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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食品安全法》亮点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0-10-21  来源:食品伙伴网  浏览次数:1448
核心提示:2009年6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正式实施,该法秉承了"从农田到餐桌"的食品安全全程控制理念,推行了一个以监管部门为主、其他部门履行相关职责并相互配合的监管模式,强化了食品生产经营者作为第一责任人的法律地位,引入了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制度、食品召回制度等风险控制手段,本文就《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诸多亮点进行了总结和解析,对于食品生产经营者和食品监管部门更好的理解和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法具有极大的参考价值
 
  马长路1 黄彦芳1* 罗红霞1 付丽2 杨文雄1
北京农业职业学院,北京 102442;2.郑州牧业高等专科学校,河南 郑州 450011)
 
摘要:2009年6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正式实施,该法秉承了"从农田到餐桌"的食品安全全程控制理念,推行了一个以监管部门为主、其他部门履行相关职责并相互配合的监管模式,强化了食品生产经营者作为第一责任人的法律地位,引入了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制度、食品召回制度等风险控制手段,本文就《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诸多亮点进行了总结和解析,对于食品生产经营者和食品监管部门更好的理解和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法具有极大的参考价值。
关键词:食品安全法 实施 亮点
 
Analysis of "Food Safety Law," highlights
Ma Changlu1, Huang Yanfang1*, Luo Hongxia1, Fu LI2
(1. Beijing Vocational College of Agriculture, Beijing 102442;2.Zhengzhou College of Animal Husbandry Engineering, Zhengzhou 450011)
Abstract:"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Food Safety Law" has been put into effect on June 1, 2009 .The law uphold the food safety control concept of “from farm to table” .implemented a regulatory mode of close cooperation that is a department to fulfill mail responsibility and other departments to fulfill their responsibilities .The law strengthened the legal statuses of the food producer or trader as the first responsibility and introduced risk control measures of food safety risk assessment system and food recall system .This article summarized and analyzed lot’s highlights on "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Food Safety Law "and will better help the food producers and food regulators to understand and implement this law .
Key words:Food Safety Law;Implement;Highlight
 
