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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菜篮子”基地认定与监测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经贸信息农业字〔2014〕20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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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4-07-25 01:45:23  来源:深圳市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1843
核心提示:为落实市政府2014年民生实事,加强“菜篮子”工程建设,我委制定了《深圳市“菜篮子”基地认定与监测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单位
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
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
发布文号 深经贸信息农业字〔2014〕204号
发布日期 2014-07-10 生效日期 2014-07-10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http://www.sz.gov.cn/zfgb/2014/gb888/201407/t20140723_2531716.htm

各区经促局、新区经服局,各有关企业:

  为落实市政府2014年民生实事,加强“菜篮子”工程建设,我委制定了《深圳市“菜篮子”基地认定与监测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各区积极动员辖区农业企业踊跃申报,并加强行业监督指导,保障我市“菜篮子”产品的供应和质量安全。

  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4年7月10日

  深圳市“菜篮子”基地认定与监测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菜篮子”工程建设,规范“菜篮子”基地的认定和监测管理工作,加强对“菜篮子”基地的引导与服务,充分发挥其稳定“菜篮子”产品有效供应和质量安全的骨干作用,增强示范带动能力,结合我市“菜篮子”产品生产供应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深圳市“菜篮子”基地是指本市企业在本市区域内、外经营管理,产品以供应本市市场为主,并经深圳市农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农业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认定的,从事“菜篮子”产品(主要包括蔬菜水果、畜禽蛋奶、水产品等)生产、流通、加工的基地。

  第三条 市农业主管部门负责深圳市“菜篮子”基地的认定和监测管理等具体工作,各区(新区)农业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做好辖区深圳市“菜篮子”基地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深圳市“菜篮子”基地的认定与监测管理,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实行自愿申报、专家评审、社会公示、动态监测管理制度。

  第五条 深圳市“菜篮子”基地申报、认定、监测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认定条件

  第六条 申报深圳市“菜篮子”基地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请单位应当是在本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经营证照齐备有效的企业;

  (二)基地已经营2年以上;

  (三)符合规划、环保、安全生产等要求,具有明确的执行标准(达到无公害标准以上的产地环境标准、生产技术规程和产品质量标准)和可溯源的档案信息管理,并具有基地环境的有效检验报告;

  (四)建立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基地设有农产品质量检测室、配置必要的农产品质量检测人员和产地检测设施,或长期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对基地产品进行质量安全检测,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信息档案;

  (五)基地(生产场所)所涉土地使用年限须在5年以上(所涉土地为本市基本农田的除外)。

  第七条 申报深圳市“菜篮子”基地除符合第六条的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一)蔬菜/水果基地:面积1000亩以上(本市基地300亩以上);

  (二)畜/禽/蛋/奶基地:生猪养殖年出栏1万头以上,肉禽养殖年出栏10万只以上,蛋禽年产蛋200吨以上,奶牛存栏500头以上;

  (三)水产基地:以池塘养殖为主的面积在1500亩以上,工厂化养殖水体1500立方米以上;

  (四)农产品加工基地:农产品年加工量3000吨以上;

  (五)农产品流通基地:基地设在本市区域内,市场农产品年交易额在10亿元以上,或连锁经营、电子商务农产品年交易额在1亿元以上。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八条 深圳市“菜篮子”基地认定工作每年进行一次,由市农业主管部门公布开展基地认定的申报指南,明确具体办理细则和受理时间。

  第九条 具备条件的单位自愿向市农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深圳市“菜篮子”基地认定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基地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等场地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复印件。畜禽基地还需提供动物防疫合格证复印件,水产基地需提供水产养殖使用证复印件;

  (四)基地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生产管理技术规程、生产管理制度以及生产记录档案样本复印件;

  (五)与本市农产品经营者签订的农产品购销合同复印件(自产自销者另行提供说明和证明材料);

  (六)与市外企业合作联营兴办的“菜篮子”基地,需提交合作证明;

  (七)其他。如基地及其产品获得的各项认证证书或荣誉证书文件、无公害认定证书等相关材料复印件。

  申报材料按上述次序装订成册上报,所报材料中提供复印件的需同时提交原件备查。

  第十条 评审考核采用集中分批次进行,由市农业主管部门按专业类别分类,业务处室组织相关专家组成专业评审组进行评审,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查,对基地生产环境情况、生产规模、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等方面进行评价,必要时进行现场检查,60个工作日内提出评审推荐意见。

