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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规范餐饮服务提供者采购加工野生菌的通知(黔食药监餐发〔2017〕1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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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7-05-23 05:05:21  来源:贵州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2276
核心提示:我省群众误采误食有毒野生菌导致的食物中毒事件易发多发,已发生多起伤亡事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条的规定,为保障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现将规范餐饮服务提供者采购加工野生菌的监管措施通知如下,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发布单位
贵州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贵州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黔食药监餐发〔2017〕115号
发布日期 2017-05-15 生效日期 2017-05-15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http://www.gzhfda.gov.cn/read_Article_17_12066_5282981572.shtml
各市(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贵安新区、仁怀市、威宁自治县市场监管局:
 
  近年来,我省群众误采误食有毒野生菌导致的食物中毒事件易发多发,已发生多起伤亡事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条的规定,为保障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现将规范餐饮服务提供者采购加工野生菌的监管措施通知如下,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一、禁止学校等各类食堂、集体用餐单位、农村集体聚餐活动采购加工野生菌;
 
  二、禁止餐饮服务经营者从不明渠道采购野生菌;
 
  三、督促经营野生菌的餐饮服务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加强培训和考核,提高对有毒野生菌的辨识能力。餐饮服务经营者采购菌类食材应严格执行食材追溯(索证索票)、查验记录制度,制定和严格执行菌类食材加工食用安全规程;
 
  四、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加强对经营菌类食材餐饮服务经营者的监督检查,创新防范野生菌中毒的宣传方式方法,普及野生菌中毒预防知识,倡导健康安全的饮食习惯,扩大普及知晓率,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贵州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7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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