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2013 年甘肃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工作要点(甘食安委〔2013〕8号)

2013 年甘肃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工作要点(甘食安委〔2013〕8号)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3-03-12 08:29:10  来源:甘肃省卫生厅  浏览次数:3206
核心提示:2013年全省食品安全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紧紧围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发〔2012〕20号)和《国家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十二五”规划》(国办发〔2012〕36号)的各项任务,按照深入整治不放松、狠抓基层打基础、健全机制强监管、改革创新促发展的总体思路,统筹推进各项工作。
发布单位
甘肃省食品安全委员会
甘肃省食品安全委员会
发布文号 甘食安委〔2013〕8号
发布日期 2013-03-01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http://www.gsws.gov.cn/html/2/9/35259.htm
  各市、州食品安全委员会,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
 
  现将《2013年甘肃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工作要点》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甘肃省食品安全委员会
 
  2013年3月1日

 
  2013年甘肃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工作要点
 
  2013年全省食品安全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紧紧围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发〔2012〕20号)和《国家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十二五”规划》(国办发〔2012〕36号)的各项任务,按照深入整治不放松、狠抓基层打基础、健全机制强监管、改革创新促发展的总体思路,统筹推进各项工作。
 
  一、落实各方监管责任,形成工作合力
 
  (一)落实各级政府的属地管理责任。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食安办)督促各级政府落实食品安全各项工作制度,组织开展对市、州食品安全工作的考核。各地要进一步落实食品安全属地管理责任,健全完善“地方政府负总责、监管部门分段负责、企业作为第一责任人”的责任体系,逐级签订《食品安全责任书》,加强食品安全目标管理。要进一步健全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制,理顺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构和监管部门的职责分工,强化综合协调能力建设。
 
  (二)落实各成员单位的监管职责。各监管部门要按照“权责一致、客观公正、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原则,严格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完善食品安全监管责任追究办法。要进一步梳理食品安全监管盲区,对部分职责不清、界限不明的食品领域,分清职责、明确界限,切实消除监管真空,监管盲点,实现无缝监管,坚决杜绝有案不查、推诿扯皮等问题。省食安办会同纪检、监察等部门加大责任追究力度,严肃查处监管执法中的不作为、不到位和乱作为等失职渎职行为。
 
  (三)落实地区和部门协作联动责任。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健全联动机制,强化联合执法,强化行政执法和刑案侦办的衔接,强化与检察、审判机关的衔接,形成上下联动、部门联动、县区联动的执法格局和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打击合力。各监管部门对涉嫌犯罪的食品安全案件,要认真做好证据收集工作,及时移交公安机关。各级公安机关对非法添加、使用非食品原料加工食品、非法“黑窝点”,等案件,根据需要提前介入侦查。要建立完善案件查处协调机制、监督机制和责任追究制度,完善部门联动和定期联系工作制度,及时互通信息,交流经验,研究对策,协调解决食品安全工作中的突出问题。
 
  (四)落实各类食品企业的主体责任。督促引导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配备专、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进货查验、出厂检验、索证索票、购销台账记录、人员培训等各项管理制度。督促食品经营者建立并执行临近保质期食品的消费提示制度,严禁更换包装和日期再行销售。鼓励和引导企业采用先进管理技术,提升食品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水平。严格执行食品从业人员每年不少于40小时的培训制度,提高食品从业人员的食品安全意识和能力。
 
  (五)推进食品行业诚信体系建设。贯彻落实国务院食品安全办等8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道德诚信建设推进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食安办〔2012〕24号),积极开展守法经营的宣传教育,加大道德失范、诚信缺失的治理力度。建立各类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信用档案,完善诚信信息共享机制和失信行为联合惩戒机制。全面建立“黑名单”制度,对被吊销证照企业的有关责任人,依法实施行业禁入。
 
  二、强化能力建设,提高监管水平
 
  (一)加强监管制度建设。一是完善法律法规,加大严惩重处力度。加快推进《甘肃省食品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的立法进程。二是大力宣传落实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制度和黑名单制度。各地、各部门要完善统一举报渠道,强化线索核查措施,切实将奖励资金落实到位,充分调动公众参与的积极性,使有奖举报制度和黑名单制度成为行之有效的管理手段。
 
  (二)加强基层体系建设。一是进一步强化基层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将食品安全工作列入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重要职责内容,全面落实城市街道(社区)和乡镇农村“一专三员”制度。二是完善基层监管网络。基层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加强社区和乡村食品安全协管员、信息员和联络员队伍建设,落实各项工作的保障措施,做好食品安全隐患排查、信息报告、协助执法和宣传教育等工作。乡镇政府、街道(社区)办事处要与各行政管理派出机构密切协作,形成分区划片、包干负责的食品安全工作责任网,做到“定格、定人、定责、定标”。
 
