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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大庆市乳制品生产环节现场检查工作指南等四个工作指南的通知(庆食药管发〔2015〕9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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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5-12-14 11:21:39  来源:大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1751
核心提示:为规范乳制品监督管理工作,督促乳制品生产经营者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保障乳制品质量安全。我局制定了《大庆市乳制品生产环节现场检查工作指南》、《大庆市乳制品流通环节现场检查工作指南》、《大庆市乳制品生产经营企业分级监管工作指南》、《大庆市乳制品核查处置工作指南》,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在开展相关工作中的建议及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
发布单位
大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大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庆食药管发〔2015〕94号
发布日期 2015-11-20 生效日期 2015-11-20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指南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http://dq.hljda.gov.cn/index.php?ac=article&at=read&did=1326
各县、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为规范乳制品监督管理工作,督促乳制品生产经营者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保障乳制品质量安全。我局制定了《大庆市乳制品生产环节现场检查工作指南》、《大庆市乳制品流通环节现场检查工作指南》、《大庆市乳制品生产经营企业分级监管工作指南》、《大庆市乳制品核查处置工作指南》,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在开展相关工作中的建议及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
 
  大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5年11月20日
 
  大庆市乳制品生产环节现场检查工作指南
 
  为了贯彻实施国家有关乳制品的监管要求,更好地履行监管职责,特制定本工作指南
 
  一、适用范围
 
  本工作指南适用于县(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辖区内获得行政许可的乳制品生产企业进行现场检查。
 
  二、制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食品标识管理规定》、《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发布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监督检查规定的公告》等法律、法规和规章。
 
  当制定本指南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依据发生变化时,从其规定。
 
  三、现场检查的目的
 
  乳制品生产者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乳制品)安全标准的规定,生产经营乳制品,认真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生产者的责任和义务,对生产的乳制品安全负责。
 
  现场检查的目的是通过符合法定要求的监督检查工作监督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并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查处。
 
  四、监督检查的方式
 
  对乳制品生产者的监督检查,采取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和执行情况的书面材料记录检查和现场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五、现场检查要求
 
  (一)县(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乳制品生产企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可以参照《大庆市乳制品生产经营企业分类分级监管工作指南》确定监管频次。
 
  (二)每次现场检查前应制定详细的监督检查方案。检查方案的内容可以根据监督检查需要,随机抽取《企业生产乳制品与婴幼儿配方乳粉日常监督检查表》(附件1)部分内容进行重点检查。乳制品生产企业监督管理部门确保每年的检查内容至少覆盖《企业生产乳制品与婴幼儿配方乳粉日常监督检查表》2次,婴幼儿配方粉要求4次。
 
  (三)监督检查时,检查人员应当按《企业生产乳制品与婴幼儿配方乳粉日常监督检查表》(附件1)的有关事项,在表中如实记录监督检查结果和存在问题,并填写检查结论及处理意见。检查结束后将企业存在的问题填写在《乳制品生产企业现场检查不合格项目情况表》(附件2)中,此表一式两份,一份交由企业进行整改,另一份则由检查组带回存入企业档案。
 
  (四)每次检查时也要对上次检查时要求企业整改的项目的整改情况进行核实并填写《乳制品生产企业现场检查整改情况表》(附件3)。
 
  (五)检查人员应当就检查情况与被检查单位交换意见。检查结论由监督检查人员和被检查企业法人代表或质量受权人签字。
 
  被检查单位对检查结果有异议的,可以拒绝签字。被检查单位拒绝签字的,由监督检查人员书面记录后存档,并将监督检查结论及时向本单位汇报。
 
  (六)县(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监督检查工作需要,按照《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工作规范(试行)》,对企业产品进行抽样。
 
  (七)检查人员在检查过程中,发现违法行为的,应当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依法应当进行行政处罚的,按照行政处罚程序依法进行查处;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及时履行案件移送程序;涉及其他监督管理部门的,应当及时进行通报。
 
  (八)县(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现场检查后,应当将监督检查情况记入企业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备查。
 
  (九)需要本级政府或者相关部门支持、配合监督检查工作的,县(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提出工作建议,以书面形式报告本级政府或函告有关部门。
 
  六、现场检查项目
 
  (一)企业资质情况
 
  1.营业执照;
 
  2.生产许可证;
 
  3.生产范围;
 
  4.生产条件。
 
  (二)组织领导及管理人员
 
  1.企业设立质量受权人情况;
 
  2.企业质量管理机构人员及质量管理体系情况;
 
  3.企业生产技术、管理、检验、生产操作等相关人员情况。
 
  (三)自建自控奶源情况
 
  1.自建奶源基地情况;
 
  2.原料乳质量可控情况;
 
  3.不合格生鲜乳处理记录情况。
 
  (四)原辅材料采购查验制度
 
  1.原辅材料情况;
 
  2.生鲜乳情况;
 
  3.原料奶(粉)逐批检验记录情况;
 
  4.原辅材料供货商资质和审核情况;
 
  5.原辅材料检验情况。
 
  (五)食品添加剂管理
 
  1.食品添加剂登记备案情况;
 
  2.食品添加剂台账及使用情况。
 
  (六)生产过程控制
 
  1.厂区环境情况;
 
  2.生产车间环境情况;
 
  3.生产加工设施卫生状况;
 
  4.生产设备维护保养和清洗消毒情况;
 
  5.产品投料情况;
 
  6.生产加工过程中关键控制点的控制情况;
 
  7.生产中人流、物流交叉污染情况;
 
  8.原料、半成品、成品交叉污染情况;
 
  9.现场人员卫生防护情况。
 
  (七)厂区环境
 
  1.厂区周围情况;
 
  2.厂区内情况。
 
  (八)车间环境
 
  1.生产车间的设计情况;
 
  2.生产车间的卫生情况;
 
  3.生产车间的分区情况;
 
  4.生产车间的净化级别情况;
 
  5.生产车间的辅助设施情况。
 
  (九)生产设备
 
  1.生产设备与生产能力相适应情况;
 
  2.生产设备的布局与工艺、清洗相适应的情况。
 
  (十)库房管理
 
  1.库房设置情况;
 
  2.库区各种标识设置情况。
 
  (十一)产品出厂检验制度
 
  1.企业配备必要的检验设施、设备情况;
 
  2.检验人员与检验能力相适应情况;
 
  3.原料、成品检验情况;
 
  4.产品留样情况;
 
  5.检验设备、计量器具定期检定情况。
 
  (十二)不合格品管理
 
  1.采购不合格原辅料的处理情况;
 
  2.采购不合格食品添加剂的处理情况;
 
  3.采购不合格食品相关产品的处理情况;
 
  4.生产不合格产品处理情况。
 
  (十三)标识标注符合法规、标准
 
  产品标识标注情况。
 
  (十四)产品销售
 
  产品销售情况。
 
  (十五)执行标准。
 
  生产工艺、标准执行情况。
 
  (十六)产品配方
 
  产品配方或配料表情况。
 
  (十七)不安全食品召回
 
  对不合格产品召回情况。
 
  (十八)投诉登记及处理
 
  顾客投诉及处理情况。
 
  (十九)产品追溯
 
  产品追溯情况。
 
  (二十)风险监测
 
  风险监测情况。
 
  (二十一)食品安全事故处置
 
  (二十二)自主研发能力
 
  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自主研发情况。
 
  (二十三)其他禁止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禁止的行为;
 
  【   附件1-3下载】:1.《企业生产乳制品与婴幼儿配方乳粉日常监督检查表》
 
  2.《乳制品生产企业现场检查不合格项目情况表》
 
  3.《乳制品生产企业现场检查整改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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