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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开展创建“放心肉菜示范超市”活动工作方案》和《黑龙江省放心肉菜示范超市创建标准》的通知(黑食药监规〔2017〕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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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7-06-20 10:01:32  来源: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827
核心提示:根据国务院食品安全办工作部署,省政府食品安全办、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黑龙江省开展创建“放心肉菜示范超市”活动工作方案》和《黑龙江省放心肉菜示范超市创建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发布单位
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黑食药监规〔2017〕20号
发布日期 2017-06-15 生效日期 2017-06-15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2022-08-31
属性 专业属性
备注 废止依据:黑龙江省市场监管局保留和废止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2022年8月)
哈尔滨市、佳木斯市政府食品安全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根据国务院食品安全办工作部署,省政府食品安全办、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黑龙江省开展创建“放心肉菜示范超市”活动工作方案》和《黑龙江省放心肉菜示范超市创建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食品安全办联系人:汤桂英,电话:0451-53611531
 
  食品流通处联系人:马海军,电话:0451-88313163
 
  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7年6月15日
 
  黑龙江省创建“放心肉菜示范超市”活动工作方案
 
  为严格落实超市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加强肉菜等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为消费者提供质量安全的肉菜,按照《国务院食品安全办关于印发<关于开展创建“放心肉菜示范超市”活动的工作方案>和<放心肉菜示范超市创建标准>的通知》(食安办〔2017〕18号)要求,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总书记“四个最严”为指导,贯彻实施《食品安全法》和《黑龙江省食品安全条例》,严格落实超市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对肉品、蔬菜、蛋品、水产品、水果等食用农产品(以下统称肉菜)实行源头严防、过程严管、风险严控,依法加强监督检查和监督抽检,强化社会监督,着力培育一批示范超市,推动食用农产品种养殖、加工、贮存、运输、销售等各环节强化食品安全管理,提升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让消费者放心消费、安心消费。
 
  二、创建活动主要内容和要求
 
  国家将开展示范超市创建活动纳入第二批及以后批次示范城市创建验收标准,并作为第一批示范城市后续跟踪评价标准。我省将在示范城市内按《黑龙江省放心肉菜示范超市创建标准》要求,开展创建活动,每个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至少创建1家授牌的示范超市。其他市地可根据实际,参照本方案和创建标准要求,开展创建活动。
 
  三、实施步骤
 
  (一)制定创建方案和创建标准。2017年6月中旬,省政府食品安全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研究制定创建工作方案和创建标准,召开示范城市参与创建活动的超市负责人座谈会,对示范城市开展创建示范超市活动进行动员部署。
 
  (二)组织申报。2017年6月下旬,示范城市食品安全办、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动员和指导超市按照企业自愿的原则,申报参与创建活动,并将参与示范创建活动的超市名单报省政府食品安全办、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政府食品安全办、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各地申报情况确定参与示范创建活动的超市。
 
  (三)开展创建。2017年7月到9月,示范城市食安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指导示范超市开展创建活动。参加创建活动的超市严格对照创建标准和要求开展各项工作。
 
  (四)审核评价。2017年10月,省政府食品安全办、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按照成熟一个、审定一个的原则,按照创建标准对参与创建的超市进行审核,并提出第一批拟授牌示范超市名单。
 
  (五)公示授牌。2017年11月,省政府食品安全办、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拟授牌示范超市名单和创建活动情况向社会公示,公开征求群众意见。征求意见后,省政府食品安全办、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征求意见情况组织示范超市评定,公布示范超市名单,向示范超市发放由国务院食品安全办、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统一规定规格式样的“放心肉菜示范超市”牌匾,并将示范超市名单报国务院食品安全办、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六)动态管理。省政府食品安全办、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授牌的示范超市实施动态管理。示范城市范围内超市在创建活动开始后仍可自愿申报创建,达到标准并经审核评价合格后公示授牌。省政府食品安全办、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自2018年开始每年开展复核,对不再符合授牌标准以及发生重大食品安全问题的示范超市摘牌并向社会公开摘牌原因。被摘牌超市整改措施落实到位两年后可重新申请参与创建活动。
 
  四、工作要求
 
  (一)统一部署,地方为主。省食安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创建活动纳入到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创建工作中,并列入年度食品安全工作考核内容。示范城市政府要将创建活动作为专项工作进行部署,并出台政策措施,建立专项经费、投入保障机制,保障食品检验机构和相关检验能力满足示范超市创建工作需要。
 
  (二)齐抓共管,合力推进。示范城市食安办要按照创建活动方案和标准,细化分解指标,明确落实措施,认真动员和组织创建活动,会同第三方机构开展好创建工作。示范超市所在地农业、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按照示范超市公开承诺的标准,分别对示范超市食用农产品生产源头及示范超市每月开展不少于一次的监督检查或监督抽检,全年监督抽检实现抽检品种项目全覆盖,并公开监督检查和抽检结果。
 
