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完善全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的实施意见(桂政发〔2013〕48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完善全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的实施意见(桂政发〔2013〕48号)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3-10-23 08:11:47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5659
核心提示:根据《国务院关于地方改革完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18 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精神,为确保我区食品药品监管工作上下联动、协同推进,平稳运行、整体提升,现就改革完善我区食品药品监管体制工作提出实施意见。
发布单位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桂政发〔2013〕48号
发布日期 2013-10-17 生效日期 2013-10-17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2019-01-18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http://www.gxfda.gov.cn/gxfdanet/zhongdajuece/11219.jhtml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国务院关于地方改革完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18 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精神,为确保我区食品药品监管工作上下联动、协同推进,平稳运行、整体提升,现就改革完善我区食品药品监管体制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二中全会精神,按照国务院改革完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的部署,以转变政府职能为核心,以整合监管职能和机构为重点,减少监管环节,明确部门责任,优化资源配置,对生产、流通、消费环节的食品安全和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实施统一监督管理。通过改革着力解决食品监管职责交叉和监管空白等问题,充实和加强基层监管力量,实现食品药品全程无缝监管,逐步形成一体化、广覆盖、专业化、高效率的食品药品监管体系,构筑食品药品安全社会共治格局,提高人民群众食品药品安全保障水平。
 
  (二)基本原则。
 
  1. 属地管理,权责一致。按照权责一致的要求,整合食品药品监管职能、机构、队伍和技术资源,理顺部门职责关系,强化和落实属地监管责任,着力解决食品药品监管职责交叉和监管空5并存的矛盾,实现全程监管无缝衔接。
 
  2. 突出重点,加强基层。合理布局食品药品安全监管资源,推动工作重心下移,重点加强县(市、区)、乡镇(街道)监管能力建设,构建上下贯通、相互衔接的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体系,提高基层监管工作水平。
 
  3. 科学规划,精干高效。按照重点保障、盘活资源、挖掘潜力的要求,合理配备和充实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人员力量,促进食品药品安全监管队伍、信息、监测、检验、科技等资源共享和统筹利用,避免重复建设。
 
  4. 分类指导,平稳推进。既要上下基本对应、又要因地制宜,鼓励各地结合自身实际改革创新,统筹推进各项改革工作平稳有序进行。
 
  二、改革的主要任务
 
  认真贯彻《指导意见》,结合实施《广西壮族自治区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决定的行动计划(2012-2015 年)(以下简称《行动计划》,改革完善食品药品监管体制,加强行政管)理、监管执法、技术支撑、基层管理等机构建设,构建符合我区区情、科学合理的食品药品安全体系,进一步提高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水平。
 
  (一) 整合监管职能,加强行政机构建设。
 
  参照国务院整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职能和机构的模式,结合我区实际,将原自治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工商部门、质监部门的食品安全监管和药品管理职能进行整合,组建新的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为自治区政府直属机构,增挂“自治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牌子,负责对全区食品药品实行集中统一监管,同时承担自治区食品安全委员会的具体工作。
 
  各市、县(市、区)政府原则上参照自治区的做法,整合职能,加强本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建设。未成立食品药品监管机构的城区要在这次体制改革中设立相应行政机构。市、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管机构领导班子由同级党委管理,主要负责人的任免须事先征求上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意见,业务上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指导。
 
  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要切实转变职能,提高行政监管效能,明确职能定位,明晰层级职责重点,构建运转高效、职责明晰、保障有力的食品药品安全监管新机制。
 
  (二) 整合监管队伍,加强监管执法体系建设。
 
  按照“编随事走,人随编走”的原则,将自治区、市、县各级工商部门及其基层派出机构和各级质监部门相应的监管执法人员、编制和相关经费划转同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并按履行职能需求调剂充实食品药品监管机构和执法队伍人员编制,各市、县(市、区)还可以从其总编制中调剂使用,加强各级食品药品监管执法机构建设,确保新机构有足够力量有效实施监督管理。职能和机构编制、人员、技术装备和相关经费的划转,分别由机构编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牵头进行研究,提出具体意见,并做好相关协调工作。涉及市、县政府与自治区以下垂直管理部门间的协调,由自治区上述相关部门负责。对编制划出后仍承担配合食品监管相关职能的部门,确实存在编制缺口的,由当地政府根据实际适当调剂补充部分编制。建立健全各级食品药品监管执法机构,主要负责食品、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的行政执法、案件查办,承担重大活动食品药品安全保障等工作。根据食品药品监管执法工作需要,吸纳更多的专业技术人员从事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工作,充分发挥好工商、质监部门划转人员的专长和作用。要加强监管执法人员培训,提高执法人员素质,规范执法行为,提高监管能力。
 
