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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检总局关于调整《进出口乳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实施要求的公告(2015年第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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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5-01-19 01:52:06  来源:质检总局  浏览次数:5681
核心提示:《进出口乳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质检总局第152号令,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已于2013年5月1日起实施。为配合《管理办法》的实施,质检总局发布《关于实施<进出口乳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有关要求的公告》(质检总局2013年第53号公告)。
发布单位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文号 2015年第3号
发布日期 2015-01-08 生效日期 2015-01-08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2022-01-01
属性 通告公告 专业属性 检验检疫,进出口
备注 废止依据:海关总署关于明确进口乳品检验检疫有关要求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114号) 
  《进出口乳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质检总局第152号令,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已于2013年5月1日起实施。为配合《管理办法》的实施,质检总局发布《关于实施<进出口乳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有关要求的公告》(质检总局2013年第53号公告)。根据上述总局令及公告实施情况,结合监管工作实际,在风险评估的基础上,现决定对《进出口乳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实施要求调整如下:
 
  一、需要办理进境检疫审批手续的进口乳品种类,除已公布的生乳、生乳制品、巴氏杀菌乳外,增加以巴氏杀菌工艺生产加工的调制乳。2015年2月1日起报检进口的以巴氏杀菌工艺生产加工的调制乳,需提交《检疫许可证》。
 
  二、质检总局根据进口乳品检验及风险监测等有关情况,对非首次进口的乳品进口商或者其代理人报检时所提供的检测报告规定的项目进行适当调整(见附件)。2015年5月1日起报检非首次进口乳品的进口商或者其代理人,需提交符合本公告附件规定的检测报告。
 
 
  质检总局
 
  2015年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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