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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福建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二)》(试行)的通知(闽食药监稽 [2017]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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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7-02-15 03:29:57  来源: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2383
核心提示:  经2016年12月23日省局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现将《福建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二)》(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发布单位
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闽食药监稽 [2017]2号
发布日期 2017-01-06 生效日期 2017-01-06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http://www.fjfda.gov.cn/zwgk/zfxxgkzl/zfxxgkml/jgzn/201701/t20170122_670465.htm
各设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福州市、厦门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管局:
 
  经2016年12月23日省局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现将《福建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二)》(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7年1月6日
 
  福建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二)
 
  注:本基准引用规则指《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
 
  目录
 
  一、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行政处罚裁量细化标准
 
  二、适用《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细化标准
 
  三、适用《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细化标准
 
  四、适用《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细化标准
 
  五、适用《食品召回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细化标准
 
  六、适用《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细化标准
 
  七、适用《保健食品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细化标准
 
  八、适用《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细化标准
 
  九、适用《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行政处罚裁量细化标准
 
  十、适用《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细化标准
 
  十一、适用《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细化标准
 
  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行政处罚裁量细化标准
 
序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违法程度
违法情节
处罚幅度
SPAQ-1
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A
具有规则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的
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5~6.5万元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13倍罚款。
B
符合规则第六条一般行政处罚情形的
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6.5~8.5万元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3~17倍罚款。
C
具有规则第十七条情形的
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8.5~10万元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7~20倍罚款。
SPAQ-2
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
   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A
具有规则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的
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5~6.5万元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13倍罚款。
B
符合规则第六条一般行政处罚情形的
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6.5~8.5万元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3~17倍罚款。
C
具有规则第十七条情形的
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8.5~10万元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7~20倍罚款。
SPAQ-3
明知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其他条件
   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二款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A
具有规则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6.5万元罚款
B
符合规则第六条一般行政处罚情形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6.5~8.5万元罚款
C
具有规则第十七条情形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8.5~10万元罚款
SPAQ-4
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经营上述食品
   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A
具有规则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的
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10~11.5万元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5~19.5倍罚款
B
符合规则第六条一般行政处罚情形的
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11.5~13.5万元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9.5~25.5倍罚款
C
具有规则第十七条情形的
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13.5~15万元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5.5~30倍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SPAQ-5
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A
具有规则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的
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10~11.5万元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5~19.5倍罚款
B
符合规则第六条一般行政处罚情形的
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11.5~13.5万元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9.5~25.5倍罚款
C
具有规则第十七条情形的
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13.5~15万元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5.5~30倍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SPAQ-6
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或者生产经营其制品
   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A
具有规则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的
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10~11.5万元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5~19.5倍罚款
B
符合规则第六条一般行政处罚情形的
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11.5~13.5万元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9.5~25.5倍罚款
C
具有规则第十七条情形的
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13.5~15万元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5.5~30倍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SPAQ-7
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A
具有规则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的
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10~11.5万元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5~19.5倍罚款
B
符合规则第六条一般行政处罚情形的
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11.5~13.5万元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9.5~25.5倍罚款
C
具有规则第十七条情形的
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13.5~15万元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5.5~30倍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SPAQ-8
生产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A
具有规则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的
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10~11.5万元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5~19.5倍罚款
B
符合规则第六条一般行政处罚情形的
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11.5~13.5万元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9.5~25.5倍罚款
C
具有规则第十七条情形的
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13.5~15万元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5.5~30倍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SPAQ-9
生产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 
   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A
具有规则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的
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10~11.5万元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5~19.5倍罚款
B
符合规则第六条一般行政处罚情形的
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11.5~13.5万元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9.5~25.5倍罚款
C
具有规则第十七条情形的
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13.5~15万元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5.5~30倍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SPAQ-10
明知从事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违法行为,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其他条件的
   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二款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A
具有规则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13万元罚款
B
符合规则第六条一般行政处罚情形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3~17万元罚款
C
具有规则第十七条情形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7~20万元罚款
SPAQ-11
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第一百二十四条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A
具有规则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的
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5~6.5万元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13倍罚款。
B
符合规则第六条一般行政处罚情形的
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6.5~8.5万元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3~17倍罚款。 
C
具有规则第十七条情形的
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8.5~10万元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7~20倍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SPAQ-12
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经营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剂
   第一百二十四条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A
具有规则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的
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5~6.5万元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13倍罚款。
B
符合规则第六条一般行政处罚情形的
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6.5~8.5万元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3~17倍罚款。 
C
具有规则第十七条情形的
 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8.5~10万元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7~20倍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SPAQ-13
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
   第一百二十四条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A
具有规则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的
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5~6.5万元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13倍罚款。
B
符合规则第六条一般行政处罚情形的
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6.5~8.5万元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3~17倍罚款。 
C
具有规则第十七条情形的
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8.5~10万元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7~20倍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SPAQ-14
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第一百二十四条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A
具有规则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的
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5~6.5万元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13倍罚款。
B
符合规则第六条一般行政处罚情形的
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6.5~8.5万元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3~17倍罚款。 
C
具有规则第十七条情形的
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8.5~10万元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7~20倍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SPAQ-15
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第一百二十四条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A
具有规则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的
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5~6.5万元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13倍罚款。
B
符合规则第六条一般行政处罚情形的
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6.5~8.5万元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3~17倍罚款。 
C
具有规则第十七条情形的
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8.5~10万元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7~20倍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SPAQ-16
生产经营未按规定注册的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或者未按注册的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等技术要求组织生产 
   第一百二十四条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A
具有规则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的
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5~6.5万元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13倍罚款。
B
符合规则第六条一般行政处罚情形的
