/T1443.1—2004建立实施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可在已实施的HACCP体系应用模式的基础上高效、顺利地实现HACCP体系向以HACCP体系为核心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的转化。
第二,SN/T0443.1—2004明确提出了对SSOP等前提计划的具体食品卫生要求,并规定了对前提计划的实施进行监视、纠偏和记录的要求,可为保证HACCP体系实施的有效性提供必要的卫生条件。针对我国中小食品企业卫生基础相对薄弱的情况,SN/T1443.1—2004强化了对企业建立食品卫生基础的要求,在适于企业所有产品的基础性前提计划与针对特定产品的HACCP计划之间,创造性地提出了在特定产品生产线上预防特定潜在危害的产品类别性前提计划,与基础性前提计划配合实施,可有效预防HACCP计划控制之外的所有潜在危害,对保证HACCP体系的有效性具有重要意义。实际应用表明,我国食品企业按照SN/T1443.1—2004建立实施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形成了一条对食品危害从基础预防(基础性前提计划)、特定预防(产品类别性前提计划)到关键控制(HACCP计划)的完整的危害预防控制链,可以保证所实施的HACCP体系建立在牢固的食品卫生基础之上,从而为确保HACCP体系实施的有效性提供了必要的卫生条件。
第三,按照SN/T1443.1—2004建立实施的一套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具有同时满足第三方认证和官方验证或监督检查的审核要求的功能,深受我国食哀企业的欢迎。SN/T1443.1—2004作为国家认监委提出制订、国家质检总局批准发布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建立、认证、官方验证和监督管理的统一依据,与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以及美国FDA等国外官方的HACCP相关规章、法规的要求保持一致,因此具有这一功能。实际应用表明,SN/T1443.1—2004的这项功能对我国食品企业是至关重要的,避免了企业所建立实施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无法同时满足第三方认证和官方验证或监督检查的不同审核要求的情况出现。
ISO22000—2005与我国国情不够适合。首先,ISO22000—2005整合了CAC的HACCP体系和实施步骤,因此与CAC发布的HACCP体系在危害分析、HACCP计划等基本概念和实施步骤上存在不一致(例如,HACCP计划未包括验证程序),也没有提出对SSOP等具体前提计划的要求,与我国食品企业实施HACCP体系的应用模式不一致。其次,ISO22000—2005未明确提出具体的食品卫生要求,也未提出对前提方案的实施进行监视、纠偏和保持记录的要求,按其建立实施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难以为保证HACCP体系实施的有效性提供必要的卫生条件,针对中国国情,这一点尤为重要。再欠,ISO22000—2005由于上述原因使其与官方的HACCP相关法规、规章存在不一致,因此按其建立实施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不具有同时满足第三方认证和官方验证或监督检查的审核要求的功能。
SN/T1443.1—2004具有国际通用性
食品安全管理体系标准在我国食品企业的实施是否具有国际通用性是衡量标准适用性的又一重要准则。食品安全管理体系标准的国际通用性体现在:第一,CAC发布的HACCP原理和HACCP体系应用准则已得到国际公认,并被各国政府普遍作为制定本国HACCP相关法规、规章的指导准则,与CAC发布的HACCP原理和HACCP体系应用准则保持一致是食品安全管理体系标准具有国际通用性的基本前提;第二,HACCP在世界各国的应用主要是由官方推动和监管的,各国食品企业建立实施的HACCP体系通常需要满足官方验证或监督检查的要求,与各国官方的HACCP相关法规、规章保持一致是食品安全管理体系标准具有国际通用性的必要条件。
SN/T1443.1—2004忠实遵循了CAC发布的HACCP原理和HACCP体系应用准则,直接引用了CAC在《HACCP体系及其应用准则》中给出的术语,在HACCP原理及HACCP体系的基本概念和实施步骤斻面与CAC完全保持一致,并在此基础上与美国FDA等国外官方的HACCP相关法规、规章保持一致,因而具有国际通用性。
ISO22000—2005由于整合了CAC制定的HACCP体系和实施步骤,使其与CAC发布的HACCP原理和HACCP体系应用准则以及美国FDA等国外官方的HACCP相关法规、规章存在不一致性,使其国际通用性受到制约。ISO22000—2005与CAC的HACCP体系应用准则、美国FDA的HACCP法规、SN/T1443.1—2004的主要区别表现在:
第一,对“危害分析”有着不同的概念。在CAC的《HACCP体系及其应用准则》中,术语“危害分析”的定义是“对危害以及导致其存在条件的信息进行收集和评估的过程,以确定哪些是食品安全的显著危害,从而应被列入HACCP计划中”。ISO22000—2005没有给出危害分析术语,但在条款中规定,对危害评估确定的食品安全危害(即显著危害),没有要求应被列入HACCP计划控制,而是按照控制措施是需要通过操作性前提方案还是通过HACCP计划进行管理进行分类。由于操作性前提方案不包括判定食品安全危害(显著危害)是否得到控制的指标,因此难以判断这种控制是否有效。HCCCP原理的精髓是,对危害评估确定的显著危害,由HACCP计划的关键控制点实施控制,通过对关键限值的监控判定该种显著危害是否受控,在监控表明关键限值偏离时采取纠偏措施,以确保显著危害得到有效控制。ISO22000—2005对危害分析概念的改变是其与CAC的HACCP原理及HACCP体系应用准则、国内外官方的HACCP相关法规、规章和SN/T1443.1—2004的重要区别。
