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完善市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的实施意见(湛府〔2013〕114号)

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完善市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的实施意见(湛府〔2013〕114号)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4-01-26 11:44:14  来源:湛江市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2843
核心提示:为确保市、县(含县级市、市辖区、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下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改革顺利实施,现提出关于改革完善市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的实施意见。
发布单位
湛江市人民政府
湛江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湛府〔2013〕114号
发布日期 2013-11-28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http://www.zjljb.net/leadertalkerItem.aspx?menuid=3026&supermenuid=132更多相关信息见:食品药品监管体制改革相关信息汇总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湛江奋勇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南三岛滨海旅游示范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为确保市、县(含县级市、市辖区、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下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改革顺利实施,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完善市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的指导意见》(粤府〔2013〕85号)和《关于做好改革完善市县食品药品监管体制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粤机编办〔2013〕207号)精神,结合我市的实际,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全会精神,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改革完善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的决策部署,以保障人民群众食品药品安全为目标,以转变政府职能为核心,以整合食品药品监管职能和机构为重点,进一步理顺部门职责关系,优化资源配置,充实加强基层监管力量,强化和落实监管责任,加快形成一体化、广覆盖、专业化、高效率的食品药品监管体系,着力构建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的食品药品监管体制和社会共治格局,全面提升我市食品药品安全水平。
 
  二、主要任务
 
  (一)加快转变监管方式。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转变和完善监管方式,凡是应由生产经营主体自主负责、社会组织自律管理以及事中或事后监管可以达到管理目的的事项,原则上取消行政审批;对相关机构和人员资质、资格的审批,原则上只保留准入审批,取消相关的评价、评级审批。采取政策引导、资金扶持等激励机制和提高违法违规成本等约束制度,增强企业对食品药品安全管理的自主性和主动性,加快构建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体系。
 
  市、县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注重建立健全执法监管体系和安全风险防范体系,加强食品药品监管的制度、体系、机制、标准等建设,切实解决监管不力或以审批代监管等问题,确保主要力量用于生产、流通、消费(使用)环节的食品药品安全执法检查,实现工作重心从以事前审批为主向以事中、事后监管为主的根本转变。畅通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渠道,探索整合有关资源,建立公正、统一规范、社会充分参与的跨部门综合性举报投诉平台,依法受理和处理有关食品药品的申诉举报,查处食品药品生产经营和消费流通环节等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加大食品药品监管和处罚等信息公开力度,实行阳光执法。
 
  加快发展食品药品相关社会组织,拓宽转变政府职能的载体。推进食品药品领域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大力发展和规范行业征信机构,率先在食品药品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建立健全有奖举报制度,支持新闻媒体曝光食品药品安全问题,完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及时跟进查处机制,充分发挥人民群众和新闻媒体的监督作用。
 
  (二)整合监管职能和机构。市、县政府要参照国务院和省政府整合食品药品监管职能和机构的模式,结合本地实际,将食品安全办和食品药品监管、工商、质监、卫生等部门的食品安全监管及药品管理职能进行整合,重新组建食品药品监管机构,作为本级政府工作部门,对食品药品实行集中统一监管,同时承担本级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的具体工作。将相关部门的酒类流通监管职能、食用农产品、林产品(含依法可食用陆生野生动物,下同)、水产品的流通监管职能划转食品药品监管机构。
 
  原单独设置食品药品监管机构的湛江市本级以及雷州市、廉江市、吴川市、遂溪县以原食品药品监管机构为基础,划入其他部门与食品药品监管相关的职责,重新组建食品药品监管机构。
 
  原在县卫生局挂牌设置食品药品监管机构的徐闻县,要整合食品药品监管相关职责,单独组建食品药品监管机构。
 
  原作为湛江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派出机构设置的赤坎区、霞山区、坡头区、麻章区、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等5个分局,分别下划到赤坎区、霞山区、坡头区、麻章区和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同时整合其他有关部门食品药品监管职责,单独组建食品药品监管机构,实行属地管理。
 
  南三岛滨海旅游示范区、湛江奋勇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食品药品监管职责暂由市食品药品监管机构负责。
 
  市、县食品药品监管机构领导班子由同级地方党委管理,主要负责人的任免须事先征得上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同意,业务上接受上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指导,对应国家、省的做法,配备1名食品药品监管局副局长兼任同级卫生计生部门副职,同时明确1名卫生计生部门副职兼任同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副局长。
 