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6.5~8.5万元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3~17倍罚款。 
C
具有规则第十七条情形的
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8.5~10万元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7~20倍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SPAQ-17
以分装方式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或者同一企业以同一配方生产不同品牌的婴幼儿配方乳粉
   第一百二十四条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A
具有规则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的
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5~6.5万元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13倍罚款。
B
符合规则第六条一般行政处罚情形的
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6.5~8.5万元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3~17倍罚款。 
C
具有规则第十七条情形的
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8.5~10万元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7~20倍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SPAQ-18
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生产食品添加剂新品种,未通过安全性评估 
   第一百二十四条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A
具有规则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的
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5~6.5万元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13倍罚款。
B
符合规则第六条一般行政处罚情形的
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6.5~8.5万元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3~17倍罚款。 
C
具有规则第十七条情形的
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8.5~10万元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7~20倍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SPAQ-19
食品生产经营者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后,仍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经营
   第一百二十四条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A
具有规则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的
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5~6.5万元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13倍罚款。
B
符合规则第六条一般行政处罚情形的
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6.5~8.5万元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3~17倍罚款。 
C
具有规则第十七条情形的
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8.5~10万元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7~20倍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SPAQ-20
生产经营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第一百二十四条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 
A
具有规则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的
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5~6.5万元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13倍罚款。
B
符合规则第六条一般行政处罚情形的
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6.5~8.5万元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3~17倍罚款。 
C
具有规则第十七条情形的
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8.5~10万元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7~20倍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SPAQ-21
生产经营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A
具有规则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的
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0.5~1.85万元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6.5倍罚款
B
符合规则第六条一般行政处罚情形的
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1.85~3.65万元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6.5~8.5倍罚款
C
具有规则第十七条情形的
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3.65~5万元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8.5~10倍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SPAQ-22
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A
具有规则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的
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0.5~1.85万元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6.5倍罚款
B
符合规则第六条一般行政处罚情形的
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1.85~3.65万元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6.5~8.5倍罚款
C
具有规则第十七条情形的
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3.65~5万元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8.5~10倍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SPAQ-23
生产经营转基因食品未按规定进行标示
   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A
具有规则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的
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0.5~1.85万元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6.5倍罚款
B
符合规则第六条一般行政处罚情形的
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1.85~3.65万元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6.5~8.5倍罚款
C
具有规则第十七条情形的
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3.65~5万元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8.5~10倍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SPAQ-24
食品生产经营者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A
具有规则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的
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0.5~1.85万元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6.5倍罚款
B
符合规则第六条一般行政处罚情形的
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1.85~3.65万元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6.5~8.5倍罚款
C
具有规则第十七条情形的
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3.65~5万元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8.5~10倍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SPAQ-25
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责令改正但拒不改正的。
   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A
具有规则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的
处600元以下罚款
B
符合规则第六条一般行政处罚情形的
处600~1400元罚款
C
具有规则第十七条情形的
处1400元~2000元罚款
SPAQ-26
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者未按规定对采购的食品原料和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进行检验,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责令改正但拒不改正的。
   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A
具有规则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的
处0.5~1.85万元罚款
B
符合规则第六条一般行政处罚情形的
处1.85~3.65万元罚款
C
具有规则第十七条情形的
处3.65~5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SPAQ-27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未按规定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按规定配备或者培训、考核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责令改正但拒不改正的。
   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A
具有规则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的
处0.5~1.85万元罚款
B
符合规则第六条一般行政处罚情形的
处1.85~3.65万元罚款
C
具有规则第十七条情形的
处3.65~5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SPAQ-28
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责令改正但拒不改正的。
   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A
具有规则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的
处0.5~1.85万元罚款
B
符合规则第六条一般行政处罚情形的
处1.85~3.65万元罚款
C
具有规则第十七条情形的
处3.65~5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SPAQ-29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未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责令改正但拒不改正的。
   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A
具有规则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的
处0.5~1.85万元罚款
B
符合规则第六条一般行政处罚情形的
处1.85~3.65万元罚款
C
具有规则第十七条情形的
处3.65~5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SPAQ-30
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未经洗净、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或者餐饮服务设施、设备未按规定定期维护、清洗、校验,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责令改正但拒不改正的。
   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A
具有规则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的
 处0.5~1.85万元罚款
B
符合规则第六条一般行政处罚情形的
 处1.85~3.65万元罚款
C
具有规则第十七条情形的
 处3.65~5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SPAQ-31
食品生产经营者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或者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责令改正但拒不改正的。
   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A
具有规则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的
 处0.5~1.85万元罚款
B
符合规则第六条一般行政处罚情形的
 处1.85~3.65万元罚款
C
具有规则第十七条情形的
处3.65~5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SPAQ-32
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要求销售食品,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责令改正但拒不改正的。 
   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A
具有规则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的
处0.5~1.85万元罚款
B
符合规则第六条一般行政处罚情形的
处1.85~3.65万元罚款
C
具有规则第十七条情形的
处3.65~5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SPAQ-33
保健食品生产企业未按规定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或者未按备案的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等技术要求组织生产,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责令改正但拒不改正的。
   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A
具有规则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的
处0.5~1.85万元罚款
B
符合规则第六条一般行政处罚情形的
处1.85~3.65万元罚款
C
具有规则第十七条情形的
处3.65~5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SPAQ-34
婴幼儿配方食品生产企业未将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产品配方、标签等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责令改正但拒不改正的。 
   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A
具有规则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的
处0.5~1.85万元罚款
B
符合规则第六条一般行政处罚情形的
处1.85~3.65万元罚款
C
具有规则第十七条情形的
处3.65~5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SPAQ-35
特殊食品生产企业未按规定建立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并有效运行,或者未定期提交自查报告,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责令改正但拒不改正的。 
   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A
具有规则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的
处0.5~1.85万元罚款
B
符合规则第六条一般行政处罚情形的
处1.85~3.65万元罚款
C
具有规则第十七条情形的
处3.65~5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SPAQ-36
食品生产经营者未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或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未按规定处理,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责令改正但拒不改正的。
   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A
具有规则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的
处0.5~1.85万元罚款
B
符合规则第六条一般行政处罚情形的
处1.85~3.65万元罚款
C
具有规则第十七条情形的
处3.65~5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SPAQ-37
 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建筑工地等集中用餐单位未按规定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责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责令改正但拒不改正的。
   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A
具有规则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的
处0.5~1.85万元罚款
B
符合规则第六条一般行政处罚情形的
处1.85~3.65万元罚款
C
具有规则第十七条情形的
处3.65~5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SPAQ-38
 食品生产企业、餐饮服务提供者未按规定制定、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责令改正但拒不改正的。
   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A
具有规则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的
处0.5~1.85万元罚款
B
符合规则第六条一般行政处罚情形的
处1.85~3.65万元罚款
C
具有规则第十七条情形的
处3.65~5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SPAQ-39
食用农产品销售者未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的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少于6个月,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责令改正但拒不改正的。 
   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A
具有规则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的
处0.5~1.85万元罚款
B
符合规则第六条一般行政处罚情形的
处1.85~3.65万元罚款
C
具有规则第十七条情形的
处3.65~5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SPAQ-40
违反本法规定,事故单位在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未进行处置、报告的
   第一百二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事故单位在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未进行处置、报告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隐匿、伪造、毁灭有关证据的,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许可证。
   
