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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完善市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的实施意见(甘政发〔2013〕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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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3-07-11 08:38:51  来源:甘肃省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8961
核心提示:根据《国务院关于地方改革完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18号)精神,甘肃省人民政府制定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完善市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的实施意见,就甘肃省改革完善市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提出实施意见。
发布单位
甘肃省人民政府
甘肃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甘政发〔2013〕61号
发布日期 2013-07-04 生效日期 2013-07-04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http://www.gansu.gov.cn/govpublic/content/2013-07/97885.html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根据《国务院关于地方改革完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18号)精神,现就我省改革完善市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重大意义

  食品药品安全是重大民生问题,关系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社会和谐稳定。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食品药品安全工作。近年来,我省制定实施了一系列政策措施,各地各有关部门不断加大监管力度,食品药品安全保障水平稳步提高。但食品药品监管工作还存在职责交叉和监管空白,致使资源分散配置难以形成合力,责任难以完全落实,整体行政效能不高。由于当前食品药品安全仍处在风险高发期和矛盾凸显期,全面提升食品药品安全保障水平,已成为全省经济社会发展中一项重大而紧迫的任务。改革完善市县食品药品监管体制、整合监管职能和机构、理顺部门职责关系、对食品药品实行统一监督管理,有利于政府转变职能,更好地履行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责;有利于强化和落实监管责任,实现全程无缝监管;有利于凝聚各方面力量,形成食品药品监管社会共治格局。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改革完善市县食品药品监管体制的重大意义,认真抓好食品药品监管体制改革和机构调整工作。

  二、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市县食品药品监管体制改革,要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全会精神,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保障人民群众食品药品安全为目标,以转变政府职能为核心,以整合监管职能和机构为重点,明确部门责任,减少监管环节,充实基层力量,优化资源配置,构建行政管理、监管执法、技术支撑和基层监管“四位一体”的监管体系,全面提升监管水平,切实解决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食品药品安全问题。

  (二)基本原则。市县食品药品监管体制改革,要坚持精简统一效能原则,优化机构设置,提高监管水平;要坚持权责一致原则,理顺部门职责关系,靠实监管责任;要坚持因地制宜原则,结合各地实际,主动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要坚持积极稳妥原则,加强统筹协调,确保改革顺利推进。

  三、主要任务

  (一)整合监管职能和机构。将市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责、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生产环节食品安全监管职责、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职责、卫生部门的食品安全监管职责进行整合,组建新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为同级政府的工作部门。主要职责是对生产、流通、消费环节的食品安全和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实施统一监督管理。新组建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加挂本级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牌子,承担本级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的具体工作。将各市辖区和甘南州合作市、临夏州临夏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垂直管理体制进行调整,移交所在区(市)政府管理,具体由市州政府负责落实。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领导班子由同级党委管理,主要负责人的任免须事先征求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意见,业务上接受上级主管部门指导。

  (二)整合监管工作力量。将市县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基层派出机构相应的食品安全监管执法人员、编制和相关经费基数,以及涉及食品安全的检验检测机构、人员、编制、装备及相关经费基数,划转新组建的同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按照“编随事走、人随编走”的原则,从市县工商系统连人带编划转1600名,其中:市级划转143名,县级划转391名,基层工商所划转1066名;从市县质监系统连人带编划转156名,其中:市级划转76名,县级划转80名。从工商、质监部门划转人员的职级待遇不降低。编制和经费基数的划转分别由省编办、省财政厅另行发文。

  (三)健全监管执法机构和检验检测机构。在整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现有食品药品监管执法机构、检验检测资源和人员力量的基础上,组建市县食品药品稽查局和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食品药品稽查局的主要职责是,负责查处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违法行为,办理食品药品重大案件,受理、登记群众食品药品投诉举报。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的主要职责是,负责食品、药品、化妆品等产品的检验检测,为食品药品行政监管提供技术支撑。市州食品药品稽查局和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为县处级建制,任务特别繁重的,食品、药品稽查局和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可以分设。县市区食品药品稽查局和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为科级建制。所需人员编制从工商、质监部门划转一部分,不足部分由市县从现有编制内调剂解决,确保新机构有足够力量和资源有效履行职责。市州政府所在地的市区不再设置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其检验检测业务由市州食品药品检验检测机构承担。市县食品药品监管执法机构和检验检测机构不再报批,各地组建到位后,按机构编制管理权限和程序,副处级以上机构报省编办备案。

  (四)健全基层监管体系。要充实基层监管力量,配备必要的技术装备,填补基层监管执法空白,确保食品监管和药品监管在监管资源整合中都得到加强。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在乡镇街道设置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为其派出机构,科级建制,实行双重管理,以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管理为主。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人员编制,一类乡镇不少于5名,二类乡镇不少于4名,三类乡镇不少于3名,所需编制从基层工商所、乡镇卫生院、乡镇计划生育服务中心等现有编制中划转、调剂解决。街道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人员编制参照二类乡镇配备。在农村行政村和城市社区设立食品药品监管协管员,承担协助执法、隐患排查、信息报告、宣传引导等职责。统筹解决协管员薪酬和工作经费,保证基层监管网络有效运行。进一步加强基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机构和队伍建设。推进食品药品监管工作关口前移、重心下移,加快形成食品药品监管横向到边、纵向到底、无盲区、全覆盖的工作体系。