  (三)整合监管队伍和技术资源。根据粤府〔2013〕85号文和粤机编办〔2013〕207号文要求,食品药品监管队伍部分编制从工商、质监和涉及职责调整的其他有关部门划转。省从工商、质监等省直部门划转给我市行政编制150名(从工商部门划转)、行政执法专项编制69名(其中从工商部门划转56名、从质监部门划转13名)、事业编制62名(其中从工商部门划转37名、从质监部门划转25名)。以上编制主要用于新增加的食品安全监管职能、新设区食品药品监管局和基层派出机构,及加强检验检测工作力量。市将结合各地实际分配下达,不足部分由市、县在编制总额内统筹调剂,确保新机构有足够力量和资源有效履行职责。对编制划出后仍承担配合食品监管相关职能的部门,确实存在编制缺口的,根据实际适当调剂补充部分编制。
 
  整合食品药品检验检测资源,将市、县质监部门涉及食品安全检验检测机构、编制、装备等整合划转到原食品药品检验检测机构,整合设立湛江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机构。原则上我市只设立1家食品药品检验检测机构。县不单独设立检验检测机构,可由市结合当地实际牵头整合县食品药品检验检测资源,根据实际设立区域性检验检测机构。县可整合现有资源组建食品药品快检快筛平台。探索优化公共事业资源配置,整合分散在各部门的检测机构和资源,组建跨部门、跨领域的公共检验检测机构,可作为市政府直属事业单位设置。建立现代法人治理结构,独立提供检验检测服务,形成政社合作管理和服务的综合性检验检测技术支撑体系。整合检验检测机构过程中,可采取暂维持原机构类别、级别、运作方式和“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制度”等过渡性改革措施,确保食品药品检验检测工作平稳有序开展。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兴办具有独立性和公正性的第三方食品药品检验检测机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制定相关政策、监管规范及配套制度。
 
  (四)加强监管能力建设。市、县在整合原食品药品监管、工商、质监、卫生部门现有食品药品监管力量基础上,建立健全食品药品监管执法机构。组建赤坎区、霞山区、坡头区、麻章区、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食品药品监管执法机构,合理界定市、区执法权限,适当调整市直现有执法力量到各区。
 
  加强食品药品安全监管技术力量建设,吸纳更多的专业技术人员从事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工作,构建以食品药品相关专业人员为主体的食品药品监管队伍。市、县政府要增加食品药品监管投入,改善监管执法条件,健全风险监测、检验检测和产品追溯等技术支撑体系,充分发挥信息化监管手段的作用,提升科学监管水平。食品药品监管所需经费要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五)健全基层管理体系。各县食品药品监管机构要严格按要求以2009年乡镇分类为准设置派出机构。其中在特大镇设置派出机构,较大镇因地制宜设置派出机构,一般镇按区域设置派出机构。派出机构名称统一为“××县(市、区)××镇(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基层派出机构的规格与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内设机构规格相同。在镇(乡)派出机构配置3—5名编制和必要的技术装备,对监管任务重的镇,可根据当地实际适当增加派出机构人员编制。各县要根据划转核定的编制总额,在镇级科学合理设置派出机构,具体由各县制定设置方案,由市编办统一报省编办备案后实施。城区街道的食品药品执法监管工作由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要配足执法力量,实行严格管理,确保监管不留死角。
 
  在农村行政村和城镇社区设立食品药品监管协管员,由行政村和社区工作人员兼任,承担协助执法、隐患排查、信息报告、宣传引导等职责。探索建立乡镇工作人员志愿兼任协管员制度,鼓励社会志愿者积极参与协助和监督食品药品监管工作。将原质监系统聘用的29名食品巡查人员整体就地划转县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管理,并相应划转人员经费。具体划转工作将根据粤机编办〔2013〕220号文要求结合工作实际执行。
 
  三、落实监管责任
 
  (一)强化属地管理责任。市、县政府要切实履行对本地区食品药品安全负总责的要求,切实抓好本地区的食品药品监管体制改革,统筹做好生猪定点屠宰监管职责调整工作,确保职能、机构、队伍、装备等及时划转到位,配套政策措施落实到位,各项工作有序衔接。要加强组织协调,强化支持措施,落实经费保障,实现社会共治,提升食品药品安全监管整体水平。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要将食品药品安全工作列为重要职责内容,主要负责人要切实负起责任,并明确专门人员具体负责,建立与各行政管理派出机构密切协作机制,形成分区划片、包干负责的食品药品安全工作责任网。
 