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SPAQ-41
违反本法规定,事故单位在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隐匿、伪造、毁灭有关证据的
    第一百二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事故单位在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未进行处置、报告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隐匿、伪造、毁灭有关证据的,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许可证。
A
具有规则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的
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23.3万元罚款
   B
符合规则第六条一般行政处罚情形的
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3.3~36.7万元罚款
   C
具有规则第十七条情形的
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6.7~50万元罚款
D
违法行为已造成人员死亡的;重大财产损失的;严重社会影响的。
吊销许可证
SPAQ-42
违反本法规定,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展销会的举办者允许未依法取得许可的食品经营者进入市场销售食品,或者未履行检查、报告等义务的 
   第一百三十条第一款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
A
具有规则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5~9.5万元罚款 
B
符合规则第六条一般行政处罚情形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9.5~15.5万元罚款
C
具有规则第十七条情形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5.5~20万元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
SPAQ-43
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违反未配备检验设备和检验人员或者委托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检验机构,对进入该批发市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进行抽样检验;发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未要求销售者立即停止销售,并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一百三十条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
   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违反本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的,依照前款规定承担责任。
   
A
具有规则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5~9.5万元罚款 
B
符合规则第六条一般行政处罚情形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9.5~15.5万元罚款
C
具有规则第十七条情形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5.5~20万元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
SPAQ-44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审查许可证,或者未履行报告、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等义务的 
   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
A
具有规则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5~9.5万元罚款 
B
符合规则第六条一般行政处罚情形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9.5~15.5万元罚款
C
具有规则第十七条情形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5.5~20万元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
SPAQ-45
未按要求进行食品贮存、运输和装卸,经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第一百三十二条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A
具有规则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的
责令停产停业,并处1~2.2万元罚款 
B
符合规则第六条一般行政处罚情形的
责令停产停业,并处2.2~3.8万元罚款
C
具有规则第十七条情形的
责令停产停业,并处3.8~5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SPAQ-46
违反本法规定,拒绝、阻挠、干涉有关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检查、事故调查处理、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的
   第一百三十三条 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A
具有规则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的
责令停产停业,并处0.2~1.64万元罚款
B
符合规则第六条一般行政处罚情形的
责令停产停业,并处1.64~3.56万元罚款
C
具有规则第十七条情形的
责令停产停业,并处3.56~5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SPAQ-47
食品生产经营者在一年内累计三次因违反本法规定受到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以外处罚的
    第一百三十四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在一年内累计三次因违反本法规定受到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以外处罚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A
一年内累计三次因违反本法规定受到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以外处罚
责令停产停业
B
一年内累计四次及以上因违反本法规定受到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外处罚
吊销许可证
SPAQ-48
食品生产经营者聘用人员违反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
   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三款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许可证
 
聘用人员违反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
吊销许可证
SPAQ-49
对食品作虚假宣传且情节严重的,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决定暂停销售该食品后仍然销售该食品的
   第一百四十条第五款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销售的食品,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A
具有规则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的
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销售的食品,并处2~2.9万元罚款
B
符合规则第六条一般行政处罚情形的
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销售的食品,并处2.9~4.1万元罚款
C
具有规则第十七条情形的
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销售的食品,并处4.1~5万元罚款

 
适用《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细化标准
序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违法程度
违法情节
处罚幅度
SPSC-1
许可申请人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食品生产许可的
第五十一条 许可申请人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食品生产许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申请人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食品生产许可。
 
申请食品生产许可存在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
警告,申请人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食品生产许可
SPSC-2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
第五十二条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由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撤销许可,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被许可人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食品生产许可。
A
具有规则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的
由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撤销许可,并处1万元以上1.6万元以下罚款。被许可人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食品生产许可。
B
符合规则第六条一般行政处罚情形的
由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撤销许可,并处1.6万元以上2.4万元以下罚款。被许可人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食品生产许可。
C
具有规则第十七条情形的
由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撤销许可,并处2.4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被许可人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食品生产许可。
SPSC-3
食品生产者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食品生产许可证的
第五十三条第一款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食品生产者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食品生产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A
具有规则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的
给予警告,并处0.5万元以下罚款; 
B
符合规则第六条一般行政处罚情形的
给予警告,并处0.5~1万元以下罚款; 
C
具有规则第十七条情形的
拒绝、逃避监督检查的;伪造、销毁、隐匿有关证据材料的
处1~2万元以下罚款
造成人员伤亡、较大财产损失、较恶劣的社会影响等严重后果的;暴力抗法的;
处2~3万元以下罚款
SPSC-4
食品生产者未按规定在生产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或者摆放食品生产许可证的
第五十三条第二款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食品生产者未按规定在生产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或者摆放食品生产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
 
