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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等六部门关于印发《海南省畜禽水产品抗生素、禁用化合物及兽药残留超标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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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6-10-09 02:04:22  来源:海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2157
核心提示:为贯彻落实中央和国务院关于食品安全工作的决策部署,根据《国务院食品安全办等五部门关于印发〈畜禽水产品抗生素、禁用化合物及兽药残留超标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食安办〔2016〕15号)要求,现将省食安办等六部门制定的《海南省畜禽水产品抗生素、禁用化合物及兽药残留超标专项整治行动方案》印发给相关部门。
发布单位
海南省食品安全委员会
海南省食品安全委员会
发布文号 暂无
发布日期 2016-09-18 生效日期 2016-09-18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http://www.hifda.gov.cn/zwgk/tbgz/201610/t20161008_2133495.html
各市、县、自治县及洋浦经济开发区食安办、畜牧局、海洋与渔业局、卫生局、通信管理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中央和国务院关于食品安全工作的决策部署,根据《国务院食品安全办等五部门关于印发〈畜禽水产品抗生素、禁用化合物及兽药残留超标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食安办〔2016〕15号)要求,现将省食安办等六部门制定的《海南省畜禽水产品抗生素、禁用化合物及兽药残留超标专项整治行动方案》印发你们,请按照工作目标、责任分工认真贯彻执行。
 
  海南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海南省通信管理局
 
  海 南 省 农 业 厅              海南省海洋与渔业厅
 
  海 南 省 卫 生 计 生 委        海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6年9月 18日
 
 
  海南省畜禽水产品抗生素、禁用化合物
 
  及兽药残留超标专项整治行动方案
 
  近年来,畜禽水产中违规使用抗生素、禁用化合物及兽药残留超标问题时有发生,为规范畜禽水产品生产经营行为,有效遏制畜禽水产品中违规使用抗生素、禁用化合物及兽药残留超标问题,促进兽药合理、安全使用,保障畜禽水产品质量安全,切实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省食品安全办、通信管理局、农业厅、海洋与渔业厅、卫生计生委、食品药品监管局决定在我省集中开展畜禽水产品抗生素、禁用化合物及兽药残留超标专项整治行动。具体方案如下:
 
  一、工作目标
 
  (一)严厉打击畜禽水产品中违规使用抗生素以及非法使用“瘦肉精”、硝基呋喃、孔雀石绿等禁用化合物的行为;
 
  (二)严厉查处生产经营单位超范围、超剂量使用兽药等不规范用药行为;
 
  (三)清理违法违规销售兽药和禁用化合物的网站;
 
  (四)查办一批违法生产经营者,曝光典型案例;
 
  (五)解决和消除畜禽水产品领域违规使用抗生素、禁用化合物及兽药残留超标的突出问题和风险隐患,规范兽药使用行为,全面提高畜禽水产品质量安全水平。
 
  二、工作内容和责任分工
 
  (一)各市县食品安全办公室负责牵头协调其它监管部门,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专项行动方案。要找准问题根源,突出重点产品、重点区域、重点案件,确保整治行动取得实效。(食安办负责)
 
  (二)整治规范兽用抗生素生产经营企业的生产经营行为(农业部门负责)
 
  1. 核查原辅料来源、质量检验等情况,核对批准生产的产品与原料药品种对应情况,查处非法添加、标签说明书增加主要成分或夸大适应症、不按规定标注兽用处方药标识等违法违规行为。
 
  2. 按照《全国兽药(抗菌药)综合治理五年行动方案》,严格管控抗菌药类药物饲料添加剂,严格实施《饲料质量安全管理规范》,从源头督促饲料生产企业规范生产,打击超剂量、超范围添加抗菌药物等违法行为。
 
  3. 核查兽用抗生素原料药销售记录,查处把原料药销售给养殖场(小区、户)等兽药使用单位、不按兽用处方药规定销售处方药等违法违规行为。
 
  4. 严厉打击生产、销售硝基呋喃等禁用兽药的行为。
 
  5. 对于孔雀石绿等具有抗生素功能的禁用化合物,要建立实名购买和流向登记制度,实施严格管控。
 
  (三)整治规范兽药使用行为(农业、渔业部门负责)
 
