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7年全区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桂政办发〔2017〕70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7年全区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桂政办发〔2017〕70号)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7-08-30 11:23:08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浏览次数:1720
核心提示:《2017年全区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发布单位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桂政办发〔2017〕70号
发布日期 2017-05-26 生效日期 2017-05-26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2019-01-18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http://www.gxzf.gov.cn/html/41436/20170618-613054.shtml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2017年全区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7年5月26日
 
  2017年全区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

项目

内容

主要任务

牵头单位

配合单位

一、健全食品安全地方法规标准体系 

(一)完善食品安全地方法规。

1.全面宣传贯彻《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加快建立健全相关配套规章制度,加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监管,督促其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管局

自治区法制办

2.完善食品安全行政执法程序,规范执法行为,做好行政复议和应诉工作。

自治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各有关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完善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3.制修订食品安全地方标准8个,并及时向社会公布。规范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

自治区卫生计生委

 

4.加强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宣传、培训和跟踪评价。

自治区卫生计生委

自治区农业厅、食品药品监管局、水产畜牧兽医局,广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5.建立一批保障食用农产品、林产品质量安全的生产技术规范和过程质量控制规范。

农业厅

自治区林业厅、质监局

二、强化食品安全源头严防 

(三)加强食用农产品产地环境治理。 

6.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详查,推进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网络建设。制定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规划,有序开展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

环境保护厅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厅、农业厅、林业厅

7.推进河池市土壤综合防治先行区建设。

河池市人民政府

 

8.深入开展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行动,实施土地用途分类管理,推进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攻坚行动。

农业厅

 

9.加快重金属污染耕地修复和种植结构调整,指导中轻度污染耕地安全利用以及重度污染耕地食用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划定。

环境保护厅

国土资源厅、农业厅、林业厅

二、强化食品安全源头严防 

(四)加强种植养殖环节监管。

10.完善农药、兽药、化肥、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农业投入品生产、销售、使用和记录制度,严格执行农药兽药安全间隔期、休药期管理。实施高毒农药定点经营、实名购买制度,禁止高毒农药用于蔬菜、瓜果、茶叶、中草药等农作物的生产。加大科学种养技术培训力度,指导生产经营主体依法科学合理使用农药、兽药、化肥、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严禁使用“瘦肉精”、孔雀石绿、硝基呋喃等禁用物质。

农业厅

自治区水产畜牧兽医局

11.加大高毒限用农药违规使用和禁用农药隐性添加等问题治理,持续开展水产品抗生素禁用化合物以及畜禽产品兽药残留等专项整治,大力解决农兽药残留超标等突出问题。

农业厅

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管局、水产畜牧兽医局

12.加强生猪定点屠宰管理,督促生猪屠宰企业严格执行生猪定点屠宰制度。

自治区水产畜牧兽医局

 

(五)推进农业标准化生产。

13.实施农业标准化战略,创建一批农业标准化示范园(区)。

农业厅

 

14.积极开展生态养殖示范创建活动,创建一批畜禽标准化示范场、水产健康养殖场。

自治区水产畜牧兽医局

 

15.严格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和农产品地理标志(以下简称“三品一标”)认证,鼓励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申请“三品一标”认证。

农业厅

自治区质监局、水产畜牧兽医局

三、强化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严管

(六)加强食品生产监管。

16.进一步完善许可制度、优化许可流程、严格许可审批,依法实施食品生产许可。贯彻“双随机、一公开”原则,建立健全食品生产监督体系,推进食品生产企业风险分级管理,加大专项检查和飞行检查力度,全面使用食品生产企业现场监督检查系统,推行检查表格化、抽检制度化、责任网格化,严格落实日常检查和监督抽检两个责任。加强食品添加剂监管,对乳制品生产企业进行食品安全生产规范体系检查。进一步推动预包装白酒、婴幼儿配方乳粉、乳制品等重点食品生产企业建立并实施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在食用植物油、糕点等食品生产企业推行食品质量安全受权人制度,加强食品质量安全受权人培训。

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管局

 

三、强化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严管

(七)加强食品经营监管。

17.进一步完善食品经营许可细则,严格规范许可行为,加快食品经营许可数据库建设。贯彻实施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严格落实监督检查责任。围绕婴幼儿配方乳粉、乳制品、预包装白酒等重点产品,督促和指导食品销售单位和餐饮服务单位依法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进一步完善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与市场准入衔接机制,大力推行食用农产品市场准入制度,督促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落实食品安全管理责任。鼓励全区各地对小摊贩、小餐饮实行集中规范管理。

