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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6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闽政办〔2016〕9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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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6-10-17 11:01:36  来源:福建省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1090
核心提示:现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6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发〔2016〕30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以下意见一并贯彻执行。
发布单位
福建省人民政府
福建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闽政办〔2016〕95号
发布日期 2016-06-20 生效日期 2016-06-20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http://www.fujian.gov.cn/inc/doc.htm?docid=1195261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6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发〔2016〕30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以下意见一并贯彻执行。
 
  一、 贯彻新食品安全法,健全完善法规制度
 
  持续抓好新《食品安全法》及其相关配套法规、规章的宣传贯彻,大力开展对监管人员和从业人员的教育培训。(省卫计委、农业厅、海洋渔业厅、工商局、质监局、食品药品监管局、粮食局,福建检验检疫局、厦门检验检疫局等负责)积极推动出台《福建省食品安全条例》,完善食品小作坊、小摊贩、小餐饮管理制度。(省法制办、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推进食品经营许可相关配套制度,出台《福建省食品经营许可管理规定(试行)》,清理食品监管相关规范性文件,加强执法规范化建设。(省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
 
  二、 强化源头管控,保障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
 
  围绕蔬菜、茶叶、水果、畜禽和食用菌等重点产业分别制定印发标准化生产实施方案,推广质量控制技术,扎实推进农业标准化生产基地(园、场)建设。(省农业厅负责)积极推动渔业标准应用,组织开展创建国家级水产品质量安全县、省级标准化示范区。(省海洋渔业厅负责)深入开展农产品(水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治理行动,重点开展禁限用农药专项整治、兽用抗菌药专项整治、水产品药残超标专项治理、生猪屠宰“扫雷”行动、“瘦肉精”专项整治、生鲜乳专项整治、农资打假专项治理、茶叶农残超标专项治理等整治行动。(省农业厅、海洋渔业厅负责)创新“互联网+质量安全”监管模式,加快农资监管信息平台、农产品(水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监管信息平台建设与应用。(省农业厅、海洋渔业厅负责)督促市、县政府实施《福建省大气污染防治2016年度实施方案》和《福建省水污染防治2016年度计划》,编制实施《福建省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作方案》《福建省农用地分级管理办法》,开展土壤环境质量例行监测工作。(省环保厅、国土厅负责)
 
  三、 健全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加强食品安全风险防控
 
  积极推动我省名优特食品质量标准体系建设,加快我省地方特色食品领域的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制修订工作。(省卫计委、经信委、农业厅、海洋渔业厅、商务厅、工商局、质监局、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加强风险监测能力建设,制定、实施全省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每季度开展一次食品安全形势分析。(省卫计委会同省农业厅、省海洋渔业厅、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粮食局、福建检验检疫局、厦门检验检疫局、省食安办等负责)省市县三级要进一步明确承担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的机构和人员,确保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顺利开展。〔省编办、省卫计委,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
 
  四、 突出问题导向,加大综合整治力度
 
  围绕婴幼儿配方乳粉和婴幼儿辅助食品、乳制品、肉制品、白酒、食用植物油、食品添加剂等重点产品开展检查,重点打击非法添加、滥用食品添加剂、使用非食品原料生产加工食品等违法行为。(省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加强农村区域食品安全治理,重点针对农村小作坊、小餐饮、小型餐饮单位、小食杂店以及农村集体聚餐、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与市场准入衔接问题,进行深入整治。(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公安厅、农业厅、海洋渔业厅、工商局、粮食局、食安办负责)在全省范围开展水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情况风险排查,督促经营者规范经营,加大对索证索票、检疫检测证明等制度落实情况的排查力度,严厉打击水产品经营违法违规行为。(省食品药品监管局会同省海洋渔业厅等负责)部署开展互联网食品销售专项整治行动,规范互联网食品销售许可准入条件,严厉打击互联网食品销售违法行为,督促互联网第三方交易平台开办者落实主体责任。加强网络订餐食品安全监管,严厉打击网络订餐违法违规行为。(省食品药品监管局会同省工商局等负责)强化学校及周边餐饮食品安全监管,在春秋季开学、中高考期间等重点时段,健全对学校食堂及其周边餐饮服务单位定期检查工作机制。(省食品药品监管局会同省教育厅等负责)指导各地加强对旅游景区、酒店、乡村旅游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日常监督检查,组织开展旅游景区食品安全联合督查。(省食品药品监管局会同省旅游局等负责)开展打击冷冻肉品走私集中行动,重点打击牛、羊、猪、禽等走私犯罪主要涉及的冻品种类。(福州海关、厦门海关会同省公安厅、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
 
