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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保健食品会议营销监管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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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6-09-27 10:25:29  来源:海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2372
核心提示: 近年来,保健食品市场需求日益扩大,部分不法经营者利用会议、健康讲座、义诊等形式(以下简称保健食品会销)虚假宣传、非法销售保健食品,夸大保健食品功效,混淆保健食品与药品的概念,损害了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财产权益,人民群众反映较大,常有投诉举报。为进一步规范我省保健食品市场秩序,加大规范整治保健食品会议营销违法违规行为的力度,建立长效监管机制,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对保健食品会销行为监管提出以下要求:
发布单位
海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海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暂无
发布日期 2016-04-28 生效日期 2016-04-28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http://www.hifda.gov.cn/zwgk/zcfg/bjspl/201609/t20160922_2122289.html
各市、县、自治县及洋浦经济开发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近年来,保健食品市场需求日益扩大,部分不法经营者利用会议、健康讲座、义诊等形式(以下简称保健食品会销)虚假宣传、非法销售保健食品,夸大保健食品功效,混淆保健食品与药品的概念,损害了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财产权益,人民群众反映较大,常有投诉举报。为进一步规范我省保健食品市场秩序,加大规范整治保健食品会议营销违法违规行为的力度,建立长效监管机制,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对保健食品会销行为监管提出以下要求:
 
  一、加强许可管理,规范经营行为
 
  各市县局要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国家总局令第17号)、《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试行)》(食药监食监二〔2015〕228号)和省局《食品经营许可实施细则(试行)》(琼食药监食通〔2015〕34号)等规章文件要求,督促辖区内保健食品经营者及时办理含保健食品经营许可范围的《食品经营许可证》。
 
  保健食品经营者以会销形式销售保健食品必须在《食品经营许可证》核准的经营场所内进行,并应当向参会者出示以下资料:
 
  (一)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和供货者的营业执照、生产或经营许可等证明文件;
 
  (二)保健食品注册证书(含技术要求、产品说明书等)或备案证书及企业产品质量标准;
 
  (三)保健食品出厂检验合格报告。进口保健食品还应当出示检验检疫合格证明;
 
  (四)涉及广告的提供保健食品广告审查批件;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以会销形式销售保健食品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经营假冒保健食品文号、标志以及未经注册或备案而声称特定保健功能的产品;
 
  (二)经营未取得保健食品生产许可或假冒保健食品生产许可生产的保健食品;
 
  (三)经营的保健食品产品质量不合格或来源不明;
 
  (四)在注册地以外以举办保健食品会议营销形式现货销售保健食品。
 
  二、加强广告管理,规范宣传行为
 
  保健食品经营者以会销形式进行保健食品广告宣传时,内容应当真实、合法,不得作虚假或者误导性宣传;通过传单、海报等发布广告时,应取得合法、有效的保健食品广告批准文号,必须与省级食品药品监管局批准的保健食品广告内容一致,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发布未经省级食药监部门审查的保健食品广告,擅自变更或者篡改经审查批准的保健食品广告内容;
 
  (二)在保健食品标签、说明书、广告、现场宣传中夸大功能范围,进行虚假宣传;
 
  (三)在保健食品广告、现场宣传中明示或暗示保健食品具有疾病预防或治疗功能;
 
  (四)利用国家机关、医疗单位、学术机构、行业组织的名义和形象,或者以专家、医务人员和消费者的名义和形象为产品功效作证明;
 
  (五)虚构保健食品监制、出品、推荐单位信息;
 
  (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三、规范会议讲座,打击违法行为
 
  (一)各市县局应对保健食品经营者进行分类分级管理,建立会销企业名录,在相关监管平台上公布信用信息。对保健食品会销经营者,各地应将其列为日常监管重点对象,重点对产品合法性、索证索票、进货查验、是否虚假宣传等行为检查。对屡次发生违法经营行为的要加大监管频次和抽检力度。
 
  (二)保健食品经营者必须严格遵守上述规定,按照《食品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守法经营。开展保健食品会销的,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履行相关责任义务,鼓励向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报备。
 
  (三)出租宾馆、酒店、电影院、体育馆以及其他会议场地用于保健食品会议营销的,只可依法宣传介绍保健食品,不得现场销售保健食品。出租方应当查验并留存保健食品会销举办方的合法证照、联系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备查。发现现场销售保健食品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及时报告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以会销形式违法宣传销售保健食品,各市县局应依据《食品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对保健食品广告存在夸大宣传等问题的,应当及时移送负责广告监管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触犯刑法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四、加强日常监管,营造社会共治
 
  各市县局要创新监管思路,探索有效措施,切实加强对以会议、讲座等形式销售保健食品行为的监管。
 
  (一)要本着对广大群众负责的态度,加强对以会议、讲座等形式销售保健食品的监管,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组织协调,切实落实责任。
 
  (二)要充分发挥大众传媒作用,并在相关公共场所(特别是大中型酒店宾馆、电影院、剧场、体育馆等)和居民小区,采取张贴标语、设立宣传栏等方式,普及保健食品相关知识;有针对性地走访社区、乡镇,宣传政策法规,积极向群众特别是老年人群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发布消费警示,曝光典型案例,揭露讲座促销真相,还原保健食品真实功效,引导广大群众合理消费保健食品。
 
  (三)要建立长效监管机制,利用基层监管力量,深入乡村、社区和街道开展科普宣传,充分发挥“宣传员、协管员”的作用,加强对重点场所摸底、排查;要坚持明查和暗访相结合,部门监管和社会监督相结合,主动发现问题,营造社会共治、公众参与的良好氛围。加强与工商、公安部门的沟通协调,加大对以会议、讲座等方式从事违法宣传、销售保健食品行为的打击力度。
 
  (四)开展诚信体系建设。根据对会议营销监测和消费者投诉等情况,加强诚信管理,建立信用档案,把有重大违规行为的保健食品会销举办者、品种纳入监管“黑名单”。
 
  海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6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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