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国家法规 »进出口食品标签管理办法(第19号令)

进出口食品标签管理办法(第19号令)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05-05-08 12:00:00  来源:质检总局  浏览次数:18523
核心提示:为加强进出口食品标签管理,保证进出口食品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的有关规定,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制定进出口食品标签管理办法。进出口食品标签管理办法所称食品标签是指预包装食品容器上的文字、图形、符号,以及一切说明物。进出口食品标签管理办法适用于对进出口预包装食品(以下简称进出口食品)标签的审核、检验管理。
发布单位
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发布文号 第19号令
发布日期 暂无 生效日期 2000-04-01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为加强对进出口食品标签的管理,保证进出口食品的质量,于2000年2月15日颁布了《进出口食品标签管理办法》,有关办法已于2000年4月1日起正式实施。
  【食品伙伴网注】依据2009年4月15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12号公布的《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根据《国务院关于第四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7]33号)规定,对进出口食品标签进行审批的行政审批项目已经取消。本办法废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进出口食品标签管理,保证进出口食品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食品标签是指预包装食品容器上的文字、图形、符号,以及一切说明物。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进出口预包装食品(以下简称进出口食品)标签的审核、检验管理。
 
  第四条 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以下简称国家检验检疫局)主管全国进出口食品标签管理工作,并负责食品标签的审核、批准、发证工作,国家检验检疫局指定的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指定检验检疫机构)负责食品标签的初审及检验工作。
 
  第五条 进出口食品标签必须事先经过审核,取得《进出口食品标签审核证书》
 
  第二章 标签审核
 
  第六条 进出口食品的经营者或其代理人在进出口前,应当向指定检验检疫机构提出食品标签审核申请。
 
  第七条 申请食品标签审核时,须提供下列资料:
 
  (一)食品标签审核申请书;
 
  (二)食品标签的设计说明及适合使用的证明材料;
 
  (三)食品标签所标示内容的说明材料;
 
  (四)进口国(地区)对食品标签的有关规定;
 
  (五)食品标签的样张六套,难以提供样张的,可提供有效照片;
 
  (六)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 品种及工艺相同、规格或包装形式不同的进出口食品可以合并提出标签审核申请。
 
  第九条 申请食品标签审核时,还须提供相应的检测样品。样品应具有代表性,并能满足标签审核要求。
 
  第十条 指定检验检疫机构负责受理进出口食品标签审核的申请,并按有关规定组织初审。初审后,将申请材料和初审结果报送国家检验检疫局审批。营养成份的检验和功效评价由国家检验检疫局指定的实验室承担。
 
  第十一条 进出口食品标签审核的内容包括:标签的格式、版面以及标注的与质量有关的内容是否真实、准确。进口食品标签必须为正式中文标签。
 
  第十二条 进口食品标签应按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要求进行审核;出口食品标签应按进口国法律、法规及标准要求进行审核。
 
  第十三条 经审核要求的食品标签,由国家检验检疫局颁发《进出口食品标签审核证书》。取得审核证书的食品标签,由国家检验检疫局统一对外公布。
 
  第三章 标签检验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进出口食品的报检人办理报检手续时,必须提供《进出口食品标签审核证书》,否则检验检疫机构不受理报检。
 
  第十五条 检验检疫机构对进口食品实施检验时,应对食品标签进行检验,并根据食品标签检验结果综合评定食品是否合格。
 
  第十六条 对进出口食品标签检验的内容为:
 
  (一)报检的食品标签是否与经审核的食品标签相符;
 
  (二)食品标签标注内容是否与食品相符;
 
  (三)核定进出口食品标签可否在销售国使用。
 
  第十七条 进出口食品标签未经审核或检验不合格的,进口食品不准销售,出口食品不准出口。
 
  第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预包装食品是指预包装于容器中,以备交付给消费者的食品。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条 本办法上国家检验检疫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0年4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商检局、外经贸部于1994年5月24日发布的《进出口食品标签管理办法(试行)》(国检检函[1994]158号)和原国家商检局于1994年4月21日发布的《进出口食品所附食品标签检验管理规定》(国检检函[1994]112号)同时废止。

相关法规:关于实施《进出口预包装食品标签检验监督管理规定》的公告(2012年第27号公告)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1400)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0066) 法规动态 (210)
法规解读 (2643) 其他法规 (508)
推荐国家法规
点击排行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049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3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