  五、 强化日常监管,严格落实生产经营主体责任
 
  通过开展飞行检查、从业人员抽考、责任约谈等多种方式,推动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严格落实质量安全管理各项规范制度。以婴幼儿配方食品、乳制品、食用植物油、白酒产品为重点,督促指导相关生产企业建立完善质量安全追溯体系。持续推进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加大对高风险等级餐饮服务单位的监督检查频次,规范餐饮服务行为,持续推进“明厨亮灶”建设。(省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加强食品冷链物流体系建设,强化对冷冻冷藏食品生产经营单位食品安全监管。(省商务厅会同省发改委、农业厅、海洋渔业厅、食品药品监管局等负责)推进全省食品安全责任保险试点工作,鼓励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参加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省食安办、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福建保监局负责)
 
  六、 保持高压态势,严惩违法犯罪
 
  以查处冷库冷冻肉品、利用餐厨和屠宰加工废弃物加工食用油、互联网食品安全等违法犯罪系列案件为重点,通过主动摸排、抽样检测、群众举报、案件移送等渠道,发现掌握一批涉嫌食品违法犯罪线索,严厉查处一批食品违法犯罪案件,抓获一批违法犯罪分子,有效遏制食品犯罪活动。(省公安厅负责)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有机衔接,强化部门间、区域间案件查办移送、联合惩处、信息通报等沟通协作机制。强化对制假售假等区域性突出治安稳定问题的整治,推动加大食品掺假造假行为刑事责任追究力度。(省委政法委,省公安厅、省高院、省检察院、省农业厅、省海洋渔业厅、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粮食局,福建检验检疫局、厦门检验检疫局等负责)
 
  七、 完善监管体系,提高监管能力建设
 
  进一步健全完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理顺相关部门职责关系,指导督促各地强化食品安全监管职能,切实根据工作需要,加强食品安全监管人员编制配备,充实基层监管执法力量。(省编办负责)加强食品安全检验检测能力建设,明确各级食品安全检验检测机构的建设目标、任务和标准,加速构建省级机构为龙头、市级机构为基础、县级机构为补充的检验检测体系。(省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
 
  八、 推进社会共治,形成合力监管格局
 
  深入开展食品安全社会共治示范县(市、区)创建工作,通过试点先行先试,创新治理机制、提炼治理模式、推广治理经验,充分发挥试点单位的引领带动辐射作用。(省食安办、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推动食品安全信息系统与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的互联互通和信息共享,推动建立食品安全“红黑榜”制度,推进落实食品安全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双公示”制度。(省发改委会同省农业厅、海洋渔业厅、食品药品监管局等负责)推动食品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引导和督促食品生产企业严格依法经营。(省经信委负责)将食品安全知识纳入中小学公共安全地方课程教学内容,组织开展学校公共卫生管理人员新《食品安全法》专题培训,组织开展农村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情况年度巡查,推动食品安全措施制度的落实。(省教育厅负责)充分发挥新闻媒体和社会公众监督作用,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加大食品安全公益、科普宣传力度,营造全社会共同关心、共同支持、共同参与的食品安全社会共治氛围。(省食安办、省食安委成员单位、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负责)
 
