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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进口大豆期货交割检验检疫监督管理要求(试行)》的通知(国质检动函[2005]100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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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5-07-24 10:19:28  来源:国家质检总局  浏览次数:1445
核心提示:为防止有害生物传入,合理引导企业进口大豆,活跃和规范大豆期货市场,总局批复大连商品交易所在大连、南通、日照、深圳4个口岸设立了进口大豆期货交割仓库。为规范进口大豆进出期货交割仓库的检疫监管,现将《进口大豆期货交割检验检疫监督管理要求(试行)》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发布单位
国家质检总局
国家质检总局
发布文号 国质检动函[2005]1004号
发布日期 2005-12-22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
 
  为防止有害生物传入,合理引导企业进口大豆,活跃和规范大豆期货市场,总局批复大连商品交易所在大连、南通、日照、深圳4个口岸设立了进口大豆期货交割仓库。为规范进口大豆进出期货交割仓库的检疫监管,现将《进口大豆期货交割检验检疫监督管理要求(试行)》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附件:
 
  进口大豆期货交割检验检疫监督管理要求(试行)
 
  为规范我国进口大豆期货交割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工作,防止疫情传入,根据《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监管要求。本监管要求适用于经国家质检总局指定的口岸入境并通过大连商品交易所进行期货交割业务的大豆商品。
 
  一、进口大豆期货交割库的确定
 
  1、设立进口大豆期货交割库的口岸,由大连商品交易所提出,经国家质检总局同意后,作为期货交割大豆指定入境口岸。
 
  2、在指定入境口岸所在地的仓储库点经大连商品交易所推荐,向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局提出作为进口大豆期货交割库的申请。
 
  3、直属检验检疫局按“进口大豆指定期货交割仓库申请要求与程序”(附件1)进行考核。考核合格的,批准为进口大豆期货交割库。
 
  二、进口大豆进入期货交割库
 
  进口大豆进入期货交割库按如下要求和程序进行:
 
  1、用于期货交割的进口大豆应按有关规定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2、进口大豆到达口岸后须经检验检疫,合格后方可进入期货交割库。
 
  3、用于期货交割的进口大豆进入交割库前,货主或其代理人应填报“进口大豆期货交割出/入库联系单”(附件2)(以下简称联系单),经大连商品交易所初审,检验检疫机构核准同意后,货主或其代理人凭“联系单”到指定期货交割库办理大豆入库手续。
 
  4、进口大豆期货交割库根据“联系单”办理进口大豆入库手续,并及时将入库数量等有关情况向检验检疫机构报告。进入期货交割库的大豆,未经检验检疫机构允许不得调出期货交割库。
 
  三、进口大豆调出期货交割库
 
  进口大豆调出期货交割库按如下要求和程序进行:
 
  1、期货交割库的进口大豆,只能调往经检验检疫机构考核合格的大豆加工企业进行加工,否则不得出库。
 
  2、期货交割进口大豆在直属检验检疫局辖区内加工的,大豆加工企业应填报“联系单”,经大连商品交易所初审、检验检疫机构核准后,凭“联系单”到指定期货交割库办理大豆出库手续。
 
  3、期货交割进口大豆调往直属检验检疫局辖区以外加工的,大豆加工企业应向调入地直属检验检疫局申请办理“进口期货大豆准许调入通知单”(附件3),并填报“联系单”,经大连商品交易所初审、调出地检验检疫机构核准后,向指定期货交割库办理大豆出库手续。进口大豆期货交割库应及时将出库数量、流向等有关情况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报告。大豆调出地直属检验检疫局应及时通知调入地直属检验检疫局进行监管。
 
  4、对于已完成期货交易并按规定办理完交割出库手续但尚未出库的进口大豆,需要再次进行期货交易的,应重新申请办理“联系单”。
 
  四、进口大豆期货交割库的监督管理
 
  1、检验检疫机构按照《出入境粮食和饲料检验检疫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的要求,监督交割库建立防疫措施和制度,做好监管工作。
 
  2、检验检疫机构依法对期货交割进口大豆的装卸、运输、加工、储藏、下脚料处理等环节实施监督管理。
 
  3、检验检疫机构应督促大连商品交易所要求进口大豆期货交割库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建立有效的措施和制度,积极配合检验检疫机构的考核、检验检疫及监督管理。
 
  五、违规处理
 
  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交割仓库或大豆加工企业,视其情节轻重,直属检验检疫局将予以限期整改或取消其进口大豆期货交割库资格等处理,并对情节严重者,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附件1:
 
  进口大豆指定期货交割仓库申请要求与程序
 
  一、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
 
  二、具备条件:
 
  1、申请单位符合我国动植物检验检疫要求。
 
  2、具备符合动植物防疫和公共卫生要求的基础设施。
 
  3、具备完善的管理制度和防疫措施。
 
  三、实施机关:
 
  受理与审核机构:国家质检总局指定口岸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局。
 
  四、程序:
 
  1、申请单位应由大连商品交易所推荐,并提交相关材料(具体材料目录见附件1-1)。
 
  2、直属检验检疫局根据大连商品交易所推荐和申请单位提交的材料,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并按规定出具书面凭证。
 
  3、受理申请后,检验检疫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对申请单位进行实地考核。
 
  4、直属检验检疫局根据审核情况,作出是否批准作为指定期货交割仓库的决定,并及时通知申请单位和大连商品交易所。
 
  五、审查期限: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作为指定期货交割仓库的决定。
 
  附件1-1:
 
  申请单位须提交的材料目录
 
  1、书面申请报告;
 
  2、填写进口大豆指定期货交割仓库登记备案表;
 
  3、申请单位法人资格证明(复印件);
 
  4、指定期货交割库的平面图及相关照片;
 
  5、出入库程序;
 
  6、管理制度和防疫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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