  (三)加强保障能力建设。各地、各部门要按照《甘肃省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十二五”规划》(甘政办发〔2012〕279号)的要求,结合实际逐级细化分解任务,明确责任主体和进度安排。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监管队伍建设,着力提高监管队伍的整体水平、法律意识和工作能力,努力培养和造就一支专业化的监管工作队伍。加大财政投入力度,改善执法装备和检验检测条件,将食品安全有奖举报、执法监督抽检、风险监测评估、食源性疾病监测、“一专三员”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四)加强检验能力建设。按照 “提高现有能力水平、按责按需、填平补齐、避免重复建设、实现资源共享”的原则,支持开展县级食品安全检验检测资源整合试点,充分整合优化现有检测机构检验检测资源,完善由生产企业自检、监管部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组成的食品安全检验检测三道防线。加强检测机构检验检测能力建设,提高食品中有毒有害物质鉴定排查、数据分析及风险评估能力。开展检验检测技术交流和科研合作,探索、完善新的检测方法、手段和技术,为食品安全科学监管提供技术支撑。
 
  (五)加强风险监测预警能力建设。认真组织实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强化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加强农产品产地环境质量安全监测监督。逐步建立全省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数据库,重点对食品化学污染物和有害因素、食源性致病菌和食源性疾病进行监测,规范报告制度。开展食品安全风险评估。规范食品安全信息收集、报送、评估、通报、公布程序,完善食品安全综合信息网络建设,探索建立食品安全信息化共享平台。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预警体系建设,强化日常风险评估和应急评估,针对日常监管和案件查处中发现的食品质量安全隐患和苗头性问题,围绕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加强风险交流和研判,及时发布预警信息。
 
  (六)加强应急处置能力建设。建立健全统一指挥、步调一致的应急处置机制。加强食品安全事故报告、现场卫生学处理、流行病学调查等事故查处制度建设和应急处置队伍建设,提高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和快速反应能力。完善各级各类食品安全事件应急预案,着力强化预案的可操作性。建立健全各级、各相关部门共同参与的协调联动工作平台,明确部门应急处置的职责和责任。制定出台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办法,规范事故调查处理流程,提高事故查处效率,提高快速响应能力,开展各有关部门共同参与的食品安全应急演练。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要及时启动应急预案,有序开展事故调查、危害控制、医疗救治、分析评估、信息发布等工作,确保食品安全事故在第一时间得到有效处置,最大限度减少损失和危害。
 
  (七)加强舆情监测能力建设。进一步完善部门系统内的纵向信息报告体系,健全各部门横向间的信息通报机制,及时掌握并分析研判食品安全舆情信息,保证处置效率。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事件舆论引导机制。进一步明确信息发布的主体,信息口径审核程序,做到及时回应、实事求是。要树立主动防范、及早介入的意识,坚持审慎稳妥的工作要求,妥善应对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和热点问题。
 
  三、强化全程监管,保障食品安全
 
  (一)加强农畜产品源头监管。种植业重点打击在蔬果茶用药中非法添加高毒农药行为,积极推进高毒农药定点经营和实名购买制度。畜牧业突出强化兽用抗生素生产、经营和使用管理,继续深化“瘦肉精”、生鲜乳整治,严防出现反弹。渔业抓好孔雀石绿、硝基呋喃等违禁药物的治理。农资打假将继续严打各种制假售假、坑农害农的违法行为,确保农民用上放心种、放心肥、放心药。“三品一标”(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农产品地理标志)农产品生产面积和养殖规模达到本地区食用农产品生产面积和畜禽养殖规模的45%。农产品产地抽检综合平均合格率达到99%以上。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和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全面提升监管能力和水平。
 
  (二)加强食品加工环节安全监管。严格实施食品生产经营许可,100%食品生产企业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并加贴QS标志。建立和完善企业生产经营监管制度,落实食品生产加工环节不合格食品召回和销毁管理制度。加强对食品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和产品抽检,突出抓好食品生产小企业、小作坊的监管,严格落实企业进货查验、过程控制、出厂检验和记录等制度。及时开展食品安全隐患排查。
 
  (三)加强食品流通环节安全监管。按“一季一品”的目标,每季度确定一个重点、针对一个行业、规范一类食品,深化流通环节治理整顿工作。开展农村食品、乳制品、肉制品、食用油、酱油、食醋、食品添加剂、调味品、婴幼儿食品、网购食品、季节性节日性食品和食品标签标示等专项治理。突出抓好食品批发市场、集贸市场、小食品店和食品摊贩的定期和不定期巡查监管。实施食品安全电子监管,引导商场、超市、批发市场和食品企业健全采购、贮存、运输、交易、退市等环节的电子监控体系。大型商场、超市、食品经营批发户、食品安全示范店100%纳入电子监管系统,食杂店70%纳入电子监管系统,运用先进技术加强监管。
 