  第十一条 市农业主管部门根据专家评审意见,30个工作日内审议确定深圳市“菜篮子”基地初选名单。

  第十二条 对经审定的深圳市“菜篮子”基地初选名单在市农业主管部门门户网站上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

  第十三条 对经公示无异议的“菜篮子”基地,由市农业主管部门授予“深圳市‘菜篮子’基地”称号,颁发证书和牌匾,并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 权利和义务

  第十四条 经认定的深圳市“菜篮子”基地享有以下权利:

  (一)可依照《深圳市农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向市农业主管部门申请专项资助资金,用于完善基地基础设施、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品种改良、技术开发推广、环境整治、质量追溯系统建设和直销店(点)建设等,市有关专项资金予以优先支持;

  (二)可在基地产品包装、标签、广告宣传等使用统一规定的深圳市“菜篮子”基地标志;

  (三)可优先享受相关部门组织的各种人员培训和交流活动。

  第十五条 经认定的深圳市“菜篮子”基地应当承担以下义务:

  (一)自觉接受各级农业主管部门的管理、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二)配备必要的检测人员和设施或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对基地产品质量安全进行定期检测,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标准化生产与管理,农产品生产必须遵守无公害以上标准农产品生产技术操作规范,农药、饲料、兽药、肥料等农业投入品使用必须遵守国家或地方标准,禁止使用国家禁用、淘汰的农业投入品,保证基地产品质量安全;

  (三)要全面掌握基地生产者和生产环节质量安全情况,建立完善的管理档案、农产品生产记录档案和质量安全管理制度;

  (四)应当在基地名单公布后的两个月内在基地区域显著位置树立“深圳市‘菜篮子’基地”标志牌;

  (五)基地应当与本市的企事业单位、批发市场、超市、商店等单位建立稳定的供销关系,确保基地产品供应本市市场为主;

  (六)示范推广健康安全的种养技术、标准化生产技术以及名优新品种;

  (七)当本市主要农产品市场价格大幅波动时,基地的生产和销售应服从政府的应急调控任务的安排。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建立深圳市“菜篮子”基地动态监测管理制度,每两年进行一次监测评估,由市农业主管部门组织监测评估工作。

  (一)监测评估合格的,继续保有深圳市“菜篮子”基地资格;

  (二)监测评估不合格的,撤消深圳市“菜篮子”基地资格,基地产品包装、标签、广告宣传等不得使用深圳市“菜篮子”基地标志。

  第十七条 市、区农业主管部门应对辖区内的“菜篮子”基地建立档案,内容包括基地名单、基地面积、位置、品种、产量、供应本市市场销售产量、质量抽检情况等基本情况,并采取定期统计、情况调查、实地考察、随机抽查等方式,及时对深圳市“菜篮子”基地生产、经营管理、产品质量安全和标志使用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实行跟踪管理。

  第十八条 已认定的“菜篮子”基地每年12月底前要向市、区农业主管部门提交当年的基地建设情况报告,包括基地基本情况、当年发展建设情况及下一年发展计划等生产经营情况。

  第十九条 深圳市“菜篮子”基地产品接受我市市场监管部门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基地应积极配合检查并提供检测样品。对拒绝检测或不配合检测的基地,视为该次检测不合格。

  第二十条 经认定的深圳市“菜篮子”基地应加强基地自身建设和管理,自觉维护深圳市“菜篮子”基地的信誉和形象。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经核实,由市农业主管部门取消深圳市“菜篮子”基地资格,向社会通报,并暂停财政资金扶持,3年内不得再次申报,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将通报有关部门作进一步处理:

  (一)产地环境发生重大变化,达不到产地环境要求,影响基地产品质量安全;

  (二)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或其他化学物质的;

  (三)在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中,检出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药物或其他化学物质的,或一年内累计3次样品检出国家限制使用的药物、添加剂的;

  (四)引发较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Ⅲ级)(以《广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规定的事故分级为标准);

  (五)基地规模显著减少,缩小规模超过30%以上;

  (六)虚报或伪造供应本市市场产品数量;

  (七)转借、转让深圳市“菜篮子”基地证书和标志。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深圳市农业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地区: 广东 
 标签: 认定 农业 菜篮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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