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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征求拟批准养殖红鳍东方鲀和养殖暗纹东方鲀为新食品原料意见的函(国卫办食品函〔2014〕29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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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4-04-29 04:23:04  来源: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  浏览次数:1046
核心提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管理办法》的规定,经审查,拟批准养殖红鳍东方鲀和养殖暗纹东方鲀为新食品原料。现公开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14年5月30日。
发布单位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发布文号 国卫办食品函〔2014〕299号
发布日期 2014-04-10 截止日期 2014-05-30
有效性状态 地区 中国
备注  
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管理办法》的规定,经审查,拟批准养殖红鳍东方鲀和养殖暗纹东方鲀为新食品原料。现公开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14年5月30日。
 
  传真:010-84088654
 
  邮箱:zhangxx3961@sohu.com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
 
  2014年4月10日
 
  附件
 
  养殖红鳍东方鲀

中文名称

养殖红鳍东方鲀

拉丁学名

Takifugu  rubripes

基本信息

来源:人工养殖的红鳍东方鲀

食用部位:肉、皮

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1.禁止食用野生河豚鱼。

2.养殖河豚鱼来源于农业部门认定的鱼源基地。

3.养殖红鳍东方鲀的人工繁育技术、养殖技术及加工操作规范应符合相关标准。

4.必须在符合法定加工养殖河豚鱼条件的定点餐饮服务单位、由经过专门培训的厨师按照相应的操作规范加工后方可食用。

养殖暗纹东方鲀

中文名称

养殖暗纹东方鲀

拉丁学名

Takifugu fasciatus

基本信息

来源:人工养殖的暗纹东方鲀

食用部位:肉、皮

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1.禁止食用野生河豚鱼。

2.养殖河豚鱼来源于农业部门认定的鱼源基地。

3.养殖暗纹东方鲀的人工繁育技术、养殖技术及加工操作规范应符合相关标准。

4. 必须在符合法定加工养殖河豚鱼条件的定点餐饮服务单位、由经过专门培训的厨师按照相应的操作规范加工后方可食用。

 地区: 中国 
 标签: 养殖 新食品原料 食品安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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