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食品生产监管事权划分的指导意见(甘食药监发〔2016〕465号)

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食品生产监管事权划分的指导意见(甘食药监发〔2016〕465号)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7-01-09 02:32:41  来源: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3828
核心提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省局《关于印发<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管事权划分指导意见>的通知》相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全省食品生产监管事权划分提出如下意见。
发布单位
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甘食药监发〔2016〕465号
发布日期 2016-12-30 生效日期 2016-12-30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http://61.178.55.47:2418/directory/web/WS01/CL0005/39788.html
各市州、甘肃矿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嘉峪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兰州新区卫生局(食品药品监督局),东风场区工商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省局《关于印发<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管事权划分指导意见>的通知》相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全省食品生产监管事权划分提出如下意见。
 
  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管事权划分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落实食品安全地方政府负总责,强化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监管责任,理顺全省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食品生产监管的事权关系,明确各自职责,发挥省、市、县、乡四级监管联动作用,建立“属地为主、条块结合”的食品生产安全风险防控体系,着力解决上下职责不清,工作衔接不紧的问题,实现全程无缝监管。
 
  (二)依法行政,权责一致。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法律法规赋予的职权范围内依法开展食品生产监管工作,并承担相应的责任。上级机关委托下级机关实施职权事项,由委托机关对实施的行政行为进行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受委托单位必须在委托范围内,按照委托权限和要求认真履行职责,主动接受委托机关的监督与指导。建立健全各级监管机构行使权力的监督制约机制,有效防止行政权力的滥用。
 
  (三)科学统一、权威高效。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创新实施更加科学有效的监管模式,结合国家局及省局出台的食品生产经营风险分级管理相关制度,组织实施食品生产企业风险分级分类管理,推动食品生产监督检查工作规范化。严格落实属地监管责任,细化相关监管制度,合理制定监管计划,确定监管重点,分配监管资源,推动实现监管资源的科学配置和有效利用,确保食品生产监管工作责任落实到位。
 
  二、省级食品生产监管职责
 
  (一)行政审批
 
  负责制定全省食品生产许可工作规范;负责监督指导并组织实施全省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工作;根据食品类别和食品安全风险状况,确定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食品生产许可管理权限;负责实施乳制品、白酒(含食用酒精)、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特殊膳食食品、其他食品、食品添加剂等8类食品的生产许可工作;建立完善省级食品生产许可档案;负责全省食品、食品添加剂等食品生产许可审查员的培训、考核、任命工作。
 
  (二)监督管理
 
  负责制定全省食品生产风险分级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规范;监督、指导、考核全省食品药品监管系统食品生产日常监督检查工作;制定省局食品生产监督抽查和“飞行检查”计划,根据《日常监督检查要点表》、《检查结果记录表》以及《甘肃省食品生产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记分告知单》加强对重点企业、高风险品种及有关情况适时开展监督抽查和“飞行检查”。主要包括:大型食品生产企业,婴幼儿配方食品、乳制品、白酒(含食用酒精)、肉制品、保健食品、食品添加剂等风险较高,以及上一年度被列入失信、严重失信的食品生产企业;组织对全省重点企业、高风险品种及有关情况进行食品安全体系检查; 制定全省食品生产加工环节专项整治(检查)活动实施方案,指导、督查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开展食品生产加工环节专项整治(检查)活动。
 
  (三)食品生产企业风险分级监管体系建设
 
  组织全省食品生产企业风险分级监管制度建设,建立健全食品生产企业风险分级监管管理工作机制;监督、指导市(州)局开展风险分级监管体系建设;依照有关规定发布相关信息。
 
  三、市(州)级食品生产监管职责
 
  (一)行政审批
 
  负责制定本级食品生产许可工作规范;负责粮食加工品、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调味品、肉制品、饮料、方便食品、饼干、罐头、冷冻饮品、速冻食品、薯类和膨化食品、糖果制品、茶叶及相关制品、酒类(除白酒和食用酒精)、蔬菜制品、水果制品、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蛋制品、可可及焙烤咖啡产品、食糖、水产制品、淀粉及淀粉制品、糕点、豆制品、蜂产品等25类省局下放的食品生产许可工作;建立完善本级食品生产许可档案;负责本市(州)食品生产许可审查员的教育、培训、管理工作;负责法律法规授权的其它事项。
 
