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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切实加强中小学校及托幼机构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渝教体卫艺 〔2014〕 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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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4-05-07 01:56:43  来源:重庆市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2053
核心提示:春季是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易发季节。为有效防控食物中毒等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切实保障师生生命安全和身心健康,按照《食品安全法》《重庆市食品安全管理办法》《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等有关文件规定,针对近来我市个别中小学校及托幼机构出现的食品卫生安全问题,现提出如下工作要求,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发布单位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
发布文号 渝教体卫艺 〔2014〕 21号
发布日期 2014-04-17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http://www.cq.gov.cn/publicinfo/web/views/Show!detail.action?sid=3869627
各区县(自治县)教委,北部新区、万盛经开区教育局,委直属中小学,市中小学卫生保健所:
 
  春季是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易发季节。为有效防控食物中毒等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切实保障师生生命安全和身心健康,按照《食品安全法》《重庆市食品安全管理办法》《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等有关文件规定,针对近来我市个别中小学校及托幼机构出现的食品卫生安全问题,现提出如下工作要求,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一、切实落实工作职责。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及托幼机构要高度重视学校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及时制订工作目标、责任追究、应急处置等食品卫生安全有关制度和方案,切实履行职责,有效落实责任,建立健全学校食品卫生安全管理长效机制。教育行政部门要切实按照有关规定,积极配合食药监等相关职能部门,严把学校及托幼机构供餐准入关,凡未取得有效《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学校及托幼机构食堂,一律不得供餐。校长(园长)作为第一责任人,要严格督促各部门认真履职,抓好防控。
 
  二、切实管理食品采购。学校及托幼机构要建立可追溯的食品卫生安全管理体系和信息系统,完善食品采购索证索票、招标、查验、登记等制度,规范管理,严把食品采购关。米、面、油、蛋、奶等大宗食品及原辅材料要采取公开招标、集中采购、定点采购的方式进行,重点加强食用油脂、畜禽肉类、调味品、食品添加剂及散装食品的管理;严禁采购质量不合格、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严禁采购腐败、变质和感官异常的食品,严禁采购有关法律法规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认真执行《餐饮服务食品采购索证索票管理规定》,严格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和采购记录,做到源头可控,有据可查。采购包装食品时要严格查验食品生产日期、保质期限,确保食品安全。定期清理库存食品,及时发现并妥善处置超过保质期、包装标识不合格、感官异常等问题食品。
 
  三、切实规范食品加工。学校及托幼机构要认真清查食堂更衣洗手、洗涤消毒、冷藏保鲜、防蝇防鼠、垃圾处置等食品安全设施设备配备情况,及时查漏补缺;规范操作流程,细化管理措施,严防交叉污染,确保食品加工各环节安全可控。严格执行食物留样制度,详细做好留样食物有关信息记录。
 
  四、切实强化专业培训。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及托幼机构要定期开展食品卫生安全管理人员和食堂从业人员食品卫生安全知识、职业道德、法律法规的培训和教育,增强相关从业人员的责任感、紧迫感,着实提高食堂从业人员的食品卫生安全意识和专业技能,培养良好职业道德操守。
 
  五、切实加强宣传教育。要通过健康教育课、班会、讲座等多种途径,并结合知识竞赛、生活技能实践等学生喜闻乐见的丰富活动形式,广泛开展食品安全知识宣传教育,提高学生食品安全防范意识和技能,逐步培养学生良好的饮食和个人卫生习惯。
 
  六、切实增进协调配合。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要切实加强与卫生、食药监等职能部门的协调配合,增进信息沟通,形成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合力,切实指导学校及托幼机构有效落实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同时,加大督促、检查力度,于近期集中力量开展一次食品卫生安全拉网式检查,特别要针对学校食品采购、贮存、加工、供餐等关键环节,严格排查安全隐患,坚决杜绝学校及托幼机构食品卫生安全事件发生。各地排查情况请于4月28日前报市教委体卫艺处。联系人:龚斌,电话(传真):67986295,电子邮箱:56075286@qq.com。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
 
  2014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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