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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十三五”规划的通知(黑政规〔2017〕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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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7-08-11 09:34:40  来源: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3094
核心提示: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决策部署,优化经济发展环境,构建社会信用体系,依据《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黑龙江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黑政发〔2016〕13号),制定本规划。
发布单位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黑政规〔2017〕19号
发布日期 2017-06-22 生效日期 2017-06-22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http://www.hlj.gov.cn/gkml/detail.html?t=2&d=359006
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现将《黑龙江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十三五”规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2017年6月22日
 
  黑龙江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十三五”规划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决策部署,优化经济发展环境,构建社会信用体系,依据《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黑龙江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黑政发〔2016〕13号),制定本规划。
 
  一、指导思想和发展目标
 
  (一)指导思想。全面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我省重要讲话精神,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坚持“政府推动,社会共建。健全法制,规范发展。统筹规划,分步实施。重点突破,强化应用”的原则,以加强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建设为主要内容,以信用法规制度和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建设为基础,以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为核心,以行业信用建设和信用服务市场发展为支撑,努力提高全社会诚信意识和信用水平,全面建设诚信黑龙江,为推动黑龙江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全面振兴营造良好发展环境。
 
  (二)发展目标。到2020年,社会信用制度和标准体系基本健全;跨地区、跨部门的信用信息共享机制初步形成,以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和信用信息数据库为基础的信用信息归集交换体系有效运行;以大数据和“互联网+”等现代信息技术为支撑的社会征信体系基本形成;信用承诺、信用核查、信用报告应用制度全面推行,信用联合奖惩机制建立健全;信用服务市场规范有序,信用服务机构公信力和竞争力明显提升;诚信理念深入人心,全社会诚信意识普遍增强;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建设取得明显进展,经济社会发展信用环境明显改善,市场和社会满意度大幅提高。
 
  黑龙江省“十三五”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主要目标

  二、推进重点领域诚信建设
 
  (一)加快推进政务诚信建设。
 
  1.坚持依法行政。加强法治政府建设,健全依法决策机制,重大决策要严格依法依规履行程序。积极推进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强化权力制约监督,不断提高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进一步清理规范行政权力,不断完善权力清单、责任清单、中介服务清单和权力运行流程并实行动态管理,建立实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明确政府发挥作用边界,推进细化、量化行政裁量权基准工作,规范行使行政自由裁量权,克服行政行为的随意性。
 
  2.大力推动政务信息公开。提高政府数据开放意识,有序开放政府数据,方便全社会开发利用。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将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信息自作出行政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上网公开。进一步推广重大决策事项公示和听证制度,拓宽公众参与政府决策的渠道,加强对权力运行的社会监督和约束。
 
  3.加快政府守信践诺机制建设。把政务履约和践诺纳入政府绩效考评指标体系,把发展规划和政府工作报告中的经济社会发展目标落实情况以及为百姓办实事的情况作为评价政府诚信水平的重要内容。各级政府对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和签订的各类合同要认真履约和兑现,妥善处理好新旧政策衔接,不得随意给投资者许愿、变规划、变政策。尊重并自动履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加强和完善人大法律监督和政协民主监督,广泛开展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加强公务员诚信管理和教育,建立一支守法守信、高效廉洁的公务员队伍。
 
  4.突出政府诚信建设示范作用。加强政府自身诚信建设,以政府的诚信施政,带动全社会诚信意识的树立和诚信水平的提高。在行政许可、政府采购、招标投标、劳动就业、社会保障、科研管理、干部选拔任用和管理监督、申请政府资金支持等领域推行信用报告、信用承诺和信用核查制度,率先使用信用信息和信用产品,培育信用服务市场发展。
 
  (二)深入推进商务诚信建设。
 
  1.生产领域信用建设。以食品、药品、农产品和农业投入品为重点,建立健全产品质量追溯体系,加强各类生产经营主体生产和加工环节的信用管理,建立部门间产品质量信用信息共享制度。推进绿色有机食品企业信用建设,建立健全涵盖产地环境、生产过程、产品质量、包装储运、专用生产资料等环节的技术标准体系,打造绿色食品诚信品牌。
 
