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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食品生产许可证核查人员管理办法(试行)(渝质监发〔2008〕5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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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3-04-09 10:32:39  来源:重庆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浏览次数:1772
核心提示:为加强食品生产许可证核查人员的队伍建设,规范食品生产许可核查行为,加强监督管理,保障我市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的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和《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有关规定,制定食品生产许可证核查人员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单位
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文号 渝质监发〔2008〕55号
发布日期 暂无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http://www.cqfzb.gov.cn/Pro_General/ContentShow.aspx?ProID=32&myid=6713&page=31&Category=

  第一条 为加强食品生产许可证核查人员的队伍建设,规范食品生产许可核查行为,加强监督管理,保障我市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的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和《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核查人员,包括食品生产许可证注册审查员、高级审查员(以下简称“审查员”)和技术专家。

  第三条 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市质监局”)承担食品生产许可证核查人员的培训、申请注册、使用、考核、继续教育、监督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对核查人员施行统一的资格管理制度。

  审查员经注册后,方可持证上岗。未经考核合格取得相应资格证书的人员,不得从事核查工作。

  技术专家必须经市质监局批准、国家质检总局备案。未经批准、备案的人员不得作为技术专家参加核查工作。

  核查员教师应按规定取得核查人员教师资质后,方可从事核查人员的培训授课工作。

  第五条 申请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员的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普通大专学历或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从事相关质量工作满三年;取得食品相关专业大专学历,从事相关质量工作满二年;

  (二)取得普通本科学历或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从事相关质量工作满二年;取得食品相关专业本科学历,从事相关质量工作满一年;

  (三)取得研究生以上学历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从事相关质量工作满一年;

  (四)具有中等学历,从事相关质量工作满五年的人员。

  (五)报考人员年龄原则在60周岁(含60周岁)以下。业务能力强、工作经验丰富的,报考人员年龄可以放宽至65周岁。

  第六条 承担食品生产许可证核查工作的人员必须参加市质监局组织的培训和国家质检总局统一组织的考试合格后,方可向市质监局提出食品生产许可证注册审查员注册申请。

  具有公务员身份的人员不得申请注册。

  第七条  市质监局择优推荐审查员,参加国家质检总局统一组织的高级审查员面试,合格后成为高级审查员。

  第八条 申请食品生产许可证注册的,必须提供下列材料:

  (一)《生产许可证审查员注册申请表》一式2份;

  (二)学历或专业技术职务证书复印件2份;

  (三)近期二寸免冠彩色照片4张;

  (四)本人所在单位推荐意见。

  第九条 国家质检总局对符合条件人员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查后,统一颁发证书。证书有效期三年。

  第十条  技术专家是指未取得审查员注册证书,但可以为企业必备条件现场核查提供技术咨询的专业技术人员。

  技术专家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普通本科以上学历;

  (二)食品或食品相关专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三)从事食品或食品相关专业5年以上。

  第十一条  在自愿的原则下,对取得国家质检总局统一颁发的注册资格证书,在有效期内,经年度确认合格的审查员(新注册的审查员无需年度考核情况),即成为本市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员。市质监局根据工作需要安排核查工作。

  第十二条 核查组长应由熟悉国家相关政策法规,富有核查工作经验,具有食品专业特长,熟悉生产工艺流程、产品标准、质量检验,责任心强、办事公正、有组织协调能力的审查员担任。对审查员工作成绩优秀的,经市质监局考核后,确定为核查组长并报国家质检总局备案。

  第十三条 审查员在证书有效期满前,按照国家质检总局的要求到市质监局申请办理再次注册手续。

  第十四条 审查员必须参加市质监局组织的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法律法规、产品审查细则等相关文件学习培训,无故缺席的,不得再次注册。

  第十五条  工作职责

  (一)核查组长职责

  食品生产许可证核查工作实行组长负责制,核查组长具体负责以下工作:

  1.对企业标准的合理性进行审查,对企业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2.对核查组成员工作分工,合理编制现场核查计划,严格按程序组织策划现场核查工作。

