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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渝府办发〔2013〕2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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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4-04-03 02:22:48  来源:重庆市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3619
核心提示:《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发布单位
重庆市人民政府
重庆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渝府办发〔2013〕240号
发布日期 2013-12-26 生效日期 2013-12-26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http://www.cq.gov.cn/publicinfo/web/views/Show!detail.action?sid=3839806, 更多相关信息见:食品药品监管体制改革相关信息汇总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12月26日
 
  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设立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正厅局级),加挂重庆市中医管理局牌子,为市政府组成部门。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党委履行市委规定的职责。
 
  一、职能转变
 
  (一)取消的职责。
 
  1.取消托儿所、幼儿园卫生许可职责。
 
  2.取消除利用新材料、新工艺技术和新杀菌原理生产消毒剂和消毒器械之外的消毒剂和消毒器械的审批职责。
 
  3.取消全国计划生育家庭妇女创业之星、全国十佳自强女孩评选推荐等相关工作职责。
 
  4.取消化学品毒性鉴定机构资质认定职责,有关事务性工作转移给有条件的社会组织承担。
 
  5.将对医疗机构服务绩效评价等技术管理职责转移给所属事业单位承担。
 
  6.按照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要求,减少对所属医疗机构的微观管理和直接管理,落实医疗机构法人自主权。
 
  7.根据国务院和市政府职能转变要求需要取消的其他职责。
 
  (二)下放的职责。
 
  1.将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的审批职责下放区县(自治县)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
 
  2.将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审批职责下放区县(自治县)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
 
  3.将医师和护士执业注册审批职责下放区县(自治县)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
 
  4.将外国医疗团体来华短期行医审批职责下放区县(自治县)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
 
  5.根据国务院和市政府职能转变要求需要下放的其他职责。
 
  (三)承接的职责。
 
  1.除利用新材料、新工艺和新化学物质生产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的审批职责。
 
  2.港、澳、台投资者在内地设置独资医院的审批职责。
 
  3.按国家标准组织我市全国卫生县城、全国卫生乡镇评审工作。
 
  4.按国家标准组织我市全国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先进单位评审工作。
 
  5.根据国务院职能转变要求下放的需要省级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承接的其他职责。
 
  (四)整合的职责。
 
  1.将研究拟订人口发展战略、规划及人口政策的职责,划给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将食品安全综合协调、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职责,划给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五)加强的职责。
 
  1.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坚持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协调推进医疗保障、医疗服务、公共卫生、药品供应和监管体制综合改革,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运行新机制,加大公立医院改革力度,推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提高人民群众健康水平。
 
  2.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完善生育政策;加强计划生育政策和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考核;加强对基层计划生育工作的指导;加强计划生育家庭发展能力建设,促进出生人口性别平衡和优生优育,提高出生人口素质。
 
  3.推进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在政策法规、资源配置、服务体系、信息化建设、宣传教育、健康促进等方面的融合;加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和标准制定。
 
  4.鼓励社会力量提供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加强急需紧缺专业人才和高层次人才培养。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负责起草卫生和计划生育、中医事业发展的地方性法规和市政府规章草案,拟订政策规划,制定卫生和计划生育地方标准和技术规范;负责协调推进全市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和医疗保障,统筹规划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资源配置,指导区域卫生和计划生育规划的编制和实施。
 
  (二)负责制定全市疾病预防控制规划、免疫规划、严重危害人民群众健康的公共卫生问题的干预措施并组织落实;根据国家检疫传染病和监测传染病目录,制定全市卫生应急和紧急医学救援预案、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和风险评估计划;组织和指导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和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发布法定报告传染病疫情信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信息。
 
  (三)负责制定职责范围内的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环境卫生、学校卫生、公共场所卫生、饮用水卫生管理规范、标准和政策措施,组织开展相关监测、调查、评估和监督;负责传染病防治监督;组织实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依法制定并公布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开展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负责食源性疾病及与食品安全事故有关的流行病学调查。
 
