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福建省工商局关于印发流通环节食品质量可追溯体系建设工作规范的通知(闽工商食〔2011〕115号)

福建省工商局关于印发流通环节食品质量可追溯体系建设工作规范的通知(闽工商食〔2011〕115号)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4-07-11 11:44:09  来源:福建省工商局  浏览次数:1992
核心提示:现将《福建省工商局关于流通环节食品质量可追溯体系建设工作规范》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结合各地实际认真抓好贯彻执行。
发布单位
福建省工商局
福建省工商局
发布文号 闽工商食〔2011〕115号
发布日期 2011-03-19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http://www.fujian.gov.cn/ggfwpt/ylws/jkfw/sypaq/spaq/tzgg/sgs/201309/t20130903_638975.htm

各市、县、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现将《福建省工商局关于流通环节食品质量可追溯体系建设工作规范》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结合各地实际认真抓好贯彻执行。

  一、充分认识流通环节食品质量可追溯体系建设工作的重要意义。今年2月23日省委、省政府下发《关于开展2011年为民办实事工作的通知》(闽委〔2011〕14号),福建省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建设工作列入2011年为民办实事项目之一。叶双瑜副省长3月3日主持召开专题会议,明确流通环节食品质量可追溯体系建设工作,做为部门制定的食品安全追溯子系统,与省级平台对接,信息数据共享,形成全省食品安全追溯管理工作体系。为此,各地要高度重视,认真贯彻落实全省工商工作会议精神,按照《福建省工商局关于印发建设流通环节食品质量可追溯体系示范点实施方案的通知》(闽工商市〔2010〕100号)和《福建省工商局关于流通环节食品质量可追溯体系示范点建设工作的指导意见》(闽工商市〔2010〕162号)的具体要求,继续狠抓示范点建设工作的落实,充分发挥其示范作用,以点带面,确保流通环节食品质量可追溯体系建设工作顺利完成。

  二、切实安排好流通环节食品质量可追溯体系示范点建设各项工作。按照全省年底前建设成200个流通环节食品质量可追溯体系示范点的原则安排,今年全省要在巩固完善规范原有的105个可追溯体系示范点的基础上,再建设96个流通环节食品质量可追溯体系示范点。为此:

  (一)确定示范点名单。全省择优选择96家大中型超市、食品批发经营企业,作为“流通环节食品质量可追溯体系示范点”建设单位,其中,各县(市、区)工商局确定1个经营条件较好、具有一定市场占有率的大中型超市、食品批发经营企业为示范点;各设区市工商局确定1个大中型超市、食品批发经营企业示范点。各设区市工商局将各地名单汇总后于3月31日前通过OA“其他材料”报送至省工商局食品流通监督管理处。

  (二)加强中期督查和年底验收。各地应认真贯彻落实全省工商工作会议精神,把建设流通环节食品质量可追溯体系示范点作为10项硬任务之一,认真按照省工商局下发的《建设流通环节食品质量可追溯体系示范点实施方案》(闽工商市〔2010〕100号,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关于流通环节食品质量可追溯体系示范点建设工作的指导意见》(闽工商市〔2010〕162号)及《关于流通环节食品质量可追溯体系建设工作规范》,狠抓落实,积极推进示范点建设,力争年底前完成任务。各设区市工商局要加强督查,在年底前对96家示范点进行验收考核,并对去年度105个示范点进行抽查。省工商局适时组织督查和地区间的交叉检查,推动示范点建设工作的深化。

  (三)充分发挥企业在示范点建设中的作用。超市、食品批发经营企业是流通环节食品质量可追溯体系示范点建设的主体,各级工商部门要积极主动开展行政指导,调动食品批发经营企业的积极性,充分发挥其在示范点建设中作用。重点指导示范点企业规范管理制度;规范电子台账管理,设立食品安全可追溯查询终端,方便了消费者使用;完善溯源管理框架,稳步推进数据录入和报备工作。

  三、加强对流通环节食品质量可追溯体系示范点建设工作的组织领导。各级工商局要成立领导小组,建立起一把手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责任机制,有力保障示范点创建工作的有序开展。对工作中遇到问题、情况及时联系省工商局食品流通监督管理处。

  二○一一年三月十九日

  福建省工商局关于流通环节食品质量可追溯体系建设工作规范

  一、目标与任务

  流通环节食品质量可追溯体系建设的总目标是:以食品经营者电子台账及索证索票备案数据的信息为基础,依托食品流通监管系统,严把流通环节的食品质量的准入关,强化工商部门和食品经营者双方的食品质量可追溯管理工作,通过食品流通安全网及食品流通终端查询机增加信息透明度,并应用食品质量可追溯信息的查询功能,建立食品经营者自律、消费者社会监督、工商行政监管、舆论引导的机制,实现流通环节食品安全长效监管。

