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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 通过调查,商务部应就被调查的措施或者做法是否构成本规则第三条所称的贸易壁垒作出决定,并发布公告。
第三十二条 贸易壁垒调查应当自立案决定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结束;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但延长期不得超过3个月。
第三十三条 如果被调查的措施或者做法被认定构成本规则第三条所称的贸易壁垒,商务部应当视情况采取以下措施:(一)进行双边磋商;(二)启动多边争端解决机制;(三)采取其他适当的措施。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依照本规则作出的公告,应当载明重要的情况、事实、理由、依据、结果和结论等内容。
第三十五条 对国外投资壁垒的调查,参照本规则进行。
第三十六条 本规则由商务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规则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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