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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规范出具国产保健食品生产销售情况核实报告工作流程的通告(2017年第8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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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7-05-03 02:38:34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1486
核心提示:为贯彻落实好《保健食品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国家总局第22号令,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规范国产保健食品生产销售情况核实工作,根据《办法》第三十四条:申请延续国产保健食品注册的,需提交“经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实的注册证书有效期内保健食品的生产销售情况”的规定,结合属地管理原则,现发布关于规范出具国产保健食品生产销售情况核实报告工作流程的通告。
发布单位
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2017年第8期
发布日期 2017-04-20 生效日期 2017-04-20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通告公告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http://www.gxfda.gov.cn/gxfdanet/BMWJ00109/28007.jhtml
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好《保健食品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国家总局第22号令,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规范国产保健食品生产销售情况核实工作,根据《办法》第三十四条:申请延续国产保健食品注册的,需提交“经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实的注册证书有效期内保健食品的生产销售情况”的规定,结合属地管理原则,经研究,现将我局办理该事项流程及相关要求通告如下:
 
  一、申请延续国产保健食品批准证书的申请人,应在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届满前8个月,按照申报资料目录(见附件1)向所在地设区市局提出核实申请。
 
  二、设区市局接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报送的《国产保健食品有效期内生产销售情况表》(见附件2)和相关材料进行核实,出具意见及时报送自治区局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管处。
 
  三、自治区局在接到《国产保健食品有效期内生产销售情况表》及相关申报资料起10个工作日内出具核实报告。
 
  四、如国家总局对上述工作统一要求,则按新要求执行。
 
  附件:1.   申报资料目录
 
 
  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7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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