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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农产品食品质量安全责任保险试点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琼农字〔2017〕8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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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7-07-20 04:10:20  来源:海南省农业厅  浏览次数:2637
核心提示:现将《海南省农产品食品质量安全责任保险试点实施方案(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发布单位
海南省农业厅
海南省农业厅
发布文号 琼农字〔2017〕88号
发布日期 2017-06-26 生效日期 2017-06-26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2018-06-26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http://www.hiagri.gov.cn/tzgg/xztz/201707/t20170706_2364529.html
各市、县、自治县农业(农林)局(农委)、农经总站(中心):
 
  现将《海南省农产品食品质量安全责任保险试点实施方案(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南省农业厅
 
  2017年6月26日
 
  海南省农产品食品质量安全责任保险试点实施方案(试行)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培育农业农村发展新动能的若干意见》(2017年中央1号文件)和《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实施意见》、《2016年海南省农业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精神,全面提升我省农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水平,将农产品食品质量安全责任保险作为政策性农业保险的有益补充,推进涉农保险扩面、增品、提标,特制订本方案。
 
  一、实施目标
 
  通过引入保险机制,在省级现代农业示范基地和特色高效农产品种植大户中开展农产品食品质量安全责任保险试点,条件成熟后进一步在全省范围推广,探索建立我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新的手段和机制,满足我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日益增长的保险需求,维护消费者权益,提升我省农产品品牌信誉,增强市场竞争力,促进产业提质增效和农民增产增收。
 
  二、险种名称和试点范围
 
  (一)险种名称:
 
  1.主险:海南省农产品食品质量安全责任保险;
 
  2.附加险:海南省农产品食品质量安全责任保险附加农产品食品召回费用保险。
 
  (二)试点区域范围:全省范围。
 
  (三)试点对象范围:以省级现代农业示范基地为主,可根据实施具体情况适当扩展到省内特色高效农产品种植大户或相关企业等。
 
  三、保险经办机构
 
  根据海南省政府办公厅下发的《2016年海南省农业保险实施方案》(琼府办〔2016〕115号)的规定,按照“谁开发,谁出单”的原则,保险经办机构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分公司,由该公司具体负责实施本项目试点的宣传、展业、承保和理赔服务等工作。
 
  四、保险的主要内容
 
  (一)保险责任:
 
  1.主险责任:在保险期间或保险单载明的追溯期内,被保险人在生产经营场所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业务过程中,非因被保险人故意违法行为导致食品安全事故,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第三者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由受害人或其他赔偿权利人在保险期间内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上述食品安全事故,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1)投保食品存在病毒、细菌、真菌、寄生虫及天然毒素污染;
 
  (2)投保食品存在农药、兽药污染;
 
  (3)投保食品存在超量、超范围使用的食品添加剂,或者非食物用添加物;
 
  (4)投保食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
 
  (5)投保食品导致食源性人畜共患病、传染病;
 
  (6)投保食品遭第三人恶意投毒;
 
  (7)投保食品存在其他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危害人体健康物质。
 
  发生上述食品安全事故后,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问题食品鉴定费用、受害人健康检查费用以及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2.附加险责任:
 
  (1)农产品食品召回费用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投保食品发生主险合同约定的食品安全事故而启动食品召回发生的食品召回费用,保险人按照本附加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2)农产品食品召回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以投保食品为原、配料的其他食品因投保食品发生主险约定的食品安全事故而启动食品召回,对于该其他食品的生产商、销售商或相关利益方发生的食品召回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附加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3)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发生其他食品召回责任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附加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二)保险期间
 
  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三)保险责任限额:
 
  1.主险责任限额构成:由累计赔偿限额、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和每次事故每人赔偿限额构成。根据投保产品年营业收入划分为五大类参保单位,分别是500万元(含)以下、500万元—2000万元(含)以下、2000万元—5000万元(含)以下、5000万元—10000万元(含)以下和10000万元以上。每一大类单位可选择投保的责任限额分三个档次供投保人自行选择,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2.附加险责任限额:累计赔偿限额为人民币50万元, 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为主险累计赔偿限额的5%。
 
  (四)保险费:
 
  1.计算公式:保险费=责任限额(累计赔偿限额)×保险费率;
 
  2.保险费率的确定:根据参保单位的性质分为种植业、养殖业、加工销售业和休闲农庄四个类别,每一类别结合所选择的责任限额适用相应的保险费率。
 
  保险责任限额和保险费率参照《海南省农产品食品质量安全责任保险费率表》执行。
 
  3.保险费分担比例:项目试点期间,保险费由参保者自缴10%,省级财政补贴90%(从省农业厅本级部门预算中列支)。
 
  五、项目资金预算
 
  2017年度本项目财政保费补贴资金预算规模为180万元,根据保险费分担比例测算,项目总保险费为200万元,其中参保者自缴10%,即20万元。
 
  项目试点实施过程中发生的宣传、展业承保、协保协赔队伍建设等工作费用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分公司承担。
 
  六、财政保费补贴资金申请划拨流程
 
  财政保费补贴资金的拨付方法参照《2016年海南省农业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琼府办〔2016〕115号)的规定,保险公司收取参保单位自缴部分保费后即可签发保险单,保险合同同时生效。保费补贴资金由保险公司根据实际签发的保险单数量和保险费金额,提出保费补贴资金划拨申请,省农业厅负责对保费补贴资金划拨申请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审核确认,并由省农业厅将保费补贴资金直接拨付至保险公司指定账户。
 
  七、监督管理
 
  (一)各相关部门应密切配合,加强监督管理。省农业厅负责组织有关部门不定期进行复核抽查,实时掌握项目进度。各市县农业主管部门应主动配合保险公司做好宣传发动、业务培训、督导工作;保险公司负责做好承保风险调查、评估、资料审核、承保出单及理赔服务等工作,并每月向省农业厅报送实施进展情况,发生理赔时,保险公司依照与投保人签订的保险合同条款进行赔付,并报省农业厅备案。
 
  项目实施结束后,保险公司向省农业厅提交《海南省农产品食品质量安全责任保险工作报告》。省农业厅指定相关处室或委托第三方对报告进行审查,重点对承保理赔操作过程中的操作规范性、合规性、保险条款费率的一致性以及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核对,对项目取得的成果进行评估,形成《项目评估报告》备案。
 
  (二)各有关部门要将项目原始数据、文件等资料进行归档管理。
 
  八、执行时间
 
  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时间为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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