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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等6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校园及周边食品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皖食安委办〔2016〕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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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6-10-19 01:54:59  来源: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浏览次数:1820
核心提示:学校(含托幼机构)校园及周边食品安全是重大的民生问题,关系广大师生身体健康,关系社会和谐与稳定,关系国家和民族的未来。为加大工作力度,形成监管合力,进一步提高学校校园及周边食品安全水平,根据《国务院食品安全办等6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校园及周边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食安办〔2016〕12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发布单位
安徽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安徽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发布文号 皖食安委办〔2016〕36号
发布日期 2016-07-29 生效日期 2016-07-29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http://xxgk.ada.gov.cn/gkml/zcfg/wj/2016/08/54438.html
各市及省直管县食安办、综治办、教育局、公安局、城管局、食品药品监管局:
 
  学校(含托幼机构)校园及周边食品安全是重大的民生问题,关系广大师生身体健康,关系社会和谐与稳定,关系国家和民族的未来。为加大工作力度,形成监管合力,进一步提高学校校园及周边食品安全水平,根据《国务院食品安全办等6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校园及周边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食安办〔2016〕12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工作目标
 
  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食品安全“四个最严”的要求,切实加强学校校园及周边食品安全综合治理,进一步健全学校校园及周边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学校校园及周边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强化学校校园及周边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使学生食品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进一步提升、学校校园及周边食品安全状况明显改善。
 
  二、主要任务
 
  (一)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学校要认真落实校园食品安全管理的主体责任,实行食品安全校长负责制,将校园食品安全作为学校安全的重要内容,每学期进行专题研究。要建立健全校园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明确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及相关人员的工作职责,层层签订食品安全责任书。加强学校食堂管理,强化从业人员培训,严格管控原料采购、加工制作、清洗消毒和用水卫生等关键环节,定期开展食品安全自查。采用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供餐的学校,要把食品安全作为遴选供餐单位的重要标准,与供餐单位签订食品安全责任书。
 
  相关食品生产经营者要认真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学生集体用餐配送单位要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和机构,配备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强化从业人员培训,严格落实原料采购、加工制作、清洗消毒、成品分装和配送运输等关键环节的控制要求,定期开展食品安全自查,确保供餐食品安全。校园周边食品经营者要做到持证经营,健全并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严格把控食品采购关口,严格规范加工制作行为,定期开展食品安全自查。校园周边家庭托餐经营者须经县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许可或备案、登记后方可经营,经营过程中要严格执行原料采购和加工制作要求,定期开展食品安全自查。
 
  (二)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依法依规对学生食堂、学生集体用餐配送单位、校园周边小食品商店、小餐饮、家庭托餐等进行许可或备案、登记,将学校校园及周边食品经营者全部纳入监管范围,做到监管全覆盖。将学校校园及周边地区作为日常检查、随机抽查和飞行检查的重点地区和单位,进一步强化监督检查和食品抽检。每年春秋季开学后要会同教育等有关部门对学生食堂、学生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和校园周边食品经营者开展专项检查。对学生食堂和校园周边餐饮服务提供者,重点检查原料采购、加工制作、清洗消毒、用水卫生等是否符合规定。对学生集体用餐配送单位,除重点检查上述项目外,还应检查成品的运输温度和时间等是否符合规定。对校园周边食品销售者,重点检查有无证照、食品的感官性状、标签标识、贮存条件等是否符合规定。倡导学生食堂、学生集体用餐配送单位推行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制度。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学校食品安全的日常管理,督促学校落实食品安全校长负责制,与行政区域内学校签订食品安全责任书,将食品安全列为年度考核的关键指标。市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每学期组织开展学校食品安全检查和交叉互查,通报检查结果,对检查中发现的食品安全问题及时督促整改,防控食品安全风险;要摸清学生在家庭托餐的基本情况,督促家庭托餐单位到辖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登记、备案。
 