  (四)负责组织拟订并实施基层卫生和计划生育、妇幼卫生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指导全市基层卫生和计划生育、妇幼卫生服务体系建设,推进基本公共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均等化,完善基层运行新机制和乡村医生管理制度。
 
  (五)负责制定全市医疗机构和医疗服务全行业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制定医疗机构及其医疗服务、医疗技术、医疗质量、医疗安全以及采供血机构管理的规范、标准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贯彻执行国家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准入、资格标准,制定和实施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规则和服务规范,建立医疗服务评价和监督管理体系。
 
  (六)负责组织推进公立医院改革,建立公益性为导向的绩效考核和评价运行机制,建设和谐医患关系,提出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政策的建议。
 
  (七)贯彻落实国家药物政策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执行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组织制定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外重庆市补充药物目录,制定基本药物的采购、配送、使用的政策措施。协调相关部门提出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和重庆市补充药物目录市内药品生产的鼓励扶持政策建议,提出市内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和重庆市补充药物目录价格政策的建议。
 
  (八)提出完善生育政策的意见和建议,组织实施全市出生人口性别比综合治理工作,组织监测计划生育发展动态,提出发布计划生育安全预警预报信息建议;制定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制定优生优育和提高出生人口素质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推动实施计划生育生殖健康促进计划,降低出生缺陷人口数量。
 
  (九)组织建立计划生育利益导向、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和促进计划生育家庭发展等机制;负责协调推进有关部门、群众团体履行计划生育工作相关职责,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政策的衔接机制,提出稳定低生育水平政策措施。
 
  (十)制定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制度并组织落实,推动建立流动人口卫生和计划生育信息共享和公共服务工作机制。
 
  (十一)组织拟订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人才发展规划,指导卫生和计划生育人才队伍建设。加强全科医生等急需紧缺专业人才培养,贯彻落实国家住院医师和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
 
  (十二)组织拟订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科技发展规划,组织实施卫生和计划生育相关科研项目;参与制定医学教育发展规划,协同指导院校医学教育和计划生育教育,组织指导实施毕业后医学教育和继续医学教育。
 
  (十三)指导区县(自治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作,完善综合监督执法体系,规范执法行为,监督检查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的落实,组织查处重大违法行为;监督落实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
 
  (十四)负责卫生和计划生育宣传、健康教育、健康促进和信息化建设等工作,依法组织实施统计调查,参与全市人口基础信息库建设;根据国家要求,组织卫生和计划生育国际交流合作与卫生援外工作,开展与港澳台的交流与合作。
 
  (十五)拟订全市中医中长期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事业发展总体规划和战略目标。
 
  (十六)负责市级保健对象的医疗保健管理工作;负责在我市召开的国际性、国家和市重要会议、重大活动的医疗卫生保障工作;承担市委、市政府委托或指定的有关保健医疗方面的工作任务及相关事项。
 
  (十七)承担重庆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重庆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十八)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重庆市中医管理局)设27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机关党务、政务工作;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重要文稿起草、编发综合信息、政务公开、保密、后勤服务等工作,组织实施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督导及考核。
 
  (二)人事处。
 
  拟订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人才发展规划并指导实施;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管理、队伍建设等工作;组织各类卫生和计划生育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技术职务考试和评价;开展卫生和计划生育专业技术人员培养培训工作。
 
  (三)组织干部处(统战处)。
 
  负责所属单位及归口管理单位党的建设、领导班子建设和统战工作;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及归口管理单位副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后备干部管理。
 
  (四)规划发展处。
 
  拟订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指导区域卫生和计划生育规划的编制和实施;统筹规划与协调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资源配置;指导卫生和计划生育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拟订大型医用装备配置管理办法和标准并组织实施。
 
  (五)信息化建设与统计管理处。
 
  承担卫生和计划生育的信息综合和统计工作;负责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系统的信息化建设;参与全市人口基础信息库建设,推动建立人口信息资源综合开发和共享机制;承担中国人口信息中心西南分中心建设工作。
 
  (六)财务处(国外政府贷款办公室)。
 
  负责机关、市级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单位事业费预决算和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负责行业财务会计工作的指导;协同相关部门制定、监管医疗和计划生育服务、药品价格及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拟订卫生贷款项目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监督计划生育经费、奖励扶助经费及社会抚养费的管理使用。
 