  (五)加强监管能力建设。根据食品药品监管执法工作需要,吸纳更多的专业技术人员从事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工作。人员编制向基层倾斜,注重加强监管执法机构和检验检测机构工作力量。加强监管人员培训,提高人员素质,规范执法行为。各地政府要增加食品药品监管投入,改善监管执法条件,健全风险监测、检验检测、产品追溯和投诉举报等技术支撑体系,完善相应机构,提升科学监管水平。食品药品监管所需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四、监管责任

  (一)各地政府要负总责。各地政府要按照对本地区食品药品安全负总责的要求,建立健全食品药品安全责任制,深入实施食品药品安全“一票否决”和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制度,切实抓好本地区食品药品监管体制改革,统筹做好生猪定点屠宰监管职责调整工作,确保职能和机构整合到位、人财物划转充实到位、机构组建按时到位、各方面责任落实到位,各项工作有序衔接。要加强组织协调,强化保障措施,动员行业协会、群众团体等积极参与,努力实现社会共治,提升食品药品安全监管整体水平。

  (二)监管部门要履职尽责。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转变监管理念,创新监管方式,建立和完善监管制度,强化监管执法检查,加强食品药品安全风险预警,着力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食品药品安全风险。农业部门要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责任,加强畜禽屠宰环节、生鲜乳收购环节质量安全和有关农业投入品的监管,加强食用农产品从种植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管,强化源头治理,与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做好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管理与批发市场准入管理的无缝衔接。卫生部门要加强食品安全标准、风险评估等相关工作。各地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要切实履行监督、指导、协调职能,加强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价,完善政府、企业、社会齐抓共管的综合监管措施。

  (三)相关部门要各负其责。各级与食品药品安全工作有关的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积极做好相关工作,形成与监管部门密切协作联动机制。质监部门要加强食品包装材料、容器、食品生产经营工具等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加工的监督管理。工商部门要加强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活动的监督检查和违法行为的查处。民族事务管理部门要加强清真食品生产、加工、经营的审查、审批和管理。城管部门要做好食品摊贩等监管执法工作。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要加强进出口食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和监督管理。公安机关要加大对食品药品犯罪案件的侦办力度,加强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的衔接,严厉打击食品药品违法犯罪活动。要注重发挥市场机制、社会监督和行业自律作用,建立健全生产经营者履行主体责任的长效机制。

  五、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县食品药品监管体制改革工作,要在同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进行,政府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同级机构编制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尽可能缩短改革过渡期。改革过渡期间,食品安全各环节的监管责任和药品监管责任仍由原系统承担,并按既定部署做好相关工作,及时处理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市州、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管体制改革工作,分别于2013年9月底前和12月底前完成。各市州要将本地区改革情况于年底前向省政府报告,并抄送省编办、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政府有关部门要大力支持市县食品药品监管体制改革工作,不得干预市县政府的改革措施。

  (二)明确职责分工。各有关部门要顾全大局,相互支持,密切配合,做好职能、机构、人员、编制、经费、资产等整合划转工作。机构编制部门要做好卫生、工商、质监、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食品安全监管和药品管理职能的整合及相应人员编制、领导职数的核定和划转工作。财政部门要根据机构整合、人员编制划转情况,做好各有关部门相关经费划转和核拨工作。人社部门要做好从卫生、工商、质监等部门向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划转有关人员的审核工作。卫生、工商、质监、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有针对性地做好干部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确保思想不乱、队伍不散、工作不断,各项工作上下贯通、运转顺畅,实现与新建机构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工作的无缝衔接。

  (三)严肃改革纪律。各地政府、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机构编制、人事、财经纪律,严禁超编进人、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严防国有资产流失。改革过渡期间,冻结涉及改革部门的机构编制、人事调整工作。有关部门要加强机构编制、人事、财经工作的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改革中出现的问题。对突击调动、提拔干部、分钱分物以及弄虚作假等违纪行为,纪检监察机关要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省编办、省食品药品监管局要及时掌握和研究改革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加强协调指导、督促检查,确保改革工作顺利推进。

  (四)加强舆论宣传。做好食品药品安全工作事关重大,影响深远。各地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活动,大力宣传食品药品安全形势和政策,让广大干部群众充分了解改革的目的意义、目标任务、重大措施,进一步统一思想、凝聚共识,形成全社会支持改革、参与改革的良好舆论环境。

  甘肃省人民政府

  2013年7月4日

  更多相关信息见:食品药品监管体制改革相关信息汇总  

 地区: 甘肃 
 标签: 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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