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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农业厅关于开展兽药经营追溯试点工作的通知(闽农医〔2017〕1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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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7-08-21 09:33:06  来源:福建省农业厅  浏览次数:1400
核心提示:为强化兽药安全监管,保障动物产品质量安全,根据农业部公告第2210号,决定在前期工作的基础上,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兽药经营追溯试点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发布单位
福建省农业厅
福建省农业厅
发布文号 闽农医〔2017〕145号
发布日期 2017-08-03 生效日期 2017-08-03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2020-04-27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http://www.fjagri.gov.cn:81/xxgk/zfxxgkzl/zfxxgkml/nyyw/cmsy/201708/t20170817_802712.htm
各设区市农业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农村发展局:
 
  为强化兽药安全监管,保障动物产品质量安全,根据农业部公告第2210号,决定在前期工作的基础上,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兽药经营追溯试点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实施追溯管理的重要意义
 
  实施兽药产品生产、经营和使用全过程追溯管理是确保兽药质量安全的有效措施。目前,兽药生产环节追溯工作已全面实施,自2016年7月1日起,全部兽药生产企业应用追溯系统,并在兽药产品上赋予二维码。根据农业部公告第2210号工作部署,按照“先行试点、分步实施、逐步推进”原则,当前要稳步推进经营环节追溯工作,进一步完善从生产到经营、使用的全链条追溯机制。各有关兽医管理部门、兽药经营企业要充分认识追溯系统建设对保障动物产品质量安全的重要意义,深刻理解实施追溯管理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加强组织领导,切实做好追溯系统经营环节运行试点实施工作。
 
  二、任务分工
 
  省农业厅饲料兽药管理处负责追溯系统经营环节试点组织管理工作并负责联系农业部有关部门;省农业执法总队负责省级兽药监管信息平台与国家兽药产品追溯系统衔接工作;各设区市农业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农村发展局负责本辖区追溯系统经营环节试点管理和具体实施工作。
 
  三、时间进度安排
 
  (一)2017年8-9月,各设区市农业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农村发展局完成辖区内试点兽药经营企业(以下简称试点企业)在福建省农资监管信息平台上的报名、注册和审核工作,以及对试点企业组织开展追溯系统培训工作。在试点工作中发现与国家兽药产品追溯系统衔接兽药监管平台有关问题与省农业执法总队联系。
 
  (二)2017年9-10月,试点企业完成兽药产品追溯入出库数据的采集、上传工作,记录试点中发现的问题。
 
  (三)2017年11月,各设区市农业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农村发展局总结试点工作,并于11月底将试点工作总结报省农业厅饲料兽药管理处和省农业执法总队。
 
  四、试点内容
 
  (一)省农业执法总队根据国家兽药产品追溯系统的公共接口,对省级监管系福建省农资监管信息平台统进行升级改造,完善经营环节追溯系统功能,实现与国家兽药产品追溯系统对接。改造时涉及到公共接口的相关技术问题,由省农业厅饲料兽药管理处负责与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沟通,保证试点企业产品出入库数据信息及时上传。
 
  (二)各设区市农业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农村发展局组织辖区内试点企业在省级监管系福建省农资监管信息平台统注册,并对企业注册信息进行审核,收集试点企业发现的问题,并上报省农业执法总队。
 
  (三)试点企业采集兽药产品二维码入出库信息,并将采集的信息上传到省级监管平福建省农资监管信息平台台,。省级监管系统将采集的信息统一上传到国家兽药产品追溯系统。
 
  (四)经营环节兽药产品入出库信息的格式与规范按照《国家兽药产品追溯系统经营环节数据交换文件规范(试行)》(农业部公告第2210号)规定执行。
 
  五、相关要求
 
  (一)各设区市农业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农村发展局要认真组织开展试点工作,协调解决试点期间遇到的问题,确保纳入追溯试点范围的兽药经营企业数量不低于55%。
 
  (二)兽药经营追溯试点工作情况已列入省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延伸绩效管理指标,我厅将对各地兽药经营追溯试点工作情况组织开展延伸绩效考核。
 
  (三)各试点企业应配备二维码识读设备,选取所有二维码的产品进行入出库数据采集,记录测试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联系人及电话:
 
  农业厅饲料兽药管理处: 丘建华,电话:0591-87851058;
 
  福建省农业执法总队:   庄剑隆,电话:0591-87847680。
 
  福建省农业厅
 
  2017年8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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