0.引言
2009年6月1日不仅是国际儿童节,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正式实施的日子。联想到2008年波及全国的“毒奶粉”事件曾经给数千万儿童家长带来的恐慌,选择在这一天正式实施食品安全法,自然让人们联想到这部法律与国家命运和未来的关系。[1]
1食品安全法的简介
从起草、制定到审议通过历时五年,跨越两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历经四次审议,足以体现《食品安全法》的重要性。该部法律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国家经济健康发展及社会和谐稳定,关系到我国政府的执政信誉,关系到我国在国际社会的形象,这是我国食品安全法制建设史上又一个里程碑。该部法律在规范食品生产经营活动,防范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增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规范性、科学性及有效性,提高我国食品安全整体水平等方面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2食品安全法的亮点与解析
2.1设立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完善食品安全分段监管体制
《食品安全法》规定了国务院各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行使职权,对食品安全分段实施监管的监督管理体制。国务院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作为高层次的议事协调机构,协调、指导食品安全监管工作[2]。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承担食品综合协调职责,负责食品的安全风险评估、食品安全标准制定、食品安全信息公布、食品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条件和检验规范的制定,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农业负责初级农产品生产环节的监管;质量监督部门负责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监管;工商部门负责食品流通环节的监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餐饮服务活动的监管。
亮点解析:我国幅员辽阔,人口众多,加之影响食品安全的食品链环节众多,食品安全监管由一个部门来完成在我国很难实现,因此《食品安全法》规定我国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实行分段监管的监督管理体制,然而食品安全分段监管的监督管理体制的弊病在于很难实现食品安全监管的“无缝监管”,可能存在监管的“真空地带”,国务院设立的食品安全委员会作为高层次议事协调机构,协调、指导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恰好弥补了分段监管体制的先天不足。
2.2明确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制度,确保食品安全监管依据的科学性
《食品安全法》确立了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制度,明确规定:国家建立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制度,对食品、食品添加剂中生物性、化学性和物理性危害进行风险评估。并规定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为了保证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结果得到利用,《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是制定、修订食品安全标准和对食品安全实施监督管理的科学依据,风险评估得出食品不安全结论时,监管部门应依据各自职责立即采取措施,确保该食品停止生产经营,并告知消费者停止食用。需要修订、制定相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立即制定、修订,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风险评估结果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信息,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综合分析,对可能具有较高程度安全风险的食品,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提出食品安全风险警示,并予以公布。
亮点解析:食品安全管理没有科学的依据,一切的监管都是空中楼阁。多年来我国对于食品、食品添加剂中生物性、化学性和物理性危害的基础研究十分薄弱,食品安全法将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以法律条文的形式进行了固化,显然会推动我国食品安全危害的研究水平,对于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会起到科学依据的作用。
2.3统一食品安全标准,保障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一致性
《食品安全法》规定,制定食品安全标准,应当以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为宗旨,做到科学合理、安全可靠。并规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公布,国务院标准化行政部门提供国家标准编号。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现行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食品卫生标准、食品质量标准和有关食品的行业标准中强制执行的标准予以整合,统一公布为食品安全标准。除食品安全标准外,不得制定其他的食品强制性标准。有关产品国家标准涉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内容的,应当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相一致。
亮点解析:目前我国食品相关标准很多,包括食品质量标准、食品卫生标准、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制定标准的部门不一,包括卫生部、农业部、国家质检总局等部门,这样造成食品生产经营者在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中很难确定依据那个标准,同时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在日常监管过程中依据的标准也不一致,甚至出现同一个企业同一产品不同部门执法执行不同标准的现象时有发生,这样势必会造成食品生产经营者执行标准的波动,很难保证食品的安全性。《食品安全法》将食品标准进行统一,由卫生部统一发布,保证了食品安全标准的严肃性,同时能够真正发挥食品安全标准的威力。
2.4规范食品安全检验行为,保证食品检验的客观性和公正性
《食品安全法》规定:一是食品检验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认证认可的规定取得资质认定后,方可从事食品检验活动。二是食品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条件和检验规范,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三是食品检验实行食品检验机构与检验人负责制,由食品检验机构指定的检验人独立进行。检验人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按照食品安全标准和检验规范对食品进行检验,保证出具的检验数据和结论客观、公正,不得出具虚假的检验报告。《食品安全法》还规定,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不得实施免检。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对食品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抽样检验。进行抽样检验应当购买抽取的样品,不得收取检验费和其他任何费用。
亮点解析:食品检验是判定食品安全与否的重要途径,《食品安全法》规范了食品检验机构的资质审批程序、食品检验规范的制定部门和食品检验公正性的责任归属,保证了食品检验的公正性。
2.5强化食品生产经营者作为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守好食品安全的第一道防线
《食品安全法》强化了食品生产经营者作为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制度,要求食品生产经营者建立健全本单位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职工安全知识培训,配备专职或者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做好对所生产经营食品的检验检测工作,依法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亮点解析:近年来发生的食品安全事件证明,食品生产经营者不作为或非法生产经营食品是导致食品安全事件发生主要原因。为了更好从制度上保证食品生产经营者成为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要求食品生产经营者建立索票索证制度、食品召回制度、不合格品管理制度等,从而守好食品安全管理的第一道防线。
2.6 规范食品添加剂管理,确保添加剂使用安全
《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按照食品安全标准关于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的规定使用食品添加剂,不得在食品生产中使用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同时还规定,食品添加剂的使用不仅要经过食品安全风险评估,证明安全可靠,还必须证明技术上确有必要,否则不被允许使用。
亮点解析:食品添加剂在现代食品工业生产当中是不可或缺,但同时也是一柄双刃剑,如果违规使用,就会适得其反[3]。食品添加剂的超范围使用和超量使用一直是困扰食品安全的顽疾,老百姓甚至谈添加剂色变。《食品安全法》将食品添加剂的管理上升到法律层次的要求,对食品添加剂实行了严格的审批管理,对于食品生产经营者选用、使用添加剂的行为将会起到规范和威慑的作用。
2.7 增强进口食品监管力度,确保进口食品的安全
《食品安全法》对食品进口做了以下规定:一是进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食品相关产品应当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无国家标准或首次进口的新品种,进口商应当向国务院卫生行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安全性评估材料。二是向我国境内出口食品的出口商或者代理商应当向国务院出人境检验检疫主管部门备案,向我国境内出口食品的境外食品生产企业应当经国务院出入境检验检疫主管部门注册。三是进口预包装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法》以及我国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
亮点解析:随着我国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进口食品大量流向国内市场,进口食品安全已经成为我国食品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食品安全法》的三项举措:进口食品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进口商或者代理商备案制度;进口预包装食品的必须具有中文标识等能够有效的监管进口食品,能够保障老百姓像购买国内食品一样清晰的鉴别进口食品的好坏,这将有效保证进口食品的安全。
2.8 加大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彰显“以人为本”的理念
《食品安全法》对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或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未经安全性评估利用新的食品原料从事食品生产或者从事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的生产等,处以最高多达货值金额10倍的罚款,吊销其许可证。对依照《食品安全法》规定被吊销食品生产、流通或者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单位,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5年内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食品安全法》为了保证权益受到损害的消费者优先得到赔偿,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同时支付时,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2]。
亮点解析:最高多达货值金额10倍的罚款,吊销其许可证。对依照《食品安全法》规定被吊销食品生产、流通或者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单位,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5年内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这样的处罚力度符合民众对于食品安全管理力度的要求。优先民事赔偿责任彰显了《食品安全法》以人为本的理念。
2.9 设立食品召回制度,确保食品安全损失的最小化
《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生产者发现其生产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食品,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召回和通知情况。食品生产经营者未依照本条规定召回或者停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
亮点解析:食品召回制度,虽然是一个事后的补救措施,但可以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影响范围尽可能控制到最小。《食品安全法》将召回分为食品生产经营者的主动召回和监管部门的责令召回,这样既能够激励食品生产经营者主动纠正自己的错误又能保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不良影响控制到最小,这将有效的维护消费者的利益。
3展望
    随着我国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老百姓的消费已经由过去的吃饱转变为今天的吃好[3],因此公众对于食品安全的关注不断提高,同时我国政府审时度势,积极借鉴国际社会的食品安全先进管理经验,及时调整和科学规划食品安全战略,制定并实施了《食品安全法》,这部法律的制定实施表明了政府对食品安全问题的高度重视和解决食品安全问题的信心和决心,同时这部法律的实施对于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参考文献
[1] 铃兰,《食品安全法》实施企业如何“应考”[J],企业科技与发展2009.13
[2]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号
http://www.gov.cn/flfg/2009-02/28/content_1246367.htm
[3]赵增连等,我国食品安全法与相关制度研究[J],食品科学,2009,Vol.30,No.23


作者简介:马长路(1978- ),男,讲师,硕士,研究方向为食品安全。
通讯作者:黄彦芳(1970- ),女,副教授,硕士,研究方向为食品安全
原文下载: 解析《食品安全法》亮点
编辑:zhanhu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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