经责令拒不改正
警告
SPSC-5
食品生产者工艺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主要生产设备设施、食品类别等事项发生变化,需要变更食品生产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未按规定申请变更的,经责令改正但拒不改正的
    第五十四条第一款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食品生产者工艺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主要生产设备设施、食品类别等事项发生变化,需要变更食品生产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未按规定申请变更的,由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A
具有规则第十六条规定情形的
处0.2~0.44万元罚款
B
符合规则第六条一般行政处罚情形的
处0.44~0.76万元罚款
C
具有规则第十七条情形的
处0.76~1万元罚款
SPSC-6
食品生产许可证副本载明的同一食品类别内的事项、外设仓库地址发生变化,食品生产者未按规定报告的,或者食品生产者终止食品生产,食品生产许可被撤回、撤销或者食品生产许可证被吊销,未按规定申请办理注销手续的,经责令改正但拒不改正的
    第五十四条第二款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规定或者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食品生产许可证副本载明的同一食品类别内的事项、外设仓库地址发生变化,食品生产者未按规定报告的,或者食品生产者终止食品生产,食品生产许可被撤回、撤销或者食品生产许可证被吊销,未按规定申请办理注销手续的,由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
A
初次违反本条款情形的
警告,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B
之前存在违反本条款情形的
警告,并处1000~2000元以下罚款
SPSC-7
被吊销生产许可证的
    第五十五条 被吊销生产许可证的食品生产者及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5年内不得申请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或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被吊销生产许可证的
食品生产者及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5年内不得申请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或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适用《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细化标准
序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违法程度
违法情节
处罚幅度
SPJY-1
许可申请人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食品经营许可的
   第四十六条 许可申请人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食品经营许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申请人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食品经营许可。
 
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存在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
警告,申请人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食品经营许可
SPJY-2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
    第四十七条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由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撤销许可,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被许可人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食品经营许可。
A
具有规则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的
由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撤销许可,并处1万元以上1.6万元以下罚款。被许可人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食品经营许可。
B
符合规则第六条一般行政处罚情形的
由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撤销许可,并处1.6万元以上2.4万元以下罚款。被许可人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食品经营许可。
C
具有规则第十七条情形的
由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撤销许可,并处2.4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被许可人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食品经营许可。
SPJY-3
食品经营者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食品经营许可证的
    第四十八条第一款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食品经营者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食品经营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A
具有规则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的
给予警告,并处0.3万元以下罚款; 
B
符合规则第六条一般行政处罚情形的
给予警告,并处0.3~0.7万元以下罚款; 
C
具有规则第十七条情形的
拒绝、逃避监督检查的;伪造、销毁、隐匿有关证据材料的
处1~2万元以下罚款
造成人员伤亡、较大财产损失、较恶劣的社会影响等严重后果的;暴力抗法的;
处2~3万元以下罚款
SPJY-4
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或者摆放食品经营许可证的
    第四十八条第二款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或者摆放食品经营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
 
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
警告
SPJY-5
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发生变化,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申请变更经营许可,经责令警告拒不改正的
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发生变化,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申请变更经营许可的,由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A
具有规则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的
处0.2~0.44万元罚款
B
符合规则第六条一般行政处罚情形的
处0.44~0.76万元罚款
C
具有规则第十七条情形的
处0.76~1万元罚款
SPJY-6
食品经营者外设仓库地址发生变化,未按规定报告的,或者食品经营者终止食品经营,食品经营许可被撤回、撤销或者食品经营许可证被吊销,未按规定申请办理注销手续,,经责令但拒不改正的
    第四十九条第二款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或者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食品经营者外设仓库地址发生变化,未按规定报告的,或者食品经营者终止食品经营,食品经营许可被撤回、撤销或者食品经营许可证被吊销,未按规定申请办理注销手续的,由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
A
初次违反本条款情形的
警告,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B
之前存在违反本条款情形的
警告,并处1000~2000元以下罚款
SPJY-7
被吊销经营许可证的
    第五十条 被吊销经营许可证的食品经营者及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5年内不得申请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或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被吊销经营许可证的
食品经营者及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5年内不得申请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或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适用《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细化标准
序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违法程度
违法情节
处罚幅度
SPCJ-1
拒绝在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抽样文书上签字或者盖章的
第四十五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拒绝在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抽样文书上签字或者盖章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情节依法单处或者并处警告、3万元以下罚款。
A
具有规则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的
单处或者并处警告、0.9万元以下罚款。
B
符合规则第六条一般行政处罚情形的
单处或者并处警告、0.9~2.1万元罚款。
C
具有规则第十七条情形的
警告,并处2.1~3万元罚款。
SPCJ-2
对抽样产品真实性有异议时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
第四十六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情节依法单处或者并处警告、3万元以下罚款。
A
具有规则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的
单处或者并处警告、0.9万元以下罚款。
B
符合规则第六条一般行政处罚情形的
单处或者并处警告、0.9~2.1万元罚款。
C
具有规则第十七条情形的
警告,并处2.1~3万元罚款。
SPCJ-3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采取的封存库存问题食品,暂停生产、销售和使用问题食品,召回问题食品等措施,食品生产经营者拒绝履行或者拖延履行的
第四十七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三条的规定,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采取的封存库存问题食品,暂停生产、销售和使用问题食品,召回问题食品等措施,食品生产经营者拒绝履行或者拖延履行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情节依法单处或者并处警告、3万元以下罚款。
A
具有规则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的
单处或者并处警告、0.9万元以下罚款。
B
符合规则第六条一般行政处罚情形的
单处或者并处警告、0.9~2.1万元罚款。
C
具有规则第十七条情形的
警告,并处2.1~3万元罚款。