  (七)政策法规处。
 
  组织拟订卫生和计划生育综合性政策和标准;组织协调卫生和计划生育地方性法规、规章的起草工作,并提出相关的政策建议;承担卫生和计划生育依法行政的监督工作;承担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承担有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法律事务工作。
 
  (八)体制改革处(重庆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研究提出全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重大政策、措施的建议,督促落实重庆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会议议定事项;承担组织推进公立医院改革工作。承担重庆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九)卫生应急办公室(重庆市卫生应急指挥中心)。
 
  拟订全市卫生应急规划、预案和制度;组织指导卫生应急体系和能力建设;指导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准备、监测预警、应急处置和总结评估;负责突发急性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控制;组织协调各类突发事件的紧急医疗救治;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信息。
 
  (十)疾病预防控制处(食品安全标准与监测评估处)。
 
  拟订重大疾病防治规划、免疫规划和严重危害人民群众健康的公共卫生问题的干预措施并组织实施;完善重大疾病防控体系,防止和控制疾病发生和疫情蔓延;组织拟订食品安全地方标准,负责食品安全企业标准的备案管理,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和交流,负责食源性疾病及与食品安全事故有关的流行病学调查。
 
  (十一)医政医管处。
 
  拟订医疗机构、医疗技术应用、医疗质量、医疗安全、医疗服务、采供血机构、护理管理等有关政策、规范、标准并组织实施;拟订医务人员执业标准和服务规范并组织实施;指导医院感染管理、药事、临床实验室管理等工作;参与药品、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管理,承担医疗机构医疗服务的监管工作;拟订公立医院运行监管、绩效评价和考核制度并组织实施。
 
  (十二)基层卫生处。
 
  承担综合管理农村卫生、社区卫生、基本卫生保健工作,拟订有关政策、规划、规范并组织实施;负责指导和开展基层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和乡村医生相关管理工作;监督指导基层卫生政策的落实。
 
  (十三)妇幼健康服务处。
 
  拟订妇幼卫生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政策、规划、技术标准及规范并组织实施;推进妇幼卫生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体系建设;指导妇幼卫生、出生缺陷防治、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指导病残儿医学鉴定和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依法规范计划生育药具管理工作。
 
  (十四)综合监督处。
 
  承担公共卫生、医疗卫生、计划生育的综合监督,按照职责分工承担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环境卫生、学校卫生、计划生育的监督管理;组织开展公共场所、饮用水安全、传染病防治监督检查,整顿和规范医疗服务市场,组织查处违法行为,督办重大医疗卫生违法案件,指导规范综合监督执法行为。
 
  (十五)药物政策与基本药物制度处。
 
  组织实施国家药物政策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组织制定重庆市补充药物目录;拟订药品、耗材采购、配送、使用的政策措施;提出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及重庆市补充药物目录市内药品生产的鼓励扶持政策建议和市内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及重庆市补充药物目录价格政策的建议。
 
  (十六)计划生育基层指导处。
 
  指导和督促基层加强计划生育基础管理和服务工作,完善计划生育政策并组织实施,推进基层计划生育工作网络建设,指导区县(自治县)实施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
 
  (十七)计划生育家庭发展处(出生人口性别比综合治理办公室)。
 
  研究提出全市促进计划生育家庭发展的政策建议;建立和完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拟订计划生育奖励扶助政策和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制度;承担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特别扶助制度和优先优惠政策的监督管理工作;承担出生人口性别比综合治理工作。
 
  (十八)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处。
 
  研究提出全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政策建议;拟订并组织实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规划;负责推动建立流动人口卫生和计划生育信息共享和公共服务工作机制以及区域协作机制;组织实施流动人口动态监测工作。
 
  (十九)宣传处。
 
  负责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系统党的宣传、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拟订卫生和计划生育宣传、公众健康教育、健康促进的目标、规划、政策和规范;承担卫生和计划生育科学普及、新闻宣传和信息发布工作。
 