  2011年的食品质量可追溯体系建设任务是:按照全省工商工作会议的部署要求,为完善食品流通环节的主体信息,规范食品批发经营者的电子台账和食品质量准入的备案信息,为食品经营者自律和消费者监督提供食品经营者、食品生产者和质量可追溯信息等的查询服务,实现食品流通质量可追溯体系建设,保障食品消费安全,建设成200个示范点,发挥示范作用。

  二、规范与标准

  (一)示范点建设规范

  1.各项制度规范。建立健全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切实履行法定义务;建立健全购销台帐制度,为质量可追溯管理提供信息;建立健全食品质量管理制度,严格规范内部食品质量监控行为;建立健全食品退市制度,严格规范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退出市场的行为;建立健全临过期食品监管制度,严格规范临过期食品处理行为;建立健全质量承诺制度,采取质量先行负责、“三包”等方式,落实质量承诺责任;建立健全食品质量自检制度,严防不合格食品进入商场、超市;建立健全协议准入制度,保障“场厂挂钩”、“场地挂钩”等协议准入制度的落实。各项制度必须按统一规格制作,上墙公示,以便监督。

  2.食品电子台账及备案信息数据管理规范。示范点必须使用电子台账软件管理食品相关信息,建立完整准确的电子台账并按规定上传至分布式数据库。示范点经营的食品须全部经过食品流通监管系统备案,同时实现质量可追溯管理(食品批发商要实现质量可追溯双向管理)。

  3.实现消费者的食品安全信息查询。运用食品安全网或食品流通质量可追溯信息终端查询机(大商场、超市要求配备食品流通质量可追溯信息终端查询机),实现消费者的食品安全信息查询,营造全社会关心、全社会监督食品安全的良好氛围,切实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4.示范点须建立食品质量管理员(兼食品安全联络员)。食品安全联络员负责食品质量可追溯体系建设的管理工作,严把食品质量准入关,指导企业履行进货查验、建立电子台账工作,落实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过期的食品下架退市工作。食品安全联络员负责与辖区工商所的工作联系,及时报送食品安全信息和食品经营动态信息。辖区工商所须指定段长作为示范点的联络员,并与示范点食品安全联络员的信息按规定上墙,接受监督。

  5.建立食品安全信息的档案管理室。加强对食品供应商、购货商、生产商、食品信息、索证索票、台账、不安全食品的下架退市、食品质量等信息资料的管理。

  (二)企业自律标准

  1.食品批发商、超市电子台账功能标准

  食品批发商、超市(含大型商场)必须使用规范的购销存软件(下称电子台账软件)建立电子台账,电子台账软件必须具备如下功能:食品台账电子化管理功能,做到入市食品“来有影,去留踪,可追溯、促规范”目标;打印供货凭证作为零售商的进货台账功能,解决了零售商建账难的问题,有助建立长效食品安全监管机制;保质期的电子化管理功能,有效地控制超过保质期食品流入市场,并规范其后继处理的操作;电子台账的信息交换功能,软件能够自动分时段生成食品流通监管系统所需的载有商品基础信息的EXCEL表格,为食品流通监管系统提供基础数据。

  2.电子台账软件管理规范

  (1)电子台账的供应商信息管理规范。使用电子台账管理的食品经营者,必须使用食品流通监管系统更新电子台账的供应商信息,保证信息的完整准确,实现食品信息的溯源管理,同时该信息可作为食品经营者查验食品供应商主体合格的信息。

  (2)电子台账的厂商信息管理规范。使用电子台账管理的食品经营者,必须完整准确的录入食品生产商的基本信息,该信息可以从一级批发商上传至食品流通监管系统备案数据库信息中取得。

  (3)电子台账的食品信息管理规范。使用电子台账管理的食品经营者,必须使用条形码扫描枪录入食品的条形码信息,从食品包装的标识上采集商品名称、包装规格、保质期(天)、计量单位录入软件,保证信息的完整准确。

  (4)电子台账的购销台账信息管理规范。进货台账信息包括商品信息、生产日期、供应商注册号、供应商名称、进货日期和进货数量;销售台账信息包括商品信息、生产日期、购货商注册号、购货商名称、销售日期和销售数量。电子台账信息必须与食品进销的物流信息保持一致,以实现食品的可追溯管理。台账信息每月须上传至食品流通监管系统分布式数据库,台账及相关票证信息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5)电子台账临保质期食品管理规范。根据电子台账保质期管理的有关提示,批发商应对临保质期食品采取相应措施处理,对超过保质期或者腐败、变质等食品,采取停止销售、下架等处理措施,处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在第一时间报告工商部门。

  (6)电子台账供货凭证制作规范。食品批发商应当配备打印机,并且在销售食品时,打印符合工商部门要求的统一格式的供货凭证,随货同行。凭证内容要如实填写完整规范,加盖批发企业印章或者经营者签名。建立电子台账的食品批发商之间销售食品时不必打印供货凭证。