  (二)监督管理
 
  制定并实施本市(州)局日常监督检查工作计划、监管措施和考核办法;监督、指导、考核县(市、区)局日常监督检查工作;婴幼儿配方食品、保健食品、乳制品、肉制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特殊膳食食品、食品添加剂等7类食品生产企业由市(州)局直接监管,县(区)局配合;对本级直接监管的食品生产企业按照《食品生产企业自查表》、《甘肃省食品生产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记分告知单》进行日常监督检查以及风险分级等级评定;对辖区内食品生产加工单位按照《日常监督检查要点表》、《检查结果记录表》以及《甘肃省食品生产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记分告知单》实施监督抽查和“飞行检查”;组织制定、督促落实本市(州)专项整治(检查)活动的实施方案,指导、督查县(市、区)局开展专项整治(检查)活动。
 
  (三)食品生产企业风险分级监管体系建设
 
  负责全市(州)食品生产企业风险分级监管制度建设,组织实施对直接监管食品生产企业的风险分级等级评定,日常监督检查。建立完善辖区内食品生产企业目录,以及直接监管的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风险分级监管档案;依照有关规定发布相关信息。
 
  四、县(市、区)级食品生产监管职责
 
  (一)行政审批
 
  负责上级委托的食品生产许可现场核查工作;负责食品生产许可现场核查观察员职责;对延续换证的食品生产企业提出现场核查的意见;负责辖区内食品生产许可审查员队伍管理;负责法律法规授权的其它事项。
 
  (二)监督管理
 
  根据“属地监管”原则,对粮食加工品等其他25类食品生产企业由县(区、市)局直接监管,乡(镇、街道)监管所配合;按照《食品生产企业自查表》、《甘肃省食品生产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记分告知单》对所有直接监管的食品生产企业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并对食品生产企业进行风险分级等级评定;推行网格化监管,落实辖区监管责任;协助市(州)对其直接监管的食品生产企业实施隐患排查及督促整改工作;检查、指导、考核直属单位和乡(镇、街道)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以下简称监管所)食品生产日常监督检查工作;制定本级专项整治(检查)活动实施方案,组织实施食品生产专项整治(检查)活动。
 
  (三)食品生产企业风险分级监管体系建设
 
  负责辖区内食品生产企业风险分级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对直接监管食品生产企业的风险分级等级评定,日常监督检查;建立完善辖区内食品生产企业目录,以及直接监管的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风险分级监管档案;依照有关规定发布相关信息。
 
  五、乡(镇、街道)级食品生产监管职责
 
  (一)监督管理
 
  对辖区内食品小作坊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协助县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辖区内食品生产企业实施隐患排查、专项整治工作;及时上报食品生产环节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
 
  (二)档案管理
 
  建立完善辖区内食品小作坊监管目录和食品安全监管档案。
 
  六、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明确食品生产监管事权划分,是贯彻落实《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完善市县食品药品监督
 
  管理体制的实施意见》和省局《关于印发<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管事权划分指导意见>的通知》精神的具体体现和重要举措。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切实加强领导,周密部署,精心组织,积极推进,确保辖区内食品生产监管职责落实到位。<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管事权划分指导意见>
 
  (二)分级监管、密切配合。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牢固树立全省“一盘棋”思想,按照指导意见要求,加强沟通,密切配合,结合食品生产监管对象风险程度、信用等级和区域影响力等因素,实行食品生产分级分类许可和监管模式,明确省、市两级食品生产许可权限,省、市、县、乡四级食品生产监管职责和检查项目侧重点。
 
  (三)强化监督,严格考核。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严格按照各自事权,落实监管责任。完善食品药品监管评议考核体系,加大工作绩效考核力度,目前个别市州将食品生产许可权限下放到县级、食品生产企业日常监管职责全部下放乡(镇、街道)监管所,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此类情况要立即纠正。及时纠正行政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问题,对工作中存在推诿、扯皮,造成食品药品安全事故的,要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省局将适时对事权划分事项落实情况进行督查。
 
 
  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6年12月30日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1358)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39742) 法规动态 (12)
法规解读 (2623) 其他法规 (506)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142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5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