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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检总局关于进口澳大利亚鲜食葡萄植物检验检疫要求的公告(2015年第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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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5-02-04 08:36:15  来源:质检总局  浏览次数:1093
核心提示:根据近年我国进口澳大利亚鲜食葡萄的检验检疫情况,结合我国专家开展的有害生物风险分析结果,经中澳两国检验检疫部门协商,双方修订了《澳大利亚鲜食葡萄输往中国植物检疫要求的议定书》,并于2014年3月18日正式签署。现发布修订后的《进口澳大利亚鲜食葡萄植物检验检疫要求》(见附件),允许符合该检验检疫要求的澳大利亚葡萄进口。2012年发布的《进口澳大利亚鲜食葡萄植物检验检疫要求》(2012年第77号公告)同时废止。
发布单位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文号 2015年第16号
发布日期 2015-02-03 生效日期 2015-02-03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通告公告 专业属性 检验检疫,进出口
备注  

  根据近年我国进口澳大利亚鲜食葡萄的检验检疫情况,结合我国专家开展的有害生物风险分析结果,经中澳两国检验检疫部门协商,双方修订了《澳大利亚鲜食葡萄输往中国植物检疫要求的议定书》,并于2014年3月18日正式签署。现发布修订后的《进口澳大利亚鲜食葡萄植物检验检疫要求》(见附件),允许符合该检验检疫要求的澳大利亚葡萄进口。2012年发布的《进口澳大利亚鲜食葡萄植物检验检疫要求》(2012年第77号公告)同时废止。

  附件:   进口澳大利亚鲜食葡萄植物检验检疫要求.doc

  质检总局

  2015年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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