  (二十)科技教育处。
 
  拟订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科技发展规划;组织实施相关科研项目、成果转化、新技术评估管理、学科及科研基地建设;负责实验室生物安全的监督管理;组织开展毕业后医学教育和继续医学教育工作;负责住院医师和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参与拟订医学教育发展规划,协同指导医学院校教育。
 
  (二十一)国际合作处。
 
  制定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作领域的国际合作规划,组织国际合作与交流、对外宣传、卫生援外工作;开展与港澳台地区的交流与合作。
 
  (二十二)保健处(重庆市干部保健委员会办公室)。
 
  承担重庆市干部保健委员会确定的保健对象及有关单位医疗照顾对象的医疗保健管理工作;负责市级单位有关干部的医疗管理工作;负责中央领导和重要外宾来渝期间以及在我市召开的重要会议和重大活动的医疗卫生保障工作。承担重庆市干部保健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二十三)爱国卫生处(重庆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
 
  组织开展群众性爱国卫生活动和各类市级卫生及健康创建活动;组织实施全市农村改厕、农村环境卫生监测、农村饮用水水质卫生监测及农村饮用水安全工程卫生学评价;组织实施全市城乡病媒生物防治工作。承担重庆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二十四)中医综合处。
 
  负责拟订全市中医发展规划、科技教育专项规划、综合性工作计划和政策措施;负责中医科技创新体制建设,组织实施中医科技项目评审验收及成果推广;组织对传统中医药理论、医术、秘方、验方的整理、总结和推广;负责中医药人才培训、毕业后教育、继续教育、师承教育。
 
  (二十五)中医医政处。
 
  拟订中医(中西医结合、民族医)机构的设置规划;负责中医医疗机构、人员、技术、中医广告的监督管理;负责中医医疗护理质量管理,组织协调医疗事故的技术鉴定,负责医疗纠纷的处理;负责中医机构药事监管工作;负责协调中医服务体系建设工作。
 
  (二十六)审计处。
 
  拟订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和制度;指导和监督系统内部审计工作;组织实施所属单位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负责对重大项目进行内部审计;指导所属单位开展专项审计工作。
 
  (二十七)信访保卫处。
 
  负责办理群众来信来访;负责公开电话、网上投诉、卫生计生热线等工作;指导、协调有关部门处置卫生和计划生育系统突发安全稳定事件。
 
  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纪委与重庆市监察局派驻监察室合署办公。监督检查本系统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的情况和执行市委、市政府决定的情况;负责机关及所属单位的纪律检查、行政监察工作;监督机关作风建设。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及所属单位的党群工作;机关党委下设办公室(正处级),承担具体工作。
 
  离退休人员工作处。负责机关离退休人员管理工作,指导所属单位的离退休人员管理工作。
 
  四、人员编制
 
  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重庆市中医管理局)机关行政编制为198名。其中:主任(局长)1名、副主任5名(其中1名兼任重庆市中医管理局副局长);党委书记1名〔由主任(局长)兼任〕、专职副书记(副厅局级)1名;处级领导职数56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兼机关党委办公室主任1名、机关党委办公室副主任1名、离退休人员工作处领导职数1名),卫生计生监察员(处级)3名。纪委书记和机关党委书记按市委有关规定配备。
 
  机关后勤服务人员事业编制为19名。
 
  五、其他事项
 
  (一)代管重庆市计划生育协会机关。
 
  (二)与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有关职责分工。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研究拟订全市人口发展战略,拟订人口发展规划和人口政策,研究提出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可持续发展,以及统筹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政策建议;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拟订计划生育政策,研究提出与计划生育相关的人口数量、素质、结构、分布方面的政策建议,促进计划生育政策与相关经济社会发展政策的衔接配合,参与制定人口发展规划和政策,落实人口发展规划中的有关任务。
 
  (三)与重庆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的有关职责分工。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全市传染病总体防治和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与重庆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建立健全应对口岸传染病疫情和公共卫生事件合作机制,建立和完善传染病疫情和公共卫生事件通报交流机制,建立口岸输入疫情的通报和协作处理机制。
 