  2.流通领域信用建设。推进批发零售、商贸物流、住宿餐饮及居民生活服务行业信用建设,开展企业信用分类管理,加强质量诚信体系建设,加大对市场混淆行为、虚假宣传、商业欺诈、商业诋毁、商业贿赂等的查处力度。促进商贸流通企业与商业银行、消费金融公司合作开展各类信用消费业务。推进对外经济贸易信用建设,进一步加强对外贸易、援外、对外投资合作等领域的信用信息管理、信用风险监测预警和企业信用等级分类管理。
 
  3.金融领域信用建设。加大对金融欺诈、恶意逃废银行债务、内幕交易、制售假保单、骗保骗赔、披露虚假信息、非法集资、逃套骗汇等金融失信行为的惩戒力度。加强金融产品合同内容、免责条款规定等与消费者利益相关的信息披露,依法查处销售金融产品过程中的不实宣传、强制捆绑销售等行为。深化资本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建立针对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失信联合惩戒机制。深化保险业信用体系建设,加强服务诚信管理,建立失信行为有奖举报制度,加强对从业人员、监管工作人员、消费者的诚信教育。
 
  4.税务领域信用建设。加强税务领域信用分类管理,完善国地税联合纳税信用等级评价方式和指标,建立完善税务“黑名单”制度,利用“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专栏”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进行公布,建立跨部门信用信息共享机制。开展纳税人基础信息、各类交易信息、财产保有和转让信息以及纳税记录等涉税信息的交换、比对和应用工作。依法依规征缴税费,严禁对企业征收“过头税”。
 
  5.价格领域信用建设。指导企业和经营者加强价格自律,规范和引导经营者价格行为,实行经营者明码标价和收费公示制度。依法查处捏造和散布涨价信息、价格欺诈、价格垄断等价格失信行为,完善经营者价格诚信制度。
 
  6.安全生产领域信用建设。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加强企业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安委〔2014〕8号)。以煤矿、金属与非金属矿山、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特种设备和冶金等工贸行业领域为重点,完善安全生产信用记录,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诚信体系。
 
  7.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信用建设。制定针对招标人、供应商、投标人、竞买人、评标评审专家、招标代理机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以及相关从业人员的信用记录标准,依法建立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对失信主体参与公共资源交易活动要依法予以限制,对严重违法失信主体实行市场禁入。建立涵盖公共资源交易情况的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标准体系,健全信用信息公开和共享制度。鼓励市场主体运用信用信息和相关评价结果,将其作为公共资源交易资格审查、评标、定标和合同签订的重要依据。
 
  8.项目管理领域信用建设。依托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等政府网站,集中公开项目信息和信用信息。建立我省项目(企业)法人信用等级信息库并向项目审批部门提供相关信息,将有申报虚假项目、提供虚假要件、无故不开工建设、擅自改变建设内容、挪用政府建设资金等行为的企业列入“黑名单”,依法依规实施联合惩戒。
 
  9.交通运输领域信用建设。围绕旅客运输、货物运输、运输站场、运输工具检验与维修、驾驶员培训以及相关服务机构等重点方向,将诚信监管纳入运输行政管理日常工作。建立交通运输企业和从业人员信用评价结果与资质审批、执业资格注册等审批审核事项的关联管理机制,鼓励运用信用信息和第三方信用评价结果,并将其作为投标人资格审查、评标、定标和合同签订的重要依据。
 
  10.电子商务领域信用建设。建立健全电子商务企业客户信用管理和交易信用评估制度,推行电子商务主体身份标识制度。严厉查处电子商务领域制假售假、商标侵权、传销活动、虚假广告、以次充好、服务违约等违法行为,打击内外勾结、伪造流量和商业信誉的行为,对失信主体建立行业限期禁入制度。加强对网络交易平台行为的监督规范,畅通网络维权渠道。
 
  11.会展、广告领域信用建设。推动展会主办机构诚信办展,践行诚信服务公约,建立信用档案和违法违规单位信息披露制度,推广信用服务和产品的应用。建立健全广告业信用分类管理制度,打击各类虚假广告,突出广告制作、传播环节各参与者责任,完善广告活动主体失信惩戒机制和严重失信淘汰机制。
 