第二,对“HACCP计划”有着不同的概念。在CAC的《HACCP及其应用准则》中,术语“HACCP计划”的定义是“根据HACCP原理制定的,用以确保所考虑食品链各环节中对食品安全的显著危害予以控制的文件”。ISO22000—2005未给出“HACCP计划”术语,但在条款中规定的HACCP计划没有完整包含HACCP七个原理:未包括HACCP原理之一的验证程序,也未完整包括HACCP原理之一的记录保持系统,仅包括监视的记录,没有纠偏和验证记录。在世界各国应用HACCP的过程中,HACCP计划运行的验证程序是HACCP计划不可分割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国家认监委对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的官方验证和美国FDA来华检查中,均将企业对HACCP计划运行的验证活动作为官方检查HACCP计划有效性的重点内容。SN1443.1—2004在条款7.5.6“HACCP计划运行的验证”中明确规定“HACCP小组应建立并组织实施对HACCP计划运行的验证程序,以证实HACCP计划处于正确运行状态以及运行的有效性。应对HACCP计划运行的监控、纠偏以及监控设备校准的记录进行复核。应验证关键控制点的控制措施实施的有效性,以证实关键控制点处于受控状态。适用时,应通过有资格的检验机构,对所需的控制设备和方法进行技术验证,并提供形成文件的技术验证报告。应对产品的食品安全特性进行有针对性的取样、检测和分析(见8.2.3),包括成品微生物检测,以验证HACCP计划运行的有效性。当验证要求未被满足时,应采取适当的纠正和纠正措施,并再验证。验证的方法应结合基本的科学原则,包括运用科学的数据、依靠专家的意见和在操作现场进行观察或检测。验证的频次应足以证实HACCP计划的有效运行。实施验证的人员应经组织授权,经过适当培训,充分了解组织的产品、生产工艺和HACCP计划,并理解验证的技术、目的和重要性。验证人员不应参与监控和纠偏活动。应保持HACCP计划验证结果和验证实施人员的记录(见4.2.4)”。KSO22000—2005仅在HACCP计划之外的“验证策划”条款中规定“验证策划应规定验证活动的目的、方法、频次和职责”,且未对验证活动做出进一步的具体要求。此外,完整的记录保持系统也是HACCP计划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在国家认监委对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的官方验证和美国FDA来华检查中,同样作为官方检查企业HACCP计划有效性的重点内容。SN/T1443.1—2004在条款7.5.7“HACCP计划运行的记录”中明确提出了对HACCP计划运行的监控、纠偏记录的20项具体要求,以确保监控、纠偏记录能够为验证提供完整、准确和真实的证据,并要求确保HACCP计划验证记录的完整性。ISO22000—2005在HACCP计划中未包括纠偏和验证记录,也未对监控、纠偏记录提出具体要求。ISO22000—2005对HACCP计划概念的改变是其与CAC的HACCP原理及HACCP体系应用准则、国内外官方的HACCP相关法规、规章和SN/T1443.1—2004的又一重要区别。
SN/T1443.1—2004更具可操作性和实用性
食品安全管理体系标准在我国食品企业的实施是否具有可操作性和实用性是衡量标准适用性的另一量要准则。标准的可操作性是指:按照标准要求进行操作的可行性。标准的实用性是指:按照标准要求建立实施体系的实用价值。
SN/T1443.1—2004具有“思路清晰、明确具体、逻辑严密、系统性强”的特征,企业按照标准要求可以直接进行操作,并能行得通,因此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SN/T1443.1—2004系统运用食品安全管理原则,通过标准条款规定了食品安全管理体系的过程及其相应的输入、输出和活动,并规定了各层次过程纵横向之间的相互关系,形成了通用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过程模式,食品企业仅需按照体现通用模式的标准条款要求,结合自身特定情况既可简捷地建立实施食品安全管理体系,也使企业、认证机构和政府主管部门能够按照体现通用模式的标准条款要求方便地审核已实施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的有效性。
SN/T1443.1—2004具有“食品企业的针对性、保证食品安全的完备性、国情适合性、国际通用性和可操作性”的特征,并与ISO9001—2000高度兼容,因此具有很强的实用性。通过在我国食品企业的实际应用,SN/T1443.1—2004对提高食品企业的食品安全管理水平、保证消费者食用安全、促进国内外食品贸易发挥了显著作用。
ISO22000—2005的适用范围包括了间接介入食品链的设备、清洁剂等非食品生产者,为保持对非食品生产者的通用性,未能提出明确具体的食品卫生安全控制要求。因此,对食品企业而言,ISO22000—2005的可操作性和实用性受到制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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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zhanhui

 
关键词: SN/T1443.1 ISO 22000 HACC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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