  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的食品经营企业,可以由企业总部统一进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可将有关资料复印件留存所属相关经营企业备查,建立电子台账,并采用信息化技术联网备查。

  3.食品备案规范与标准

  一级批发商(代理商)在从外省或向厂家采购食品时,应履行进货查验义务,落实索证索票制度,及时将商品信息输入软件,同时应当向供应商或厂家索取有效的生产企业的营业执照(身份证明)、生产许可证、质量检验合格报告、检验检疫合格证明的复印件并形成电子版本(或直接向厂家索要电子版本),与进货台帐一并上传至食品流通监管系统备案数据库备案,未经过备案的产品不得对外销售。其他批发商及超市(含大型商场)从一级批发商渠道采购食品时,如果一级批发商履行了食品备案义务,则其他批发商及超市(含大型商场)可将其备案信息作为自身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信息,如果一级批发商未履行了食品备案义务,则其他批发商及超市(含大型商场)要督促其尽快履行了食品备案义务,或自身履行了食品备案义务。

  备案信息包括生产单位信息、商品信息、索证索票信息和食品追溯信息,其中:(1)生产单位信息包括生产单位注册号、生产单位名称、生产单位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和邮政编码;(2)商品信息包括商品条码、商品名称、包装规格、保质期(天)、计量单位、商品分类、生产单位注册号、生产单位名称和品牌;(3)索证索票信息包括生产单位证照信息(即生产单位注册号、证照类型、证照号码、证照名称、证照起始有效日期、证照截止有效日期和清晰的证照图片扫描件)和商品票证信息(即商品条码、票证号码、票证名称、生产日期、批次信息和清晰的票证图片扫描件);(4)食品追溯信息包括商品信息、供应商注册号、供应商名称、购货商注册号、购货商名称,该信息从电子台账信息中提取。

  4.零售商建账规范

  食品零售商采购食品时须自觉向上级批发商索要电子打印的统一规格的注明“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示:该供货凭证可作为进货台账,请注意保存2年”字样的供货凭证,凭证应当包括商品名称、商品条码、包装规格、进货数量、生产单位、生产日期、保质期及供应商名称、企业注册号、地址、联系电话、供货日期等内容,确保所售商品货正源清,同时要核对供货凭证的供应商信息与批发商的营业执照的信息是否一致,票货是否一致,不一致时应拒绝接受食品。

  三、社会监督

  (一)积极培育参与食品安全监督的社会力量。消费者参与食品安全监管需要一个逐步认识、逐步适应、逐步加强的过程。因此各地要加强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食品安全知识和食品质量可追溯体系建设的宣传工作,提高消费者的食品安全意识和参与食品安全监督的积极性,不断壮大食品安全监督的社会力量。

  (二)设立食品安全网,配备食品流通质量可追溯信息终端查询机,为消费者开展食品安全社会监督提供平台。

  四、工商机关监管职责与绩效管理

  (一)充分利用食品流通监管系统监督食品经营者履行进货查验和建立电子台账的法定义务,各地工商机关要应用系统的查询和统计功能,分析本辖区食品流通环节的主体信息、食品信息、索证索票备案信息、电子台账信息,制定本辖区的分类监管方案,分类标准为批发商(包括一级批发商和其他批发商)和零售商(包括超市(含大型商场)和食品店),明确对各类食品经营主体的监管重点、监管方式,切实提高监管效能。

  (二)运用食品流通快速检查仪开展食品市场的巡查和日常监管工作,利用食品质量的可追溯信息监督和引导食品经营者推进进货查验和查验记录的电子化管理工作,推动批发商、零售商食品信息的备案工作,实现食品安全的网上监控。同时指导企业应用信息技术自律管理。

  (三)设区市工商局食品监管部门要做好食品安全监管的组织计划工作,制定本辖区的培训、宣传、指导方案,下达本辖区的监管重点和巡查任务,收集各县(市、区)工商局食品监管好的工作经验和存在的问题,与省工商局共同研究解决办法,利用食品流通监管系统的统计分析功能,督促检查并通报下级工商局落实工作情况。县(市、区)工商局食品监管部门要具体指导工商所食品监管和示范点建设工作。

  4.为了保障流通环节食品质量可追溯体系建设的顺利完成,设定绩效考核指标,各地工商部门督促下级工商部门落实食品安全监管的各项工作任务。

  绩效考核指标为:主体信息的准确率;电子台账上传率、准确率(供应商信息必须保证准确完整);备案信息的上传率、准确完整率;工商所巡查的达标率、规范率。

  5、各设区市要管理好食品流通监管系统的分布式数据库,并运用分布式数据库的台账信息,监督食品经营者履行法定义务,规范食品批发商使用规范的购销存软件建立电子台账,实现食品信息的溯源管理。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1400)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0066) 法规动态 (210)
法规解读 (2643) 其他法规 (508)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313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6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