 
适用《食品召回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细化标准
序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违法程度
违法情节
处罚幅度
SPZH-1
食品生产经营者不立即停止生产经营、不主动召回、不按规定时限启动召回、不按照召回计划召回不安全食品或者不按照规定处置不安全食品的
   第三十八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不立即停止生产经营、不主动召回、不按规定时限启动召回、不按照召回计划召回不安全食品或者不按照规定处置不安全食品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A
具有规则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的
警告,并处1~1.6万元以下罚款。
B
符合规则第六条一般行政处罚情形的
警告,并处1.6~2.4万元以下罚款。
C
具有规则第十七条情形的
警告,并处2.4~3万元以下罚款。
SPZH-2
食品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不配合食品生产者召回不安全食品的
    第三十九条 食品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不配合食品生产者召回不安全食品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A
具有规则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的
警告,并处0.5~1.25万元以下罚款
B
符合规则第六条一般行政处罚情形的
警告,并处1.25~2.25万元以下罚款
C
具有规则第十七条情形的
警告,并处2.25~3万元以下罚款
SPZH-3
食品生产经营者未按规定履行相关报告义务,经警告责令改正但拒不改正的
    第四十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未按规定履行相关报告义务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A
具有规则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的
处0.2~0.74万元罚款
B
符合规则第六条一般行政处罚情形的
处0.74~1.46万元罚款
C
具有规则第十七条情形的
处1.46~2万元罚款
SPZH-4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法处置不安全食品,食品生产经营者拒绝或者拖延履行的
    第四十一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法处置不安全食品,食品生产经营者拒绝或者拖延履行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A
具有规则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的
警告,并处2~2.3万元以下罚款。
B
符合规则第六条一般行政处罚情形的
警告,并处2.3~2.7万元以下罚款。
C
具有规则第十七条情形的
警告,并处2.7~3万元以下罚款。
SPZH-5
食品生产经营者未按规定记录保存不安全食品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情况,经责令改正但拒不改正的
第四十二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未按规定记录保存不安全食品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情况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A
具有规则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的
处0.2~0.74万元罚款
B
符合规则第六条一般行政处罚情形的
处0.74~1.46万元罚款
C
具有规则第十七条情形的
处1.46~2万元罚款

 
适用《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细化标准
序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违法程度
违法情节
处罚幅度
SPJC-1
食品生产经营者撕毁、涂改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或者未保持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至下次日常监督检查的
    第二十九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撕毁、涂改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或者未保持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至下次日常监督检查的,由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A
具有规则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的
警告,并处0.2~1.04万元以下罚款。
B
符合规则第六条一般行政处罚情形的
警告,并处1.04~2.16万元以下罚款。
C
具有规则第十七条情形的
警告,并处2.16~3万元以下罚款。
SPJC-2
日常监督检查结果为不符合,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的,食品生产经营者不立即停止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经责令改正但拒不改正的
    第三十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处理。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A
具有规则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的
处0.5~1.85万元以下罚款
B
符合规则第六条一般行政处罚情形的
处1.85~3.65万元以下罚款
C
具有规则第十七条情形的
处3.65~5万元以下罚款
SPJC-3
食品生产经营者有下列拒绝、阻挠、干涉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情形之一的:(一)拒绝、拖延、限制监督检查人员进入被检查场所或者区域的,或者限制检查时间的;(二)拒绝或者限制抽取样品、录像、拍照和复印等调查取证工作的;  (三)无正当理由不提供或者延迟提供与检查相关的合同、记录、票据、账簿、电子数据等材料的;(四)声称主要负责人、主管人员或者相关工作人员不在岗,或者故意以停止生产经营等方式欺骗、误导、逃避检查的;(五)以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六)隐藏、转移、变卖、损毁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查封、扣押的财物的;(七)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提供虚假证言的;  (八)其他妨碍监督检查人员履行职责的。
    第三十一条食品生产经营者有下列拒绝、阻挠、干涉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处理
   《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拒绝、阻挠、干涉有关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检查、事故调查处理、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A
具有规则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的
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产停业,并处0.2~1.64万元罚款
B
符合规则第六条一般行政处罚情形的
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产停业,并处1.64~3.36万元罚款
C
具有规则第十七条情形的
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产停业,并处3.36~5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适用《保健食品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细化标准
序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违法程度
违法情节
处罚幅度
BJZC-1
擅自转让保健食品注册证书的;
    第七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转让保健食品注册证书的;
  (二)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保健食品注册证书的。
A
具有规则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的
处1~1.6万元以下罚款
B
符合规则第六条一般行政处罚情形的
处1.6~2.4万元以下罚款
C
具有规则第十七条情形的
处2.4~3万元以下罚款
BJZC-2
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保健食品注册证书的。
    第七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转让保健食品注册证书的;
  (二)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保健食品注册证书的。
A
具有规则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的
处1~1.6万元以下罚款
B
符合规则第六条一般行政处罚情形的
处1.6~2.4万元以下罚款
C
具有规则第十七条情形的
处2.4~3万元以下罚款