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管局

 

18.加强“放心粮油”供应网络质量安全监管。

自治区粮食局

 

19.加大对校园及周边地区食品安全监管力度,督促学校落实校园食品安全管理的主体责任,鼓励中小学校和幼儿园在厨房、配餐间等安装监控摄像装置,实现食品制作实时监控,严防发生群体性食物中毒事件。

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管局

教育厅

20.贯彻实施铁路运营食品安全管理办法,推进列车快餐供应商资质管理,做好春暑运铁路食品安全工作。

南宁铁路局

 

21.加强对网络订餐的监管,督促网络第三方平台开办者落实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及时查处网络订餐违法经营行为。

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管局

 

(八)加强食品进出口监管。

22.实施进口食品安全放心工程,落实进口食品进出口商的备案管理制度,加大对已备案进口食品进口商的事中事后监管力度,严格执行进口食品不良记录管理要求,严肃查处进口食品违法违规行为。实施出口食品竞争力提升工程,继续抓好出口食品农产品质量安全示范区建设,加强对出口养殖类水产品多环芳烃、禁用农兽药残留等监测。

广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九)加强食品相关产品监管。

23.继续推进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事项改革,完善许可网上审批系统。研究制定食品相关产品监督管理办法,加大食品相关产品监督抽查力度,实现生产许可证产品抽查种类全覆盖。加强食品相关生产企业监督检查,规范标识标注行为。

自治区质监局

 

四、强化食品安全风险严控 

(十)加强食品安全风险隐患排查和治理。

24.建立健全食品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机制,逐级落实责任,实现风险隐患排查治理的“闭环”管理。围绕群众日常生活消费关系密切、监督检查中发现问题较多、消费者投诉举报较为集中的重点食品、食用农产品及食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旅游景区等重点区域和农兽药残留超标、过量使用抗生素、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制假售假以及“行业潜规则”等重点问题,开展拉网式摸底排查和集中专项治理,及时发现和消除食品安全风险隐患。

自治区食品安全办

自治区农业厅、食品药品监管局、水产畜牧兽医局

25.深入开展农村食品安全治理,重点排查和治理农村及城乡结合部地区的突出食品安全风险隐患。

自治区食品安全办

自治区公安厅、农业厅、工商局、食品药品监管局、水产畜牧兽医局

26.加强对肉类、水产品、食用油、大米、干果、乳品、酒类、供港澳以及边贸食品等重点敏感产品和领域风险隐患排查和综合治理,消除输入境内食品安全风险。加大对出口食品国外通报不合格信息的核查和违规企业的处罚力度,减少不良企业可能引发的行业性风险。开展进出口食用农产品和饲料安全风险监控。

广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十一)加强食品安全风险隐患排查和治理。

27.组织实施2017年自治区本级食品安全抽检监测计划,推进部门间、地区间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监督抽检信息共享。加强对重点产品、重点问题的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扩大抽检覆盖面,提高问题发现率和不合格产品核查处置率。加强对食品承检机构的监督和考核评价,督促其依法依规实施检验,确保检验数据和结论客观、公正、准确。

自治区食品安全办

自治区农业厅、卫生计生委、质监局、粮食局、食品药品监管局、水产畜牧兽医局,广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28.进一步健全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网络体系,加强食品安全风险专项监测。

自治区卫生计生委

 

(十二)健全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预警体系。

29.进一步完善食品安全风险会商制度,定期整理部门间的日常监督检查、投诉举报、案件办理、专项整治、舆情监测、检验检测等数据,定期组织开展风险会商、分析评估。完善风险预警交流工作体系,及时发布风险警示或消费提示,保障消费者的食品安全知情权。加强食品安全舆情监测预警。修订完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组织开展应急演练,进一步提升突发事件应急管理能力。

自治区食品安全办

自治区农业厅、卫生计生委、质监局、粮食局、食品药品监管局、水产畜牧兽医局,广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30.继续推进食品安全责任保险试点,鼓励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参加食品安全责任保险。

