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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农村集体聚餐活动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闽食药监餐服〔2014〕1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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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4-07-08 05:19:01  来源: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1872
核心提示:为加强我省农村集体聚餐活动食品安全监管,有效预防食物中毒和其他食源性疾病的发生,切实保障农村广大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餐饮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国食药监食〔2012〕146号),现发布关于加强农村集体聚餐活动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
发布单位
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闽食药监餐服〔2014〕116号
发布日期 2014-06-09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http://www.fjfda.gov.cn/detail/d20354.html
各设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卫生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社会事业局:
 
  为加强我省农村集体聚餐活动食品安全监管,有效预防食物中毒和其他食源性疾病的发生,切实保障农村广大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餐饮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国食药监食〔2012〕146号),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加强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工作目标
 
  以“完善监管体系、创新监管机制、落实监管责任、提高监管效能”为主线,坚持强化监管与积极指导相结合的原则,逐步建立健全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体系,有效落实农村集体聚餐活动食品安全责任,严控群体性食物中毒事件的发生,切实保障农村集体聚餐活动食品安全。
 
  二、职责分工
 
  农村集体聚餐活动是指城市郊区及农村地区家庭或者单位因婚丧嫁娶、节庆聚会、乔迁贺喜等事由举办的非经营性自办宴席,其日常监管的职责分工明确如下:
 
  (一)省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出台本省农村集体聚餐活动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指导意见,确定农村集体聚餐报告的范围、内容、时限等要求,全面推行农村集体聚餐活动申报备案管理和指导制度。
 
  (二)设区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建立健全农村餐饮食品安全监管网络,制定本辖区农村集体聚餐活动实施办法,进一步明确农村集体聚餐活动的环境与设施、食品采购和贮存、加工过程控制、厨师管理、饮用水管理以及农村食品安全协管员工作职责等基本要求,加强对本辖区农村集体聚餐活动食品安全的检查指导和考核,并负责辖区内相应等级食品安全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三)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做好本辖区农村集体聚餐活动的信息汇总,农村食品安全协管员以及流动厨师食品安全知识培训、现场指导以及应急处置工作。
 
  (四)乡镇(街道)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农村食品安全协管员以及流动厨师的建档与管理,承担本辖区农村集体聚餐活动食品安全监管的具体组织实施。未设置乡镇(街道)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由其所属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指定单位承担。
 
  三、工作任务
 
  (一)申报备案。应对50人以上的农村集体聚餐活动进行申报和登记备案管理。聚餐活动举办者或厨师应于活动举办前5个工作日内填写《福建省农村集体聚餐活动申报表》(详见附件1),将聚餐活动举办时间、地点、参加人数、原料来源和菜肴清单等内容提前报告本村食品安全协管员。食品安全协管员接到报告后,应对聚餐场所卫生等情况进行现场检查,并认真填写《福建省农村集体聚餐备案登记表》(详见附件2),详细记录现场检查情况,提出餐饮食品安全指导意见,与集体聚餐活动承办人和厨师签订食品安全承诺书(详见附件3),并及时报告乡镇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或县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指定的单位。
 
  (二)现场指导。对5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农村集体聚餐活动,应由村食品安全协管员进行现场指导,必要时由乡镇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派人进行现场指导;100人以上的聚餐活动,由乡镇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派人进行现场指导,必要时由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派人进行现场指导。重点督促和指导聚餐活动举办者和厨师做好自办宴席使用的刀、砧板、桶、筐、抹布、锅碗瓢盆等用具的清洗消毒工作;聚餐活动举办场所和加工场所不得有鸡、鸭、猪、狗、猫等家禽家畜进入;厨房要有防蝇、防鼠、防尘设施和冷藏设施;食品原料应从正规渠道采购,并索取对方销售凭据,以备查验;加工用容器、工具做到生熟分开,原料与成品分开,生熟食品分开存放,防止交叉污染;食品加工应烧熟煮透;不具备凉菜制作条件的,不得制作凉菜等。对100人以上的农村集体聚餐活动,要督促和指导聚餐活动举办者或者厨师对每餐次的食品成品进行留样,留样食品应按品种分别盛放于清洗消毒后的密闭容器内,并放置在冷藏设施中,在冷藏条件下存放48小时以上,每个品种留样量不少于100克,并做好留样记录。
 