 
适用《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细化标准
序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违法程度
违法情节
处罚幅度
TSZC-1
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证书的
    第四十五条 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证书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A
具有规则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的
警告,并处0.5万元以下罚款
B
符合规则第六条一般行政处罚情形的
警告,并处0.5~1万元以下罚款
C
造成人员轻伤的;拒绝、逃避检查的;货值金额5万元以上
处1~1.6万元以下罚款。
D
造成人员重伤的;伪造、销毁、隐匿有关证据材料的;货值金额20万元以上的
处1.6~2.4万元以下罚款。
E
造成人员死亡的;暴力、威胁抗拒执法的;擅自移动查封物品的;货值金额50万元以上的
处2.4~3万元以下罚款。
TSZC-2
注册人变更不影响产品安全性、营养充足性以及特殊医学用途临床效果的事项,未依法申请变更,经警告责令改正但拒不改正的
    第四十六条第一款 注册人变更不影响产品安全性、营养充足性以及特殊医学用途临床效果的事项,未依法申请变更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A
具有规则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的
处1~1.6万元以下罚款
B
符合规则第六条一般行政处罚情形的
处1.6~2.4万元以下罚款。
C
具有规则第十七条情形的
处2.4~3万元以下罚款。
TSZC-3
注册人变更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等影响产品安全性、营养充足性以及特殊医学用途临床效果的事项,未依法申请变更的
    第四十六条第二款 注册人变更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等影响产品安全性、营养充足性以及特殊医学用途临床效果的事项,未依法申请变更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处罚。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药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A
具有规则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的
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5~6.5万元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13倍罚款。
B
符合规则第六条一般行政处罚情形的
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6.5~8.5万元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3~17倍罚款。 
C
具有规则第十七条情形的
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8.5~10万元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7~20倍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适用《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行政处罚裁量细化标准
序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违法程度
违法情节
处罚幅度
WLCC-1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在通信主管部门批准后30个工作日内履行相应备案义务,经警告责令改正但拒不改正的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通过自建网站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未履行相应备案义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A
具有规则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的
处0.5~1.3万元罚款。
B
符合规则第六条一般行政处罚情形的
处1.3~2.2万元罚款。
C
具有规则第十七条情形的
处2.2~3万元罚款。
WLCC-2
通过自建网站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未在通信主管部门批准后30个工作日内履行相应备案义务的,经警告责令改正但拒不改正的
A
具有规则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的
处0.5~1.3万元罚款。
B
符合规则第六条一般行政处罚情形的
处1.3~2.2万元罚款。
C
具有规则第十七条情形的
处2.2~3万元罚款。
WLCC-3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不具备数据备份、故障恢复等技术条件,不能保障网络食品交易数据和资料的可靠性与安全性的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通过自建网站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不具备数据备份、故障恢复等技术条件,不能保障网络食品交易数据和资料的可靠性与安全性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3万元罚款。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3万元罚款。
WLCC-4
通过自建网站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不具备数据备份、故障恢复等技术条件,不能保障网络食品交易数据和资料的可靠性与安全性的
WLCC-5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按要求建立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审查登记、食品安全自查、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制止及报告、严重违法行为平台服务停止、食品安全投诉举报处理等制度的或者未公开以上制度,经警告责令改正但拒不改正的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按要求建立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审查登记、食品安全自查、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制止及报告、严重违法行为平台服务停止、食品安全投诉举报处理等制度的或者未公开以上制度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A
具有规则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的
处0.5~1.3万元罚款。
B
符合规则第六条一般行政处罚情形的
处1.3~2.2万元罚款。
C
具有规则第十七条情形的
处2.2~3万元罚款。
WLCC-6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对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相关材料及信息进行审查登记、如实记录并更新的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对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相关材料及信息进行审查登记、如实记录并更新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款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药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
A
具有规则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5~9.5万元罚款 
B
符合规则第六条一般行政处罚情形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9.5~15.5万元罚款
C
具有规则第十七条情形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5.5~20万元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
WLCC-7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建立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档案、记录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相关信息,经警告责令改正但拒不改正的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建立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档案、记录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相关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A
具有规则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的
处0.5~1.3万元罚款。
B
符合规则第六条一般行政处罚情形的
处1.3~2.2万元罚款。
C
具有规则第十七条情形的
处2.2~3万元罚款。
WLCC-8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按要求记录、保存食品交易信息,经警告责令改正但拒不改正的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按要求记录、保存食品交易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三条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通过自建网站交易食品的生产经营者应当记录、保存食品交易信息,保存时间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6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时间不得少于2年。
A
具有规则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的
处0.5~1.3万元罚款。
B
符合规则第六条一般行政处罚情形的
处1.3~2.2万元罚款。
C
具有规则第十七条情形的
处2.2~3万元罚款。
WLCC-9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设置专门的网络食品安全管理机构或者指定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对平台上的食品安全经营行为及信息进行检查,经警告责令改正但拒不改正的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设置专门的网络食品安全管理机构或者指定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对平台上的食品安全经营行为及信息进行检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A
具有规则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的
处0.5~1.3万元罚款。
B
符合规则第六条一般行政处罚情形的
处1.3~2.2万元罚款。
C
具有规则第十七条情形的
处2.2~3万元罚款。
序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违法程度
违法情节
处罚幅度
WLCC-10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发现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有严重违法行为未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发现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有严重违法行为未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款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药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
A
具有规则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5~9.5万元罚款 
B
符合规则第六条一般行政处罚情形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9.5~15.5万元罚款
C
具有规则第十七条情形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5.5~20万元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
WLCC-11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履行相关义务,导致发生下列严重后果之一的:(一)致人死亡或者造成严重人身伤害的;(二)发生较大级别以上食品安全事故的;(三)发生较为严重的食源性疾病的;(四)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五)引发其他的严重后果的。
    第三十七条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履行相关义务,导致发生下列严重后果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责令停业,并将相关情况移送通信主管部门处理:
  (一)致人死亡或者造成严重人身伤害的;
  (二)发生较大级别以上食品安全事故的;
  (三)发生较为严重的食源性疾病的;
  (四)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
  (五)引发其他的严重后果的。 
责令停业,并将相关情况移送通信主管部门处理
序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违法程度
违法情节
处罚幅度
WLCC-12
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未依法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的,或者入网食品生产者超过许可的类别范围销售食品、入网食品经营者超过许可的经营项目范围从事食品经营的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未依法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的,或者入网食品生产者超过许可的类别范围销售食品、入网食品经营者超过许可的经营项目范围从事食品经营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处罚。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药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A
具有规则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的
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5~6.5万元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13倍罚款。
B
符合规则第六条一般行政处罚情形的
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6.5~8.5万元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3~17倍罚款。
C
具有规则第十七条情形的
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8.5~10万元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7~20倍罚款。
WLCC-13
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从事下列行为经警告责令改正但拒不改正的:(一)网上刊载的食品名称、成分或者配料表、产地、保质期、贮存条件,生产者名称、地址等信息与食品标签或者标识不一致;(二)网上刊载的非保健食品信息明示或者暗示具有保健功能;网上刊载的保健食品的注册证书或者备案凭证等信息与注册或者备案信息不一致;(三)网上刊载的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信息明示或者暗示具有益智、增加抵抗力、提高免疫力、保护肠道等功能或者保健作用;  (四)对在贮存、运输、食用等方面有特殊要求的食品,未在网上刊载的食品信息中予以说明和提示;  (五)法律、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九条 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禁止性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A
具有规则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的
处0.5~1.3万元罚款。
B
符合规则第六条一般行政处罚情形的
处1.3~2.2万元罚款。
C
具有规则第十七条情形的
处2.2~3万元罚款。
WLCC-14
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未按要求进行信息公示,经警告责令改正但拒不改正的
    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未按要求进行信息公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八条 通过第三方平台进行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在其经营活动主页面显著位置公示其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通过自建网站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在其网站首页显著位置公示营业执照、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
  餐饮服务提供者还应当同时公示其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信息。相关信息应当画面清晰,容易辨识。
A
具有规则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的
处0.5~1.3万元罚款。
B
符合规则第六条一般行政处罚情形的
处1.3~2.2万元罚款。
C
具有规则第十七条情形的
处2.2~3万元罚款。
WLCC-15
食品生产经营者未按要求公示特殊食品相关信息,经警告责令改正但拒不改正的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未按要求公示特殊食品相关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九条 入网销售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的食品生产经营者,除依照本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公示相关信息外,还应当依法公示产品注册证书或者备案凭证,持有广告审查批准文号的还应当公示广告审查批准文号,并链接至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网站对应的数据查询页面。保健食品还应当显著标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中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不得进行网络交易。
A
具有规则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的
处0.5~1.3万元罚款。
B
符合规则第六条一般行政处罚情形的
处1.3~2.2万元罚款。
C
具有规则第十七条情形的
处2.2~3万元罚款。
WLCC-16
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未按要求采取保证食品安全的贮存、运输措施,或者委托不具备相应贮存、运输能力的企业从事贮存、配送,经责令改正但拒不改正的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未按要求采取保证食品安全的贮存、运输措施,或者委托不具备相应贮存、运输能力的企业从事贮存、配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处罚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二条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A
具有规则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的
责令停产停业,并处1~2.2万元罚款 
B
符合规则第六条一般行政处罚情形的
责令停产停业,并处2.2~3.8万元罚款
C
具有规则第十七条情形的
责令停产停业,并处3.8~5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WLCC-17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提供虚假信息的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提供虚假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A
具有规则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的
责令改正,处1~1.6万元以下罚款。
B
符合规则第六条一般行政处罚情形的
责令改正,处1.6~2.4万元以下罚款。
C
具有规则第十七条情形的
责令改正,处2.4~3万元以下罚款。

