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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畜禽水产品抗生素、禁用化合物及兽药残留超标专项整治行动的通告(2017年第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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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7-01-24 02:15:30  来源: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2954
核心提示:为督促兽用抗生素生产经营使用主体和畜禽屠宰者、畜禽水产品生产经营主体落实法律责任,规范生产经营,严厉打击畜禽水产品抗生素、禁用化合物及兽药残留超标等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及国务院食品安全办等五部门有关工作要求,我省开展畜禽水产品抗生素、禁用化合物及兽药残留超标专项整治行动。
发布单位
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广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广东省海洋与渔业厅,广东省农业厅,广东省通信管理局,广东省食品安全委员会
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广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广东省海洋与渔业厅,广东省农业厅,广东省通信管理局,广东省食品安全委员会
发布文号 2017年第1号
发布日期 2017-01-17 生效日期 2017-01-17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通告公告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http://www.gdda.gov.cn/publicfiles/business/htmlfiles/jsjzz/pgongzuowenjian/201701/335424.htm
   为督促兽用抗生素生产经营使用主体和畜禽屠宰者、畜禽水产品生产经营主体落实法律责任,规范生产经营,严厉打击畜禽水产品抗生素、禁用化合物及兽药残留超标等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及国务院食品安全办等五部门有关工作要求,我省开展畜禽水产品抗生素、禁用化合物及兽药残留超标专项整治行动。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兽用抗生素生产经营使用主体、畜禽屠宰者、畜禽水产品生产经营主体等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严格执行食品及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律法规和有关标准,切实履行主体责任,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及时排查、整改食品安全隐患,确保产品质量安全。严格规范生产经营,严格遵守休药期规定,严禁使用禁用化合物,禁止超范围、超限量使用畜禽水产品抗生素及兽药。
 
  二、整治规范兽用抗生素生产经营行为。依法严查兽用抗生素生产单位非法添加、标签说明书增加主要成分或夸大适应症、不按规定标注兽用处方药标识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严查兽用抗生素经营单位销售产品标签说明书增加主要成分或夸大适应症的兽药、把原料药销售给养殖场(小区、户)等兽药使用单位、不按兽用处方药规定销售处方药等违法违规行为。严厉打击生产、销售硝基呋喃等禁用兽药的行为。
 
  三、整治规范兽药使用行为。兽用抗生素使用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安全用药各项制度。严厉打击超剂量超范围用药、违规使用原料药、不执行休药期、不按兽用处方药规定使用处方药、滥用抗菌药物等违法行为。在水产品养殖环节开展以乌鳢、鳜鱼等品种和孔雀石绿、硝基呋喃等非法添加物为重点的水产品集中治理。
 
  四、整治利用互联网发布兽药信息及销售兽药的违法行为。第三方交易平台、各类兽药企业应当依法依规进行网络宣传和经营兽药等活动。依法查处假冒兽药企业、发布假兽药信息、无证经营等违法违规形式的网站或第三方交易平台,严厉打击利用网络销售硝基呋喃等禁用兽药的行为。
 
  五、整治规范畜禽水产品市场销售行为。市场开办者应认真落实畜禽水产品市场准入、信息公示、监督抽检或者快速检测等义务,发现畜禽水产品存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等违法行为的,应当立即要求销售者停止销售,依照法律规定或者与销售者签订的协议进行处理,并向所在地监管部门报告。销售者应加强自律,建立并落实进货查验记录等制度,向供货者索取票证,保证畜禽水产品来源可查。严厉打击在销售过程中添加使用氯霉素、硝基呋喃、孔雀石绿等禁用兽药及化合物的违法行为。
 
  六、整治规范餐饮服务提供者采购和暂养行为。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加强餐饮原料控制管理,落实进货查验制度。严厉打击餐饮服务提供者在水产品暂养期间使用禁用兽药及化合物等违法行为。
 
  七、整治抗生素等兽药残留超标问题。强化畜禽水产品生产运输环节、市场销售及餐饮环节的监督抽检,对兽药残留超标等问题样品,实施来源追溯和去向追踪,依法严肃查处所涉及的上下游生产经营者。
 
  八、欢迎和鼓励社会公众对相关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社会监督,向所在地各监管部门举报违法犯罪行为。对举报提供的线索,有关单位应认真调查处理,对举报属实的予以奖励,并严格为举报人保密,切实保护举报人合法权益。
 
  特此通告。
 
  广东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广东省通信管理局
 
  广东省农业厅 广东省海洋与渔业厅
 
  广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7年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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