  (二)调整和明确监管部门职责。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转变管理理念、创新管理方式,建立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制,加大监管执法检查力度,加强食品药品安全风险预警,严密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食品药品安全风险;要完善食品药品安全信息发布制度和政务公开制度,正确引导社会舆论,形成社会共治格局。农业、畜牧兽医部门要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责任,加强畜禽屠宰环节、生鲜乳收购环节质量安全和有关农业投入品的监管,强化源头治理。
 
  市、县要参照国家和省有关部门对食用农产品、林产品和水产品监管职责分工方式,按照无缝衔接的原则,合理划分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和农业、林业、畜牧渔业(水产)等有关部门的监管边界,切实做好食用农产品、林产品、水产品产地准出管理与批发市场准入管理的衔接,食用农产品、林产品和水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后,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监督管理。明确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管理的职责分工,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广告内容的审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广告活动的监督检查,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对其批准的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进行检查,对于违法广告,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通报并提出处理建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及时作出处理,两部门建立健全协调配合机制。卫生部门要加强食品安全标准、风险监测评估等相关工作。各地生猪定点屠宰监管职责要相应划转到畜牧兽医部门。市、县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与同级检验检疫部门建立进出口食品安全事件相互通报机制和联合处置机制。各级食品安全委员会要切实履行监督、指导、协调职能,加强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价,完善政府、企业、社会齐抓共管的综合监管措施。
 
  (三)相关部门各负其责。各级与食品安全工作有关的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积极做好相关工作,形成监管部门之间的密切协作联动机制。质监部门要加强食品包装材料、容器、食品生产经营工具等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加工的监管,发现食品相关产品可能影响食品安全的,应及时通报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立即在食品生产、消费流通环节采取措施加以处理。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发现食品安全问题可能是由食品相关产品造成的,应及时通报质监部门,质监部门应当立即在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加工环节采取措施加以处理。城管部门要做好食品摊贩等监管执法工作。公安机关要加大对食品药品犯罪案件的侦办力度,强化与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衔接、配合、联动,加强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的衔接,形成监管、打击、整治合力,严厉打击食品药品违法犯罪活动。要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社会监督和行业自律作用,建立健全督促生产经营者履行主体责任的长效机制。
 
  四、加强组织保障
 
  食品药品安全工作社会关注度高,各方面对体制改革的期待高,这次改革既涉及到多个部门职责调整,又涉及监管队伍和检验检测机构划转,特别是生产、流通环节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由垂直管理调整为分级管理,工作尤为复杂。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周密部署,精心组织,确保按时完成各项任务。
 
  (一)强化组织领导,扎实推进体制改革。市成立食品药品监管机构改革领导小组,制定工作方案,统筹推进全市食品药品监管机构改革工作。各县要参照市的做法,成立相应机构,抓紧抓好改革工作的落实。市、县两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改革工作,原则上分别于2013年11月底和12月底前完成。鼓励各县在国家、省和市改革总体框架内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大胆探索,创新监管机制和模式。
 
  (二)强化协调配合,确保食品药品安全。改革过渡期间,严格落实《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肃纪律 强化监督 确保政府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工作顺利进行的通知》(粤委办发电〔2013〕44号)有关规定,在食品药品监管机构改革过程中严肃机构编制、组织人事和财经纪律。在新机构组建前,食品安全各环节监管责任和药品监管责任仍由原系统承担,相关单位要各司其责,按既定部署做好有关工作,及时处理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实现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工作的无缝对接和平稳过渡,各有关部门要顾全大局,密切协作,确保改革顺利进行。监察部门要会同机构编制部门,加强对改革的督促检查,对违反规定的,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三)强化凝聚共识,营造良好改革环境。各县要按照国务院、省要求,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活动,大力宣传食品药品安全形势和政策,让广大干部群众充分了解改革的目的意义、目标任务、重大措施,进一步统一思想、凝聚共识,形成全社会支持改革、参与改革的良好氛围。市编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要及时掌握和研究解决改革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加强协调指导和督促检查,并适时开展改革评估工作。
 
  湛江市人民政府
 
  2013年11月28日
 地区: 广东 
 标签: 体制改革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1396)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0003) 法规动态 (210)
法规解读 (2640) 其他法规 (506)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162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6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