 
适用《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细化标准
序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违法程度
违法情节
处罚幅度
YYZC-1
申请人变更不影响产品配方科学性、安全性的事项,未依法申请变更,经警告责令改正但拒不改正的
    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申请人变更不影响产品配方科学性、安全性的事项,未依法申请变更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A
具有规则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的
处1~1.6万元以下罚款
B
符合规则第六条一般行政处罚情形的
处1.6~2.4万元以下罚款。
C
具有规则第十七条情形的
处2.4~3万元以下罚款。
TSZC-2
申请人变更可能影响产品配方科学性、安全性的事项,未依法申请变更的
    第四十四条第二款 申请人变更可能影响产品配方科学性、安全性的事项,未依法申请变更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处罚。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药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A
具有规则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的
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5~6.5万元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13倍罚款。
B
符合规则第六条一般行政处罚情形的
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6.5~8.5万元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3~17倍罚款。 
C
具有规则第十七条情形的
 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8.5~10万元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7~20倍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序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违法程度
违法情节
处罚幅度
YYZC-3
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证书的
    第四十五条 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证书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A
具有规则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的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0.5万元以下罚款
B
符合规则第六条一般行政处罚情形的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0.5~1万元以下罚款
C
造成人员轻伤的;拒绝、逃避检查的;货值金额5万元以上
处1~1.6万元以下罚款。
D
造成人员重伤的;伪造、销毁、隐匿有关证据材料的;货值金额20万元以上的
处1.6~2.4万元以下罚款。
E
造成人员死亡的;暴力、威胁抗拒执法的;擅自移动查封物品的;货值金额50万元以上的
处2.4~3万元以下罚款。
YYZC-4
 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销售者标签和说明书不符合办法第三十三条、三十四条规定的
    第四十六条 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销售者违反本办法第三十条至第三十四条规定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法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 声称应当注明婴幼儿配方乳粉适用月龄,可以同时使用“1段、2段、3段”的方式标注。
第三十四条 标签和说明书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二)明示或者暗示具有保健作用;
  (三)明示或者暗示具有益智、增加抵抗力或者免疫力、保护肠道等功能性表述;
  (四)对于按照食品安全标准不应当在产品配方中含有或者使用的物质,以“不添加”“不含有”“零添加”等字样强调未使用或者不含有;
  (五)虚假、夸大、违反科学原则或者绝对化的内容;
  (六)与产品配方注册的内容不一致的声称。
A
具有规则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的
责令改正,并处1~1.6万元以下罚款。
B
符合规则第六条一般行政处罚情形的
责令改正,并处1.6~2.4万元以下罚款。
C
具有规则第十七条情形的
责令改正,并处2.4~3万元以下罚款。

