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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推进重点食品生产企业追溯体系建设试点工作的通知(闽食药监食生函〔2016〕16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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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6-05-17 03:39:26  来源: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3329
核心提示:为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重要产品追溯体系建设的意见》(国办发〔2015〕95号)和《2016年省社会治理体制改革工作要点》等有关部署与要求,分步分阶段推进我省食品生产环节追溯体系建设工作,加快建成食品安全来源可查、去向可追、责任可究的全程追溯体系,省局决定先行选取婴幼儿配方乳粉、乳制品、食用植物油、白酒四类食品生产企业,以示范创建为抓手,以信息化追溯为方向,开展企业与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追溯数据衔接、信息共享、双向可追溯的管理体系建设试点,为全面推广积累可复制经验。
发布单位
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闽食药监食生函〔2016〕165号
发布日期 2016-04-29 生效日期 2016-04-29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http://www.fjfda.gov.cn/detail/d27346.html
各设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福州市、厦门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管局:
 
    为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重要产品追溯体系建设的意见》(国办发〔2015〕95号)和《2016年省社会治理体制改革工作要点》等有关部署与要求,分步分阶段推进我省食品生产环节追溯体系建设工作,加快建成食品安全来源可查、去向可追、责任可究的全程追溯体系,省局决定先行选取婴幼儿配方乳粉、乳制品、食用植物油、白酒四类食品生产企业,以示范创建为抓手,以信息化追溯为方向,开展企业与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追溯数据衔接、信息共享、双向可追溯的管理体系建设试点,为全面推广积累可复制经验。现就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试点范围
 
    在婴幼儿配方乳粉、乳制品、食用植物油、白酒四类获证食品生产企业中,择优选择一批生产管理状况良好,追溯记录制度较为完善的企业作为示范企业开展试点。其中:婴幼儿配方乳粉、乳制品全部获证企业纳入试点范围,食用植物油、白酒生产企业按照不低于市辖区获证企业总数50%的比例进行择优筛选,已有或在建信息化追溯系统的企业应优先纳入。鼓励设区市局结合辖区实际,在4类产品基础上进行类别增扩。
 
    二、试点内容
 
    (一)推动试点企业完善追溯管理体系
 
    一是完善生产管理。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保证食品可追溯是企业的法定义务与责任。各地要结合日常监督检查,督促企业严格落实生产过程中的原料控制、关键环节控制、检验控制、运输和交付控制等每个环节的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健全完善从原料采购入厂到产品出厂销售的全过程食品质量安全管理与风险控制的有效措施,做到企业内部每个环节责任清晰,为追溯体系的健全完善夯实基础。
 
    二是规范追溯记录。通过组织集中宣贯、联合协会开展培训等多种方式,组织企业学习《食品安全法》、《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的相关追溯条款要求及总局出台的婴幼儿配方乳粉、乳制品、白酒、食用植物油等追溯指导意见,按规范建立健全追溯信息记录管理制度,做好各环节追溯信息的记录管理、存档,并通过建立内部追溯查核自纠机制,定期查核复验上下环节追溯信息闭环无缝衔接,确保追溯信息准确、完整、规范、可溯。
 
    三是完备信息化管理。信息化追溯管理系统是企业科学集约管理,有效防控风险,降低人力与资金资源耗费,提升追溯效能的必由之路。各地要组织试点企业开展信息化追溯示范创建活动,要求纳入试点范围的企业建立具有信息化追溯功能的管理系统。试点企业可根据自身情况及行业特点,选择全部或部分环节实施追溯电子化改造,按照《食品安全法》和《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对追溯信息采集留存指标项目的基本要求,自主建设适合企业自身的追溯管理系统,逐步提升追溯体系的现代化、科学化水平。
 
    (二)对接省级食品安全追溯信息平台
 
    省局在建食品安全追溯信息平台将集中接收食品生产经营者备案食品安全基本信息,为实施食品安全追溯管理提供基础数据。在系统平台上线前,各地应当督促试点企业按照附件1格式要求,先行建立追溯信息报备制度。在平台上线后,组织、督促、监督试点企业直接对接省局平台进行数据直报。
 
    (三)整合资源服务社会
 
    省局将会同省标准化研究院积极协调中国物品编码中心开放食品商品条码基础信息,为我省食品安全追溯提供规范、完整的源头比对数据,结合备案信息库资源适时开放为社会提供食品生产流通全过程的追溯信息查询服务。
 
    三、推进步骤
 
    (一)确定试点企业名单。5月30日前,各设区市局按照择优筛选原则,从辖区4类产品生产企业中,按要求确定试点企业名单,按照附件2格式上报省局。
 
    (二)推进示范创建活动。参照国家总局印发的各类产品追溯体系建设指导意见,采取培训、指导、检查相结合的方式,督促企业按要求建立完善食品安全追溯体系,规范生产过程追溯信息的记录与管理,稳步推进实施追溯体系的信息化改造,在7月底前建成示范食品生产企业电子化追溯信息管理系统。
 
    (三)试行追溯信息电子备案。自8月起,试行以食品销售流向追溯信息为主,组织试点企业按附件1格式实时记录并按月报备追溯信息。县级局应建立追溯信息抽查复核制度,随机抽查企业追溯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规范性,并指导企业不断提高追溯信息备案质量。经抽查复核通过的,于次月15日前将企业追溯信息逐级上报至省局,文件命名及上报要求详见附件3。对企业自查发现需要召回的食品或监督抽检发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试行信息化追溯定位,验证追溯信息全链条衔接的完整性。省局追溯信息平台上线后,试点企业要按照数据接口规范要求,尽快建成追溯信息直接上传备案功能。
 
    (四)开展示范认定公示。12月底前,对所有试点企业开展追溯效能评估。省局将会同设区市局结合试点企业管理制度、数据记录、信息备案和追溯成效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估,认定并公示一批试点企业为省级可追溯管理示范企业,形成标杆,示范并推动全面推广。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切实把追溯体系建设试点工作作为引领落实企业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和部门监管责任的重要项目抓手,强化组织领导,明确职责分工,按照省局推进计划安排制定各地的食品生产企业追溯体系建设实施方案,加大推进力度,确保此项工作年内启动并取得实效,初步树立一批示范单位。
 
    (二)加强引导支持。各地在推进追溯体系建设试点过程中,要加大宣传和指导力度,切实让企业深刻认识建设食品安全追溯体系既是履行法定义务与责任,也是企业培育和提升新形势下核心竞争力的重要武器,先行得主动,先落实先得益。要在日常工作中对试点企业建立专员联系,及时给予咨询辅导,解决企业困惑问题。
 
    (三)强化配套保障。各地要积极争取当地政府支持,在财政、金融、政府采购等方面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对工作成效突出的示范单位给予资金或其他奖励补助。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采取集中公示示范企业名单,开辟企业许可服务事项优先办理,在风险分级、信用信息管理等制度中给予支持等方式,更好地激发更多企业主动完善追溯体系建设的积极性和持续性。
 
       附件1.doc.入市预包装食品追溯信息采集表
 
    食品生产追溯体系建设试点企业名单
 
    追溯信息文件命名及上报相关要求
 
    国家关于四类产品追溯体系建设的相关指导意见
 
    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6年4月29日
 
    公开属性: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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