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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征求《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散装食品经营的规范(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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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6-12-21 02:46:35  来源: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1504
核心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广东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等相关规定,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起草了《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散装食品经营的规范(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发布单位
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 2016-12-15 截止日期 2016-12-28
有效性状态 地区 广东
备注  http://www.gdda.gov.cn/publicfiles/business/htmlfiles/jsjzz/pgongzuowenjian/201612/333758.htm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广东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等相关规定,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起草了《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散装食品经营的规范(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将修改意见于2016年12月28日前通过电子邮件或书面形式反馈至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联系电话:020-37886097
 
  电子邮箱:GDCYFW@163.COM
 
  传真: 020-37886069
 
 
  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6年12月15日

  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散装食品经营的规范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总则】为规范散装食品经营行为,督促、引导食品经营者诚信自律,保障人民群众食品消费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http://www.foodmate.net/law/jiben/133355.html>、《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 <http://www.foodmate.net/law/zhejiang/176351.html>》、《广东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等相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适用范围】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销售散装食品的食品经营者适用本规范。
 
  散装食品经营者是销售散装食品质量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应当按照本规范要求采取有效的质量控制措施,承担散装食品质量安全责任。
 
  第三条【定义】 本规范所称的散装食品,指无预先定量包装,需称重销售的食品,包括无包装和带非定量包装的食品,但不包括新鲜果蔬,以及需清洗后加工的原粮、鲜冻畜禽产品和水产品等食用农产品。
 
  第四条【许可项目】 经营者销售散装食品,应当依法取得含有散装食品销售项目的食品经营许可证。
 
  申请销售散装熟食、散装酒的,申请时应当提交与挂钩生产单位的合作协议(合同),提交生产单位的《食品生产许可证》或《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证》等有效的许可证明材料。
 
  第五条【禁止经营】  经营者不得经营下列散装食品:
 
  (一)无合法资质生产的散装食品,或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
 
  (二)没有标识,标识内容不完整,标识涂改,字迹模糊不清或者标识内容与实物不符的;
 
  (三)未标注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
 
  (四)标注虚假和擅自更改出厂时原有标注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的;
 
  (五)感官鉴别已经腐败变质、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或者有其他异常,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的;
 
  (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的;
 
  (七)用回收食品或超过保质期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
 
  (八) 不得私自加工兑制散装酒,不得出售自制的各种保健酒和浸泡的药酒。
 
  (九)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
 
  第六条【场所要求】 经营者应设有与散装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并符合以下要求:
 
  (一)距离开放式厕所、污水池、垃圾场(站)等污染物较为集中的有碍食品卫生的场所直线距离25m以上,并在粉尘、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扩散性污染源的影响之外;
 
  (二)散装食品与其他商品应有明显的区域划分或隔离措施,应按照“生熟分开”的原则分类设置散装食品贮存、销售的专区,并与办公、生活等场所分离,生鲜畜禽、水产品与散装直接入口食品应有一定距离的物理隔离,防止交叉污染;
 
  (三)销售改刀熟食,应当设有操作专间,入口处设更衣室,洗手消毒设施,有条件的设置预进间;
 
  (四)供消费者直接品尝的样品应当与销售的散装食品明显区分,并标明“可品尝”等字样。
 
  第七条【设备要求】 经营者应当配备下列与其经营的散装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设施:
 
  (一)具有与散装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清洗、消毒、照明、温控等设施,并具备防尘、防蝇、防虫、防鼠、防霉、防腐等保证生产经营场所卫生条件的设施;
 
  (二)接触散装食品的各种设备、工具、容器等应由安全、卫生、无毒且可承受重复清洗和消毒、符合卫生标准的材料制造,接触直接入口散装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应洗净消毒;
 
  (三)接触直接入口与非直接入口散装食品的设备、工具、容器,应能明显区分;
 
  (四)销售冷藏、冷冻或热藏散装食品的,应配备冷藏、冷冻或热藏设备(冰箱、冰柜、冷库、加热柜等),冷藏、冷冻或热藏设备应在显著位置显示温度,或配有非玻璃温度计;
 
  (五)改刀熟食操作专间的墙壁和地面应当使用便于清洗材料铺设或制成,并配备空调、紫外线灭菌灯、清洗消毒水池(使用流动水),冰箱和温度计等设备实施;
 
  (六)销售散装熟食应当配备具有防蝇、防尘、防鼠及加热或冷藏功能的密闭熟食柜,设置可开合的取物窗(门),配备专用工(用)具及容器夹取及售卖。
 
  第八条【直接入口食品特殊要求】 销售直接入口和不需清洗即可加工的散装食品,应当符合下列规定进行经营:
 