  12.中介服务业信用建设。建立实施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信用记录和披露制度,重点加强公证仲裁类、律师类、司法鉴定类、会计类、担保类、鉴证类、检验检测类、评估类、认证类、代理类、经纪类、职业介绍类、咨询类、交易类等机构信用分类管理。规范中介机构执业行为,建立并严格执行服务承诺制、执业公示制、合同管理制、依规收费制、执业记录制等制度。实行对中介机构及其执业活动联合监管,对于违规垄断经营、收费不合理、提供虚假报告的中介机构予以严处。
 
  (三)全面推进社会诚信建设
 
  1.医药卫生领域信用建设。推进医院评审评价和医师定期考核,开展医务人员医德综合评价。惩戒收受贿赂,打击非法行医、出租承包科室、过度医疗、发布虚假违规医疗广告等违法失信行为。开展药品安全诚信承诺活动,严厉打击制假贩假行为,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有效。全面建立药品价格、医疗服务价格公示制度,开展诚信医院、诚信药店创建活动。
 
  2.教育、科研领域信用建设。建立健全教师诚信制度,开展教师诚信承诺活动。加强学生诚信教育,培养诚实守信良好习惯,为提高全民族诚信素质奠定基础。规范科技诚信管理,建立“一站式”申报平台,将各类计划系统全部纳入“科技计划综合管理系统”。探索开发研发项目专家网上评审系统,实现科技计划项目形式审查、业务审查、行业专家评审全过程网上操作;完善科技诚信数据库,将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无故不履行项目合同义务等科研不端行为的单位列入“黑名单”,减少或取消其申报科技项目指标,并与省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互联共享。
 
  3.社会保障领域信用建设。严格核定已参保单位和参保人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基数,促进参保单位和参保人依法履行缴费义务。加强企业离退休人员领取待遇生存认证工作,杜绝骗取冒领养老保险金行为。将医保医生诚信评价结果与医保处方结合权相结合,将参保人员诚信评价结果与参保人员待遇享受资格相结合。加大对医保定点医院、定点药店、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等社会保险协议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各类参保及待遇享受人员违规、欺诈、骗保等行为的惩戒力度,防止和打击各种骗保行为。
 
  4.劳动用工领域信用建设。落实和完善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制度,制定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制度。建立健全用人单位拖欠工资违法行为公示制度和劳动保障诚信等级评价办法。提高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质量效能,建立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案件公示制度,依法保护用工双方合法权益。加强对劳动合同履行的管理,推动企业开展和谐劳动关系创建活动。加强人力资源市场诚信建设,打击各种黑中介、黑用工等违法失信行为。
 
  5.社会福利领域信用建设。推进社会救助信用建设,对采取虚假承诺、提供虚假佐证材料、故意隐匿家庭财产和收入状况等行为,故意或恶意骗取最低生活保障、农村五保供养、医疗救助、临时救助、专项救助等救助待遇的个人以及为申请救助对象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企事业单位纳入“黑名单”;推进养老服务业信用建设,加强养老服务机构和企业准入、监管、退出等环节的审核监督,建立健全养老服务机构、企业的诚信档案和诚信记录,严厉打击欺骗、损害老年人合法权益的各类失信行为;推进慈善事业信用建设,鼓励支持组织机构健全、内部治理结构健全、运作规范、信誉度高、服务能力强的慈善组织发展,依法进行募捐资格许可,规范募捐行为,推进信息公开和信息披露。
 
  6.环境保护领域信用建设。制定《黑龙江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实施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工作分级管理。根据环保诚信企业、环保良好企业、环保警示企业、环保不良企业等不同等级企业实施分类管理,发布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结果,在环保、发改、人民银行、银监机构及其他部门之间实现信息共享,并纳入省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建立健全环境保护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对环保诚信企业在资金申请、政府采购、评选优秀、银行信贷、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等方面采取激励性措施,对环保警示和不良企业实行严格环境管理,采取系列约束性或惩戒性措施。
 