  1. 落实兽药安全使用有关规定,督促指导兽用抗生素使用单位严格执行安全用药各项制度;
 
  2. 编制印发兽用抗菌药安全使用问答,提高基层养殖者用药能力和水平;
 
  3. 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地区推进健康养殖;
 
  4. 在水产品养殖环节开展以“大菱鲆(多宝鱼)、乌鳢(黑鱼)、鳜鱼(鳌花鱼)”(三鱼)和“孔雀石绿、硝基呋喃”(两药)为重点的水产品集中治理,“三鱼”主产区和“两药”违规使用多发区要有针对性地制定“三鱼两药”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督促养殖企业(场、户)强化内部质量控制,实施标准化、自检等质量控制措施。
 
  5. 在禽畜养殖环节开展以“瘦肉精”为重点的禽畜产品集中整治,对“瘦肉精”违规使用多发地区要针对性制定猪、牛、羊“瘦肉精”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督促禽畜养殖企业(场、户)强化内部质量控制,实施标准化、自检等质量控制措施。
 
  (四)整治利用互联网发布兽药信息及销售兽药的违法行为(农业、通信管理部门负责)
 
  1. 组织摸清网上销售兽药特别是抗生素的基本情况,调查、收集、整理、汇总假冒兽药企业、发布假兽药信息、无证经营等违法违规形式的网站或第三方交易平台,经核实确认为非法的,依法通报省通信管理局;
 
  2. 开展普法宣传和告知活动,积极引导第三方交易平台、各类兽药企业,依法依规进行网络宣传和经营兽药等活动;
 
  3. 三个部门探索建立互联网兽药销售监管联动机制,形成长效工作机制,切实净化兽药网络市场环境;
 
  4. 严厉打击利用网络销售硝基呋喃等禁用兽药的行为;
 
  5. 对网络销售孔雀石绿、“瘦肉精”等具有抗生素功能的禁用化合物,要建立实名购买和流向登记制度,实施严格管控;
 
  (五)对销售假冒兽药、发布假兽药信息、无证经营等违法违规形式的网站或第三方交易平台进行处置。(通信管理部门负责)
 
  配合农业部门对于发布假劣兽药信息、销售假劣兽药的违法违规网站依法进行处置。
 
  (六)监督畜禽水产品市场各经营主体提高管理水平(食药监管部门负责)
 
  1. 督促市场开办者认真落实畜禽水产品市场准入、信息公示、抽检快检等要求。要求市场经营者发现畜禽水产品存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等行为时应当立即要求销售者停止销售,依照法律规定或者与销售者签订的协议进行处理,并向所在地监管部门报告。
 
  2. 督促销售者加强自律,切实落实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查验检疫合格证明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农业部门还未出台检疫检验规程,无法出具检疫证明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的除外)、养殖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出具的水产品合格证明等证明材料,如实记录畜禽水产品的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保证畜禽水产品来源可查、可溯。
 
  3. 严厉打击在销售过程中随意添加硝基呋喃、孔雀石绿、“瘦肉精”等禁用兽药及化合物。
 
  (七)整治餐饮业采购和暂养行为(食药监管部门负责)
 
  要督促指导餐饮服务提供者严格落实进货查验制度,严厉打击水产品暂养期间使用禁用兽药及化合物等违法行为。
 
  (八)开展监督抽查和风险监测(农业、海洋渔业、食药监管、卫生部门负责)
 
  省食品检验中心摸索出针对禽畜水产品兽药超标的快检方法,配合相关部门对畜禽水产品生产运输环节、市场销售及餐饮环节实行全覆盖的监督抽检,同时有针对性的加大风险隐患品种的抽检数量和频率,切实掌握畜禽水产品质量安全状况。
 
  农业、渔业和食药监管部门在各自监管范围内组织监督抽样。省卫生计生委组织开展畜禽水产品中抗生素、禁用化合物及兽药残留监测和致病菌的耐药监测,对监测结果及时向农业、渔业和食药监管部门通报。省食安办适时组织农业、渔业、食药、卫生等相关部门进行风险交流,互相通报食品安全监管、监督抽检、风险监测中发现的问题和有关信息,实现相关信息和数据共享。
 