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管局

广西保监局

四、强化食品安全风险严控 

(十三)严惩重处食品安全违法犯罪。

31.重拳整治非法添加、超范围超限量使用添加剂、滥用农药兽药等农业投入品、制假售假、私屠滥宰、制售“地沟油”等违法行为。建立健全重大违法犯罪案件信息发布制度,控制产品风险和社会风险,更好地保障公众知情权。加强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的衔接,完善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信息通报机制,解决食品安全违法犯罪案件取证难、移送难、入罪难以及检验认定经费、检验结论出具、涉案产品处置等问题。

自治区食品安全办

自治区党委政法委,自治区公安厅、农业厅、食品药品监管局、水产畜牧兽医局,广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32.加大对虚假违法食品广告的查处力度。

自治区工商局

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管局

33.进一步加大食品相关产品执法打假力度。

自治区质监局

 

34.严厉打击生猪、大米、食糖、冻品等重点敏感产品走私。

南宁海关负责

 

五、强化食品企业主体责任

(十四)推进食品生产企业规范化发展。

35.落实食品生产企业主体责任,促进食品产业集约化、规范化发展,鼓励一批食品龙头企业品牌化。打造食品加工产业集群,引导食品加工企业向主产区、优势产区、产业园区集中,加大技术改造支持力度。鼓励食品生产企业制定并执行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

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管局

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委、卫生计生委

(十五)实施食品销售质量安全示范工程。

36.开展“放心肉菜示范超市”创建活动,督促超市把好肉类、蔬菜、蛋类、水产、水果等食用农产品源头采购关、卖场进货关、销售关,落实超市的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开展食品销售质量安全十百千万示范工程建设,创建一批食品安全示范批发市场、示范农贸市场和示范食品店。

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管局

 

(十六)实施餐饮业质量安全提升工程。

37.大力倡导餐饮服务单位色标管理和“明厨亮灶”,持续推进量化分级管理,落实进货查验、原料控制、环境卫生、清洗消毒等制度,落实餐饮单位质量安全管理主体责任。加强餐饮从业人员培训考核,强化从业人员食品安全意识,推动餐饮业质量安全提升。

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管局

 

六、提升食品安全监管能力和水平

(十七)加强基层食品安全监管机构队伍建设。

38.加强基层食品安全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和技术机构能力建设,实现业务用房、执法车辆、执法装备配备标准化。进一步充实乡镇(街道)食品安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和专业技术人员,优化基层监管人员队伍结构。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39.强化各级公安机关食品药品犯罪专业侦查力量。

公安厅

 

六、提升食品安全监管能力和水平

(十八)加强食品安全检验检测体系建设。

40.大力推进市级食品药品检验检测机构项目建设,全力抓好17个自治区首批县级食品安全检验检测试点在建项目建设和10个国家第二批县级食品安全检验检测资源整合试点项目建设。

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管局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质监局,各有关市、县(市、区)人民政府

41.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能力建设。

农业厅

自治区水产畜牧兽医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厅

42.落实国务院和自治区关于加强粮食重金属污染治理的各项措施。

自治区粮食局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农业厅、环境保护厅

43.加强粮食质量安全检验监测体系建设,强化粮食质量安全检验监测能力。

自治区粮食局

 

44.加强食品相关产品检验检测能力建设。

自治区质监局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

45.制定鼓励政策,发挥大专院校、科研院所等社会检验检测资源作用。严格食品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加强对食品检验检测机构的日常监管,引入第三方检验检测服务。

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管局

自治区农业厅、卫生计生委、质监局、粮食局、水产畜牧兽医局

(十九)加强食品安全信息化建设。

46.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系统和兽药追溯监管系统,加快水产畜牧产品质量安全信息化平台建设。

自治区农业厅、水产畜牧兽医局

 

47.加快推进肉类、蔬菜、婴幼儿配方乳粉、酒类等重要产品追溯管理平台建设。

商务厅

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委、食品药品监管局

48.进一步完善食品药品监管数据中心云平台、食品药品综合监管平台、食品药品抽检监测数据分析平台,建设食品小作坊小餐饮食品摊贩登记监管、农村集体聚餐风险防控、批发市场农产品质量安全抽检监测、食品安全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等信息化系统,提高信息化监管水平。

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管局

 

49.加快推进粮食质量安全可追溯系统建设。

自治区粮食局

 