  7.旅游领域信用建设。建立健全旅游服务机构、旅游从业人员和不文明游客信用记录。制定旅游从业人员诚信服务准则,建立旅游业消费者意见反馈和投诉记录与公开制度,建立旅行社、旅游景区和星级饭店信用等级第三方评估制度。开展诚信旅行社和诚信导游员推选活动。加强旅游市场综合执法,设立涉旅投诉平台,依法严厉打击“黑导游”和诱导、欺骗、强迫游客消费等行为,依法严肃查处串通涨价、哄抬价格和价格欺诈的行为,积极营造诚实守信的消费环境。
 
  8.知识产权领域信用建设。建立健全重大侵犯知识产权案件信息公开制度,推进专利、商标等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建立知识产权诚信信息管理、信用评价和失信惩戒等制度,将知识产权领域侵权行为纳入省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并开展联合惩戒。引导企业建立商标、版权、专利等知识产权管理、评估制度,提高企业运用、管理、保护知识产权意识。
 
  9.互联网应用及服务领域信用建设。推进网络诚信建设,培育依法办网、诚信用网理念,逐步落实网络实名制,完善网络信用建设的法制保障,大力推进网络信用监管机制建设。建立网络信用评价体系,对互联网企业的服务经营行为、上网人员的网上行为进行信用评估。建立涵盖互联网企业、上网个人的网络信用档案,建立网络信用信息与社会其他领域相关信用信息的交换共享机制,大力推动网络信用信息在社会各领域推广应用。建立网络信用“黑名单”制度,将实施网络欺诈、造谣传谣、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等严重网络失信行为的企业、个人列入黑名单,采取网上行为限制、行业禁入等措施,通报相关部门并进行公开曝光。
 
  10.农村信用体系建设。推动各相关部门建立完善农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等现代农业经营主体的信用记录,健全信用信息征集机制。推动建立包括地方政府及各相关部门、金融机构、中介机构等参与的信用评定工作机制,健全适合农村特点的信用评定指标体系和制度。推动制定以信用评定为基础的农村社会成员的政策支持措施,在资金、技术服务等方面给予优惠与支持。大力推进“信用户”“信用村”“信用乡镇”创建与评定,着力改善农村信用环境。
 
  (四)大力推进司法公信建设。
 
  1.法院公信建设。提升司法审判信息化水平,实现覆盖审判工作全过程的全国四级法院审判信息互联互通。推进强制执行案件信息公开,完善执行联动机制,建立被执行人、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刑事犯罪人员等信息交换机制,对失信被执行人等主体实行联合惩戒。提高生效法律文书执行率。发挥审判职能作用,鼓励诚信交易、倡导互信合作、制裁商业欺诈和恣意违约毁约等失信行为,引导诚实守信风尚。
 
  2.检察机关公信建设。进一步深化检务公开,创新检务公开的手段和途径,广泛听取群众意见,保障人民群众对检察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继续推行“阳光办案”,严格管理制度,强化内外部监督,建立健全专项检查、同步监督、责任追究机制。完善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制度,规范和加强查询工作管理,建立健全行贿犯罪档案查询与应用的社会联动机制。
 
  3.公共安全领域公信建设。全面推行“阳光执法”,依法及时公开执法办案的制度规范、程序时限等信息,对于办案进展等不宜向社会公开,但涉及特定权利义务、需要特定对象知悉的信息,应当告知特定对象,或者为特定对象提供查询服务。进一步加强人口信息同各地、各部门信息资源的交换和共享,完善人口信息资源库建设。将自然人交通安全违法情况记入信用记录,促进全社会成员提高交通安全意识。定期向社会公开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评估结果,并作为单位信用等级的重要参考依据。将社会单位遵守消防安全法律法规情况纳入诚信管理,强化社会单位消防安全主体责任。
 
  4.司法行政系统公信建设。加强司法行政执法执业人员信用建设,增强司法行政工作的透明度和公信力。进一步提高监狱、戒毒场所、社区矫正机构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水平,维护监狱服刑人员、戒毒人员、社区矫正人员合法权益。大力推进司法行政信息公开,规范和创新律师、公证、基层法律服务、法律援助、司法考试、司法鉴定等信息管理和披露手段,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推进律师等法律服务人员规范执业。建立和推行法律服务人员诚信承诺制度,规范律师与司法人员在司法活动中的关系。深化司法行政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
 