  (三)监督检查。重点对农村集体聚餐活动加工场所的周边环境、卫生条件、食品及其原料采购、索证索票、厨师健康状况、餐饮具洗消、用水等进行监督检查,严禁采购腐败、变质、霉变等感官性状异常、“三无”和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严禁采购病死、毒死或死因不明的禽、畜、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严禁采购和使用亚硝酸盐等。采购外卖熟食必须查验熟食制作时间及保质期限、保存条件等,包装运输要符合卫生要求,食用装盘前应重新加工烧熟煮透,拼制装盘要注意规范操作,防止污染。
 
  (四)建档培训。各地要会同乡镇政府和村委会对辖区农村食品安全协管员和流动厨师进行全面调查摸底,建立档案。在摸清底数的基础上,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定期对辖区农村食品安全协管员进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等方面的培训,必要时可上报上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安排开展专题培训或选派业务骨干对口培训,努力提升农村监管人员的业务水平和监管能力。要组织农村流动厨师参加岗前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并在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进行健康体检。同时,定期或不定期进行从业期间专题培训,努力强化其从业食品安全责任意识和诚信自律意识。
 
  (五)事故报告。发现农村集体聚餐疑似食物中毒事故以及其他突发食品安全事故时,聚餐举办者和厨师或村食品安全协管员要按照《福建省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要求立即向当地政府和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报告,并第一时间将病人送往医院进行救治。当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向上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报告。对发生食物中毒后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的,要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六)应急管理。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建立健全农村集体聚餐食物中毒事故应急预案,明确应对处置、责任分工、规范报告、调查处理程序,细化各项工作措施,不断提高农村集体聚餐食物中毒应急处置能力和水平。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关系到农村广大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到社会的和谐与稳定。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和长期性,结合本地实际,积极创新监管机制和方式方法,不断加强对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的监管和指导,切实防控群体性食物中毒事故的发生。
 
  (二)强化保障,明确责任。农村集体聚餐举办者和厨师是聚餐活动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聚餐活动举办前应主动向本村食品安全协管员申报,并接受协管员或食品安全监管人员的监督和指导。乡镇政府对农村集体聚餐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负总责,要督促村委会将农村家庭自办宴席申报备案管理制度列为村规民约,并签订食品安全责任书。各地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积极争取地方政府的重视和支持,落实食品安全协管员的工作条件和经费保障,并把农村餐饮食品安全工作列入政府绩效考核内容和重要指标,进一步强化责任追究,及时将考核结果以适当方式进行通报,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三)加强宣贯,营造氛围。要通过常态化、多样化、通俗化的方式,组织开展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和指导工作的宣传教育,深入农村宣传集体聚餐实行申报备案制度和现场指导的重要意义,为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和指导工作的开展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要教育聚餐活动承办者和厨师守法诚信操作,引导广大农村群众增强食品安全风险意识和依法维权意识,科学安全地举办聚餐活动。同时,要加强对基层食品安全监督人员、食品安全协管员对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的业务培训,提高相关人员对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的指导水平。
 
  (四)举报投诉,畅通渠道。各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公布食品安全投诉举报电话12331,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及时核实查处投诉举报线索,认真落实有奖举报制度,鼓励和动员社会各界积极参与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监督,形成社会共治的良好氛围。
 
     附件下载:1.福建省农村集体聚餐活动申报表
 
  2.福建省农村集体聚餐备案登记表
 
  3.福建省农村集体聚餐活动食品安全承诺书
 
  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4年6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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