  九、 加强督查考核,落实食品安全责任制
 
  把做好食品安全工作、健全食品安全网格化监管体系列入省市党政领导综治(平安建设)责任书内容,将食用农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工作纳入社会管理综合治理考核范围。(省委政法委负责)督促各级监察机关严格按照《监察部参加国务院督查问责工作流程》要求,加大对食品安全监管失职渎职问题的查处力度。(省监察厅负责)组织开展全省年度治理“餐桌污染”建设“食品放心工程”考核评价,作为省效能办对各设区市及平潭综合实验区“食品安全满意率”指标绩效考评的组成部分。(省食安办负责)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6月20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6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
 
  国办发〔2016〕3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2016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
 
  2016年4月27日
 
  2016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
 
  2015年,全国食品安全形势持续稳定向好,但食品安全基础依然薄弱,风险隐患不容忽视。为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精神,落实国务院关于食品安全工作的部署要求,进一步提高食品安全治理能力和保障水平,现就2016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作出如下安排:
 
  一、加快完善食品安全法规制度
 
  全面宣传贯彻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配合全国人大常委会做好食品安全法执法检查。(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国务院食品安全办会同各省级人民政府负责)推动制修订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粮食法和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农药管理条例、畜禽屠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农业部、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国务院法制办、国家粮食局负责)深化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改革。(食品药品监管总局负责)加快标识管理、监督检查、网络食品经营、特殊食品注册、保健食品目录管理、铁路运营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和国家口岸食品监督管理等规章制度的制修订工作。(国家卫生计生委、质检总局、食品药品监管总局、中国铁路总公司负责)落实《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完善食品安全行政执法程序,规范执法行为,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农业部、食品药品监管总局负责)推动加大食品掺假造假行为刑事责任追究力度。(中央政法委、食品药品监管总局负责)
 
  二、健全食品安全标准体系
 
  建立并公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目录、地方标准目录。(国家卫生计生委、农业部会同各省级人民政府负责)加快制修订一批重点食品安全标准和农药兽药残留标准。加快公布整合后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废止、修订其他相关食品标准。建立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定、调整、公布工作机制,加强标准跟踪评价,强化标准制定工作与监管执法工作的衔接。(国家卫生计生委、农业部、食品药品监管总局、质检总局等负责)实施加快完善我国农药残留标准体系的工作方案(2015—2020年),新制定农药残留标准1000项、兽药残留标准100项、农业行业标准300项。(农业部、国家卫生计生委会同食品药品监管总局负责)组织实施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国家卫生计生委负责)
 
  三、加大食用农产品源头治理力度
 
  采取完善标准、制定行为规范、建立追溯体系、加强市场抽检等措施,实行严格的农业投入品使用管理制度,开展禁限用农药、“三鱼两药”(鳜鱼、大菱鲆和乌鳢非法使用孔雀石绿、硝基呋喃)、兽用抗菌药、“瘦肉精”专项整治行动和畜禽水产品违规使用抗生素综合治理,着力解决农药兽药残留问题。落实食用农产品种植、畜禽水产养殖等环节管理制度,规范生产经营行为。严肃查处非法添加违禁药品、病死畜禽收购屠宰、农资制假售假等违法违规行为。建立重点风险隐患监管名录,加大巡查检查和监督抽查力度,实施检打联动。以食用农产品优势区域和“菜篮子”产品为重点,加强“三园两场”(蔬菜、水果、茶叶标准园和畜禽养殖标准示范场、水产健康养殖场)建设,推进农业标准化生产。大力发展无公害食用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地理标志食用农产品等安全优质品牌食用农产品。(农业部负责)加强产地环境保护和源头治理。加大大气、水、土壤污染治理力度,降低污染物排放对食品安全的影响。(环境保护部、农业部会同各省级人民政府负责)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粮食重金属污染治理的各项措施。(国务院食品安全办、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农业部、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国家粮食局会同相关省级人民政府负责)加大对境外源头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力度,继续推动出口食品农产品质量安全示范区建设。(质检总局负责)健全食用农产品和食品冷链物流建设和运行标准,提高冷链物流水平。(国家发展改革委、农业部、商务部、质检总局、食品药品监管总局负责)
 