  5.健全促进司法公信的制度基础。完善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的制度。优化司法职权配置,健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各司其职,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执行权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体制机制。严格规范司法行为,实行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加强人权司法保障,健全冤假错案防范、纠正、责任追究机制,加快建立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威慑和惩戒制度,落实终审和诉讼终结制度。完善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群众旁听庭审等制度,健全和规范司法机关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联络制度。严格落实和推进审判公开、检务公开、警务公开、狱务公开,建立生效法律文书统一上网和公开查询制度。强化对司法活动的监督,落实检察机关行使监督权的法律制度,完善人民监督员制度,规范媒体对案件的报道,对司法领域的腐败零容忍,保持司法队伍纯洁性。
 
  三、推进社会主体信用建设
 
  (一)自然人信用建设。逐步建立自然人信用信息数据库。依托国家人口信息资源库,以公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标识,征集汇总分散在行政管理部门的自然人社会经济活动记录信息,逐步实现全省范围内自然人信用记录全覆盖。突出重点职业人群的信用管理,对公务员、企业法定代表人、律师、会计从业人员、注册会计师、统计从业人员、审计师、评估师、认证和检验检测从业人员、证券期货从业人员、上市公司高管人员、保险经纪人、医务人员、教师、科研人员、专利服务从业人员、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人员、新闻媒体从业人员、导游、执业兽医等人员全面建立信用记录,并实现政务共享查询。完善职业行为操守规范,在职业资格取得、认定、职称评定环节,推广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并对有失信行为的当事人进行惩戒限制。
 
  (二)企业信用建设。开展企业诚信承诺活动,在生产经营、市场经营、财务管理、合同履约和劳动用工等各方面强化信用自律。加快建立企业制假贩假、偷逃贷款、恶意逃税、违法排污等信息采集和监管体系,加大对失信企业联合惩戒力度。鼓励企业执行《企业质量诚信管理实施规范》(GB/T29467-2012),面向社会发布质量信用报告。鼓励企业建立科学的信用管理流程,设立信用管理师、建立客户档案、开展客户诚信评价。强化企业在发债、借款、担保等债权债务信用交易及生产经营活动中诚信履约。推动各相关部门建立和完善小微企业信用记录,建立小微企业信用评价机制,在政策扶持、资金补助、授信额度、贷款期限、利率等方面对守信小微企业给予支持和优惠。
 
  (三)事业单位信用建设。建立对事业单位法人的监督检查长效机制,加强和改进对事业单位法人的监督检查方式,建立投诉举报处理记录与公开制度,将严重失信的事业单位法人列入“黑名单”。建立健全事业单位法人信用信息管理制度,加强事业单位法人信用信息的记录和整理,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标识,建立事业单位法人信用信息数据库,将事业单位法人信用信息纳入省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在事业单位绩效评估、政策扶持、政府采购等方面应用事业单位的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对重大工作失误负有直接责任及相关责任的工作人员,实行失信联动惩戒。探索建立政府主导、部门协作、单位自律、公众参与相结合的事业单位法人信用体系框架和运行机制,实现对事业单位法人信用情况监管和信用信息使用的常态化、信息化。
 
  (四)社会组织信用建设。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标识,加快推进社会组织法人信用信息资源归集整合,推进社会组织信息公开和共享。探索建立社会组织业务活动信息公开的有效途径,完善社会组织信息披露、重大事项报告等制度。探索建立信用信息动态记录、社会评价、诚信公示、“黑名单”等信用管理制度,将社会组织公益服务和自律建设情况纳入社会诚信管理体系,实现信息共享和社会监督。建立社会组织评估长效机制。推进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采取第三方评估方式,尽快形成公平公开公正、科学规范的社会组织评估机制,引导社会组织加强规范化建设,促进社会组织自我生存、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发展,提高社会组织的公信力。积极探索社会组织信用监管,探索建立社会组织信用公示与警示制度。建立社会组织执法队伍,加大对社会组织的执法工作力度,加强日常服务与监管。
 