  (四)与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有关职责分工。
 
  1.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和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制定、食品企业标准备案管理,并会同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制定、实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实施方案。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及时向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提出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建议。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对通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或者接到举报发现食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组织进行检验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并及时向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通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对于得出不安全结论的食品,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立即采取措施。需要制定、修订相关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应当尽快制定、修订。
 
  2.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组织开展食品安全事故医疗救治和流行病学调查。
 
  3.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会同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建立重大药品不良反应事件相互通报机制和联合处置机制。
 
  (五)与重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重庆市煤炭工业管理局、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总工会、重庆煤监局的有关职责分工。
 
  1.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会同重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重庆市煤炭工业管理局、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有关部门拟订职业病防治地方性法规、规章,职业病防治规划和地方职业卫生标准。负责监督管理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工作。组织开展重点职业病监测和专项调查,开展职业健康风险评估,定期对职业病防治情况进行统计和调查分析,研究提出职业病防治对策。负责个人剂量监测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认定和监督管理;负责化学品毒性鉴定、放射防护器材和含放射性产品检测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审批承担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并进行监督管理,规范职业病的检查和救治;负责组织开展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医疗救治工作;会同相关部门加强职业病防治机构建设。负责医疗机构放射性危害控制的监督管理。负责医疗机构放射诊疗建设项目“三同时”审查及监督检查,医疗机构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评价、放射卫生防护检测等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认定和监督管理。负责职业病报告的管理和发布,组织开展职业病防治科学研究。组织开展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开展职业人群健康促进工作。
 
  2.重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起草职业卫生监管有关地方性法规,拟订用人单位(不含煤矿、医疗机构)职业卫生监管相关规章;组织拟订地方职业卫生标准中用人单位(不含煤矿、医疗机构)职业病危害因素工程控制、职业防护设施、个体职业防护等相关标准;负责用人单位(不含煤矿、医疗机构)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工作,依法监督用人单位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标准情况;组织查处职业病危害事故和违法违规行为(不含煤矿、医疗机构);负责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不含煤矿、医疗机构)的职业卫生“三同时”审查及监督检查;负责监督管理用人单位(不含煤矿、医疗机构)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负责依法管理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不含煤矿、医疗机构)的颁发工作;负责职业卫生检测、评价技术服务机构(不含煤矿、医疗机构)的资质认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并监督检查有关职业卫生培训工作(不含煤矿、医疗机构);负责监督检查和督促用人单位(不含煤矿、医疗机构)依法建立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相关职业卫生检查等管理制度;监督检查和督促用人单位(不含煤矿、医疗机构)提供劳动者健康损害与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关系等相关证明材料;负责汇总、分析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等信息,向相关部门和机构提供职业卫生监督检查情况。
 
  3.重庆市煤炭工业管理局负责起草煤矿职业卫生监管有关地方性法规,拟订煤矿职业卫生监管相关规章,组织拟订煤矿职业卫生地方标准;负责煤矿职业病危害防治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依法对煤矿职业病危害防治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煤矿企业违反职业病危害防治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进行现场处理或实施行政处罚;负责煤矿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的监督管理,监督检查煤矿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的职业卫生“三同时”实施情况;负责煤矿职业病危害防治宣传教育、信息统计和分析工作,组织指导和监督检查煤矿职业卫生培训工作。
 
  4.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劳动合同实施情况的监管工作,督促用人单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依据职业病诊断结果,做好职业病病人的社会保障工作。
 
  5.重庆市总工会依法参与职业病危害事故的调查处理,反映劳动者职业健康方面的诉求,提出意见和建议,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6.重庆煤监局依法负责煤矿职业病危害防治的监察工作。具体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六)原重庆市卫生局、重庆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管理的事业单位交由新组建的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管理,有关事业单位更名、调整事宜,由新组建的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按程序办理。
 
  六、附则
 
  本规定由重庆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重庆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程序办理。原《重庆市卫生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渝办发〔2009〕262号)、《重庆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渝办发〔2009〕170号)同时废止。
 地区: 重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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