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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改革过渡期间食品流通许可证发放工作的通知(琼食药监食流〔201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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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4-01-06 03:42:30  来源:海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2528
核心提示: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做好改革过渡期间食品许可证发放工作的通知》(食药监食监二〔2013〕207号)要求,为保障我省食品药品监管机构改革与新修订《食品安全法》公布实施过渡期间食品流通许可证的发放管理工作有序进行,现将有关事项进行通知。
发布单位
海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海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琼食药监食流〔2014〕1号
发布日期 2014-01-03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http://www.hifda.gov.cn/web/default/article_zxzx.jsp?articleId=31795
各市、县、自治县及洋浦经济开发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做好改革过渡期间食品许可证发放工作的通知》(食药监食监二〔2013〕207号)要求,为保障我省食品药品监管机构改革与新修订《食品安全法》公布实施过渡期间食品流通许可证的发放管理工作有序进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结合我省食品药品监管机构改革进展情况,依法履职,衔接做好食品流通许可证发放管理工作
 
  根据《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省级以下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琼府〔2013〕79号),将原由工商部门负责的食品流通许可工作,调整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承担。自各市县(区)食品药品监管机构改革到位后,于2014年1月1日起由各市县(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依法履行审核发放《食品流通许可证》的职责,切实做好《食品流通许可证》的发放管理工作。
 
  二、按照食品流通许可的程序和条件,依法做好《食品流通许可证》核发工作
 
  为保持食品流通许可管理工作的连续性和有效性,各市县(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改革到位后,按新修改审查程序和继续按照工商部门发布执行的食品流通许可证审查发放条件,办理相关食品流通许可证的审查发放工作。继续沿用现行版本的《食品流通许可证》和申请、变更、延续、迁移、注销表格,但许可证上的发证机关,相应调整为实施行政许可的市县(区)食品药品监管局。婴幼儿配方乳粉销售按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新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婴幼配方乳粉销售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食药食监二〔2013〕251号)规定执行。待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公布实施,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对食品安全许可管理工作作出统一规定后,再按新的规定执行。
 
  三、适当调整食品流通许可审查发放原则、程序与核准权限
 
  (一)审查发放原则:1. 遵循属地管辖原则,采取先照后证、一审一核制;2. 遵循依法、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原则;3. 按照“一户一档”、“谁发证、谁建档、谁管理”的原则。
 
  (二)审查发放程序:申请——受理——现场核查——审查——核准——发证。取消法核程序。
 
  现场核查:由辖区食药监所负责人带领执法人员对食品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并填写《食品流通许可证经营场所核查登记表》。食药监所印章启用之前,暂由两名以上核查人员签名,待印章启用后补盖章确认。食药监所人员暂不到位的,仍由工商所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核查,食药监所人员到位后停止。
 
  (三)核准权限的调整:由同级食品药品监管局商工商局,将核准权限调整给同级食药监局局长或分管副局长。儋州市食品药品监管局的核准权限调整给办证中心主任负责。
 
  四、严肃发证纪律,严格规范许可审批行为
 
  各市县(区)食品药品监管局要高度重视食品流通许可证审查发放工作,严格过渡期食品流通许可证发放工作纪律,认真执行《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相关行政规章规定的许可条件、程序、从严把握条件,严禁降低许可标准及放宽许可要求。要认真组织对食品流通许可经营场地进行现场核查,现场核查不得“走过场”,严格确保许可工作质量。严禁借调整改革期间出现突击许可现象发生。
 
  五、加强沟通协调,切实做好食品流通许可管理工作的相互衔接
 
  各市县(区)食品药品监管局要主动加强与同级工商部门的沟通和联系,保存、交接、使用好已发放食品流通许可证的相关资料、档案和信息,承前启后,依法做好食品流通许可证发放管理工作。
 
  各市县(区)食品药品监管局要加强领导和工作协调,确保过渡期各项工作顺利推进。工作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局食品流通监管处。
 
  海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4年1月3日
 
  (此件主动公开)

     更多相关信息见:食品药品监管体制改革相关信息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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