  四、强化风险防控措施
 
  开展行政审批、抽检监测、监督检查事权划分研究,健全事权明晰、权责匹配的监管体系。研究建立风险等级评价体系,制定食品生产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办法,推动实施分级监管。(食品药品监管总局负责)统筹食品、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抽检计划,国家和地方、部门和部门之间合理分工、全面覆盖,将日常消费食品中农药兽药残留、添加剂、重金属污染的监督抽检责任落到实处。(国务院食品安全办会同农业部、食品药品监管总局负责)完善食品安全风险会商和预警交流机制,整合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监督抽检和食用农产品风险监测、监督抽检数据,加大分析研判力度,提高数据利用效率。加强应急工作,健全突发事件信息直报和舆情监测网络体系,拓展风险交流渠道和形式。(国务院食品安全办会同农业部、国家卫生计生委、质检总局、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国家粮食局负责)加强食用农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农业部、国家卫生计生委负责)健全信息公开机制,及时公开行政许可、监督抽检、行政处罚、责任追究等信息。(食品药品监管总局负责)改革进口食品口岸检验监管机制和出口食品监督抽检制度。(质检总局负责)
 
  五、突出重点问题综合整治
 
  制定食品安全风险隐患、突出问题和监管措施清单。规范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保健食品的注册管理。继续加强对婴幼儿配方乳粉和婴幼儿辅助食品、乳制品、肉制品、白酒、调味面制品、食用植物油、食品添加剂等重点产品的监管。(食品药品监管总局负责)着力整治非法添加和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等突出问题。开展进口食用植物油、养殖水产品、肉类、酒类等重点产品专项检查,对进口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安全开展全面检查。(质检总局、食品药品监管总局负责)妥善做好污染粮食收购处置工作,防止流入口粮市场。(国家粮食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农业部会同相关省级人民政府负责)加强农村食品安全治理,规范农村集体聚餐管理,开展学校食堂和校园周边食品安全整治,开展旅游景区、铁路运营场所等就餐重点区域联合督查。(食品药品监管总局会同教育部、国家旅游局、中国铁路总公司等负责)规范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经营和互联网食品经营。(食品药品监管总局负责)
 
  六、严格落实生产经营主体责任
 
  强化食品生产经营主体责任意识,督促企业严格落实培训考核、风险自查、产品召回、全过程记录、应急处置等管理制度,加强覆盖生产经营全过程的食品安全管控措施。实施食品进口商对境外企业审核制度,严格实施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开展食品相关认证专项监督检查。继续推进餐饮服务单位“明厨亮灶”和分级管理。推动建立企业责任约谈常态化机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质检总局等负责)督促和指导企业依法建立肉类、蔬菜、婴幼儿配方乳粉、白酒、食用植物油等重点产品追溯体系。(工业和信息化部、农业部、商务部、质检总局、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等负责)加强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开展食品安全承诺行动,完善食品安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等负责)推广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制度,鼓励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参加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国务院食品安全办、食品药品监管总局、保监会负责)
 
  七、保持严惩重处违法犯罪高压态势
 
  以查处走私冻品、利用餐厨和屠宰加工废弃物加工食用油、互联网食品安全违法犯罪等案件为重点,强化部门间、区域间案件移送、督办查办、联合惩处、信息发布等沟通协作。加强对违法线索、案件信息的系统分析,及时总结共性问题,依法严打行业“潜规则”。继续严厉打击非法添加、制假售假、违法使用禁限用农药兽药等严重违法行为,加大重点案件公开曝光力度。(中央政法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农业部、海关总署、工商总局、质检总局、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等负责)
 