  四、推进覆盖全社会的信用信息系统建设
 
  (一)建设全省统一的信用信息数据库和共享交换平台。
 
  1.建立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标识,归集整合市场主体注册登记、备案、行政许可准予、变更、延续和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等基本信息以及危害公共安全、危害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扰乱市场经济秩序、侵害消费者权益、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逃废银行债务、税收违法等信用信息,建立完整统一的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归集整合自然人身份识别、职业资格、社会保险、学历教育、赡养抚养、交通违法等信息,建立自然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在此基础上,归集机关、事业单位、其他社会组织等各类主体信用信息,形成覆盖全部信用主体、全省统一的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
 
  2.建设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按照国家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改革要求,统一信用信息标准、技术规范和政府内部信用信息共享交换的方式、方法,建立完善信用信息共享交换机制,依托全省电子政务外网归集各地、各部门、各行业信用信息,向上对接国家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省内横向连接中省直各部门,纵向建立覆盖所有市地的信用信息传输通道,逐步实现地区间、部门间各类主体基础信息、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的共享交换,形成全省统一的跨地区、跨部门、功能完备、运行高效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
 
  (二)加快推进行业信用信息系统建设。以数据标准化和应用标准化为原则,整合行业内的信用信息资源,建立行业信用信息系统,实现与全省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互联互通。率先从工商管理、税收管理、工程建设、交通运输、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流通服务、电子商务、价格、进出口、中介服务、医疗卫生、社会保障、劳动用工、知识产权、环境保护、教育科研等重点领域开始,广泛收集和及时处理行业内信用信息,加快建立法人和从业人员信用记录,建立和规范行业或部门内部共享的数据库。推动完善银行、证券、保险、外汇等金融部门信用信息系统建设,扩大金融领域信用记录的覆盖面,逐步推进金融领域信用信息互联互通。
 
  (三)推进信用信息的交换与共享。以需求为导向,在保护隐私、明确责任、及时准确的前提下,依法依规建立信用信息共享交换机制。通过电子政务网络,实现省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与省级各行业信用信息系统的互联互通以及与“信用中国”网站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对接。建设“信用黑龙江”门户网站,完善市场主体、自然人、政府部门信用信息的公开、查询、服务以及政策法规发布、失信惩戒曝光等功能。支持人民银行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建设,将金融信用信息数据库建设作为全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依法推进省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与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社会征信系统间的信息交换与共享。鼓励支持社会征信机构加强对已公开发布的公共信用信息和非政务信用信息的整合,建立面向不同对象的征信服务产品体系,满足社会多层次、多样化和专业化的信用服务需求。

专栏1:推进覆盖全社会的信用信息系统建设

  (四)强化信用信息安全管理。制定完善信用信息采集、整理、加工、保存、使用等方面的规章制度,健全信用数据建立、备份、查询和使用风险管理机制,探索制定信用信息异议处理、投诉办理、诉讼管理制度及操作细则。严格按照国家信息安全标准建设我省信用信息系统,开展安全等级评测,实行安全等级保护。
 
  (五)保护信用信息主体权益。充分发挥行政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在信用信息主体权益保护中的作用,综合运用法律、经济和行政等手段,切实保护信用信息主体权益。制定信用信息异议处理、投诉办理、诉讼管理制度及操作细则。进一步加大执法力度,对信用服务机构侵犯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等违法行为,依法予以严厉处罚。
 
  五、完善以奖惩制度为重点的社会信用体系运行机制
 
  (一)加强信用立法和制度建设。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地方立法,使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于法有据,有法可依。制定信息征集、使用等相关配套制度和实施细则,对各类信用主体信用信息的征集、发布、使用作出规定。在行政管理和服务领域推动建立信用核查、考核标准及责任追究制度。各级政府部门应当在行政管理和服务中建立和完善信用分类管理制度。各市地、各部门重点围绕本部门(行业)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的实施细则和配套措施,制定地区或行业信用建设的规章制度。进一步完善各类主体信用信息目录,推进各类主体信用信息在采集、共享、使用、公开等环节的制度化管理。推进信用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建设,建立人员管理、安全培训、应用系统授权管理等制度,建立完善信息安全事件的应急处置和责任追究制度。
 
