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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检总局关于进口蒙古国水飞蓟籽检验检疫要求的公告(2016年第1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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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7-01-05 03:57:14  来源:质检总局  浏览次数:1137
核心提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蒙古国国家技术监督总局关于蒙古水飞蓟籽输华植物检疫要求议定书》和中国相关法律法规,允许蒙古国水飞蓟籽输华。蒙古输华水飞蓟籽应符合《进口蒙古国水飞蓟籽植物检疫要求》(见附件)。
发布单位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文号 2016年第117号
发布日期 2016-11-28 生效日期 2016-11-28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通告公告 专业属性 进出口,检验检疫
备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蒙古国国家技术监督总局关于蒙古水飞蓟籽输华植物检疫要求议定书》和中国相关法律法规,允许蒙古国水飞蓟籽输华。蒙古输华水飞蓟籽应符合《进口蒙古国水飞蓟籽植物检疫要求》(见附件)。
 
  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质检总局
 
  2016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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