  八、加强食品安全监管能力建设
 
  编制国家食品安全“十三五”规划,加大政策支持,强化保障措施。研究编制国家食品安全中长期战略规划,提出发展目标、重大任务、综合保障措施,明确实施步骤。(国务院食品安全办会同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负责)加强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食品安全监管执法能力建设。继续加强食用农产品、食品安全检(监)测能力建设,支持检验检测仪器设备购置和实验室改造,强化基层检验检测能力。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重要产品追溯体系建设的意见》(国办发〔2015〕95号),推进重大信息化项目建设,加快国家食品安全监管信息化工程立项和平台建设,推进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信息平台建设,统一标准,互联互通,尽快实现食品安全信息互联共享。(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农业部、商务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工商总局、质检总局、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国家粮食局负责)出台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站建设管理规范,探索建立乡镇监管员持证上岗制度。(农业部负责)加大风险监测和监管执法、技术人员培训力度,加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能力建设和食品监管基层执法装备配备标准化建设,提高装备配备水平,确保基层风险监测和监管有职责、有岗位、有人员、有手段。(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卫生计生委、食品药品监管总局会同各省级人民政府负责)规范基层监管执法行为,推动基层监管网格化、现场检查表格化、监管责任人公开化,强化基层监管部门对种养殖、生产、加工、销售、餐饮企业的现场检查能力。(农业部、食品药品监管总局负责)推动内陆地区进口食品指定口岸建设,建立进出口食品安全监管大数据平台。(质检总局负责)
 
  九、落实食品安全责任制
 
  强化食品安全责任制,制定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进一步加大食品安全督查考评力度,将食用农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工作全面纳入地方政府绩效考核、社会管理综合治理考核范围,考核结果作为综合考核评价领导班子和相关领导干部的重要依据。督促地方政府建立健全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与市场准入管理无缝衔接机制,制定对食品生产经营小作坊、小摊贩、小餐饮的管理办法。督促监管部门切实落实日常检查和监督抽检责任。督促地方政府对本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进行评议、考核。(国务院食品安全办、中央政法委、农业部、食品药品监管总局会同各省级人民政府负责)深入推进食品安全城市、农产品质量安全县创建试点工作,及时总结推广试点经验。(国务院食品安全办、农业部、食品药品监管总局会同相关省级人民政府负责)编制并实施负面清单、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健全各级食品安全责任制,制定食品安全责任追究制度。严格食品安全责任追究,严肃追究失职渎职人员责任。(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监察部负责)
 
  十、推动食品安全社会共治
 
  加强投诉举报体系能力建设,畅通投诉举报渠道。举办“全国食品安全宣传周”活动。鼓励广播电视、报纸杂志、门户网站等开通食品安全专栏,运用微信、微博、移动客户端等新媒体手段加大食品安全公益、科普宣传力度。(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各省级人民政府负责)科学发布食品安全风险警示或消费提示,切实保护消费者权益。(工商总局、质检总局、食品药品监管总局负责)推动食品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引导和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严格依法生产经营,宣传普及食品安全知识。(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食品药品监管总局负责)。推动婴幼儿配方乳粉企业兼并重组。(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食品药品监管总局负责)组织食品安全关键技术研究,建立食品安全共享数据库,促进“互联网+”食品安全检验检测新业态发展。实施食品安全创新工程,开展技术创新引导示范。(科技部负责)将食品安全教育纳入中小学相关课程。(教育部负责)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参与食品安全监督,充分发挥基层食品安全信息员、联络员队伍作用,各级工会、共青团、妇联要把食品安全监督作为志愿服务工作的一项内容。(国务院食品安全办、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负责)
 
  十一、完善统一权威的监管体制
 
  加快完善统一权威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和制度,增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专业性和系统性。研究制定关于完善统一权威食品药品监管体制的意见。(国务院食品安全办、食品药品监管总局、中央编办等负责)建立职业化检查员队伍,充实检查力量。(食品药品监管总局会同中央编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研究与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特点相适应的技术职务体系。(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食品药品监管总局负责)实施以现场检查为主的监管方式,推动监管力量下沉。(食品药品监管总局负责)发挥好各级食品安全办牵头抓总、协调督促作用,加强信息通报、宣传教育、隐患排查、打击违法犯罪等方面的协调联动。明确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职责分工,健全形势会商、风险交流、应急处置、协调联动等工作机制。(国务院食品安全办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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