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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京津冀地区试点进出口食品检验检疫区域一体化的通知(质检食函〔2015〕1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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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6-11-30 09:03:00  来源: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浏览次数:1882
核心提示:为落实国家关于区域协同发展的战略部署,推进区域进出口食品(包括化妆品)检验检疫一体化,经过前期调研,现决定在京津冀地区试点进出口食品检验检疫区域一体化工作。
发布单位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文号 质检食函〔2015〕135号
发布日期 2015-07-09 生效日期 2015-07-09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检验检疫
备注  
北京、 天津、 河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为落实国家关于区域协同发展的战略部署,推进区域进出口食品(包括化妆品)检验检疫一体化,经过前期调研,现决定在京津冀地区试点进出口食品检验检疫区域一体化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
 
  我国经济发展正处在“升级换挡”的关键时期,中央提出的京津冀协同发展、长江经济带等战略旨在推进各区域协同发展。各局要认清形势,准确领会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区域协同发展要求的精神实质,切实落实总局关于检验检疫区域一体化相关工作部署,将推进进出口食品检验检疫区域一体化工作作为落实国家发展战略、推动外贸稳定发展、科学保障进出口食品安全的重要举措。
 
  二、统一各地做法,全面推进业务“一体化”
 
  区域内检验检疫机构应统一进出口食品检验检疫监管工作的相关做法,在确保进出口食品安全的基础上,实现食品进出口贸易便利化。
 
  (一)准入“一体化”。需要获得检验检疫准入的进口食品,由总局统一开展相关准入工作。各局按照食品局下发的《进口食品准入名单手册》有关要求在口岸把关,保护我国消费者以及动植物健康安全。
 
  (二)审批“一体化”。区域内进口食品需要办理《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的,除规定必须由指定口岸进口的产品外,进口企业可向区域内任意检验检疫机构或行政审批窗口提出申请。负责受理的检验检疫机构按照总局相关规定的要求实施相关审批程序。企业可以在区域内任意检验检疫机构申请打印《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三)备案“一体化”。区域内进口食品的进口商或收货人可向区域内任意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办理备案手续。受理申请的检验检疫机构按总局相关规定给予备案。
 
  (四)分类管理“一体化”。区域内进口食品按照统一的风险分类规则(见附件1)实施分类,进口企业按照统一的分类管理规则(见附件2)实施分类,并按照统一的监管要求(附件3)对其经营的进口食品实施检验检疫监管。
 
  (五)检验检疫流程“一体化”。区域内出口食品经产地检验检疫机构检验合格的,除另有规定外,不再实施口岸查验。区域内进口食品,除规定必须在口岸实施检验检疫的产品外,企业可根据需要直接向区域内任一检验检疫机构申报。检验检疫机构受理报检后出具通关单,并传递至货物入境口岸管理部门及目的地检验检疫机构。货物由目的地检验检疫机构应按照有关分类要求实施检验监管。
 
  三、加强沟通协作,深入推进业务交流
 
  试点区域内直属检验检疫部门间应建立进出口食品检验检疫区域一体化工作协调组(以下简称协调组),负责建立必要的工作机制并协商解决区域内进出口食品检验检疫一体化相关问题,保障各项“一体化”顺利实施。
 
  (一)保障监管信息一致。协调组定期对区域内进口食品产品风险分级、企业分类、进口商及收货人备案等信息进行汇总分析,确保相关监管信息的统一性和准确性。
 
  (二)保障监管措施协调一致。协调组定期组织区域内进出口食品检验检疫监管技术会商,保障各地检验检疫机构的检验项目、检测方法、作业流程等监管措施协调一致。
 
  (三)保障业务流程信息交流顺畅。区域内进口食品检验检疫监管信息需要在各检验检疫机构间传递的,应参照《关于进一步推进检验检疫通关业务一体化工作的通知》(质检通函[2015]356号)》的有关原则,并按照附件4的具体要求实施。
 
  四、其他要求
 
  (一)各局要及时向区域内食品进出口企业宣贯试点工作要求,鼓励企业积极参与试点工作,并收集企业对“一体化”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二)试点过程中发现问题需要总局解决的,协调组组织协商后及时报食品局;各局对试点工作有好的改进建议的,经协调组协商后可直接实施并同时报食品局。
 
  (三)此次试点工作自2015年7月13日起开始,时间3个月。各直属检验检疫局之间认为条件成熟的,可以参照本通知有关要求自行开展试点。试点总结报告请于2015年10月30日前完成,以协调组名义报食品局。
 
  联系人:汤德良、徐亮
 
  电  话:010-82262018、010-82262021
 
  传  真:010-82260175
 
  邮  件:tangdl@aqsiq.gov.cn、xul1@aqsiq.gov.cn
 
 
 
 
 
  进出口食品安全局
 
  2015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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