  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建立健全公安机关打击食品药品安全犯罪侦查机构,强化公安机关与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联动机制,有效打击食品药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
 
  (三) 重心下移,加强基层管理体系建设。
 
  按照“一乡镇(街道)一所”原则,设立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作为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派出机构,承担基层食品生产企业、加工小作坊、流通环节、餐饮消费环节监管和基层药品安全监管职责。乡镇(街道)所人员原则上按每所 3—5 名编制配备,对人口较多或产业发达、网点密集、监管任务重的乡镇(街道),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适当增加人员编制。制定乡镇、街道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建设标准及人员准入条件,重点加强执法装备及执法工作条件等建设。在每个农村行政村和城镇社区配备 1名以上食品药品安全协管员,承担协助执法、隐患排查、信息报告、宣传引导等职责。聘用协管员所需经费由当地政府统筹解决。
 
  进一步加强农业、卫生、水产畜牧兽医等部门基层机构和队伍建设,推进食品药品监管工作关口前移、重心下移,形成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工作体系。加强基层监管执法人员能力建设,提高基层监管水平。
 
  (四) 整合资源,加强技术支撑体系建设。
 
  将自治区、市、县各级工商部门涉及食品安全检验检测装备及相关经费划转同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结合实施《行动计划》食品安全检验检测能力提升工程,整合现有食品药品检验检测资源,加强自治区、市、县三级食品药品安全检验检测体系建设,提高全区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的整体能力和水平,并根据食品产业发展特点,重点完善区域性食品药品检验检测、追溯能力建设,为有效履行食品药品监管职能提供强有力的技术支撑。统筹协调和综合利用卫生、农业、水产畜牧兽医、出入境检验检疫等部门检验检测资源,依法履行其相关职责。继续发挥质监部门所属的检验检测机构的作用。充分发挥社会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的技术资源开展食品安全检验检测的作用。建立健全自治区、市、县三级食品药品安全信息监控、风险监测、技术标准和认证审评等技术支撑体系。加快建设功能完善的食品药品安全信息平台、电子信息追溯系统和信息化指挥平台等信息化设施,提升科学监管水平。
 
  (五)形成合力,强化综合协调机制建设。
 
  继续加强自治区、市、县(市、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及其办公室建设,强化办公室综合管理、协调指导、监督考评等职能。要建立健全信息通报、联合办案、综合执法、应急处置和舆情监测与引导等协调联动机制,不断消除监管漏洞,完善监管措施。要充分发挥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在食品安全工作中的积极作用,使各成员单位依法履职,各负其责,齐抓共管,形成职能上的良性互补、政策上的紧密衔接、管理上的互相支撑、合力上的集成效应。
 
  (六)群防群控,构筑社会共治格局。
 
  努力构建各级政府负总责、相关部门各负其责,企业负首责、社会协同参与、法治保障的食品药品安全社会共治格局。建立健全自治区、市、县三级食品药品投诉举报受理机构,畅通投诉举报渠道,落实有奖举报制度,发动群众积极反映食品药品安全违法犯罪线索。加强法制化建设,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全社会认知和防范食品药品安全风险的能力。鼓励和支持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社区、村屯基层志愿者开展群众监督。发挥新闻媒体、各级消委会、食品药品相关行业协会、农民专业组织等在开展舆论监督、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行业自律等方面的作用,组织动员社会各方力量参与食品药品安全工作,形成强大的群防群控合力。
 
  三、落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责任
 
  (一)地方政府要负总责。
 
  各市、县(市、区)政府要在自治区政府的统一组织领导下,切实抓好本地区的食品药品监管体制改革,统筹做好生猪定点屠宰监督管理职责调整工作,确保职能、机构、队伍、装备等及时划转到位,配套政策措施落实到位,各项工作有序衔接。
 
