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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行政复议办法的通知(闽食药监法函〔2017〕58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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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7-10-24 03:42:43  来源: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1479
核心提示:为规范和加强省局行政复议工作,促进依法行政,经局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将修订后的《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复议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发布单位
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闽食药监法函〔2017〕586号
发布日期 2017-10-19 生效日期 2017-10-19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规范性文件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http://www.fjfda.gov.cn/zwgk/gzwj/201710/t20171023_958278.htm
各设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福州市、厦门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省局各处室、直属单位:
 
  为规范和加强省局行政复议工作,促进依法行政,经局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将修订后的《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复议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17年10月19日
 
  (主动公开)
 
  抄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法制司,省政府法制办
 
  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复议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行政复议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依法向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局)申请行政复议的案件,其受理、审理、决定等适用本办法。
 
  本局作为行政复议被申请人的案件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省局办理行政复议案件,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坚持有错必纠,保障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
 
  第四条  省局设立行政复议办公室,设在政策法规处,主任由该处负责人兼任。行政复议办公室负责办理行政复议案件的具体事项,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行政复议申请进行初步审查,决定是否受理;
 
  (二)组织、协调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处室对上级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案件进行答辩;
 
  (三)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相关文件和资料;
 
  (四)组织审理行政复议案件,提出审理建议,拟定行政复议决定;
 
  (五)转送对《行政复议法》第七条所列有关规定的审查申请;
 
  (六)对被申请人违反《行政复议法》的行为提出处理建议;
 
  (七)办理《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行政赔偿等事项;
 
  (八)依照有关规定参与办理因不服行政复议决定提起行政诉讼的应诉事项;
 
  (九)按照职责权限,加强对设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复议工作的督促、检查和指导;
 
  (十)办理行政复议案件统计和重大行政复议决定备案事项;
 
  (十一)研究行政复议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有关单位提出改进建议,向案件审理委员会报告重大问题;
 
  (十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重大、复杂的行政复议案件,提交省局案件审理委员会研究决定。
 
  第五条  相关处室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根据行政复议办公室的要求对涉及本处室业务专业问题出具书面意见;
 
  (二)对上级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案件进行答辩,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三)配合行政复议办公室做好其他行政复议工作。
 
  第二章 申请和受理
 
  第六条 申请行政复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符合《行政复议法》第二章关于行政复议范围的规定;
 
  (三)属于省局的职责范围;
 
  (四)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五)有明确的请求事项和理由;
 
  (六)申请人不服的具体行政行为已经客观存在;
 
  (七)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不作为的,应当有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出申请的事实;
 
  (八)未超过法定申请期限。
 
  第七条 申请行政复议,应当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正本、副本各一份、申请人身份证明及有关证据材料。行政复议申请书应当载明申请人、被申请人、请求事项、事实和理由等内容。书面申请确有困难的,也可以口头提出复议申请,行政复议办公室应当对口头申请的内容和情况制作笔录并由申请人签字。
 
  第八条 行政复议办公室在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按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依法予以受理;不符合条件的,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对需要补正的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办公室可以在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内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行政复议申请经补正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申请人放弃行政复议申请。补正申请材料所用时间不计入行政复议审理期限。
 
  对无法确定是否符合受理条件的行政复议申请,可以先行受理。
 
  对不属于省局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向申请人书面告知向有权机关提起行政复议。
 
  已向其他有权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该有权行政机关或者人民法院已经依法受理的,省局不再受理其行政复议申请。
 
  第九条 行政复议办公室应当自行政复议申请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口头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在接到答复通知之日起10日内提交答复意见及有关证据材料。答复意见应当包括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
 
  第十条 建立行政复议与信访在受理环节的协调配合机制,对信访人反映的不服具体行政行为的争议,引导其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向行政复议办公室反映信访事项和信访处理的问题,告知其依照信访条例的规定申诉或者转送信访机构办理。
 
  第三章  审理
 
  第十一条 对已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在审理时发现不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驳回行政复议申请。
 
  第十二条 审理行政复议案件,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决定中止审理:
 
  (一)案件涉及法律适用问题,需要进行解释而省局无权解释的;
 
  (二)申请人依据《行政复议法》第七条规定一并提出对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规定的审查申请,省局无权处理的;
 
  (三)本案的审理须以相关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相关案件尚未审结的;
 
  (四)其他依法需要中止审理的。
 
  按前款(一)、(二)项中止审理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按照法定程序转送有权机关处理。
 
  中止审理的原因消除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决定恢复审理。
 
  中止审理、恢复审理的决定由行政复议办公室作出,并书面通知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
 
  第十三条 行政复议审理过程中,申请人说明理由后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终止。
 
  第十四条 审理行政复议案件,应当认真研究案卷,对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提供的证据进行调查、核实,必要时可以实地调查取证或者委托市、县、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取证。
 
  对经书面审查发现案件存在事实不清、证据材料相互矛盾、双方争议较大以及其他需要调查取证情形的,行政复议办公室应当实地调查核实证据。调查取证时,行政复议人员不得少于2名,必要时,应邀请有关专家、技术人员参与调查;有关组织和人员应当积极配合调查取证工作。
 
  第十五条 申请人、第三人可以查阅被申请人提出的书面答复意见及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除外。
 
  第十六条 被申请人对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承担举证责任,负责证明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
 
  行政复议审理过程中,被申请人不得自行向申请人和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收集证据。
 
  第十七条 申请人对下列事项承担举证责任:
 
  (一)证明行政复议申请符合法定条件,但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超过法定申请期限的除外;
 
  (二)不服被申请人不作为的,证明其在行政程序中向被申请人提出申请的事实;
 
  (三)一并提起行政赔偿申请的,证明其因被申请人具体行政行为受到损害的事实;
 
  (四)其他依法应当由申请人承担举证责任的事项。
 
  第四章 决定
 
  第十八条 依照本办法规定不需要经案件审理委员会研究的行政复议案件,由行政复议办公室按照《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提出审理意见,拟订行政复议决定书,按程序获得批准后,送达行政复议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作出确认具体行政行为无效或者违法的复议决定:
 
  (一)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但决定责令其履行法定职责已无意义的;
 
  (二)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合法或者明显不当,但不具有可撤销内容的;
 
  (三)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无效的。
 
  第二十条 行政复议办公室发现被申请人或者其他下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关的相关行政行为违法或者需要做好善后工作的,经省局领导批准,可以制作行政复议意见书。有关机关应当自收到行政复议意见书之日起60日内将纠正相关行政违法行为或者做好善后工作的情况通报行政复议办公室。
 
  行政复议办公室发现法律、法规、规章实施中带有普遍性的问题,可以制作行政复议建议书,向有关机关提出完善制度和改进行政执法的建议。
 
  行政复议办公室要加大行政复议意见书和行政复议建议书落实的督促力度,对不按照规定及时反馈落实情况的可予以通报。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复议办法》(闽食药监法〔2014〕98号)同时废止。
 地区: 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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