 
适用《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细化标准
序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违法程度
违法情节
处罚幅度
SNXS-1
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后拒不改正的:
(一)未建立或者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的;(二)未按要求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或者未组织食品安全知识培训的;(三)未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的;(四)未按食用农产品类别实行分区销售的;(五)环境、设施、设备等不符合有关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要求的;(六)未按要求建立入场销售者档案,或者未按要求保存和更新销售者档案的;(七)未如实向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市场基本信息的;(八)未查验并留存入场销售者的社会信用代码或者身份证复印件、食用农产品产地证明或者购货凭证、合格证明文件的;(九)未进行抽样检验或者快速检测,允许无法提供食用农产品产地证明或者购货凭证、合格证明文件的销售者入场销售的;(十)发现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等违法行为,未依照集中交易市场管理规定或者与销售者签订的协议处理的;(十一)未在醒目位置及时公布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食用农产品抽样检验结果以及不合格食用农产品处理结果、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的。
   第四十七条 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至第十二条、第十六条第二款、第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A
具有规则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的
处0.5~1.25万元以下罚款
B
符合规则第六条一般行政处罚情形的
处1.25~2.25万元以下罚款
C
具有规则第十七条情形的
处2.25~3万元罚款
SNXS-2
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开办者未与入场销售者签订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协议,经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后拒不改正的
    第四十八条 批发市场开办者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条规定,未与入场销售者签订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协议,或者未印制统一格式的食用农产品销售凭证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A
具有规则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的
处1~1.66万元以下罚款
B
符合规则第六条一般行政处罚情形的
处1.66~2.34万元以下罚款
C
具有规则第十七条情形的
处2.34~3万元罚款
SNXS-3
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开办者未印制统一格式的食用农产品销售凭证,经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后拒不改正的
第四十八条 批发市场开办者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条规定,未与入场销售者签订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协议,或者未印制统一格式的食用农产品销售凭证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A
具有规则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的
处1~1.66万元以下罚款
B
符合规则第六条一般行政处罚情形的
处1.66~2.34万元以下罚款
C
具有规则第十七条情形的
处2.34~3万元罚款
SNXS-4
食用农产品销售者未按要求配备与销售品种相适应的冷藏、冷冻设施,或者温度、湿度和环境等不符合特殊要求的,经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后拒不改正的
    第四十九条 销售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未按要求配备与销售品种相适应的冷藏、冷冻设施,或者温度、湿度和环境等不符合特殊要求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A
具有规则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的
处0.5~1.25万元以下罚款
B
符合规则第六条一般行政处罚情形的
处1.25~2.25万元以下罚款
C
具有规则第十七条情形的
处2.25~3万元罚款
SNXS-5
食用农产品销售者销售未按规定进行检验的肉类,或者销售标注虚假的食用农产品产地、生产者名称、生产者地址,标注伪造、冒用的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食用农产品的
    第五十条第三款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七项、第十二项规定,销售未按规定进行检验的肉类,或者销售标注虚假的食用农产品产地、生产者名称、生产者地址,标注伪造、冒用的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食用农产品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A
具有规则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的
责令改正,处1~1.66万元以下罚款
B
符合规则第六条一般行政处罚情形的
责令改正,处1.66~2.34万元以下罚款
C
具有规则第十七条情形的
责令改正,处2.34~3万元罚款
序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违法程度
违法情节
处罚幅度
SNXS-6
食用农产品销售者未按要求选择能够保障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的食用农产品贮存服务提供者,经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后拒不改正的
    第五十一条 销售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未按要求选择贮存服务提供者,或者贮存服务提供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未履行食用农产品贮存相关义务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A
具有规则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的
处0.5~1.25万元以下罚款
B
符合规则第六条一般行政处罚情形的
处1.25~2.25万元以下罚款
C
具有规则第十七条情形的
处2.25~3万元罚款
SNXS-7
食用农产品贮存服务提供者未按照法律法规关于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履行食用农产品贮存相关义务的
第五十一条 销售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未按要求选择贮存服务提供者,或者贮存服务提供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未履行食用农产品贮存相关义务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A
具有规则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的
处0.5~1.25万元以下罚款
B
符合规则第六条一般行政处罚情形的
处1.25~2.25万元以下罚款
C
具有规则第十七条情形的
处2.25~3万元罚款
序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违法程度
违法情节
处罚幅度
SNXX-8
食用农产品销售者未按要求进行包装或者附加标签,经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后拒不改正的。
    第五十二条 销售者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未按要求进行包装或者附加标签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A
具有规则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的
处0.5~1.25万元以下罚款
B
符合规则第六条一般行政处罚情形的
处1.25~2.25万元以下罚款
C
具有规则第十七条情形的
处2.25~3万元罚款
SNXX-9
食用农产品销售者未按要求公布食用农产品相关信息,经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后拒不改正的。 
第五十三条 销售者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未按要求公布食用农产品相关信息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A
具有规则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的
处0.5~0.66万元以下罚款
B
符合规则第六条一般行政处罚情形的
处0.66~0.84万元以下罚款
C
具有规则第十七条情形的
处0.84~1万元罚款
 
 地区: 福建 
 标签: 行政处罚 裁量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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