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伙伴网服务号

食品标签瑕疵六种情形——举例!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2-03-28
核心提示:2021年11月3日,市场监管总局发布修订后的《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22年3月15日起施行。在新
2021年11月3日,市场监管总局发布修订后的《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22年3月15日起施行。在新的管理办法对于食品标签瑕疵的认定、处置做了规定。

认定:

“认定标签、说明书瑕疵,应当综合考虑标注内容与食品安全的关联性、当事人的主观过错、消费者对食品安全的理解和选择等因素。”

处置:

“监督检查中发现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存在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瑕疵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经食品生产者采取补救措施且能保证食品安全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可以继续销售;销售时应当向消费者明示补救措施。”

在新《管理办法》对于标签、说明书瑕疵的情形表述,设定了6种情形,现对这六种情形,综合各类案例分别说明:

文字表现形式的瑕疵

(一)“文字、符号、数字的字号、字体、字高不规范,出现错别字、多字、漏字、繁体字,或者外文翻译不准确以及外文字号、字高大于中文等的”。

举例:

“营养成分”被标注为“营养成份”。

例如“蛋白质”被标注为“蛋白貭”。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2011”被标注为“GB 7718'/2011”。

净含量规格和贮存条件

(二)规格的标示方式和格式不规范,或者对没有特殊贮存条件要求的食品,未按照规定标注贮存条件的;

举例:

“1kg”被不规范标注为“1000g”。

产品/配料名称

(三)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配料使用的俗称或者简称等不规范的;

举例:

对不同的食品添加剂分别选用标准中允许的三种模式标注:食品添加剂:丙二醇脂肪酸酯(标示食品添加剂的具体名称);增稠剂(407,412)(标示食品添加剂的功能类别名称及国际编码);着色剂(胭脂树橙)(标示食品添加剂的功能类别名称及具体名称)。

使用食品添加剂L-苹果酸和DL-苹果酸,在产品标签上标注为苹果酸。

营养标签和配料标注

(四)营养成分表、配料表顺序、数值、单位标示不规范,或者营养成分表数值修约间隔、“0”界限值、标示单位不规范的;

举例:

食品标签营养成分表中标注“能量935.2千焦、蛋白质4.12克、饱和脂肪酸14克、钠34.5毫克”,按照《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 28050-2011)规定,能量、蛋白质、饱和脂肪酸、钠的修约间隔分别为1、0.1、0.1、1,该标注不符合规定(应标注为:能量935千焦、蛋白质4.1克、饱和脂肪酸14.0克、钠35毫克)。

食品标签营养成分表中“能量”的标示单位为“KJ”,不符合标准的“千焦(kJ)标注规定。

当事人生产的生产日期为“2018年11月4日”的食品“肉松面包”外包装配料表未按照要求将复合配料的原始配料在括号内按加入量的递减顺序标示,标签不符合标准要求。鉴于其上述产品数量小,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处罚。(广东 中食行罚〔2018〕256号 )

不能界定为标签瑕疵举例:

预包装食品标签营养成分表能量数值标注错误:某产品标签营养成分表标示:能量181千焦、蛋白质4.5克、脂肪1.1克、碳水化合物38.2克,但根据GB/Z 21922-2008《食品营养成分基本术语》的表1食品中产能营养素的能量折算系数,计算出来的能量应为181千卡或者766.6千焦。

主要配料顺序放置措施。(厦门)辖区内一食品生产企业未按实际配料投入量标注配料顺序。该企业主要生产肉干、肉条等预包装食品,涉案产品配料按实际投料加入量大小排序应为鸡肉、白糖、红糖、大豆油、酱油、猪肉、鱼露、盐、味精、五香粉等,且实际生产过程中鸡肉加入量约为猪肉的6倍;然而该企业在食品包装上将两款肉干的产品类别标示为猪肉干,另两款肉干的产品类别标示为酱肉干,并在上述四款产品的外包装配料表中将加入量较少的猪肉标注于鸡肉前面。

(来源:中国医药报2018年10月22日食品标签未按顺序标识配料是标签瑕疵还是标签不合法 )

“含量”的表达

(五)对有证据证明未实际添加的成分,标注了“未添加”,但未按照规定标示具体含量的。

有证据证明未实际添加的成分,但标注了“添加”,也属于标签瑕疵。

案例:

2018年3月,王某发现:涉案某品牌香辣盐焗鸡蛋卤蛋,食品外包装配料表里标明食品添加剂含有红曲红、三聚磷酸钠等。

卤蛋的执行标准GB/T 23970-2009中要求卤蛋的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GB 2760的规定。GB 2760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中的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该标准规定红曲红、三聚磷酸钠可以添加的食品不包含卤蛋。

某食品公司提交了由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的检测报告和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涉案商品相近批次产品未检出红曲红素及三聚磷酸钠。

二审判定:现有证据仅能证明涉案商品标签存在标示的配料内容与实际不符的瑕疵,且该瑕疵并不影响食品安全,也不会对消费者造成食品安全方面的误导。一审判决某食品公司十倍赔偿属于适用法律错误,本院予以纠正。

【来源】(2019)京02民终2708号,为防歧义,请查原文。

案例: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标明该食品“具有低脂肪、高纤维的特点”,但预包装食品标签营养成分表标明“能量190kJ/100g、蛋白质0.8g/100g、脂肪17.1g/100g”,不符合GB 28050-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附录C的规定,“低脂肪”指脂肪含量:3g/100g(固体)或≤1.5g/100mL(液体);“高纤维”指膳食纤维≥6g/100g(固体),或>3g/100mL(液体),或≥3g/420kJ。

其他情形

(六)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认定的其他情节轻微,不影响食品安全,没有故意误导消费者的情形。

举例:

预包装食品标签上标注“生产日期见产品包装底部”,但实际标注在产品包装顶部。

参考:

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类相关案件处理指导意见(一)》的通知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预包装食品标签相关案件处理指导意见》的通知(沪食药监法[2014]543号)

文章来源于网络,转载只为分享知识,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编辑:songjiajie2010

 
分享:
关键词: 标签
[ 网刊订阅 ]  [ 检验技术搜索 ]  [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 返回顶部 ]
 

 
 
推荐图文
推荐检验技术
点击排行
检验技术
 
 
Processed in 0.040 second(s), 12 queries, Memory 0.92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