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落实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两证整合”的通知(京食药监法[2016]6号)

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落实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两证整合”的通知(京食药监法[2016]6号)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6-11-23 04:44:47  来源: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834
核心提示:根据《工商总局等四部门关于实施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两证整合”的意见》(工商个字〔2016〕167号),北京市将于2016年12月1日起实施个体工商户“两证整合”。工商行政部门对2016年12月1日前成立的个体工商户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或换照的,换发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暂未取得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其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继续有效。
发布单位
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京食药监法[2016]6号
发布日期 2016-11-18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http://www.bjda.gov.cn/bjfda/gzdt14/tzgg/tz/378280/index.html
各区局,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分局,各直属事业单位:
 
  根据《工商总局等四部门关于实施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两证整合”的意见》(工商个字〔2016〕167号),北京市将于2016年12月1日起实施个体工商户“两证整合”。工商行政部门对2016年12月1日前成立的个体工商户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或换照的,换发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暂未取得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其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继续有效。“两证整合”改革后,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具备原工商营业执照和原税务登记证的效力,各级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及中介机构等均要予以认可。
 
  根据上述意见,我局要积极配合做好“两证整合”工作。自2016年12月1日起,我局在办理行政审批和执法活动等相关事务时,个体工商户当事人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的,我局不再要求其提供税务登记证。暂未取得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其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继续有效。
 
  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6年11月18日
 地区: 北京 
 标签: 变更 登记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1358)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39736) 法规动态 (190)
法规解读 (2623) 其他法规 (506)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209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