  (四)加强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监管。继续严厉打击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违法行为。巩固前期整治成果,以提供自制火锅底料、自制饮料、自制调味料的餐饮服务单位为重点,加大检查力度,坚决打击行业“潜规则”。深入推进量化分级管理,县级以上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量化分级率在90%以上,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率达到100%。规范餐厨废弃物处置,加强餐厨废弃物收运管理,重点加强火锅店餐饮废弃物回收集中处理管理,严防火锅废弃油二次流向餐桌,切实推进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同时,切实做好学校食堂和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供餐单位和个人的日常监管工作,保证计划的顺利实施。
 
  (五)加强畜禽屠宰环节监管整治。强化活禽、生猪(牛、羊)产地检疫和屠宰检疫,严厉查处出售和屠宰病死畜禽违法行为。加大对私屠滥宰、屠宰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行为的打击力度。严查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经检验不合格的肉品销售等行为。县城以上城市所有市场、超市、集体食堂、餐饮单位销售和使用的肉品100%来自定点屠宰企业。严把市场准入关,县城以上城市进点屠宰率达到100%,市州所在地至少有1家标准化屠宰企业。加强对屠宰活动的监督检查,督促屠宰企业落实进场查验、来源和产品流向登记、肉品品质检验、问题产品召回、病害动物及产品无害化处理等制度。
 
  四、开展专项整治,打击违法犯罪
 
  2013年要按照“排查要全面、治理要彻底、成果要巩固”的要求,针对“违禁超限”和“假冒伪劣”两大突出问题,深入开展隐患大排查大治理集中执法行动。一是继续加大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行为打击力度,全面排查和严厉整治带有行业共性的隐患,坚决防范食品安全区域性、系统性风险。二是进一步突出乳制品、食用油、酒类、肉类、食品添加剂、保健食品、农业投入品、包装材料等重点品种综合治理,严厉打击制假售假、以次充好、以假乱真、非法添加、夸大功能等违法行为。三是加强食用农产品、畜禽产品和食品集中交易市场、城乡结合部、建筑工地、中小学校园及周边等重点场所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四是开展农兽药残留专项整治,查处违法生产、销售、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农药、兽药等行为,坚决打击假劣农资制售源头,强化食用农产品种养殖过程管理。五是开展畜禽屠宰专项整治。加强生猪集中屠宰监管工作,加强生猪检疫、“瘦肉精”等化学品检测,加大对私屠滥宰、“病死猪”和屠宰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行为的打击力度,进一步健全完善牛、羊、禽类的屠宰管理规定。六是开展调味品专项整治。严格实施调味品生产许可制度和生产经营主体准入制度,实施重点调味品专项监测,严厉打击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食醋、酱油、料酒等常用调味品的行为。七是开展餐具、食品包装材料专项整治,加强对餐具集中消毒单位的监督检查,依法打击无照从事餐具集中消毒经营服务行为和餐具消毒不合格行为。严肃查处餐饮服务单位使用不合格餐具、自行消毒不符合规范等问题。八是开展农村学校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专项整治。各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抓紧研究制定具体工作方案,进一步明确和细化责任分工,完善食品安全应急预案,建立健全各个环节的监管制度和措施,开展校园食品安全专项整治,深入排查治理中小学食堂及校园周边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隐患,确保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各项食品安全保障措施落实到位。
 
  五、开展宣传培训,营造良好氛围
 
  (一)加强宣传教育。按照国家《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工作纲要(2011-2015年)》(食安办〔2011〕17号)及我省实施意见,将食品安全纳入各级领导干部和公务员教育培训体系,2013年各级监管人员每人至少参加40小时的集中培训。深入开展“食品安全宣传周”、违法案件警示教育等活动。大力推进食品安全进社区、进学校、进农村、进企业、进机关。通过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有针对性地就食品安全问题进行解疑释惑,普及科学常识,提高全社会认知和防范食品安全风险能力。
 
  (二)支持新闻媒体开展舆论监督。完善部门与媒体协调联动常态化工作机制,支持新闻媒体客观及时、实事求是报道食品安全问题。及时核查媒体反映的食品安全事件。引导新闻媒体客观准确报道食品安全问题,为食品安全工作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三)发挥食品相关协会组织作用。加强对食品相关行业协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各级消费者协会等的协调指导,充分发挥其在引导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法生产经营、促进行业自律等方面的作用。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1396)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0003) 法规动态 (210)
法规解读 (2640) 其他法规 (506)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078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6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