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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征求《上海市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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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7-09-25 09:38:32  来源: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1142
核心提示:2017年《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规定“本市建立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量化分级管理制度”,并授权我局制定具体办法。为此,我局形成了《上海市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发布单位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 2017-09-21 截止日期 2017-10-09
有效性状态 地区 上海
备注 http://www.shfda.gov.cn/yaojian/View.aspx?lawid=183
  2012年我局下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的通知》,对本市餐饮企业实行监督量化分级以及监督公示管理。该《通知》的实施,在规范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监督检查行为以及确保消费者知情权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2017年《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规定“本市建立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量化分级管理制度”,并授权我局制定具体办法。为此,我局形成了《上海市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根据《上海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现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上海市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请各有关方面将意见和建议于2017年10月9日前反馈至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政策法规处。
 
  意见反馈方式:1.电子邮件:faguichu@smda.gov.cn;2.传真:(021)63268970;3.邮寄地址:上海市大沽路100号717室,邮政编码:200003
 
  特此公告。
 
  附件:上海市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7年9月21日
 
  (公开范围:主动公开)
 
  上海市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加强对餐饮服务活动的事中事后监管,规范监督检查行为,提高监管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关于实施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上海市小型餐饮服务提供者临时备案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在本市原有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和监督公示制度基础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以下简称“量化分级”)是指本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风险因素,对监督检查项目和内容进行科学量化,根据检查结果对餐饮服务提供者的食品安全状况进行评价和公示,并根据量化分级结果确定监管重点、方式和频次的一项风险分级管理制度。
 
  第三条(适用范围)
 
  本市对持有效食品经营许可证且主体业态为餐饮服务经营者或单位食堂的餐饮服务提供者以及经临时备案小型餐饮服务提供者,实施量化分级管理。
 
  第四条(工作原则)
 
  本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坚持“属地负责、全面覆盖、风险管理、公开透明”的原则,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评定标准和程序开展量化分级监督检查,并及时向社会公示量化分级结果,确保监督检查公开、公平和公正。
 
  本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根据量化分级结果,合理配置监管资源,提高监管效能和水平。
 
  鼓励餐饮服务提供者进一步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加强食品安全管理,提高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等级。
 
  第五条(量化等级划分)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量化等级分为动态等级和年度等级。
 
  动态等级是本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餐饮服务提供者食品安全管理状况每次监督检查结果的评价。动态等级分为“良好”“一般”“较差”三个等级,分别用“笑脸”、“平脸”和“哭脸”三个脸谱图形表示。
 
  年度等级是本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餐饮服务提供者一个统计年度监督检查结果的综合评价。年度等级分为“良好”“一般”“较差”三个等级,分别用A、B、C字母表示。
 
  第六条(评定标准)
 
  本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按照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的规定,依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检查标准规程(SOP)”以及“市场监督管理所餐饮环节食品安全监督检查工作业务指导书(《市场监督管理所通用管理规范第2部分:业务规范(DB31/T1028.2)》的资料性附录)”所列的检查内容、项目和规程,对餐饮服务提供者进行监督检查。检查结果与动态等级评定结果在“餐饮格式化现场检查笔录”(详见附表1、2、3、4)予以记录,并由被检查人和监督员共同签字确认。
 
  第七条(量化监督检查分类)
 
  本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餐饮服务提供者开展的量化监督检查分为例行检查、巡回检查以及专项检查。
 
  (一)例行检查,应按照“餐饮格式化现场检查笔录”列出的检查内容及项目,进行全项目检查。
 
  (二)巡回检查,为关键项目检查,应涵盖但不局限于“餐饮格式化现场检查笔录”注明的关键项目。
 
  (三)专项检查,指追踪复查、专项任务、投诉举报、上级督查、监督抽检等,应根据专项检查具体要求确定有针对性的检查项目。检查时对照但不局限于“餐饮格式化现场检查笔录”列出的检查内容及项目。
 
  第八条(等级评定规则)
 
  本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采用“餐饮格式化现场检查笔录”监督检查后,计算食品安全关键项目和一般项目的不符合项次,按以下规则评定动态等级。
 
  动态等级的评定规则

动态等级

关键项目不符合(项)

一般项目不符合(项)

良好(笑脸)

0

≤3

一般(平脸)

0

4-6

1

0-3

较差(哭脸)

0

≥7

1

≥4

≥2

任意项

本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餐饮服务单位一个统计年度内历次动态等级评定情况,按以下规则评定年度等级。

年度等级的评定规则

年检查次数

年度等级

一个统计年度内动态等级结果

哭脸(次)

平脸(次)

1次

同动态等级

/

/

2-4次

良好(A级)

0

≤1

一般(B级)

0

≥2

1

任意

较差(C级)

≥2

任意

≥5次

良好(A级)

0

≤2

1

0

一般(B级)

0

≥3

1

≥1

2

任意

较差(C级)

≥3

任意


  对新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区市场监管部门应于发证后1个月内进行第一次量化分级监督检查,并给予动态等级评定。
 
  第九条(等级公布)
 
  本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在餐饮服务提供者获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后第一次监督检查时发放“上海市食品安全监督信息公示牌”。
 
  本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在监督检查当天或违法事实认定后的15个工作日内,将餐饮服务提供者动态等级评定结果及评定日期张贴于公示牌上。
 
  “餐饮格式化现场检查笔录”应张贴于生产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向消费者公示或在“公示牌”上张贴二维码供消费者扫描查询最近一次监督检查不符合项内容。
 
  监督检查后的15个工作日内,应将“餐饮格式化现场检查笔录”内容录入“监管信息系统”,纳入餐饮服务提供者的食品安全信用档案。
 
  “监管信息系统”内餐饮服务提供者的动态等级与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政务外网公示信息同步,供公众实时查询。
 
  第十条(动态等级调整)
 
  当动态等级为较低等级时,餐饮服务提供者在整改期限内提前整改完毕的,可主动申请复查。
 
  第十一条(等级公示的管理)
 
  “上海市食品安全监督信息公示牌”的样式由市食品药品监管局统一制定。“公示牌”应摆放、悬挂、张贴在餐饮服务提供者门口、大厅等显著位置。
 
  餐饮服务提供者撕毁、涂改动态等级脸谱标志或“餐饮格式化现场检查笔录”,或者未保持动态等级脸谱标志或“餐饮格式化现场检查笔录”至下次监督检查的,或者既不公示“餐饮格式化现场检查笔录”又未张贴二维码供消费者扫描查询最近一次监督检查不符合项内容的,由本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或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予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二条(量化分级结果应用)
 
  本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依据餐饮服务提供者的动态等级或年度等级评定结果调整日常监督检查和双随机监督检查的重点、方式和频次。对量化等级评定为“良好”的单位可适当降低监管频次;对评定为“较差”的单位应提高监管频次。
 
  第十三条(解释权)
 
  本办法由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实施时间)
 
  本办法自2017年*月*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月*日。
 地区: 上海 
 标签: 食品安全条例 量化分级管理 餐饮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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