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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对含铝食品添加剂生产使用监管的通知(闽食药监食生函〔2014〕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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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4-07-08 05:12:05  来源: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2499
核心提示:国家卫生计生委等5部门发布《关于调整含铝食品添加剂使用规定的公告》(2014年第8号,以下简称《公告》),决定撤销酸性磷酸铝钠、硅铝酸钠和辛烯基琥珀酸铝淀粉等3种食品添加剂,不再允许膨化食品使用含铝食品添加剂,并调整硫酸铝钾和硫酸铝铵的使用范围。
发布单位
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闽食药监食生函〔2014〕229
发布日期 2014-06-11 生效日期 2014-06-11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http://www.fjfda.gov.cn/detail/d20364.html
各设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相关设区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近日,国家卫生计生委等5部门发布《关于调整含铝食品添加剂使用规定的公告》(2014年第8号,以下简称《公告》),决定撤销酸性磷酸铝钠、硅铝酸钠和辛烯基琥珀酸铝淀粉等3种食品添加剂,不再允许膨化食品使用含铝食品添加剂,并调整硫酸铝钾和硫酸铝铵的使用范围。为加强我省食品添加剂生产、使用的监管,现将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省局不再受理《公告》所列的酸性磷酸铝钠、硅铝酸钠和辛烯基琥珀酸铝淀粉等3种食品添加剂的生产许可申请。
 
  二、各级食品药品监管局(机构改革尚未到位的市、县,由当地质监局负责)要书面告知辖区内所有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自2014年7月1日起,禁止将酸性磷酸铝钠、硅铝酸钠和辛烯基琥珀酸铝淀粉用于食品添加剂生产和使用;含铝食品添加剂不得用于膨化食品生产;硫酸铝钾和硫酸铝铵,以及含硫酸铝钾和硫酸铝铵成分的复配食品添加剂不得用于小麦粉及其制品(除油炸面制品、面糊[如用于鱼和禽肉的拖面糊]、裹粉、煎炸粉外)生产。2014年7月1日前,已按照相关标准使用上述食品添加剂生产的食品,可以继续销售至保质期结束。
 
  三、各级食品生产安全监管部门要督促辖区内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贯彻落实《公告》及省局有关要求,加强监督检查;对采购、使用硫酸铝钾和硫酸铝铵作为原料混合复配的复配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要重点检查其产品标签的使用范围是否按照《公告》要求变更;对违法违规生产的企业,要依法进行查处。
 
  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4年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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