  (二)建立健全守信激励机制。各级政府部门在市场监管和公共服务过程中,对诚实守信者实行“绿色通道”和“容缺受理”等便利服务措施,在实施财政性资金项目安排、税收减免、招商引资等政府优惠政策中以及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矿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政府采购、药品及医疗耗材集中采购、PPP项目招标等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对诚实守信者给予优先考虑,让信用成为市场资源配置的重要考量因素。鼓励有关部门和社会组织选树和推介诚信典型。各级政府部门应将诚实守信者的优良信用信息在各级政府网站和“信用黑龙江”网站进行宣传,在会展、银企对接等活动中重点推介诚信企业。引导金融机构等市场服务机构对诚实守信者给予优惠和便利,使守信者在市场中得到更多机会和实惠。
 
  (三)建立健全失信惩戒机制。
 
  1.实施信用承诺制度。在行政审批中要求行政相对人作出信用承诺,将信用承诺信息纳入市场主体信用记录,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省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2.推进信用信息公示。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应将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信息自作出行政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通过“信用黑龙江”网站进行公示。利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信用黑龙江”网站实现市场主体登记注册、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以及企业年度报告、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等信息的统一公示。
 
  3.开展信用信息核查。各级行政机关和具有行使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行政许可准予、变更、延续、年审、年检以及政府采购和招标投标、安排或者拨付有关财政补贴资金、评先评优等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过程中,应通过省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查询相关信用信息,并作为重要参考依据。
 
  4.实施信用监管。推行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和“黑名单”等制度,建立跨部门失信联合约束和综合执法机制。建立健全信用分类、分级监管机制,制定市场主体失信行为等级划分标准,实行分类分级动态监管。建立信用约束和联动响应机制,对被载入经营异常名录或“黑名单”、有其他违法记录或消费者申(投)诉、举报较多的失信主体,在日常监督检查、相关荣誉称号授予、政府采购、招标投标、政策优惠、财政资金扶持和新增项目审批等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中依法予以限制。对严重违法失信主体实行市场禁入制度,加大其失信成本。
 
  5.建立社会共治格局。通过政务信息公开和社会信息资源共享开放,为新闻媒体、行业组织、利益相关主体和消费者共同参与对政府活动和市场主体的监督创造条件。充分发挥各类社会组织作用,支持行业协会、商会通过建立行业标准、行规、行约等方式,对失信会员实行警告、通报批评、公开谴责等惩戒措施。通过社会媒体和互联网加强对失信行为的披露和曝光,引导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失信联合惩戒。发挥现有的省政府企业和创业投诉中心、行风热线等平台在促进信用体系建设中的作用,探索建立全省统一的失信举报受理平台,受理并处置人民群众和市场主体对全省各市县政府及其部门、社会各行业的举报行为。建立完善与失信惩戒要求相适应的司法配合体系,建立健全失信违法案件移交机制和执法联动机制,司法机关在办案过程中加强对省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查询和应用,依法追究违法失信者的法律责任。

专栏2:建立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


 

  六、培育和规范信用服务市场

 

  (一)培育信用服务市场需求。推动信用服务产品在社会治理、公共服务和市场交易中的规模与创新应用。充分发挥政府部门的政策引导和应用示范作用,激发信用服务的市场活力和社会动力,释放信用服务市场需求。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公共资源交易、政府资金补助等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事项中广泛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产品。

 

  (二)发展信用服务业。鼓励发展信用咨询、信用评估、信用担保和信用保险等信用服务业。对符合条件的信用服务机构,按照有关规定享受国家和地方关于现代服务业和高新技术产业的优惠政策。加强信用服务市场监管,提高信用服务行业的市场公信力和社会影响力。鼓励有实力的信用服务机构参与国际合作,拓展国际市场,为企业实施海外并购、国际招投标等提供服务。

 