  (九)严肃查处违法生产经营者
 
  对于抽检发现的不合格产品,跟进实施检打联动,追溯问题源头。要加大畜禽水产品违规使用抗生素、禁用化合物违法案件查处力度,对于投诉举报、巡查检查、检验检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要依法严肃查处,严厉打击。涉嫌犯罪的,要依法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严禁以罚代刑。
 
  三、时间安排
 
  专项整治行动从2016年9月20日开始至2017年12月31日结束,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部署宣传阶段(2016年9月~10月)
 
  市县各监管部门制定符合当地实际的实施方案,通过电视、报纸、互联网站、微博、微信等各类媒体发布启动联合整治行动的信息,广泛宣传整治行动内容,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二)自查自纠阶段(2016年11月~2017年3月)
 
  市县各监管部门要全面履行告知义务,将有关要求及时传达至本行政区域的兽药生产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畜禽水产品生产者及集中交易市场、商场、超市、便利店等销售单位、餐饮服务单位,督促各生产经营主体落实法律责任,履行法律义务,规范生产经营行为。
 
  (三)集中整顿阶段(2017年4月~10月)
 
  市县各监管部门要采取联合执法、专项行动等形式组织力量对兽药生产经营企业、大中型养殖场(小区)、散养集中区域等进行集中监督检查,要做到检查对象全覆盖,问题整改全覆盖,违法行为立案查处全覆盖;开展监督抽检; 查处通过网络违法违规销售兽用药和禁用化合物; 查办各类违法违规案件, 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
 
  (四)检查总结阶段(2017年11月~12月)
 
  各市县食安办及各监管部门要认真总结此次整治行动,2017年11月10日前将总结材料分别报省食安办和相关对口省级监管部门。材料内容主要包括整治行动采取的主要措施、取得的成果和好的经验、查处的典型案例等,同时还要分析存在的主要问题和不足,并提出相关意见建议。省食安办将组织相关单位对重点市县、重点场所开展监督抽查,对整治行动工作进行总结,并适时予以通报。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协作配合
 
  各市县要成立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加强对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各监管部门要针对本地的突出问题和关键环节制定工作方案,明确整治责任,将责任落实到人头,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二)严格监督执法,强化责任落实,实施检打联动,追溯源头,加大查处力度,移送公安机关,大案由省级督办。
 
  (三)注重宣传教育,营造良好氛围
 
  各监管部门要重视宣传教育,为整治行动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专项行动期间,要及时公布行动部署、行动进展、行动成效。对于违法、失信企业的查处情况要及时曝光,以案说法,震慑违法犯罪分子。庭审刑事案件时,要组织同行业的养殖经营户旁听,接受警示教育。要积极解答社会咨询,积极回应社会关切,积极反馈社会诉求,构建良好的社会共治新局面。
 
  (四)按时报告工作情况
 
  市县各监管部门要及时汇总上报工作进展情况。在整治期间,每季度第一个月5日(节假日顺延)前,向对口省级监管部门报送上季度专项行动开展情况。第一次上报工作信息时,要重点报送专项行动动员部署情况,包括工作方案、通知等,同时报一名工作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五)加强调度指导,及时研究解决问题
 
  省级各部门要对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调研,推动问题解决。要采取督导检查、暗查暗访和交叉检查等方式,加强督促检查,及时通报结果。对责任不落实、监管不作为、情况不报告、问题不解决的单位和工作人员,要通报批评并严肃追究责任。
 
  联系人:吴锋涛(省食安办)
 
  电  话:66812610
 
  联系人:陈  凯(省通信管理局)
 
  电  话:66533110
 
  联系人:曹向红(省农业厅)
 
  电  话:65350395  13807568036
 
  联系人:郭园园(省海洋与渔业厅)
 
  电  话:65236566
 
  联系人:聂  怡(省卫生计生委)
 
  电  话:65230979  18689811032
 
  联系人:李善润(省食药监管局)
 
  电  话:66832671  139763010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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