  各地政府要按照国务院的要求,对本行政区域的食品药品安全工作负总责,加强统一领导和组织协调,制定实施食品药品安全规划。要建立健全应急管理、舆情处置等各项管理制度,落实各方监管责任,建立目标管理责任制,实施年度绩效考评。加大经费投入,将食品药品安全工作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加强监管能力建设,积极改善监管部门及检验检测机构工作条件和设备装备,提高监管水平,坚决守住不发生区域性、系统性食品药品安全风险的底线。
 
  强化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者的法律责任,建立健全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者首负责任制和质量安全责任追究制。加快推进企业道德诚信体系建设,建立健全食品药品安全信用档案,完善执法检查记录,根据信用等级实施分类监管。发布违法违规企业和个人“黑名单”,对失信行为予以惩戒,为诚信者创造良好发展环境。通过法律、政策、行政和经济等多种手段,促使辖区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夯实食品药品安全基础。
 
  (二)监管部门要履职尽责。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转变管理理念,创新管理方式,切实落实监管责任。农业部门负责食用农产品从种植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水产畜牧兽医部门负责水产畜禽产品从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管,负责畜禽屠宰环节和生鲜乳收购环节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负责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等质量及使用的监管。食用农产品和水产畜牧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后,按食品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督管理。各市、县(市、区)可参照自治区对食用农产品监管职责分工方式,按照无缝衔接的原则,合理划分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和农业部门、水产畜牧兽医部门的监管边界,切实做好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管理与批发市场准入管理的衔接。卫生部门要加强食品安全地方标准、风险评估等相关工作。
 
  (三)相关部门要各负其责。
 
  与食品安全工作有关的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形成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密切协作的联动机制。质监部门负责食品包装材料、容器、食品生产经营工具等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加工的监督管理。工商部门负责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活动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广告。商务部门负责拟订药品流通、餐饮服务和酒类流通发展规划和政策,药品流通、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和酒类食品安全的监管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公安机关负责打击食品药品犯罪活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食品摊贩占道经营秩序的监督管理。其他相关部门按原有职责继续履行食品安全工作职责。
 
  四、工作要求
 
  食品药品安全工作社会关注度高,此次改革涉及面广,时间紧、任务重,各方面对体制改革的期待高。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周密部署,精心组织,确保改革平稳有序推进并取得实效。
 
  (一)加强领导,扎实推进。
 
  全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改革工作在自治区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分级推进。自治区人民政府成立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改革领导小组。市、县政府也要成立相应组织领导机构,主要领导亲自负责,推进本级改革工作。各地要深入调研,在摸清底数的基础上,按照自治区要求,制定本地工作方案,稳妥推进,确保各项改革任务落到实处。全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改革工作按国务院要求原则上于 2013 年年底基本完成。为保证 2014 年元旦、春节期间食品药品安全,各市、县还应从实际出发,掌握好节奏,做到改革与监管两手抓、两促进。
 
  (二)协调配合,平稳过渡。
 
  改革过渡期间,食品安全各环节监管责任和药品监管责任仍由原相关部门承担,各司其责,按既定部署做好相关工作。各有关部门要顾全大局,密切协作,切实做好监管职能调整和人、财、物划转等工作,确保各项工作有序衔接。同时,要做好干部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确保思想不乱、队伍不散、工作不断,确保机构改革期间工作平稳有序,坚决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发生。
 
  (三)严肃纪律,加强督导。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有关机构编制、人事、财经纪律,严禁在体制改革过程中超编进人、超职数配备干部、突击提拔调整干部。要加强对部门资产和账户的管理,严防国有资产流失。对违法违纪行为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自治区有关部门要及时掌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改革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加强协调指导、督促检查,加大支持力度,为各地改革创造良好条件。
 
  (四)加强宣传,营造氛围。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活动,大力宣传食品药品安全形势和食品药品监管体制改革的重要意义、主要政策,让广大干部群众充分了解改革的目的、任务和措施,进一步统一思想、凝聚共识,形成全社会支持改革、参与改革的良好舆论环境。
 
  2013年10月17日
      更多相关信息见:食品药品监管体制改革相关信息汇总  
 地区: 广西 
 标签: 指导意见 监管体制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1393)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39989) 法规动态 (210)
法规解读 (2640) 其他法规 (506)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295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7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