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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防护”之殇——“人为故意污染”危害分析及应对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1-11-24  来源:食品伙伴网  作者:徐书亮
核心提示:从经济学角度揭示“人为故意污染”食品安全问题的深层次原因,以及根本矛盾下的其次原因,针对“人”的问题,试从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权责的明确、食品企业诚信信息管理平台建设的方面提出有效应对的策略。
徐书亮[1] 
(云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昆明,650228)
摘 要:从经济学角度揭示“人为故意污染”食品安全问题的深层次原因,以及根本矛盾下的其次原因,针对“人”的问题,试从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权责的明确、食品企业诚信信息管理平台建设的方面提出有效应对的策略。
关键词:食品防护 故意污染 应对
The Defect of “Food Defense Plan”
——Hazard Analysis and Countermeasures of “Intentional Contamination”
Xu shuliang
(Yunnan Entry-Exit Inspection and Quarantine Bureau,Kunming 650228)
Abstract: Reveal the deep-seated reasons of the "intentionally pollution" food safety problem . as well as the second reason caused by the fundamental contradiction, from the angle of economics. According to the" human" problem, trying to put forward effective coping strategies from the aspect of the food safety management rights and responsibility‘s clear, and the construction of food enterprise credit information management system.
Key words;Food defense Intentional contamination Countermeasures
一、天灾人祸
纵观近年来的食品安全事件:2003年的敌敌畏火腿事件;2004年的阜阳奶粉事件;2005年苏丹红事件;2006年多宝鱼孔雀石绿事件;2008年底三聚氰胺奶粉事件;早在上世纪90年代就发现,直到今天也还“阴魂不散”的瘦肉精事件;近日,地沟油事件又沉渣泛起,再次被媒体热点关注……除了2008年的毒水饺事件是属劳资关系的恶意报复的个案事件外,其他大多属于人为故意事件,即主要归因于“人祸”[2],而不是“天灾”(自然危害)。
美国的食品防护安全评估和控制的理论和方法为食品安全管理提供了很好的借鉴,但是美国食品防护的对象主要是恐怖主义,防的是“蓄意”,而我们防的是“故意”。在经济利益的驱动下,“人为故意污染”屡屡绕过食品防护,造成管理体系的失效,“行业潜规则”的应对就成了我国食品安全防护的短板。
二、人为故意污染的深层次原因
经济学上有个逻辑,凡是大面积出现的问题,一般不仅仅是道德问题;凡是反复、呈周期出现的问题,一定是体制机制出了问题;凡是问题屡治不愈,难见效果的,就很可能与生产力有关。食品安全就是这样的问题;
1、食品工业发展现状
我国登记注册的食品生产加工企业有44万多家,其中10人以下的小作坊、小工厂占了80%。种植养殖环节依靠的还是2亿多分散农户。与发达国家相比,日本农户总数不到我国1/10,法国不到我国1/20,仅以生猪养殖为例与美国对比如下:
 
美国
中国
养猪户数
7
6700多万
500头以上养殖户的生猪
出栏量占全国的比率
96.6%
31.5%
大型肉类企业所占市场份额
排名前的4家企业超过90%
排名前10的企业占不到10%
2、食品数量安全与质量安全、群众购买力的矛盾。
一般意义上的食品安全(Food Safety),是指食品的质量安全,即食品无毒、无害并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与此相对的概念是食品数量安全(Food Security),即生产出数量充足、品种多样的食品,以满足全体消费者日益增长的需要。食品数量安全和质量安全这两个目标在一定程度上是存在矛盾的,提高食品的产量往往要以降低质量为代价。种植业中滥用化肥和农药,养殖业中滥用激素和抗生素,食品加工过程中使用各种添加剂,就是为保证一定的数量安全,而部分牺牲了质量安全。
通常数量和价格成反比的,我国消费者整体支付能力较低,无法为食品支付较高的价格。据《麦肯锡季刊》的调查,在发达国家市场,消费者愿意为食品品牌支付20%或更高的溢价,而中国消费者平均只愿意支付2.5%的溢价。这也是出口产品和内销产品存在较大质量差异的原因。有机食品的确有着更高的质量,但这种价格高昂的“贵族”食品并不能惠及大多数消费者。结果大多厂商只能选择低价格、低质量的经营策略,甚至大打“价格战”。但当价格低到一定程度时,食品生产者可能会陷入“遵循了质量标准就要亏损”的困局,这正是生产劣质食品甚至不惜掺入有害物质的初始动因。三鹿奶粉事件即是“奶农已经被厂家压榨到无法生存的地步”——一头奶牛一天至少40多元的料,一天挤30公斤奶,每公斤奶4元多,再加上牛病防治、人工费开支等,农民基本已无利润。
综上所述,食品安全“人为故意污染”问题的根本矛盾便是:广大人民群众对足够数量且较高质量的食品消费需求,同自身购买力的相对不足以及食品工业相对落后的社会生产现状之间的矛盾。
三、人为故意污染的其次原因
1、地方保护主义
由于地方政府为招商引资,发展地方经济,没有正确树立以公众生命与健康利益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将安全监管和发展地方经济对立起来,对招商引资企业重保护,轻监管,只要能上税,就发给地方政府的保护“绿卡”,甚至人为地设置食品安全的执法障碍。在实行领导负责制后,有的地方给各监管部门施加压力,出现问题不得向外界上报、公布,间接导致部分违法犯罪分子逃脱惩罚,更不要说能拿出像“醉酒驾驶”整治力度。
2、违法成本过低
按《食品安全法》规定,罚款上限是“货值金额十倍以下罚款”或“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大多违法企业而言,顶多算是隔靴搔痒。“挣的钱远超过罚的钱”,一些企业被罚后还接着违法。
另由于监管对象数量的庞大以及诚信体系建设的滞后,也造成了监管难度的增大。一些违法企业即便被吊销许可证,也能“打一枪换一个地方”。
以上,其次原因归根结底还是由我国社会发展阶段和当前经济发展水平所决定的。