  (三)鼓励信用服务机构开展专业化服务。支持信用服务机构与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合作,依法采集、整理、加工和保存在市场交易和社会交往活动中形成的信用信息,建立起全面覆盖经济社会各领域、各环节的市场主体信用记录。在充分保障政府信息安全基础上,逐步开放各类信用信息,引导信用服务机构根据市场需求,加强信用服务产品创新,提供专业化信用服务。

 

  (四)加强信用服务行业自律。充分发挥行业自律组织在保护行业合法权益,维护市场健康发展,规范从业机构行为等方面的积极作用。确立信用服务机构的责任主体地位,强化信用服务行业自律,形成完善的约束机制。建立统一的机构和从业人员基本行为准则和业务规范,提升行业和机构的自律能力和水平。

 

  七、加强诚信教育和诚信文化建设

 

  (一)普及诚信教育。深入开展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和个人品德教育,将诚实守信贯穿群众性精神文明建设全过程。大力开展信用宣传普及教育进机关、进企业、进学校、进社区、进村屯、进家庭活动。在幼儿园、小学、中学到大学等各教育阶段教学和职业技能培训中增加诚信教育内容。建好用好道德讲堂,倡导爱国、敬业、诚信、友善等价值理念和道德规范。开展群众道德评议活动,对诚信缺失、不讲信用现象进行分析评议,引导人们诚实守信、遵德守礼。

 

  (二)弘扬诚信文化。结合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加大诚信文化宣传力度,弘扬中华民族积极向善、诚实守信的传统文化和现代市场经济的契约精神,形成崇尚诚信、践行诚信的社会风尚。注重正面引导,挖掘诚信典型事例,加强典型宣传,使诚实守信成为全社会的自觉追求。全面系统宣传信用政策,普及信用文化知识,推广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成果和经验,努力形成全方位、多层次、广覆盖的舆论宣传网络。

 

  (三)开展诚信主题活动。开展“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日、“诚信活动周”“质量月”“安全生产月”“诚信兴商宣传月”“6·14”信用记录关爱日、“12·4”法制宣传日等公益活动,突出诚信主题,营造诚信和谐的社会氛围。积极开展“诚信示范企业创建”“守合同重信用”等活动,营造企业诚信经营的良好氛围。积极倡导诚信自律,行政机关、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等要面向社会开展诚信服务承诺,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四)培养信用专业人才。加强信用管理学科建设,加强信用理论和信用政策研究,支持省内有条件的高校设置信用管理专业或开设相关课程,在研究生培养中开设信用管理研究方向。鼓励研究机构、服务机构开展信用理论与应用研究。加强对信用管理人员、信用从业人员的继续教育和职业培训,提高信用从业人员的整体业务水平,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提供人力资源储备。

 

  八、强化规划实施保障

 

  (一)健全组织保障。完善省、市、县三级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组织领导体系,各级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推动辖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各市地县区要明确信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人员。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以及各有关部门要将信用体系建设纳入日常管理工作,明确分管领导、责任处室和具体负责人,确保工作任务有效落实。各级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要定期召开会议,协调落实各项重点工作任务,通报工作进展情况,及时研究解决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的重大问题。

 

  (二)强化工作考核。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纳入重要工作日程,分解落实本规划提出的目标任务和重点工作,将工作任务完成情况纳入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范围。强化规划实施责任的约束,建立健全主要目标任务实施跟踪反馈机制,加强规划实施监测,评估分析规划实施效果,提出推进规划实施的对策建议。及时公开规划实施的相关信息,增进政府与公众的沟通互动,完善规划实施的公众参与和民主监督机制。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成效突出的地区、部门和单位,按照规定予以表彰。对推进不力、失信现象多发地区、部门和单位的负责人,按规定实施行政问责。

 

  (三)推动创新示范。选择不同类型的地区和行业开展信用建设综合示范。示范地区和行业在开展经济社会管理和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在信用制度建设、强化应用信用记录和信用产品、创新信用监管方式、建立信用奖惩联动机制等方面先行先试。

 

  (四)加大政策扶持。各地要根据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需要,将应由政府负担的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加大对信用基础设施建设、重点领域创新示范工程等方面的资金支持。探索建立多元化投融资机制,鼓励民间资本投资信用服务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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