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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其他食品(工业化豆芽)生产许可审查细则(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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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6-06-06 04:42:01  来源: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  浏览次数:13250
核心提示:为了深入落实京津冀一体化协同发展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制定工业化豆芽审查细则的工作要求,规范我市工业化豆芽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工作,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2010版)》等法律、法规、技术规范要求,结合我市监管实际,组织天津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中心起草制定了《其他食品(工业化豆芽)生产许可审查细则(征求意见稿)》。
发布单位
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
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 2016-06-03 截止日期 2016-06-17
有效性状态 地区 天津
备注  http://www.tjmqa.gov.cn/xwzx/gs/spscxkxx/8180.html
各区县局及各有关单位:
 
  为了深入落实京津冀一体化协同发展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制定工业化豆芽审查细则的工作要求,规范我市工业化豆芽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工作,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2010版)》等法律、法规、技术规范要求,结合我市监管实际,组织天津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中心起草制定了《其他食品(工业化豆芽)生产许可审查细则(征求意见稿)》。现予以公布,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一、征求意见主要内容
 
  《其他食品(工业化豆芽)生产许可审查细则 <http://www.bjda.gov.cn/publish/main/33/20150504164131204997352/ssxzz.doc>(征求意见稿)》。
 
  二、征求意见有关事项
 
  有关单位、个人如有修改意见,请于2016年6月17日之前,通过电子邮件或邮寄方式直接向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食品生产监管处反馈意见,逾期未反馈视为无意见。
 
  附件:《其他食品(工业化豆芽)生产许可审查细则(征求意见稿)》
 
  联系人:李辉  联系电话:27182061
 
  邮箱:spc507507@163.com <mailto:spc507507@163.com>
 
  联系地址:天津市南开区二马路265号
 
  邮编:300100
 
  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6年6月3日
 
  附件:
 
  其他食品(工业化豆芽)生产许可审查细则
 
  (征求意见稿)
 
  一、适用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企业申请使用筛选后的绿豆、黄豆等豆类为原料,经洗豆、杀菌、浸豆、机械控温培育、机械清洗、预冷、包装等工序工业化生产的豆芽。
 
  工业化豆芽的申证单元为1个,其产品类别编号按其他食品类别进行编制。生产许可要注明相应的产品品种,即其他食品[工业化豆芽(生产)]。生产许可证附页须注明获证产品品种明细。
 
  本细则中引用的文件、标准通过引用成为本细则的内容。凡是引用文件、标准,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细则。
 
  二、生产许可条件审查
 
  (一)管理制度审查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的规定,对企业建立食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的情况进行审核。主要审核以下内容:
 
  食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主要生产原料管理制度,原辅料采购制度,技术标准、工艺文件及记录管理制度,过程管理制度,检验管理制度,产品防护管理制度,物料储存和分发制度,人员管理制度,运输管理制度、信息化管理、产品追溯及召回制度、产品留样制度、企业食品安全风险自查制度、问题报告制度、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等食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
 
  (二)场所核查
 
  按照《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执行的食品安全标准的要求,对照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现场核查以下场所要求。
 
  1. 企业厂房选址和设计、内部建筑结构、辅助生产设施应当符合相关标准的规定。生产地址应选在交通便利、水源充足,远离粉尘、烟雾、有害气体及污染源的地区。要求每吨豆芽的生产场所使用面积应不少于50平方米,总使用面积应不少于4000平方米。
 
  2. 有与企业生产能力相适应的生产车间。
 
  企业应具备与生产量相适应的工器具清洗场所、洗豆与浸豆车间、机械控温培育车间、机械清洗场所、预冷场所、包装场所、原辅料仓库和成品冷藏库、检验室和留样间等场所。
 
  3. 生产车间和辅助设施的设置应按生产流程、生产操作需要及卫生要求,有序而合理布局。各场所之间,要采取有效分隔,防止豆芽加工过程中的交叉污染,避免接触有毒有害物质、不洁物。原料清洗与浸豆、控温培育、清洗包装三个区域应设置隔离和缓冲措施,实现人流和物流分开。
 
  4. 生产区与生活区分开。
 
  生产区应具有良好的通风换气、排水等条件,有温度控制要求的加工场所应配有控温设施,生产区应配有排污、杀菌、防蝇、防虫、防鼠等设施。
 
  5.产品应贮存在2℃~6℃清洁卫生的库房内,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挥发、易腐蚀的物品同处存放。产品应由专用保温车运输。
 