  3.主持召开首、末次会议,组织实施现场核查活动,主持核查组内部会议讨论核查情况。

  4.组织完成不符合项的开具和核查结论的确定,编制现场核查报告。

  5.代表核查组与企业沟通和联络,妥善处理核查活动中的异常和争议。

  6.协调核查组内各项工作,指导审查员独立完成任务。

  7.完成与本次核查工作有关的其他有关事项,如组织抽样、组织将所抽样品送达发证检验部门等。

  8.及时向企业所在地质监局提交企业核查的完整资料。

  (二)审查员职责

  1.按分工完成具体的核查工作。

  2.向核查组长汇报现场核查情况,提交有关的核查记录。

  3.负责分工条款和部门的不合格项的起草,参与核查报告的讨论和确定。

  4.对核查现场所发现的问题提出建议。

  5.对分工核查的条款和部门的核查质量负责。

  6.听从核查组长的安排,协助核查组长完成其他有关工作。(三)技术专家职责

  技术专家参加现场核查工作时,为核查组提供技术支持,不作为核查组成员,不参与作核查结论。

  第十六条 市质监局负责核查人员的日常监督管理,履行以下职责:

  (一)市质监局建立注册、聘用的审查员档案库,实施审查员基本信息和工作情况的动态管理。

  (二)实行核查组长会议制度,不定期交流总结现场核查工作情况,统一核查标准,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及时传达有关工作精神。

  第十七条  核查人员工作纪律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规定,坚持原则,作风正派,工作认真负责,不受任何上级及外界的干扰。

  (二)如有与被核查企业有任何利益关系或冲突等影响公正性的情况,必须事前声明,进行回避。

  (三)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执行工作程序,依照规定进行核查,保证核查工作质量。不得任意提高或降低核查标准,任意减少或增加核查程序。严禁出具虚假核查结论。

  (四)严格遵守职业道德,严禁将被核查企业的商业和技术机密向任何第三方透露(国家法律法规有要求的除外),严禁将企业的信息资料提供给第三方以获取不当利益。

  (五)严禁利用核查工作之便,向被核查企业索取产品(或购买产品)、证券、现金、要求企业进行有偿咨询或其它经营性活动。

  (六)严禁以任何形式提供有偿服务,或者以任何形式参加其他中介机构组织开展的食品生产许可有偿咨询服务。

  (七)在核查工作中,不得擅自多抽样品和违章处理检验样品。

  第十八条  核查人员凡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市质监局予以暂停核查工作:

  (一)不按照核查工作要求进行核查,擅自改变核查程序的;

  (二)在国家质检总局、市质监局组织的许可工作抽查中,所核查的企业抽查结论年度内出现两次不合格的;

  (三)由于核查工作失误造成国家质检总局退回企业申报材料的;

  (四)由于核查组长未及时提交企业核查的完整资料,影响许可工作正常进行两次的;

  (五)因本人健康或其他原因不能继续从事核查工作的;

  (六)有投诉核查工作失误或过错,经查证属实的。

  暂停核查工作期限,一般为1-6个月,具体期限视情况而定。

  第十九条  核查人员凡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市质监局报请国家质检总局取消核查资格:

  (一)没有按照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及技术文件要求进行核查,擅自做出合格或不合格结论;

  (二)不遵守核查人员工作纪律,有违规行为的;

  (三)在国家质检总局、市质监局组织的许可工作抽查中,所核查的企业抽查结论年度内出现三次以上不合格的;

  (四)由于核查工作失误造成国家质检总局退回企业申报材料两次以上的;

  (五)由于核查组长未及时提交企业核查的完整资料,影响许可工作正常进行三次以上的;

  (六)无故不参加市质监局安排的核查工作和各类培训、会议等统一活动,以及培训考核不合格的;

  (七)以权谋私,侵害企业正当权益或借机推销产品、服务项目等的;

  (八)参与与食品生产许可工作有关的有偿咨询活动的,经查证属实的;

  (九)受到2次以上暂停核查工作处置的;

  (十)有被投诉违规违纪,经查证属实的。

  第二十条  核查人员在参加核查工作中,有向上级管理部门提出有关意见和建议以及申诉的权利。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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