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省局关于加强乳制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黑食药监乳品〔2014〕250号)

省局关于加强乳制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黑食药监乳品〔2014〕250号)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4-11-19 04:25:54  来源: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1934
核心提示:随着新一轮乳制品、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许可证换证审查和再审核工作的开展,各级监管部门、各生产企业高度重视乳制品质量安全工作,乳制品生产环境、设备条件有了明显的改善。然而,在近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及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的监督抽检和飞行检查工作中,发现一些生产企业通过许可证审查后放松对质量安全的管理,重硬件轻管理、原辅料把关不严、生产过程控制不到位、检验能力不强等现象较为严重。
发布单位
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黑食药监乳品〔2014〕250号
发布日期 2014-11-17 生效日期 2014-11-17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http://www.hljda.gov.cn/tzgg1/3453.jhtml
各市(地)、绥芬河市、抚远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省农垦质量技术监督局:
 
  随着新一轮乳制品、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许可证换证审查和再审核工作的开展,各级监管部门、各生产企业高度重视乳制品质量安全工作,乳制品生产环境、设备条件有了明显的改善。然而,在近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及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的监督抽检和飞行检查工作中,发现一些生产企业通过许可证审查后放松对质量安全的管理,重硬件轻管理、原辅料把关不严、生产过程控制不到位、检验能力不强等现象较为严重。为进一步加强乳制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食品安全事件的发生,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督促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各级监管部门要切实履行监管职责,监督企业持续保持许可状态,督促企业加强原辅料验收、生产过程控制、出厂检验等质量安全防控工作,确保各项质量安全管控制度有效运行。指导企业按照《乳制品生产企业质量安全受权人制度指导意见(试行)》,全面落实好质量安全受权人制度,进一步强化企业内部质量安全管理,不断提高企业质量安全意识。
 
  二、进一步加强日常监管。各级监管部门要按照《黑龙江省乳制品生产环节监督检查操作规程》、《黑龙江省乳制品流通环节安全监督检查操作规程》、《黑龙江省乳制品质量安全监管飞行检查规定》等相关监管制度要求,加强对乳制品质量安全监管,监管中要对生产许可审查状态保持情况、历次监管审查中不合格项目整改落实情况、原辅料索证索票、批生产记录与实际操作情况、产品检验等重点环节进行着重核查。督促企业对在历次抽检监测中不合格样品进行分析,有针对性查找原因,对反复性出现的产品质量安全问题要进行系统排查。将涉事企业列为重点监管对象,有针对性制定监管方案,监督企业整改,整改到位通过严格核查后,方可复核生产。
 
  三、加大违法案件查处力度。对在抽检监测中产品不合格的,要按照《食品安全法》、《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第3号令)等法律法规,加大依法查处工作力度。监督企业第一时间召回问题产品,将危害降到最低。责令企业停产整改,排查产品不合格原因,整改到位后监管部门要进行现场核查,通过后方可恢复生产。对整改后仍然出现类似问题的,要严肃追究企业负责人及监管人员责任。要从快从重对不合格产品进行处罚,属地监管部门要在自接到产品不合格报告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依法做出处罚决定,企业提出复检的,要在复检结果出具后15个工作日内做出处罚,并将处罚结果及时报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完成处罚的要及时报告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故意掺杂使假等性质严重的违法犯罪行为,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继续保持对食品安全违法犯罪的高压态势。
 
  四、进一步加强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监管。针对近期抽检监测中发现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质量不合格、塑料剂、壬基酚超过限量值等问题,要组织对生产企业开展监督检查,全面检查企业产品标准、产品配方、产品标示、生产投料、原辅料进厂把关情况,对原辅料、包装材料和生产设备等进行隐患排查,杜绝企业使用不合格原辅料、包装材料生产或者包装婴幼儿配方乳粉,指导企业及时更换存在风险隐患的生产设备。按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加强婴幼儿配方乳粉监管的通知》(食药监办食监一函(2014)448号)有关要求,对抽检监测中发现塑化剂类物质超限的生产企业,要责令企业立即停产整改,召回问题产品,并依法处置。问题整改到位后,需经属地监管部门抽样检测合格,由市级监管部门将整改、产品抽检等处置情况书面报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经复核或者现场核查符合要求后方可恢复生产。督促企业全力推进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建设,通过建立完善追溯体系,进一步规范企业原辅料、生产过程记录、产品检验、产品物流管理等,完善全过程可控、可追、可查的产品追溯链条,以产品质量安全为核心,以生产过程控制为基础,不断提高企业管理水平,促进产品质量不断提升。
 
  五、加强乳制品流通环节监管。各级监管部门要加强生产环节监管的同时,要注重流通环节监管,要重点对乳制品、婴幼儿配方乳粉的批发、销售单位及个人经营资质、产品存放条件及经营环境进行排查。对索证索票、质量安全监管制度落实情况进行定期不定期检查。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开展专项监督检查规范食品标签标识的通知》的要求,加大乳制品标签、标识监督检查和治理整顿力度,严肃查处违法行为。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婴幼儿配方乳粉销售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食药监食监二〔2013〕251号),加强婴幼儿配方乳粉流通环节监管,积极探索推进药店试点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
 
  六、认真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职责。按照“地方政府负总责、生产企业第一责、监管部门各负其责、谁出问题谁负责”的要求,认真履行乳制品监管职责。地方食品药品监管体制改革期间,要按照思想不乱、队伍不散、工作不断的要求,确保监管不出空白,各项监管措施落到实处。对近期监督监测工作中,集中出现的问题较多的企业和地区,如:垦区、绥化等地区多家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连续出现监测抽检不合格和风险监测超限的问题,要引起高度重视,认真排查问题原因,加强改进监管措施,认真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职责。
 
  七、强化风险排查和隐患治理。各级监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抽检监测、日常监管、舆情监测及群众举报等工作反映出来的问题,以问题为导向进行系统梳理,认真分析,以预防为主,防范与治理并重,狠抓风险排查和隐患治理,防范系统性、区域性风险。确保乳制品质量安全。
 
  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4年11月17日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1396)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0003) 法规动态 (210)
法规解读 (2640) 其他法规 (506)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421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4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