  (三)设备核查
 
  应核查《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中申报生产能力和企业拥有的生产设备数量、参数的适应程度。
 
  1.必备的生产设备(根据生产工艺需求)
 
  (1).原料处理设备:不锈钢、瓷砖贴面水槽或清洗机等;
 
  (2).杀菌设备;
 
  (3).培育设备:孵化箱(桶)、孵化自动喷淋装置、自动温湿度监控设备等;
 
  (4).机械清洗设备:自动清洗脱壳机、预冷机等;
 
  (5).包装设备:半自动或自动包装机、生产日期打印装置、计量称重设备等;
 
  (6).保温运输车;
 
  (7).温控设备:预冷间、内包装车间及外包车间应有温度控制及监控设施。
 
  直接接触食品的生产加工设备、设施及用具均应采用无毒、无害、耐腐蚀、不生锈、易清洗消毒,不易滋生微生物的材料制成,不锈钢材质应符合GB9684,塑料容器应为食品级。
 
  2. 必备的检验设备
 
  检验设备的数量应与企业生产能力相适应。应审查企业提交的检验设备与生产能力相适应的书面报告。配备与检验能力和工作量相适宜的仪器设备,检验仪器设备和检验用计量器具应按照相关规定定期进行校验。
 
  必备出厂检验设备包括:1、分析天平(0.1mg);2、天平(0.1g);3、灭菌锅;4、微生物培养箱;5、显微镜;6、生物安全柜;7、干燥箱; 8、滴定管;9、水浴锅;10、原子吸收;11、原子荧光;12、气相色谱;13、紫外分光光度计等。
 
  企业委托出厂检验的可不配备相应项目的检验设备。
 
  (四)设备布局、基本工艺流程、关键控制点
 
  1. 设备布局
 
  设备的布局应当符合工艺和GB1488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的要求。
 
  2. 基本工艺流程
 
  原料→筛选→洗豆→杀菌→浸豆→机械控温培育→采收→机械清洗→预冷→包装→成品(冷藏)
 
  3. 关键控制环节
 
  1.选料和清洗
 
  2.杀菌方式和时间、杀菌剂品种和浓度
 
  3.食品添加剂的使用
 
  4.机械控温培育时间、喷淋频次、温湿度控制
 
  5.成品的包装与贮运条件
 
  三、产品相关标准
 
  GB 22556-2008《豆芽卫生标准》;GB 1352-2009《大豆》;GB/T 10462-2008《绿豆》;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1-20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GB 2762-20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3-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GB 5749-2006《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9684-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不锈钢制品》;GB 28050-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 14881-201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企业通用卫生规范》;DBS 12/001-2014《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工业化豆芽生产卫生规范》,经备案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
 
  四、标签和标志、包装、贮存、运输
 
  工业化豆芽的标签应符合GB 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和GB 2805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的规定。豆芽包装后立即移至成品冷藏库,贮存冷藏库库温应在2℃~6℃范围内。
 
  工业化豆芽的包装容器及其材料应符合相关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销售的包装应完整、不易散包。
 
  工业化豆芽运输工具应配有空调或降温设施,并具有温度监控设备,保持清洁、干燥,并要定期清洗、消毒,不得与腐蚀性、有毒、有害物品混运。
 
  五、生产许可产品检验/生产许可检验项目
 
  工业化豆芽的检验应按照下表1中所列出的相应检验项目进行,检验项目至少应包括:标签、净含量、感官、致病菌、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等。
 
  出厂检验项目按产品适用的相关标准进行检验,至少包括:感官、净含量、标签等。
 
  企业应每日至少对1批次产品进行致病菌项目检测;每月至少对2批次产品进行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等项目检测。
 
  工业化豆芽型式检验按该产品执行的标准进行全项检验。企业每年至少进行2次型式检验。
 
  企业可以采用国家规定的快速检测方法对产品进行检测,但应保持检测结果准确。企业使用的快速检测方法及设备应每月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的检验方法进行比对或者验证。快速检测结果呈阳性时,应使用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的检验方法进行复检(致病菌可委托检验)。【   原文件下载
 地区: 天津 
 标签: 生产许可证 细则 生产许可审查 生产许可管理 审查细则 技术规范 食品安全法 豆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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