  (一)设置隔离设施以确保食品不被消费者直接触及,有禁止消费者触摸的标志;
 
  (二)有防尘防蝇等设施,直接接触食品的工具、容器和包装材料等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三)由专人提供分拣及包装服务的,操作时必须戴口罩、手套和帽子。
 
  (四)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从业人员应当具有有效的健康证明。
 
  第九条【标识要求】销售散装食品,应当在外包装、容器外或货架、货柜等显著位置上用公示牌或标示牌标明食品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以及食品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事项。
 
  不得直接用产品合格证代替公示牌,可一并与公示牌、标示牌悬挂或张贴。
 
  第十条【散装酒特殊要求】散装酒要有独立的盛装容器,盛装容器外应当有标签标识,标签标识应当清楚、明显,易于辨识;标注内容包括:产品名称、生产日期、食品生产者的厂名厂址、联系电话等信息,其中散装白酒还应当在容器上标注酒精度。
 
  第十一条【生产日期】散装食品标注的生产日期必须与食品生产者出厂时标注的生产日期相一致。
 
  经营者应按照先进先出的原则销售散装食品,对不同生产日期的食品分区销售,并分别设置标签。如将不同生产日期的食品混装销售,必须在公示牌上标注最早的生产日期和最短的保质期限。
 
  鼓励经营者设立“临期散装食品专柜”或对临近保质期散装食品进行明示,单独分装销售。
 
  第十二条【称重标签要求】直接入口、食品原料、加工半成品等分装称重的散装食品,称重标签必须有保证消费者能够获取食品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经营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原始信息提示。经营者可另设称重日期和最佳食用期等相关信息,但必须和该食品原始标签标示内容相符。
 
  经营者应提供给消费者符合卫生要求的小包装或标签标识凭证,标明散装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信息。
 
  第十三条【贮存标识】经营者贮存散装食品时,应当在贮存位置醒目处标明其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经营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第十四条【贮存、运输、装卸要求】经营者贮存、运输和装卸散装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定期消毒、保持清洁,贮存、运输和装卸应符合相关食品安全标准和散装食品标签标识要求,防止食品污染。
 
  不得将散装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运输和贮存。
 
  第十五条【进货查验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经营者采购散装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并保存相关凭证原件或者复印件。
 
  散装酒经营者、散装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散装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散装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
 
  第十六条【统一配送】实行统一配送经营的连锁经营者,可由连锁经营总部统一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散装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进行散装食品进货查验记录。总部统一配送的散装食品应给各连锁经营者出具配送单据,载明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配送日期等内容,也可以采用信息化技术,联网备查。
 
  各连锁经营者自行采购的散装食品,应按照第十四条规定履行进货查验和记录制度。
 
  第十七条【批发经营销售台帐记录】从事散装食品批发的经营者应建立销售台账,如实记录批发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购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销售日期等内容,或者保留载有上述信息的销售凭证。
 
  第十八条【凭证保留】进货凭证和进货、销售台帐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限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
 
  第十九条【不合格散装食品退市】经营者发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散装食品,应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立即停止销售或使用,待售食品应立即撤下货架,销毁或暂存在集中区域,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记录停止经营和通知情况,及时报告辖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二)需销毁处理的,应采取就地拆除包装或捣毁、染色等方式处理,以破坏其原有形态;
 
  (三)销毁应由专人负责,有专门记录;
 
  (四)属于应予召回的食品,应按照有关规定实施召回。
 
  第二十条【培训制度】散装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并执行食品安全培训制度。组织从事散装食品相关工作人员参加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并建立培训档案。
 
  第二十一条【晨检制度】 散装食品经营者应建立每日晨检制度,有发热、腹泻、皮肤伤口或感染、咽部炎症等有碍食品安全病症的人员,应立即离开工作岗位,待查明原因并将有碍食品安全的病症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
 
  第二十二条【食品安全管理员】经营散装食品的商场、超市、农贸市场、食品批发市场应配备专职食品安全管理员,应定期组织检查,逐项落实本办法相关规定,保存相应检查记录。
 
  第二十三条【食品检测】鼓励有条件的食品经营者采用建立实验室对所经营的散装食品,特别是散装熟食进行抽检,或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定期进行抽检。
 
  第二十四条【依法处置】对未达到本规范的散装食品经营户,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加强监督管理,违反《食品安全法》 <http://www.foodmate.net/law/jiben/133355.html>等有关法律法规定的,应当依法处理。
 
  第二十五条【例外】法律法规、地方规章对食品摊贩销售散装食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六条【解释权】本规范由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施行日期】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地区: 广东 
 标签: 食品安全条例 经营 规章 食品生产加工 食品经营许可 小作坊 食品摊贩 食品安全法 散装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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