  各级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要综合运用数字城管等手段和方式,提高对学生上学、放学重点时段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快速发现、快速处置能力,严查校园周边无证无照食品摊贩,配合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做好校园周边户外公共场所食品销售和餐饮摊点经营许可及管理工作。
 
  (三)强化综合治理。各级食安办、综治组织要将学校校园及周边食品安全作为重要工作内容,纳入社会治安重点地区和突出治安问题排查整治范围,加大组织协调力度,会同各有关部门加强分析研判,进行明察暗访,开展排查整治,强化督导考评,深入推进学校校园及周边食品安全的综合治理。
 
  (四)严厉打击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严厉查处学校校园及周边食品经营者无证经营、售卖和使用来源不明、“三无”(无厂名、无厂址、无生产日期)、无中文标识、超过保质期限、腐败变质等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及常温存放冷藏冷冻食品等违法行为。各级公安、食品药品监管、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要密切配合,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公安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国务院食品安全办联合出台的《食品药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及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公安厅联合印发的《安徽省食品药品安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规则》等规定,健全食品安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机制,加大对学校校园及周边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打击力度,切实维护学生的食品安全和身体健康。
 
  (五)加大食品安全宣教力度。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认真按照《省食安办、省教育厅、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关于做好食品安全进校园工作的通知》(皖食安委办〔2016〕27号)的要求,积极组织开展免费发放食品安全科普知识读本、食品安全知识宣教、食品安全进校园专题教育、聘请校园学生食品安全义务监督员等活动。学校要将食品安全、营养和节约食物纳入健康教育内容,每学期组织开展食品安全专题教育,并将食品安全与主题班会、课外实践等活动紧密结合,开展经常性教育活动。通过宣传栏、宣传册等,定期向学生传递食品安全、营养等信息,推动学生形成健康的饮食习惯,拒绝食用高油、高盐、高糖食品。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督促学校开展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加大对校园周边食品经营者的宣教力度,督促经营者强化食品安全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拒绝经营来源不明、标识不清、超过保质期限、感观性状异常等不利于学生身体健康的食品,承担应有的社会责任。
 
  三、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地方各级食品安全委员会要将学校校园及周边食品安全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每年至少进行一次专题研究。各有关部门要在地方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将加强学校校园及周边食品安全工作作为全面推进平安中国建设的重要内容,成立专门领导小组,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细化工作目标,明确任务要求。各级食安办要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认真研究,把学校校园及周边食品安全纳入年度食品安全重点工作。
 
  (二)落实工作责任。各级食安办、综治组织要进一步加强对学校校园及周边食品安全工作的统筹指导,完善协调联动机制,健全信息通报、定期会商和联查联动等工作机制,进一步推动各有关部门明确监管职责,落实监管责任。各地要认真按照国家及我省对学校校园及周边食品安全工作提出的新要求、新任务,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切实将各项工作抓好、抓细、抓实。各有关部门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进一步完善加强学校校园及周边食品安全管理的工作制度和机制,认真落实实施意见要求,制定具体工作措施,不断强化学校校园及周边食品安全监管。
 
  (三)加强督查考核。各级食安办要把学校校园及周边食品安全纳入食品安全年度目标管理绩效考核和“食品药品安全城市”、“食品安全示范县”创建的重要内容。各级综治组织和教育行政部门要把学校校园及周边食品安全作为“平安学校创建”和校园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重要考核指标。对学校校园及周边食品安全问题突出的地区和单位,各级综治组织要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健全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规定〉的通知》要求,通过通报、约谈、挂牌督办、一票否决等方式进行综治领导责任督导和追究。省食安办、省综治委校园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专项组办公室将适时组织省级有关部门对学校校园及周边食品安全工作开展专项督查,督查情况将通报各地并作为年度食品安全目标管理绩效考核及综治考核的重要依据。
 
  安徽省食安办                安徽省综治办
 
  安徽省教育厅              安徽省公安厅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2016年7月29日
 地区: 安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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