50.完善边贸进口预包装食品追溯体系。

广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51.加快推进铁路食品经营安全管理信息系统建设。

南宁铁路局

 

七、推动食品安全社会共治 

(二十)深入开展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和农产品质量安全县等活动。

52.配合国务院食品安全办完成对南宁、钦州市创建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的中期绩效评估工作。

自治区食品安全办

南宁市人民政府、钦州市人民政府

53.组织开展对第二批创建广西食品安全示范城市的中期评估工作,实施第二批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县创建活动,启动广西食品安全示范县创建活动。

自治区食品安全办

自治区农业厅、水产畜牧兽医局,各有关市、县(市、区)人民政府

(二十一)加快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 

54.贯彻实施食品企业诚信管理体系国家标准,开展食品企业诚信管理体系评价。

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委

 

55.建立健全食品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制度和信用分级分类管理标准,完善食品企业信用档案,开展食品企业及相关人员信用等级评定,将食品企业信用信息纳入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加强对食品生产经营严重失信者的联合惩戒。

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管局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工商局

(二十二)强化食品安全宣传引导。

56.加强食品安全新闻宣传,支持新闻媒体做好舆论监督,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举办“全国食品安全宣传周”广西活动,展示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创建和农产品质量安全县创建成果。深入开展食品安全法普法宣传。

自治区食品安全办

自治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各有关成员单位

57.加强食品安全科普宣传站、基地和社区、乡村、旅游景区宣传点建设,完善食品安全科普网点,提高公众食品安全科学素养。

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管局

广西科协

58.通过多种形式开展学生食品安全教育。

教育厅

 

59.健全食品安全信息公开制度,拓宽信息公开渠道,依法主动公开食品安全行政许可、监督检查、监督抽检、行政处罚等监管信息。

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管局

自治区农业厅、质监局、水产畜牧兽医局、粮食局,广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二十三)拓展参与食品安全监督途径。

60.积极培育和发展食品各环节、各领域行业组织,引导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法依规、诚信自律。健全监管决策咨询、论证、听证等制度,增强决策科学性。充分发挥食品安全专家委员会等智库作用,加强食品安全关键性技术和重大问题研究。畅通食品安全举报投诉渠道,完善有奖举报制度。

自治区食品安全办

自治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各有关成员单位

八、深化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改革

(二十四)健全统一权威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

61.巩固和发展食品药品监管体制改革成果,增强食品安全监管的统一性和权威性。实行综合执法试点的地方,注重强化食品药品安全监管职责。

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管局

自治区编办,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

(二十五)稳妥推进食品安全检验检测和盐业体制改革。

62.按照“属地管理、权责一致、依法调整、科学调整、分类调整”的原则,稳妥推进食品安全检验检测体制改革和检验检测机构整合。

自治区质监局、食品药品监管局

自治区编办、科技厅、农业厅、水产畜牧兽医局

63.贯彻落实广西盐业体制改革实施方案要求,平稳有序推进盐业体制改革,完善食盐安全保障体系,确保食盐安全和市场稳定。

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委

自治区编办、公安厅、卫生计生委、工商局、质监局、法制办、食品药品监管局,广西盐务管理局,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

(二十六)加快建设食品安全职业化检查员队伍。

64.依托现有资源,加快建设职业化食品安全检查员队伍,设置相应的专业技术岗位,开展专业技能培训,合理确定薪酬待遇。

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管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

九、落实食品安全责任制

(二十七)加强组织领导。

65.各级政府要把加强食品安全工作作为重大政治任务来抓,保证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有责任、有岗位、有人员、有手段,支持监管部门履行职责。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

 

(二十八)强化督查考评。

66.建立食品安全专项督查机制,加强对重点工作的专项督查和跟踪督办。加强对各市人民政府和自治区有关部门的食品安全工作的评议考核,强化评议考核结果运用。

自治区食品安全办

自治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

(二十九)严格责任追究。

67.进一步健全食品安全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出台食品安全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研究制定食品安全监管尽职减责、免责管理办法。

自治区食品安全办

监察厅

68.依法依纪严肃追究重大食品安全事件中失职渎职责任。

监察厅

自治区食品安全办

 地区: 广西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1359)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39770) 法规动态 (210)
法规解读 (2623) 其他法规 (506)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049 second(s), 11 queries, Memory 4.75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