图1食品安全“人为故意污染”问题矛盾因果关系图
四、人为故意污染应对
当前,我国相关部门分段监管的模式,是受食品产业发展水平所制约,是社会发展一定阶段的结果,我们尚无从改变,切实可行的对策,只能在监管体制机制上找到突破:既然“故意污染”是“人”出了问题,就要针对“人”。
1、对于食品行业潜规则,谁又是深谙其中玄机的幕后黑手?
《食品安全法》明确企业是食品质量的第一责任人,但是企业的经营者、业主作为剩余价值的占有者,对于“人为故意污染”不会自揭黑幕;一线操作工人一般不甚知情;协检员不能长期驻厂;鉴于目前的发展现状,派遣驻厂员监管,成本太高,操作不现实。那就只有从企业质量管理人员——品控主管/质量部经理下手。
《食品安全法》、《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规定》等都有了“食品企业应当配备与生产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卫生质量管理人员”,“从事监督、指导、员工培训的卫生质量管理人员,应熟悉国家和相关进口国(地区)的相关法律法规、食品安全卫生标准,具备适应其工作相关的资质和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等的规定。但是由于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权责没有进一步细化,可操作性不强,这可以借鉴企业会计师制度,在《食品防护计划》中明确以下内容:
Ø         企业聘用的食品安全师不能由企业法人代表或经营收益者同时兼任。
Ø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授意、指使、强令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伪造、变造生产记录、编制虚假工艺技术文件,提供虚假自查报告。
Ø         违背《食品工业企业诚信评价准则》,故意隐匿、伪造、变造或者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生产记录;编制虚假工艺技术文件应对监管的,由县级以上主管部门予以通报,并对单位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它直接责任人员,实施经济处罚;对其中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吊销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从业资格证书。
Ø         因违法违纪行为被吊销食品安全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自被吊销之日起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从业资格证书。
2、食品企业诚信信息管理平台的构建
在全国食品行业加快推进企业诚信体系建设,建立全国统一的食品企业诚信信息管理系统,实现部门间诚信信息资源共建共享,并及时向社会公布企业诚信体系建设信息。
例如:《食安法》有“被吊销食品生产、流通或者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单位,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食品生产经营者聘用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的人员从事管理工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以及“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开除处分的食品检验机构人员,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处分决定作出之日起十年内不得从事食品检验工作。食品检验机构聘用不得从事食品检验工作的人员的,由授予其资质的主管部门或者机构撤销该检验机构的检验资格”。
利用“食品企业诚信信息管理平台”,就可对企业“食品安全主管人员”、“食品检验人员”,“五年”、“十年”内的诚信信息查询,提供执法依据。
3、在企业诚信信息管理系统的基础上推进诚信奖惩机制
在国家食品储备、政府采购、招投标管理、公共服务、项目核准、技术改造、融资授信、有关资金政策、信用担保、社会宣传等方面参考使用企业诚信信息及评价结果,对诚信企业给予重点支持和优先安排。
对于“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它严重食源性疾病”或“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企业,不予新的行政许可事项的受理,其食品管理人员,
列入数据库黑名单,身份信息等在官方网站曝光。逐步建立起分类监管和市场退出机制,加大对失信企业惩戒力度,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五、结语
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人为故意污染”的食品安全问题,其根本矛盾归根结底是由我国社会发展阶段和当前经济发展水平所决定的。其问题的应对之策也只能在监管体制机制上找突破——既然“故意污染”是“人”出了问题,就要针对“人”。
事实上,各国在食品安全监管体制上越来越趋向于走兼并、垂直、高效的管理构架,强化监督管理和科技投入,同时,也越来越重视加强对消费者进行宣传教育,倡导由政府、企业、学术界和消费者共同保障食品安全的新型监管模式。
参考文献
[1]黎霆.试析食品安全问题中的深层次矛盾.农业部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0
[2]黄斌,顾绍平等.食品防护 实践与思考.第七届全国HACCP研讨会论文集,2009
[3]王大宁.应对非传统食品安全问题的思考与建议. 第七届全国HACCP研讨会论文集,2009
[4]黄奇帆.从生产力体系着手解决食品安全问题.世华财讯,2011. 
[5]于军.我国食品产业"小、散、乱"导致监管难度大.第三届食品安全论坛,2011
[6]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2011年食品工业企业诚信体系建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2011



 
编辑:food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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