  (三)公开透明,接受监督。省政府食品安全办、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创建示范超市活动的工作指标、考核评价标准,以及参与示范超市创建活动的超市名单、监督检查和监督抽检结果、投诉举报情况、考核评价过程和结论等信息向社会公开,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强化舆情监测,主动征求和认真听取消费者、行业组织、新闻媒体的意见建议。
 
  (四)科学评价,群众满意。省政府食品安全办、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要引入第三方评价机制,对超市落实主体责任、执行创建标准以及群众满意度进行调查和评价,确保调查和评价结果客观真实、公平公正,提高广大人民群众对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获得感和满意度。
 
  (五)总结交流,推广提升。示范城市食品安全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要认真总结创建活动的经验和做法,查找存在的困难和问题,提出改进完善的工作措施。省政府食品安全办、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适时召开创建活动经验交流会议或现场会,总结工作成效和创建经验,巩固扩大活动成果,指导食品零售行业提升食品安全管理能力和水平。
 
  黑龙江省放心肉菜示范超市创建标准
 
  一、示范超市应当全面履行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应尽的法定义务,自提出正式创建申请之日起前两年内监督抽检未发现因管理不善造成的销售不合格肉菜问题。
 
  二、示范超市应当建立并完善肉菜质量安全管理体系,主动借鉴国外先进的食用农产品采购、销售等制度,结合经营管理实际,制定更加严格的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和规范,包括进货查验、贮存运输、经营过程管理、包装标签标示、风险防控分析、不合格食用农产品处置,以及食用农产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等。认真受理和处置消费者投诉,梳理分析消费者反映的质量安全问题,完善质量安全管理体系。
 
  三、示范超市应当建立健全肉菜质量安全自查工作机制,对肉菜种养殖、采摘、屠宰、包装、贮存、运输、销售等各个环节进行风险分析,积极防控风险。
 
  四、示范超市应当设立食品安全管理机构并配备专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当经培训考核合格。
 
  五、示范超市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管理规范要求,强化对经营肉菜的质量安全管理和经营过程控制。肉品、蔬菜进行预冷、分拣、包装的,超市应当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保证肉菜质量安全,倡导采用低温冷藏、冷冻柜销售肉菜。
 
  六、示范超市销售的所有肉菜应当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对不符合质量安全标准的肉菜要停止销售并予以销毁。明示所销售肉菜执行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指标,对国家食品安全标准没有规定农兽药、污染物等限量指标的,可以明示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等国际组织或者发达国家和地区的食品安全标准指标。
 
  七、示范超市应当自行或者委托有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对购进的肉菜进行检测,检测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进行,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鼓励采用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等国际组织或者发达国家和地区的食品安全标准进行检测。对作出的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承诺,按照承诺标准对相关食用农产品进行检测。检测结果要进行公示。
 
  八、示范超市按照“优质优价”的市场机制,设立有机食品、绿色食品等优质精品肉菜专柜;销售转基因的肉菜,应当设立专区或者专柜销售,并在显著位置进行明示;经营多个品牌的生鲜肉品应当实行分区销售,进行明显标示,并在销售凭证上注明屠宰厂名。
 
  九、示范超市从食用农产品供应商采购的,要自行或委托社会第三方机构对供应商进行审核;从肉菜种养殖企业采购的,要对种养殖企业和基地进行审查;从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采购的,要对销售者进行审查,严格落实进货查验制度。实行统一配送销售方式的示范超市,可以由企业总部统一建立进货查验制度,但示范超市应当保存总部的配送清单以及相应的合格证明文件。
 
  十、示范超市对购进的肉菜,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如实记录供应商、种养殖基地、种养殖企业、销售者等供货者名称,农产品品种、产地等信息,做到来源可查。示范超市要积极推行“订单农业”“农超对接”“厂超挂钩”“基地+加工企业+超市”等采购模式,使蔬菜来自规模种植基地,生鲜肉来自合法屠宰企业。
 
  十一、包装的肉菜标识要符合相关要求,散装的肉菜要注明名称、产地、生产日期、保质期。销售有机食品、绿色食品等食用农产品应当公开承诺符合认证时的质量安全标准要求,明示相应的标志、证书、发证机构。
 
  十二、示范超市要在门店的显著位置和门户网站首页公开创建“放心肉菜示范超市”活动的标准和承诺,设置意见箱或意见栏。设置公示牌或公示屏,公开肉菜产品供应商、产地、种养殖企业以及种养殖过程质量安全管理记录、检测结果等方面信息。
 
 地区: 黑龙江 
 标签: 工作方案 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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