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法规动态 » 天津市应急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评价机构监管工作的通知

天津市应急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评价机构监管工作的通知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2-02-08 08:14:26  来源:天津市应急管理局  浏览次数:3338
核心提示:根据《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第1号令)、《应急管理部关于贯彻落实〈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应急〔2019〕52号)和《天津市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实施细则》(津应急〔2019〕37号)的规定,现将相关要求通知如下。

各区应急管理局,局机关相关处室及直属单位:

2021年全市安全评价机构执业行为专项整治共检查安全评价机构155家次,法定评价报告1048个,行政处罚安全评价机构28家次,处罚金额33.29万元,注销评价资质9家,缩减业务范围1家。全市通过安全评价机构专项整治工作实现了“整治一批、震慑一批、吊销一批、提升一批”的工作目标,但也暴露出了对安全评价机构监管不均衡、市区两级未形成监管合力、部分区局执法不严、专家技术支撑作用发挥不充分等问题,为进一步解决上述问题,巩固专项整治的工作成果,提升安全评价机构监管水平,结合市委巡视提出的整改要求,根据《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第1号令)、《应急管理部关于贯彻落实〈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应急〔2019〕52号)和《天津市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实施细则》(津应急〔2019〕37号)的规定,现将相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坚持属地监管、分级负责

市应急管理局相关处室(单位)重点负责对安全评价机构资质保持、过程控制等相关内容的执法检查,对市级危险化学品、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三同时”审查和生产安全事故中涉及的法定安全评价报告质量及现场符合性的执法检查,对执法计划内企业的法定评价报告的质量及现场符合性的执法检查。

各区应急管理局制定2022年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时,按照属地监管原则,将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评价机构纳入年度计划,列为区重点检查单位;对执法计划内企业、建设项目审查和生产安全事故中涉及的法定安全评价报告质量及现场符合性实施监督检查。

二、做到严格、规范执法

市、区两级应急管理执法人员对监督管理中发现的安全评价机构的违法违规问题,要综合运用行政强制、行政处罚、联合惩戒、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等手段,依法进行惩处。对情节轻微、负面影响较小的苗头性问题,在坚持依法行政的同时,主要采取约谈、警告、责令改正等措施,及时予以纠正。按照《安全生产执法手册》下达执法文书,正确运用法律条款,形成检查、执法、整改、复查的工作闭环。

三、运用分级评定结果

市、区两级应急管理部门根据安全评价机构分级结果,对安全评价机构实行差异化管理。对评定为“优”的机构,鼓励其进行自主管理,主要由区应急管理部门实施日常检查,每年检查一次;对评定为“良”的机构,区应急管理部门每年至少检查两次;对评定为“中”的机构,列为区应急管理部门检查重点,市应急管理部门适时进行抽查;对评定为“差”的机构,列为市、区两级应急管理部门检查重点。

四、落实警示约谈制度

按照《天津市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要求,如发现“违反法规标准的规定开展安全评价、检测检验;专职安全评价师、检测检验专业技术人员同时在两个以上(含两个)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从业;冒用他人名义或者允许他人冒用本人名义在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报告和原始记录中签名”等情形的,市、区应急管理部门要按照相应法律法规处理,并对机构法定代表人、相关负责人、相关责任人员实施警示约谈,规范填写《警示约谈记录》。

五、发挥技术支撑作用

要充分利用应急部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信息查询系统和安全评价师从业注册平台等大数据信息,在执法检查中核对机构资质保持状态、专职评价师人员注册信息和机构主要信息的变更情况,发现并处理相关的问题线索。要借助相关领域专业人员的技术支持,发挥好专业优势,重点检查报告中法律法规和国家规范是否适用、危险有害因素是否辨识全面、评价方法和对策建议是否可靠、报告内容和现场实际情况是否一致等内容。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不断加强安全评价机构监管工作,切实转变监管理念,创新监管方式,以“双随机、一公开”执法为基本手段,以落实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主体责任为工作重点,推动我市安全评价检测检验工作持续健康发展。

2022年2月7日

(联系人:刘志海;联系电话:28051619)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推荐法规动态
点击排行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029 second(s), 9 queries, Memory 0.79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